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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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家都应该见过,⼀般是⼀⽅为了报复他⼈或者争夺某些利益,聚集⼈群进⾏相互之间的殴⽃。

聚众⽃殴是犯罪⾏为,对当事⼈进⾏起诉的,当事⼈需要进⾏辩护,那么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审辩护⼈,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发表以下⼏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被告⼈xx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聚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辩护⼈不存在异议。

⼆、被告⼈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xx所起作⽤较⼩。

3.被告⼈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的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

6.被告⼈⽂化⽔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xx具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且被告⼈⽂化⽔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全⾯考虑被告⼈的⾏为情节,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xx判处6个⽉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yyyzzz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yyyy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11月11日主动到xxxxxx市公安局aaaa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损坏了部分物品,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小,并没有造成其他较大的社会危险。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的家庭系单亲家庭,被告人自幼和母亲相依为命,经济收入较低,且母亲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脊椎病等,需长期服用药物和家人照顾,恳请贵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母亲的身体状况,考虑一个母亲思念儿子的心情,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2016年4月日。

武汉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辩护词

武汉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伟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伟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1、被告人陈伟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也非积极参与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配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陈伟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人,也非积极参与者,而是受邀参与到案发现场。

事发当天是叶超超打电话让被告人过去,当时也没有说明去做什么,只是到了现场后由叶超超递给他一把鱼叉。

由于距离对方很远,鱼叉还没有扔出去就中枪了,当场倒在了现场。

所以我们认为陈伟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的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伟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

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担任张某某的辩护⼈,辩护⼈不认同公诉⼈指控的罪名。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张某某的⾏为不构成聚众⽃殴罪依照刑法聚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张某某的⾏为不符合聚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殴罪。

其理由是:1、在客观⽅⾯,被告⼈张某某对刘春磊⼀⽅进⾏和实施⽃殴的⾏为。

在本案发⽣之时完全是刘春磊⼀⽅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为存在。

2、在主观⽅⾯,被告⼈到现场的⽬的仅仅讨要说法,并⾮是具有⽃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为⼈只是在主观⼼理上想约架,然⽽⾏为⼈犯罪的主观⼼理态度,必然要⽀配⾏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为⼈实施犯罪的⼀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或动作显⽰其为进⾏⼀步⽃殴做准备、策划的⾏为过程,对于受害⼈在公安机关的证⼈证⾔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为实施犯罪做⼀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判断被告⼈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殴罪的⽬的,不能仅凭被告⼈张某某的个⼈⼝供的约架进⾏认定,⽽要从其⼀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在客观⽅⾯未对受害⼈实施伤害和⽃殴的⾏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聚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聚众⽃殴⽽做各种准备。

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具有聚众和⽃殴的⽬的。

聚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纠集众⼈成帮结伙地互相进⾏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为。

聚众⽃殴罪,其⾏为必须由聚众和⽃殴两部分构成。

殴⽃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准备过程,体现为⼀种有组织、有准备、甚⾄有分⼯的犯罪⾏为,⾏为⼈必须都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同意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同意托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关心,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预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谈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法条之辩。

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热门城市:七台河律师丹东律师阜阳律师四平律师丽江律师双鸭山律师葫芦岛律师铜仁律师吉林市律师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

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辩护词

辩护词

何梁等聚众斗殴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贵院受理的何梁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浦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法院审理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何梁,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明。

辩护人对被告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并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对何梁的指控偏重。

为了履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职责,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院对本案裁判时参考。

一、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主观恶性程度不深。

本案虽然是由于何梁之间的矛盾所引发,但这不是本案罪行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可以由事发前一天晚何梁等数名被告人曾共谋。

本案犯罪意图是在蒋宁将袁涛曾纠集数十人欲殴打何梁一事告诉韩军以后才产生。

韩军在接到蒋宁手机短信后,先是与陈剑商定要教训袁涛一下,这时何梁并不在场。

由于他俩不认识袁涛,且此事与何梁相关,故他俩去找何梁。

何梁等其他被告人得知后就积极参与了这起犯罪。

被告人持有的刀具是由何梁的哥哥提供的,且其他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未使用刀具。

这就是本案聚众斗殴事实发生的前后经过。

这说明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其介入其中的程度、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都要相对较小。

二、何梁本人在犯罪中并没有实施持械斗殴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预先准备了刀具,但事前并未商定斗殴时使用刀具。

其他被告人虽然手持刀具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持刀以壮胆成分偏多,并不想用刀伤人。

虽携带器械但未在斗殴中使用,就不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从何梁手持刀具但没有实际用于殴打的事实,完全可以看出何梁客观上虽然具有殴打的行为但主观上对持械殴打并不赞同。

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

何梁参与聚众斗殴是有共同故意,但这种故意仅限于一般斗殴但不包含持械斗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仅限于携带器械而不包括使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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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的委托,受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X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备多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属未成年人犯罪。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

侦查机关2012年9月25日出具一份说明,XX向侦查机关检举同案犯有其他犯罪行为,该行为已经侦查核实,XX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辩护人认为,XX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3、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XX在本案中不是策划者,不是主动犯罪。

从主观上讲,
被告人XX是被其他成年人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碍于朋友的面子,而且他在这个过程中,不起主导作用。

在打斗过程中,没有冲上去,没有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被告人X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XX具备多项其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XX案发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次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XX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XX归案后积极配合监管,揭发其他犯罪。

刚才的庭审中一再表示认罪伏法,请求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显然构成认罪悔罪表现良好;
4、受害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XX并没有预谋打架,是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因此,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三、量刑的具体辩护意见,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X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
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受到外界影响才造成今天的后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解释第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宣告缓刑。

本案XX属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非常好,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再进一步看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
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XX积极立功,符合上述规定,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从而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打击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请综合考量本案因素,给被告人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
戴远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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