保障视障人士获取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研究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障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研究

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障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研究作者:张璐琪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2期摘要:《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将人权与版权相结合的国际版权条约,在国际版权条约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推动保护视力障碍者阅读权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与《马拉喀什条约》规定衔接,202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受益人范围扩大,并对无障碍传输形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以我国《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条约》相比较,仍在享有权利主体、利益平衡等方面存在不足,故而对此进行分析,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扩大主体范围、对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等建议,以期可以弥补上述不足。
关键词:马拉喀什条约;版权限制与例外;视障者阅读权;无障碍格式版本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2-0145-04一、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视障者阅读权保障的影响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兴人工智能、3D打印等技术的出现,对无障碍阅读版本的革新探索如雨后春笋般增长。
为了使视障者能够受教育以及获得参与文化生活的机会,就需要将文学作品通过制作成为盲文版、有声读物或者大字版等无障碍格式版本,實现视障者的无障碍阅读[1]。
但是,在新兴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利用新技术将现有出版作品制作成无障碍阅读版本后,会涉及是否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问题。
由于视力障碍者的经济实力一般较视力正常者低,如果要求视障者支付权利人相关费用,则会出现视障者购买无能的情况,进而导致无障碍阅读版本出版数量也会逐步减少[2],阅读障碍者也会因此而一直面临“书荒”的困境。
除此之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落后国家的经济、技术、文化水平差异过大,也将导致无障碍版本发行、出版以及跨境交流困难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保障视障者的阅读权,使其更好共享人类文化产物,2013年WIPO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会议,会议相同成功缔结了《马拉喀什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

《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作者:戴佳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无法与正常人一样获取作品,基于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许多国家为保障视障者作品获取权对著作权加以限制,而《马拉喀什条约》作为第一部要求缔约方规定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条约,为各国保障视障者的作品获取权立法提供了范本,本文通过对比条约与我国著作权立法在利用限制的主体范围、受限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技术规避措施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别,从权利主体、内容及限制等方面研究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以期更好地实现视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对著作权“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作品获取权著作权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39接受教育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阅读书籍是人们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全球有 2.85 亿视障人士,其中 3900 万为盲人,2.46亿为低视力者,他们对书籍的阅读能力较一般人处于劣势。
目前大约有50多个国家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保障视障者获取作品,即为了视障者的阅读权利得以实现,这种权利在著作权语境下被学者们称为“使用者获取权”,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权利即视障者作品获取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视障者获得作品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会议通过了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条约——《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
中国积极参加了条约制定阶段的谈判,并且是条约的首批签署国,但是目前我国只有《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盲人的限制与例外,尚未明确规定视障者的作品获取权,视障者无法有效获取作品。
一、《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者作品获取权利的规定《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前通过的条约注重保护著作权,而本条约要求各缔约方在法律中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保障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作品获取权。
基于视障者阅读权利保障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版权立法新进展——《马拉喀什条约》简介与述评

作者: 蔡琬琰
作者机构: 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新乡453003
出版物刊名: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页码: 1-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0期
主题词: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版权限制;版权例外;图书馆
摘要:�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是世界人权事业和版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保障视障者的阅读权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立法动因,介绍了缔约方达成的主要共识,对其意义和立法特点进行了简评。
图书馆担负着为视障者服务的法定义务,而我国又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首批缔约方,该条约生效后必然对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实践产生影响。
对此,图书馆界应予以关注、研究,采取相应对策。
我国图书馆开展无障碍电影服务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立法诉求分析

收稿日期:2021-01-13作者简介:王东昆(1978 ㊀),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馆员㊂我国图书馆开展无障碍电影服务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立法诉求分析王东昆(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河南驻马店㊀463000)关键词:图书馆;视障者;无障碍电影;版权摘㊀要:我国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正在将制作和向视障者提供无障碍电影服务纳入业务范畴,但电影作品未受到视障者版权制度的规制对图书馆服务构成了制约㊂从有利于保障视障者无障碍权益出发,图书馆界应向立法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法建议,包括将无障碍电影列为法定的无障碍格式版,对电影作品和表演权㊁翻译权等予以限制,赋予图书馆必要的修改权和技术解密权等㊂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2-0132-03㊀㊀我国的无障碍电影发源于2009年上海图书馆㊁上海电影评论学会㊁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全国首个无障碍电影工作室㊂2012年,在上海图书馆㊁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㊁东方广播中心的协作下,上海国泰电影院挂牌成为全国第一家 无障碍电影院 [1]㊂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开展了无障碍电影服务,为视障者无障碍权益的保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㊂然而,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和传播受到版权法的规制㊂虽然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图书馆为视障者开展服务的要求,但现行‘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却没有为图书馆提供全面和详细的政策支撑,包括没有对电影作品进行限制,使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无障碍电影的权利受限㊂值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国图书馆界应积极提出有利于无障碍电影制作和传播的立法建议㊂1㊀各国针对电影作品建立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困难㊀㊀在所有作品类型中,电影作品的版权问题最为复杂㊂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版权制度中都设专章对电影作品版权的归属㊁行使㊁限制㊁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特别规定㊂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电影作品具有 多媒体 性质,由文字作品㊁美术作品㊁音乐作品㊁模型作品等诸多类型的作品组成,表现形式具有综合性特征㊂二是电影作品涉及权利人众多,不同权利人的创作活动往往交叉重叠,很难具体分清贡献的大少,并分配相应的报酬㊂三是版权产业往往是一个国家重要的产业门类和经济支柱,各国对其进行版权限制和立法须持稳妥㊁谨慎的态度㊂㊀㊀部分国家在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明确排除对电影作品的适用㊂例如,加拿大‘版权法“第三十二条 知觉障碍者 规定,知觉障碍者㊁依知觉障碍者的请求而为之或者为知觉障碍者的利益而为之非营利性组织实施下列行为的,不构成对版权的侵害:(a)以专为知觉障碍者而设计的形式,复制文学㊁音乐㊁艺术或者戏剧作品㊁电影作品除外㊂在加拿大‘版权法“第三十二条 印刷品障碍者 加拿大境外 的规定中,同样把电影作品排除在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之外[2]㊂也就是说,无论是加拿大国内,抑或其境外的视障者都无法非经授权地获得和利用无障碍电影㊂㊀㊀在另外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排除电影作品在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的适用,但从其规定来看,事实上是做了否定性的立法㊂例如,德国‘版权法“第四十五a 条之规定虽然未明确适用的作品类型,但从对该法条的解释可知,视障231第41卷第2期河南图书馆学刊2021年2月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针对的版权客体与电影作品无涉[3]㊂㊀㊀随着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是否对电影作品建立有针对性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成为许多国家立法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各方权利和利益博弈激烈,除了印度等少数国家,许多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仍然是步伐迟缓㊂2㊀‘马拉喀什条约“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㊀㊀为了推动各国对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立法,同时加强国际版权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促进无障碍格式版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跨境交换和共享,2013年6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缔结了对视障者权益保障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㊂‘条约“作为国际版权法领域的第一个人权文件,受到全球广大视障者㊁残疾人组织和文化遗产保存机构㊁教育机构的欢迎㊂但是,关于电影作品的版权限制问题,在‘条约“立法磋商中争议颇多,最终‘条约“对该问题做出了灵活的处理㊂㊀㊀在‘条约“的立法讨论过程中,中国㊁巴西等国的代表团主张对电影作品的版权进行限制,但是美国㊁欧盟等代表团却持相反意见㊂在此情形下,‘条约“第二条第(一)款关于 作品 的定义并未明确包括电影作品㊂但是,为了关照各缔约方的诉求,‘条约“第十二条又制定了 发展条款 ,规定缔约方可以在遵循 三步检验法 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经济㊁文化需求,设置新的版权限制与例外㊂所谓 三步检验法 ,即‘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必须 限于特殊情况㊁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㊁不致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㊂目前,部分国家以 三步检验法 为标准,按照‘条约“第十二条 发展条款 的规定,将电影作品纳入了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㊂㊀㊀印度是视障者群体大国,是最先批准‘条约“的国家㊂按照印度‘版权法“的规定,基于残疾人需求之目的,任何表现形式和形态的作品(无论何种作品类型,或者作品是否发表)都受到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规制㊂另外,按照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第77条的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除盲文㊁大字版本外,还涉及科技进步下兴起的数字无障碍资讯系统和数字版本,从而将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所有无障碍格式版本囊括在内[4]㊂㊀㊀1988年,英国在其‘版权法“中设置了残疾人专款,但是对 受益人 无障碍格式版 等都做了严格限制㊂2014年,英国在修改后的‘版权法“中对第三十一条及第七十四条做了重大修订,规定在不违反商业供应检验法的前提下,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可以出于视障者需要制作并向其传播无障碍格式版[5]㊂由此可见,英国‘版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条约“的立法成果,适用于对电影作品的限制㊂3㊀我国图书馆关于视障者版权立法的诉求㊀㊀在我国,图书馆既是无障碍电影诞生的摇篮,又是无障碍电影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制作和向视障者提供无障碍电影正成为图书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㊂但是,我国必须通过版权限制和例外制度的立法创新解决版权对制作和传播无障碍电影的制约问题,其中要明确赋予图书馆在视障者服务中的版权地位,使图书馆享有法定的资格和权利㊂为此,我国应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中的适用主体进行扩大,除了盲文出版社,根据‘条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将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都纳入 被授权实体 ,其中当然包括由政府主办㊁投资,并通过非营利性运作向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图书馆㊂同时,为了防范图书馆对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权利的滥用,立法应明确图书馆的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㊂㊀㊀为了满足图书馆制作和向视障者传播无障碍电影的需求,立法必须对 电影作品 版权的行使做出限制和例外的规定㊂对此,我国可以从国情出发,按照‘条约“第十二条 发展条款 的规定,明确对电影作品的限制,或者将‘条约“第二条第(一)款对作品的 文字㊁符号和(或)相关图示 的限制扩张为 一切适于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 ㊂另外,立法还应配套地对表演权㊁翻译权㊁改编权等进行限制,同时将 无障碍电影 明确为一种法定的无障碍格式331王东昆:我国图书馆开展无障碍电影服务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立法诉求分析㊀版㊂当然,对电影作品的版权限制必须符合 三步检验法 的规定㊂㊀㊀出于我国向境外视障者提供无障碍电影和国内视障者获取与利用国外无障碍电影的考虑,我国应在立法中增加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图书馆出于非营利目的向境外被授权实体和视障者提供无障碍电影,并允许国内图书馆从境外被授权实体进口无障碍电影㊂㊀㊀我国视障者版权立法应对版权协议和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做出明确规定,即排除影响图书馆行使制作和传播无障碍电影的权利的版权协议和技术措施的适用,这也是‘条约“的明确要求㊂例如,‘条约“第四条第一(一)款用了 应在 的表述,意味着对版权的限制不具有选择性㊂按照‘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 采取任何中间步骤 的规定,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时可以非经授权地对技术措施进行解密,前提条件是 必须 和 有限 ㊂又如,依据‘条约“第七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对技术措施予以立法保护,但不应限制被授权实体在‘条约“框架内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即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不得妨碍或者减损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合理使用权利㊂参考文献:[1]㊀李东晓.我国视障者的媒介使用及大众媒介的无障碍供给研究[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4(4):30-36,144. [2]㊀易健雄,译.加拿大版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75-76.[3]㊀范长军,译.德国著作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69.[4]㊀魏刚泳.印度残疾人版权例外制度述评[J].出版科学,2010(1):95-101.[5]㊀胡开忠,赵加兵.英国版权例外制度的最新修订与启示[J].知识产权,2014(8):77-81.(编校:崔㊀萌)(上接第131页)㊀史文化㊁军事政治等㊂读者点击分类目录后再进行搜索,会使搜索工作变得清晰快捷㊂图书馆对网络安全防御系统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聘用更加优秀的技术人员,保障读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使他们安心登录数字图书馆和浏览网页㊂4.3㊀数字图书馆数据库资源权限的设置㊀㊀在知识付费年代,图书馆可以利用自身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质,开放免费阅览电子图书的权限,读者通过网络自主申请图书馆的账号和密码,实名登录数字图书馆免费阅读资源,这一举措将会吸引大量的年轻读者走进图书馆,而不需要在网络上购买电子书㊂读者需与公共图书馆签订阅读协议后才可以阅读资源,且图书馆对购买的数据库资源应有特殊说明,如出现私自将资源发送给非本馆读者,或利用一些网络工具对资源进行批量下载,用于其他非法牟利行为则绝不姑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㊂5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趋势㊀㊀首先,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智能图书馆建设将会摆脱传统㊁简单的文献管理方式,以读者阅读内容为主的管理模式将升级变革为 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以提升服务效能为导向 ,数字图书馆会从内容㊁服务㊁智能技术三个维度展开智能图书馆建设㊂其次,数字图书馆将会集海量数据于一体,读者只需登录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阅读海量资源㊂数字图书馆实现了信息种类的全覆盖和学科领域的全覆盖,读者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可以查阅到自己需要的知识和信息㊂再次,不同地区的数字图书馆电子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当代数字图书馆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每个地区的图书馆都会有自己的特色和短板,通过特色资源的互相结合可以弥补各自的短板,也能避免资源内容的重复,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为读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㊂参考文献:[1]㊀范瑞英,王玮.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提高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效能[J].科技信息,2013(26):266.[2]㊀黄柱燎.图书馆服务效益探讨:以广东省科技图书馆服务工作为例[J].图书馆论坛,2005(5):178-181. [3]㊀陈雅沙.关于提高广东省高职院校图书馆服务效益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论坛,2004(2):160-164.(编校:崔㊀萌)431王东昆:我国图书馆开展无障碍电影服务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立法诉求分析。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创新探究——基于为视力障碍者服务的角度

收稿日期:2021-02-18作者简介:董恩娜(1972 ㊀),营口市老边区图书馆副研究馆员㊂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创新探究基于为视力障碍者服务的角度董恩娜(营口市老边区图书馆,辽宁营口㊀115005)关键词:‘马拉喀什条约“;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无障碍格式版摘㊀要:图书馆开展视障者服务需要健全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保障㊂‘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被授权实体利用版权的规定,可以推动图书馆制作和为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服务的发展㊂相较于‘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尚有差距,需要从受益人和被授权主体㊁作品和无障碍格式版㊁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等方面加以完善㊂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3-0118-03㊀㊀为了践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所确立的残疾人在获取信息和服务上的 机会均等原则 与 同等权利原则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导和协调下,2013年6月的外交会议缔结了‘关于为盲人㊁视力障碍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㊂‘条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㊂‘条约“第一次从国际条约的层面对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做了具体的规定,将版权法和人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视力障碍者获取版权作品提供便利[1]㊂我国是‘条约“的缔约国,立法机关正在为‘条约“立法精神的本土化而努力㊂毫无疑问,在我国未来的视障者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必将成为被授权主体中的重要一员,因此从图书馆服务需求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版权制度与‘条约“的差距,提出立法创新建议是必要的㊂1㊀图书馆视障者服务与合理使用制度1.1㊀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开展需要合理使用制度作保障㊀㊀与为视力健康者提供服务一样,图书馆为视障者提供服务同样涉及对大量的㊁各种类型和表现形式的具有版权意义的文字㊁戏剧㊁电影㊁音乐㊁曲艺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利用,因而必然会受到版权法的规制㊂因此,图书馆开展和创新视障者服务就必须通过合理使用㊁法定许可㊁强制许可等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破除版权垄断性的羁绊㊂但是,如果让图书馆在服务中仅仅适用 一般性 的版权限制和例外制度,并不能保证视障者获得信息的均等性㊁有效性,这是因为视障者接收信息的方式㊁渠道异于视力健康者㊂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在 一般性 的适用于所有使用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之外,都专门针对视障者等残疾人制定了 特殊性 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其适用条件相对更加宽泛㊂联合国残疾人委员会在‘ 残疾人公约⓪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应通过严格执行无障碍标准和完备的政策㊁法律予以保证 ㊂在针对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框架下,图书馆开展服务享有较大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版权的权利,从而能够更经济㊁方便㊁快捷地制作并向视障者传播无障碍格式版㊂1.2㊀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深化需要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㊀㊀虽然各国政府认识到为视障者获取信息开展专门的版权立法的重要性,但考虑到版权产业对于国家经济的重大贡献和对权利人集团利益的维护,许多国家的立法步伐仍然迟缓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曾在报告中指出,全球只有不到60个国家(地区)针对阅读障碍者建立了版权限制与例外811第41卷第3期河南图书馆学刊2021年3月制度[2]㊂即便是在已经建立了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国家,其立法也往往不健全,或适用的作品类型㊁无障碍格式版㊁权利范围有限,或属于非强制性规范,或设置了其他限制性条款,使视障者的信息获取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㊂因此,各国有必要从国际法层面推动立法创新㊂正如‘条约“序言所说: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数量,也有必要改善这种作品的流通㊂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识到促进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对保障视障者信息获取权的重要性,希望通过缔结一部全面的视障者版权国际条约,协调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版权政策,这同样是导致‘条约“出台的背景因素之一㊂在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缺失或对利用作品权利约束条件较多的法律环境中,图书馆行为受限,为视障者服务困难重重,而版权制度创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途径㊂2㊀‘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促进作用2.1㊀为图书馆视障者服务提供宽泛的权利㊀㊀‘条约“第二条第(三)款对 被授权实体 的资格提出了三项法定构成要件,包括政府授权或承认,非营利性,以向视障者提供教育㊁指导培训㊁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服务为己任㊂可见,作为公益性的图书馆是被授权主体无疑,这在印度㊁澳大利亚㊁加拿大等国家的‘版权法“中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我国未来的版权制度也不例外㊂按照‘条约“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享有较宽泛的制作㊁传播和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㊂按照‘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可以非经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授权而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且可以任何方式㊁非营利性地向视障者进行传播㊂此外,为了制作和向视障者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之惟一目的,图书馆可以采取 任何中间步骤 ㊂虽然‘条约“没有对 任何中间步骤 做出具体解释,但至少应包括必须的格式转换㊁技术解密等㊂为了实现制作和向视障者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目的,‘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要求缔约方通过立法对复制权㊁发行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限制,而且用了 应当 的表述,意味着该项规定具有强制性,是缔约国立法的 最低标准 ㊂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方面,按照‘条约“第五条第一款㊁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可以将合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向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视障者或被授权实体提供㊂2.2㊀为图书馆视障者服务提供操作的规范㊀㊀ 权利 和 义务 具有统一性,行使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㊂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并非 天马行空 ,而是在对权利人行使版权进行限制的同时,对版权利用者的行为制定有反限制条款,从而构成 限制+反限制 的利益平衡机制㊂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反限制条款,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㊂例如,按照‘条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有义务确定视障者的身份,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只向视障者进行特定性的传播,并不得违法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对非法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行为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㊁服务㊁存储㊁更新㊁销毁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㊂又如,按照‘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过程中,如果 必须 对作品进行修改,那么修改的目的要具有 惟一性 ,即限于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并且只能被视障者利用㊂为此,图书馆必须建立物理或技术屏障,将视力正常者排除在获取和利用无障碍格式版之外㊂又如,按照‘条约“第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在向境外视障者㊁被授权实体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之前,应尽到相关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被用于为视障者服务之外的目的㊂2.3㊀为图书馆视障者服务提供立法创新空间㊀㊀‘条约“是利益博弈的成果,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和产业发展,因此在涉及的作品类型㊁限制权利㊁跨境交换等许多重要问题上最终未能达成共识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采用了变通态度,既不明确肯定,也不完全排除,而是将立法权交给缔约国自由裁量行使,这就给缔约国按照国情创新版权制度预留了空间,其中心思想主要体现在‘条约“第十二条 发展条款 之中㊂按照该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在 最低标准 之外,根据本国经济条件和文化需求建立新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㊂此外,‘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㊁第四条第四款㊁第五款等也将公开表演权的限制㊁ 商业供应检验法 和 补偿制度 的立法等问题交由国内法决定;‘条约“第二条第(二)款对无障碍格式版类型的宽泛性规定,同样为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911董恩娜: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创新探究㊀度的立法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㊂随着技术的发展,适用于视障者接收信息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增加,而且朝着自助化㊁移动化㊁智能化㊁集成化方向发展,版权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将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㊁无障碍电影等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权利都赋予图书馆,提高其为视障者服务的水平和质量㊂3㊀我国视障者版权立法的差距与完善3.1㊀受益人与被授权主体㊀㊀印度㊁加拿大㊁南非等国的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都对被授权实体有明确的规定,图书馆㊁档案馆等文化遗产机构俨然在列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虽然对图书馆设置无障碍阅览室㊁开展无障碍服务有明确要求,但在‘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却找不到相应的依据㊂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适用的权利主体是 盲文出版社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尽管对适用的主体没有做出限定,但对适用主体的性质也未予以明确,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㊂按照‘条约“第二条第(三)款对 被授权主体 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当是被授权主体无疑,但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㊂笔者建议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㊁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开展调研,根据‘条约“的精神制定我国被授权实体名录,将图书馆㊁档案馆㊁纪念馆等组织机构囊括其中,并对被授权主体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㊂为了尽可能发挥立法效用,使图书馆开展的视障者服务尽可能惠及更多的受益人,笔者建议按照‘条约“第三条的规定,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的 盲人 改为 阅读障碍者 或 视障者 ,即不仅适用于因眼疾而失明的盲人㊁低视力人群,还包括因肢体不全或患有渐冻症以及大脑疾病等无法移动眼球或无法拿书㊁翻书的人㊂3.2㊀作品和无障碍格式版㊀㊀‘条约“第二条第(一)款对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适用的作品类型进行了限定,即 形式为文字㊁符号和(或)相关图示 ㊂对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设置的作品类型,除了电影作品和无须无障碍转化的口述作品,以及不适宜无障碍格式转化的美术作品㊁模型作品,绝大多数作品都被‘条约“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涵盖㊂但是,从图书馆开展视障者服务的现实来看这是不够的㊂例如,出于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无障碍电影的考虑,我国立法应利用‘条约“第十二条 发展条款 的规定,针对电影作品制定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㊂从权利方面看,我国‘著作权法“仅仅满足‘条约“第四条第一款对权利 最低限度 限制的要求也是不够的,应对表演权㊁翻译权等进行限制㊂同时,我国应扩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无障碍格式版范围,从 盲文 扩大到大字本㊁有声读物㊁无障碍电影,以及其他一切适用于视障者接受的格式㊂例如,2013年印度‘版权条例“第七十七条是指残疾人可以使用的 所有格式版本 [3]㊂3.3㊀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㊀㊀2014年,英国‘版权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相关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被批准的机构可以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关广播及其他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㊂加拿大㊁澳大利亚等国的‘版权法“也在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有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规定㊂我国‘条例“第七条针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建立了商业供应检验法,但实践证明该条款不合理地增加了图书馆的负担和侵权风险,使法律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4]㊂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未来的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不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这不仅是出于图书馆行使法定权利的考虑,也是保障视障者权益的需要㊂如果不得不建立商业供应检验制度,那么立法机关一定要科学设计制度,减轻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压力和风险,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㊂至于图书馆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是否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般不宜适用补偿制度,对于特殊服务或超出法定复制件数量和并发用户数等情况可以适用补偿制度,但资金必须来源于公共财政,或由慈善基金支付,不能由图书馆自筹,更不能向视障者收取㊂参考文献:[1]㊀华劼.‘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影响[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17-124.[2]㊀王迁.‘马拉喀什条约“简介[J].中国版权,2013(5):5-8.[3]㊀戴佳伟.‘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7):283-284.[4]㊀秦珂.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J].图书馆论坛,2016(8):55-62.(编校:崔㊀萌)021董恩娜: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创新探究。
《2024年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以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为视角》范文

《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以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为视角》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作品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并确保其能够合理参与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为视角,对视听作品著作权进行深入研究。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概述视听作品是指通过视听手段创作和表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包括导演、编剧、演员、制片人等。
这些主体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享有著作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一)创作者创作者是视听作品的原创者,包括导演、编剧、演员等。
他们通过自己的创意和才华,为作品赋予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在著作权利益分配中,创作者应当享有合理的报酬和权益。
(二)制片方制片方是视听作品的投资者和制作者,负责作品的资金筹备、拍摄制作等。
在著作权利益分配中,制片方通过与创作者和其他相关方进行合作,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并享有经济利益。
(三)发行方和传播方发行方和传播方包括电影发行商、电视台、网络平台等。
他们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作品的播放权或传播权,将作品传播给广大观众。
在著作权利益分配中,发行方和传播方通过收取版权费等方式获得经济收益。
四、视听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一)合同约定合同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创作者、制片方、发行方和传播方等各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著作权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法律保障除了合同约定外,法律也是保障著作权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当制定完善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当前问题与挑战(一)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当前,一些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够明确,导致创作者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视听作品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播媒介,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随着其普及度的提高,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法律界、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保护现状,探讨其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本文将首先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特性进行界定,明确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接着,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如侵权行为频发、法律执行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方面,从立法层面出发,提出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执行力度等建议;另一方面,从技术和市场层面出发,探讨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机制,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推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视听作品,作为一种融合了影像、声音、文字、表演等多种元素的综合性艺术形式,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在视听作品领域同样适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呈现出其独特性。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如“创作自由”“作品独创性”“权利与义务平衡”等,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视听作品作为创作自由的具体体现,其创作者依法享有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实现其创作价值、获得经济回报的重要保障。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权利行使等具体问题。
论我国视障者版权限制和例外制度的构建-精品文档资料
论我国视障者版权限制和例外制度的构建2013年6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186个成员国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作品提供便利的外交会议”,并且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本文将其简称为《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1 个成员国签字。
我国作为首批缔约国之一,并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截止2012年6月,全世界约有 2.85 亿视障人口,其中3900 万是盲人, 2.46 亿为视障者(包括各种类型的视觉问题的人);大约九成分布在发展中国家,而我国占到了两成。
[1] 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为将缔约的《马拉喀什条约》内容适当嵌入到《著作权》法中,对我国视障者的阅读获取有促进作用,同时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视障者的阅读权利的立法与不足目前我国关于视障者的信息获取的版权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款保留在2012 年12 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
二是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上述现行法的规定虽然在一方面促进着为视障人的信息获取权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一,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的主体均为盲人,而不包括其他非全盲的视觉或阅读障碍者。
其二,《著作权法》规定的无障碍格式的范围也是及其有限仅为盲文,而《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只能制作成文字作品,均不包括大字版或有声读物等。
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基于《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转化实施
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基于《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转化实施◎叶 昕[摘要]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是我国加强阅读障碍者权利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为进一步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执行情况,使其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等能够惠及更多阅读障碍者,进一步彰显人文关怀,我国不断进行探索,以期达到阅读障碍者能够平等欣赏和阅读作品的目标。
未来,《马拉喀什条约》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必将与我国著作权法精准对接。
从《马拉喀什条约》中无障碍阅读条款的设置考量和阅读障碍者平等享有阅读权利的现实发展需求入手,如何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类型、让阅读障碍者多渠道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值得我们探索深究。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无障碍格式;《马拉喀什条约》《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中国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首批签署方之一。
同时,我国为落实该条约而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推动我国著作权法与该条约相衔接。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马拉喀什条约》若能与我国著作权法相结合并发挥其最大效用,便能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权益的保障。
因此,对《马拉喀什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内容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保障残障人士平等获取和欣赏作品的权利一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和关注重点。
我国199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形式出版。
2020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该项合理使用情形由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到“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基于《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转化实施
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基于《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转化实施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基于《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转化实施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阅读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文化和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对于阅读障碍者而言,由于视力、听力或认知方面的障碍,正常的阅读方式并不适用,从而降低了他们获取信息和享受文化的能力。
为了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权益,国际社会于2013年通过了《马拉喀什条约》,旨在推动全球范围内的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方,也致力于推进该条约在国内的有效实施与转化,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更好的阅读环境。
一、我国阅读障碍者面临的挑战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阅读障碍者的国家。
据统计,在我国视力障碍的人口超过8000万人,而聋哑人群体也达到数百万人。
这些人们面临着严重的阅读障碍,他们无法通过常规的纸质书籍或电子书来获取信息和阅读。
但是,许多数字内容并未进行合适的格式转化,以满足阅读障碍者的需要,这导致他们在获取信息和享受文化过程中受到种种限制。
此外,我国的版权限制法律体系也还不够完善,对于阅读障碍者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版权法规定了部分适用于盲人、视障人士的例外规定,例如允许制作大字本、点字本等特殊格式的著作权作品。
然而,由于条款的限制和监管的缺失,这些例外规定实际上并未能充分满足阅读障碍者的需求。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实施对于我国的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其国内立法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阅读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著作权例外规定的扩大: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增加著作权例外规定,以适应阅读障碍者的需求。
这意味着我国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条款,进一步扩大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权益。
例如,应当明确规定阅读障碍者及相关组织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制作、传播和使用阅读障碍者特定格式的著作权作品,以促进其获取信息和享受文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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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第5期 总第36期
保 障视 障人士获取作 品的著作权 限制研 究
李 怡 冷 传 莉
[摘 要 】信 息 社 会 高速 发 展 ,视 障人 士 获 取 作 品 的 需 求 日益 增 大 ,著 作 权 限 制 制 度 能 够 满 足 此 种 需 求 、符 合 国 际条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 弥补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的 不 足 ,进 而 针 对 视 障 人 士 获 取 作 品 权 利 保 障 的 现 实缺 陷 ,对 主 体 范 围 、适 用对 象 、权 利 内容 及 技 术 措 施 等 方 面 进 行 修 正 , 以期 更 好 地 保 障视 障 人 士 的 获取 作 品 权 , 弥合 与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的 差 距 ..
的 巨大 需 求 量 ,无 障碍 格 式 出版 物 的种 类 和 数 量 却 极 为 品权 利 保 障 方 面 的完 善 能 够 为 我 国批 准 加 入 《马 拉 喀 什
匮 乏 , 据 统 计 , 截 至 2013年 8月 , 我 国 点 字 无 障 碍 格 式 出 条 约 》 奠 定 基 础 , 也 进 一 步 保 证 《残 疾 人 公 约 》 和 我 国
当前 《著作 权 法 》 修 订 的 契 机 下 ,完 善 视 障 人 士 获 取 作 的 研 究 ,而 后 世 界 知识 产权 组 织 (WIPO)通 过 调 查 最 终
品 的 著 作 权 限 制 制 度 。
Hale Waihona Puke 形 成 《针 对 盲 残 人 士 版 权 的 限 制 与 例 外 研 究 报 告 》 , 世
一 、 著 作权 限制 制度 保障 视 障人 士获 取作 品的 价 界 盲 人联 盟 (.IvBu)也 形成 了  ̄2002- 2005年联 合 国教 科
文 组 织 关 于 数 字 环 境 下合 法 使 用 著 作 权 和 邻 接 权 限 制 和 值 分析
例 外 的 研 究 》 , 但 这 些 研 究 都 未 达 至 实 质 性 的 协 议 。
顶 层 决策 和 制度 完善 等 方 面发 挥 重 要作 用 。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阅 读 障 碍 者 获 得 已 出 版 作 品 提 供 便 利 的
(一 )能够较好回应视障人 士获取作品的现实 需求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 ” ) 。 虽然 我 国 《著作 权 法 》及 相 关
根 据 2010年 中 国 残 联 发 布 的 通 知 , 我 国 视 力 残 疾 人 法 规 对 视 障 人 士 获 取 作 品 的 权 利 有 所 涉 及 , 但 与 《残 疾
的 限 制 。 2013年 6月 ,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 对 无 障 碍 格 式 版 权 合 法 使 用 限制 与例 外 研 究 。例 如 : 1982 ̄1 ̄国 际 图书 馆
的 获 取 规 定 了 限 制 与 例 外 。 我 国 作 为 首 批 签 署 国 , 应 在 协 会 联 合 会 (IFLA)开 展 对 于 残 疾 人 版 权 和 图书 馆 材 料
者 从 外 界 摄 取 的 知 识 90%来 源 于 阅 读 。 但 视 障 人 士 唯 有 将 证 残 疾 人 取 得 无 障 碍 格 式 版 本 的 作 品 等 。 为 践 行 公 约
纸 质 或 电子 图 书 、 影 视 作 品 等 转 换 为 盲 文 、大 字 版 、 有 的 要 求 , 我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规 定 , 政 府 应 组 织 和 扶
格 式 版 本 进 行 限制 , 导致 其 制 作 成 本 增 大 、 供 给 数 量 稀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T
少 且 获 取 难 度 加 大 。 著 作 权 限 制 制 度 能 够 在 需 求 满 足 、 0th sP ’ 门 Disabled (即 “为 盲 人 、 视 力 障 碍 者
版 物 只 有 2367 ̄@, 被 授 权 的 有 声 演 播 作 品 仅 6O58种 。 视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的 具 体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 《著 作 直 到 2013年 6月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通 过 了Marrakesh
权 法 》 ” ) 在 发 行 、 复 制 、 翻 译 、 传 播 等 方 面 对 无 障 碍 Treatyro 尼 cilitate AccesstO Published Works Fez’
士 约 有 1263万 人 … , 包 含 知 觉 障 碍 及 其 他 阅 读 障 碍 者 在 人 权 利 公 约 》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 及 相 关 国 内 法 律 的 要 求
内 的 广 义 视 障 人 士 则 更 多 。 面 对 庞 大 的 视 障 群 体 对 作 品 还 存 在 着 不 小 差 距 。 著 作 权 限 制 制 度 在 视 障 人 士 获 取 作
声 读 物 等 格 式 才 能 进 行 感 知 。 此 类 格 式 可 称 为 无 障 碍 格 持 盲 文 读 物 、 有 声 读 物 及 其 他 读 物 的 编 写 和 出 版 。 在
式 版 ,其 转 化 、 复 制 等 行 为 受 到 各 国著 作 权 法 、版 权 法 著 作 权 法 领 域 , 一 些 国 际 组 织 展 开 了针 对 盲 残 人 士 的 版
【关 键 词 】视 障人 士 ;著 作 权 ;权 利 限 制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作 者 】李 怡 ,贵 州 大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冷传 莉 ,法 学博 士 ,贵 州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信 息 获 取 是 公 众 的基 本 权 利 ,研 究表 明 ,视 力 正 常 平 等 参 与 文化 生 活 的权 利 ,并 应 运 用 任 何 恰 当 方法 ,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