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5月1日,《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正式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自此,我省海域使用补偿有了统一规范。

连日来,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科的黄志聪忙着调查厦漳跨海大桥的海域收回面积究竟有多大。

6月中旬前,他和同事们必须按照新出台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把九龙江口湾海域3个乡镇的补偿事宜办理妥当,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今年5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规定了海域使用补偿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程序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域管理的副局长黄世峰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新政策的关键点进行了解读。

补偿主体转为政府过去,政府部门在用海项目上只负责招商引资,为引进项目,有的地方政府还承诺“零海价”。

但项目引进后,一旦涉及“收回海域”事宜,企业还要与渔民协商、谈判,这不利于项目落地,影响了地方投资的环境。

为此,《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之前,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与海域使用补偿对象(原海域使用权人)订立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这就是“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

黄世峰表示,这项规定转变了政府职能,明确了政府在海域补偿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今后,海域收回的补偿费由业主(用海企业)承担,但补偿主体则转变为政府部门。

这意味着,从协商到给付补偿费的全过程,都应由政府部门负责,企业只需依法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

在办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工作中,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适应角色转换,主动承担服务职能,提高海域收回与补偿工作效率。

6个月后不办证不予补偿《办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两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厦海〔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厦海〔2022〕6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2年6月22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局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推动我局所属的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对局属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包括: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保障中心以及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局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局科技与海洋经济处、局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成立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局办公室(效能办)、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我局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重大、疑难问题。

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洋生物资源价值、生态保护需求,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之间利益关系,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管理机制。

那么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有哪些呢?
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
(三)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
(四)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
(五)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
(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一)浅海海底生态再造。

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
(二)海湾综合治理。

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
(三)河口生境修复。

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
(四)优质岸线恢复。

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
(五)潮间带湿地绿化;
(六)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0年第4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其造成的海洋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等损害进行的补偿。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第三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
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实施其应尽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市、区政府或海洋生态保护的其他受益者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补偿支持。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编制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收支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
第五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应在编制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进行专章论述。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签字确认。

厦门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六条采取生态修复工程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实施相应的生态修复工程。

第七条采用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和临时用海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

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交或逐年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逐年缴交的最后期限为当年12月30日前。

第八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纳入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收。

第九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治和管理,以及因责任人破产无法承担补偿责任时生态修复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管理
第十条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包括:
(一)清理海洋(海岸)垃圾;
(二)清理海域污染物、改善海域水质;
(三)海底清淤与底质改造;
(四)海岸带生境(沙滩、红树林、盐沼)修复;
(五)改善海岛地形地貌、恢复岛陆植被;
(六)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七)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
(八)其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活动等。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及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保护和修复,相应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展其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应编制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海洋生态治理修复计划相关规定的海洋生态保护方案,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海洋生态保
护方案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认可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实施者可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补偿申请。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活动产生的效果、开展生态保护活动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安排适当的资金予以支持,使海洋生态保护活动的实施者获得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积极探索市场补偿方式。

鼓励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直接进行协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社会资金购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洋生态补偿金收取、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当年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通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尚未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