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人社联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我省从2005年开始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
10年间,累计安置22.9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开发、管理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为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一)摸清人员底数,控制岗位规模建立健全两个数据库,即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
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做到岗位数量清、岗位项目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地点清、工作时段清,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需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就业现状,综合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和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系统中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进入岗位身份、进入时间、聘用单位和用工协议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基本情况。
(二)清理岗位项目,适时调整整合各地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进行清理、评估、规范。
对公益性岗位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对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到急需开发的其他岗位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8年5月29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实际在岗期间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规划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豫人社【2019】23文

豫人社【2019】23文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主要包括:(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公益性岗位管理与使用工作意见_1

公益性岗位管理与使用工作意见公益性岗位管理与使用工作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购买或给予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与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性岗位;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综合管理、城市交通协勤、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性岗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岗位;对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市还将开发以安置大中专毕业生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及见习岗位,进一步拓展公益性岗位范围,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给予补贴,也可按照工作性质与工作时间探究实行小时工资制,工作时间与工资准绳由当地确定。
事业单位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一律按50%给予补贴。
2007年以前企业招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到期后不再安置,待省相关新政策出台后按省规定执行。
2009年起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按照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后按新确定的规划全部重新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市政府批准。
进行公开招聘与使用。
三、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与资金分配的原则公益性岗位指标调整。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市)区城镇人口总数,结合2007年以前公益性岗位规划,重新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分配指标,使岗位指标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各县(市)区按市里分配规划上报数据库。
公益性岗位资金分配。
市里根据指标分配规划对各县(市)区下拨公益岗位资金。
从2009年上半年起预拨部分资金,年底按规划指标内现实部署人员具实拨付其余所需资金。
各县(市)区要按市里拨付资金与地方财力可配套资金具实部署符合条件人员,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工资与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与认定条件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与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符合下列11类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吉人社办字〔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81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0号)相关要求,为完成全省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
就做好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各地要结合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实际需求,充分考虑地方财政负担能力,适度调整公益性岗位项目,合理确定岗位。
要重点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如适合大学生提升就业技能的企业见习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和保洁、保绿岗位;以及其它便民利民服务岗位。
二、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各地要积极拓宽公益性岗位出资渠道,可采取由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购买,或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开发等方式。
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新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期满要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按时发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统一组织检查”相结合方式,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效能,人员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组织自查;要深入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名制建立、补贴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坚决杜绝违反政策获取岗位资格、冒名顶岗、弄虚作假等现象。
四、及时上报情况各县(市)将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完成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州),市(州)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人社厅。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鄂人社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特别是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在工作推进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度合理开发,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要坚持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和安置对象的特殊性。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
各地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此基础上,对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购买或开发公益岗位来安置就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人社局制定的《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双辽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用人单位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社会管理为目的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以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为主,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原则;政府、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的原则;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的原则;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将公益性岗位项目的设置与管理作为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一项基本措施,统一安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动态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
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现状,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保持适度规模,科学合理确定岗位项目。
第六条使用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用工需求,向人社部门提出用工申请。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和《铜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地人社字〔2010〕13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公益性岗位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劳动保障协管、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农技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指导等。
(三)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等。
(四)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五)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六)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如收发、驾驶、门卫、打字、保洁)等岗位。
二、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认定工作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适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一)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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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形势的需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虑到《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至今,有的内容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丰富完善,为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后续服务,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公益性岗位有哪些类别
答:本次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共八类。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怎么样
答: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开发城镇性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是多长
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到期后怎么办
答: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对城镇公益性岗位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中承担什么工作
答:这次凸显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规定。
二是按规定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40%以上的岗位补贴。
三是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不得将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工种的其他岗位。
四是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用人单位要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务)关系存续事项。
五是严格按照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期限申请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满后不得再申请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是对城镇公益性岗位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七是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提供帮助,帮助其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
八、如何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
答:各地要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名制动态管理,记录认定时间、认定情形、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立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数据库,精准掌握摸排其就业需求和培训需求。
要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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