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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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中府办[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5〕7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十七日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中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3年。

每年专项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业化水平;(三)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化升级,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强市进程;(四)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增强竞争实力;(五)优先支持服务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软件开发产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企业;(三)产业聚集度高、发展潜力大的软件产业聚集区域基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一)对获得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省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2021年6月29日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第三章动态监控体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市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扶持资金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运用制定的预警规则,及时发现、处理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第三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产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规范使用、管理产业扶持资金的自觉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包括受理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组织产业项目评审和验收、跟踪产业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题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题资金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年)旳告知》(中府办〔〕28号)精神, 设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题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题资金(如下简称“专题资金”),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引导。

为规范专题资金管理, 提高专题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指《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年)》中旳重点发展领域。

第三条本措施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旳企业。

第四条资助内容及原则(一)优质项目落地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旳项目, 按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予以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不反复支持。

1.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境内外上市(国内为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旳企业在中山市投资旳实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旳项目,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0%予以最高1000万元扶持。

2.对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旳高层次人才为关键组员旳,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旳项目, 经市政府同意,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0%予以最高1000万元扶持。

3.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体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旳项目, 规定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0%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4.对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行产业化旳创业项目,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0%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5.经市政府同意引进旳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实缴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旳制造类项目,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予以最高1000万元扶持;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旳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 按实缴注册资金旳10%予以最高200万元扶持。

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3]33号)“完善评审专家库,各资金管理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专家名单,组建全市统一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并把其设在市财政局”的要求,我局在2013年组建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内组建产业扶持项目评审专家电子信息库(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对评审专家的抽选和管理有了不同的要求。

为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我局在听取各资金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的意见建议后对《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2007〕87号)作出修改,形成《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专家评审费用列支渠道。

原规定中专家评审费用在全市专项资金评审论证预算中列支,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市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据实申请,新办法中修改为由各主管部门拟定使用计划报市财政按预算编制程序专项安排,费用标准按《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执行。

(二)专家库。

原规定中评审专家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选,由于我市已在2013年组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所以新办法中评审专家改为从该专家库中抽选。

(三)专家抽选流程。

原规定中抽选专家前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然后派员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新办法中修改为由主管部门按需求自行从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抽取。

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各一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或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1)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申请表;(2)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4)项目申请报告;(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其中,A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B 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有偿使用资金,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具体额度由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方案,经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省级财政分配给我市负责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遵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有偿投入的资金,以及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到期回收的本金和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运作方式第六条由市国资委组建专门的专项资金运营公司——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运营公司),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自2013年上线以来,要求我市产业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部门评审、验收等流程需在该系统操作并留有痕迹,对规范我市产业扶持资金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焦市长在中府办处[2018]110号和中府办处[2018]199号中对产业扶持资金监管的批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拟在信息管理系统原有基础上增加动态监控模块,制定相应的预警规则。

2018年2月12日市财政局牵头市各产业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单位对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草拟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就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拟定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1、《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2、《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3、《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4、《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6]73号)5、《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说明出台办法的意义以及对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体系的定义。

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

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

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一、业务科室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与数字产业科二、政策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19〕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专题1、扶持对象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A.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的项目,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B.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项目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C.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业项目。

2、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

申报项目是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的优质落地项目且符合上述扶持对象及标准的要求,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

(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

(3)项目属于我市招商引资的优质项目,并与我市相关部门或镇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镇区政府出具的优质项目落地推荐函)。

(4)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注册资金已实缴到位。

(5)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成立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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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消费,推动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加强和 规范对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
准设立,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信息服务业载体建设。

重点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互联 网+”、云计算、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软件、信息安全、集成电路、
公共检验检测、虚拟现实(VR 、AR 、MR )、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服
务业公共平台、孵化中心、产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互联网+”与大数据发展。

重点支持智慧城市示
范项目、互联网+”与大数据产业发展。

(三)两化融合。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工作,包括两
化融合贯标工作、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等。

(四)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云计算软件、
人工智能、智能穿戴等研发和产业化。

(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公共WIFI 覆盖、光纤进小区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六)社会服务信息化应用。

重点支持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城市及社区服务和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七)集成电路设计。

重点支持高性能专用芯片设计技术、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技术等。

(八)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三)有利于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四)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牵头发布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安排信息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审
查信息产业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信息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
情况,对信息产业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六)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企业申报或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
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组织编制年度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指
南,在中山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发布。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中山市
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网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
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调查情况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资助计划,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批复,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
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企业所在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或应用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所属镇(区)经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主要内容:(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信息产业资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经信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责任承诺书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因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

涉及收回资金的用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资金缴回市财政指定账户,收回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劳务和委托业务,以及其它提升生产效率、
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各项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投入资助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对企业研究、开发或建设具备产业化条件,或对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重点项目进行资助。

资助形式原则上采用事后资助为主;对成长性好、技术前沿、效益明显,并已投产的项目采用事中资助方式。

属于事后资助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验收,属于事中资助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有重大推广示范作用或成熟型
信息技术在其它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投入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和优质初创期及成长期的企业项目可采取投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
效,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八条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责任承诺书的项目预算。

对于弄虚作假、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作
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将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山市信息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6〕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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