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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及补偿(一)

试析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及补偿(一)一、海洋生态价值海洋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价值系统,大致包括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生态环境价值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
其联系表现为很多直接构成海洋经济要素的海洋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区别在于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具有空间不可移性和整体作用性以及一定地域的消费者共享性等质的规定性。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类开发利用以提高自己福利水平或生存能力的,具有某种稀缺性的与海洋有关并受其约束的各种要素或事物的总称。
广襄的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现仅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就有海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化学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药物资源、矿产资源、空间资源、海上旅游资源以及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盐差能、温差能、海上风能在内的海洋新能源等等。
马克思认为没有经过人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对人类而言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而言。
海洋资源都是经过人的劳动改造的资源,已不是“天然的海洋资源”,而是“人工的海洋资源”。
按照马克思关于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的理论,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
它同一般商品一样,作为人类劳动和自然结合的产物,进入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也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一切海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其实质就是为其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所在。
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定性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下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由于在恶劣的海洋生态环境下海洋经济效益的下降;三是由于不具备某种所需海洋生态环境而使海洋经济蒙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和零,当其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有促进作用时其值为正,相反则为负,当对海洋经济发展和人类生产活动毫无影响时其价为零。
这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图一时性的利益进行挥霍式消耗,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灾难。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沿海市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2020年全省湾长制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为推动海洋生态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有关要求,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旨在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制定过程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专业技术力量,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随后,通过召开6次座谈会和2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因素、测算公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三类补偿(赔偿)。
(一)海域水质方面。
主要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
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
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
(二)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
根据我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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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一般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国内著名学者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研究生态补偿机制, 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 如何进行生态补偿, 补偿的额度以及期望的最终目标。
经济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可以做如下归类:(一)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为什么需要生态补偿问题。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 都能使整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获益的物品,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除性。
公共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和“搭便车”问题。
如果生态领域某种资源的使用没有竞争性, 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最终使生态平衡被打破, 生态资源被耗尽, 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的“公地悲剧”。
由于生态产品的消费中的非排他性, 必然产生众多的“搭便车”者, 最终将会使得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 生态环境恶化。
对于像生态产品这样的公共物品, 不是政府能够免费提供的。
相反, 应当通过制度创新设计解决好生态环境的“公地悲剧”以及生态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 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
(二)外部性理论提供了解决生态补偿提供问题的思路。
生态补偿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庇古等人的关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研究。
资源与经济学认为, 引起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性。
庇古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庇古认为: 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
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补贴, 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 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养殖渔业的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机制

养殖渔业的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机制随着人类对食物需求的不断增长,养殖渔业作为重要的食品供应来源逐渐兴起。
然而,养殖渔业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养殖渔业的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养殖渔业的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机制的实施情况、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与作用生态补偿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弥补由于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态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在养殖渔业中,生态补偿主要包括恢复和保护水产资源、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措施。
生态补偿的作用在于维持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环境补偿机制的实施情况1. 政府层面的环境补偿机制政府在养殖渔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环境补偿机制的实施。
例如,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养殖渔业企业进行生态补偿,促使其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2. 养殖渔业企业的主动性为了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感,一些养殖渔业企业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如建设循环水系统、合理使用饲料、减少养殖密度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轻环境负担,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养殖渔业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的重要性1. 保护生态系统生态补偿和环境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促进养殖渔业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共存。
通过合理的补偿措施,可以减少对海洋、湖泊等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和恢复生态平衡。
2. 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与环境补偿机制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养殖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补偿措施的实施,可以保持渔业资源的丰富,减少渔业对环境的压力,为后续的养殖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 缺乏监管力度当前,养殖渔业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企业未能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剧了环境的破坏。
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养殖渔业企业的行为,确保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
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及应用

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及应用摘要:在用海建设项目中,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法最为常用,它在有效防止海洋生态破坏,增强并促进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发展方面非常有利,属于典型的海洋环境管理政策。
本文探讨了我国用海建设项目中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基本概念与体系构成结构要素,对其评估方法的实践应用展开研究。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用海建设项目;结构要素;实践应用引言在当前,国家用海建设项目追求理性化,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结果,即基于海洋资源配置进行优化,持续不断提高用海效率。
为此,国家也相应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优化相应评估结果,希望保证用海建设项目建设科学合理。
为此,首先需要了解用海建设项目中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及其评估方法的基本内涵。
一、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及其评估方法的必要性分析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及其评估方法的实践应用颇为常见,因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健康方面提出了有效激励技术手段,它旨在追求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深层次保护,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向前发展。
为此,提出生态补偿方法有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弥补海洋生态损失。
在深入探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问题同时,也必须基于经济学层面提出具体评估方法,结合最佳分配有限管理资源,提升管理者对于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保护认知,全面推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其中不乏一些大胆的探索性研究,在深入分析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方法方面也提出了诸多问题,希望有效体现影响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相关内容。
就国内而言,从宏观层面分析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实施问题,其在防止海洋生态破坏、强化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发展方面非常有利,且也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这些政策内容如《巴黎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是具有巨大价值作用的,对于海洋经济绿色化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积极推动力[1]。
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
海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洋生物资源价值、生态保护需求,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之间利益关系,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管理机制。
那么海洋生态补偿费标准有哪些呢?
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
(三)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
(四)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
(五)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
(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一)浅海海底生态再造。
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
(二)海湾综合治理。
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
(三)河口生境修复。
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
(四)优质岸线恢复。
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
(五)潮间带湿地绿化;
(六)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海洋保护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保护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关注。
为了实现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并完善海洋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一、海洋保护的重要性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不仅是许多海洋生物的栖息地,还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然而,由于过度捕捞、海洋污染和气候变化等原因,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正面临严重威胁。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以及确保可持续的渔业资源十分重要。
二、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海洋生态补偿指的是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那些在海洋资源开发中遭受损害和牺牲的环境进行补偿,以实现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平衡利益关系,还可以激励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
三、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1. 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推动各方主体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减少生态破坏行为。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海洋生态补偿,可以使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构建生态文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构建生态文明的重要一步,能够促使人们转变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1. 立法保障:各国应制定相关立法,明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补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资金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投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3.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监测评估、损害赔偿和资源补偿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海洋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国际准则和标准,促进全球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海洋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亟待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种调整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规制手段,是推动海洋经济绿色转型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
2023年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与本地区实际条件相适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在地方试点的创新和实践探索过程中,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性和制度框架的完整性不断提升,各海区补偿效果逐年体现。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姜玉环、正高级工程师陈凤桂等反映,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在政策法规体系及补偿机制建设上面临市场化、多元化、创新化不足等多重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政策要求较为宏观和原则性,直接指导地方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同领域的政策基于不同目标而提出的补偿机制发展要求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分布在综合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框架中,概念表述较为多样化,具体原则和内涵有待厘清。
涉及不同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尚处于发展更新中,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则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形成统一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如,对除海洋保护区之外的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缺乏权威的补偿技术标准,对于海洋开发活动生态损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较为分散,侧重于渔业资源的损失和生物资源的损失,尚未建立系统化补偿机制。
二是地方制度规范体系有待健全。
地方层面普遍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现有政策执行监督的力度不强,由于受补偿范围的局限以及对于海域及周边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评估指标和内容侧重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部分功能或服务,可能造成评估结果低于海洋生态价值、补偿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地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较窄,主要以生态保护补偿为主,或侧重于生态损失获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海洋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效果难以保证,缺乏针对海洋保护区特点的、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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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一般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国内著名学者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研究生态补偿机制, 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 如何进行生态补偿, 补偿的额度以及期望的最终目标。
经济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可以做如下归类:(一)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为什么需要生态补偿问题。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 都能使整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获益的物品,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除性。
公共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和“搭便车”问题。
如果生态领域某种资源的使用没有竞争性, 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最终使生态平衡被打破, 生态资源被耗尽, 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的“公地悲剧”。
由于生态产品的消费中的非排他性, 必然产生众多的“搭便车”者, 最终将会使得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 生态环境恶化。
对于像生态产品这样的公共物品, 不是政府能够免费提供的。
相反, 应当通过制度创新设计解决好生态环境的“公地悲剧”以及生态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 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
(二)外部性理论提供了解决生态补偿提供问题的思路。
生态补偿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庇古等人的关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研究。
资源与经济学认为, 引起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性。
庇古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庇古认为: 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
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补贴, 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 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但是对于政府能否有效地校正外部性, 西方经济学界存在争议, 就连庇古也怀疑道: “确定恰当的补助金和课税标准, 实际上有很大困难。
要做出一个符合科学的决定, 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材料可以作为概括。
”可见, 要准确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十分困难。
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提出了明晰产权的思路(1960)。
科斯在其著名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中, 讨论了如何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经营行为问题。
科斯认为, 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 则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可能的。
在产权明晰前提下, 只要能最大限度节省社会成本, 或最大限度节省社会交易费用, 就可以实现最优制度结构。
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 产生外部性的一方可以受外部性影响的一方进行交易, 通过谈判, 合作解决争端。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就很难满足。
由此可见, 无论是庇古税, 还是科斯定理, 间接地承认了只要企业支付足够的费用、成本, 它就享有污染、破坏环境的权利, 而忽视了这里产权的实质是污染的权利, 忽视了无论是征税还是明晰产权都给社会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这个结果, 因此是一种“先污染, 后治理”的方式, 不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性。
(三)生态资本理论从原理提供了计算补偿额的方法。
生态资本理论认为, 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 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 具有生态效益价值, 这种生态产品、服务或者说生态效益价值就是生态资本。
大体有四种不同的观点:(1)效用价值论。
价值的本质是效用, 其大小由稀缺和供求状况决定。
生态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 生态产品的自然提供还是人类“加工”自然而提供都具有稀缺性, 供给有限。
(2)劳动价值论。
该观点认为现在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己不再是“天然的自然”而是“人工的自然”了, 生态环境是我们创造财富的要素之一。
这是因为人类为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所费的劳动, 构成了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实体。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生态产品与服务具有价值。
(3) 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相结合形成的综合价值论。
认为生态效益价值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 以稀缺理论为补充。
也有人认为, 生态效益价值首先决定于它对人类的有用性, 其价值大小决定于它的稀缺性和开发利用条件。
(4)总经济价值理论。
总经济价值由两部分组成: 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 其中非使用价值又包括选择值和存在价值。
整个生态系统是通过各环境要素对人类社会生存及发展的效用总和体现它的整体价值。
不管是土地、矿藏, 还是森林、水体, 作为资源它们现在都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者影子价格来反映其经济价值, 从而实现生态资源资本化。
生态补偿额度测算1、一次性经济补偿2、基于机会成本的损失核算在某些海洋项目实施地区,由于海洋项目的实施破坏了原地区人们的生计,如海洋项目使当地渔民赖以生存的渔业海域不适于渔业生产,或项目实施限制该地区发展工业和旅游业,造成当地直接经济损失,采用一次性经济性补偿的方式可能是不合理的。
因此,反映发展权的限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
通过不同生态区位的村庄比较,要求海洋项目实施影响的村庄与无海洋项目影响的村庄有相似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经济发展区位,通过研究该类型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村民的经济收入及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与无海洋项目影响的村庄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确定生态补偿的补偿强度强度。
重点1、确定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规制对象的特定性是一项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基础。
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的规制对象,不同的规制对象决定着不同制度的作用领域和适用范围。
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的确立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
海洋生态补偿是立足于非自然性的、广义上的生态补偿,既包括针对消极环境行为的污染环境的赔偿,又包括针对积极环境行为的生态功能的补偿。
即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机制包括海洋生态损益机制和海洋生态增益机制。
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制对象为: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
——海洋生态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非物质性部分的补偿。
海洋生态补偿的客体不是那些能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如海水等,也不是排放到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本身那些有形的、物质性的部分,而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海洋环境功能性价值,如海洋资源的观赏性功能、海洋的适合生物繁衍功能等。
——海洋生态补偿是外部性的补偿。
海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没有正确反映生态资源对人类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现代经济理论表明,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其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又由三部分组成,即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之和。
过去我们在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时往往是只考虑它的生产成本,而忽视了其他方面。
——海洋生态补偿是有限性补偿。
海洋生态补偿的有限性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认识和利用的有限性。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有限性。
三是海洋生态补偿既要偿还“历史欠帐”,又要保证将当代的开发利用活动控制在生态平衡的限度内,所以,补偿数额上是有限的。
2、遵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生态补偿说到底是个社会公平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应该贯彻公平原则。
环境经济学者安德鲁·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了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有的远远不够,国家应该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
这种平衡和调整的方式就是生态补偿。
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基石是公平理念。
生态环境是公共物品,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论是谁均没有权利只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福利而对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不负担责任。
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所造成的生活质量问题正成为新的社会不公平。
人们的环境权是平等的,发展权也是平等的。
因而,受益主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社会正义。
同样,任何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由于侵害了其他主体的环境权、发展权,则令其对因自己的行为而给环境或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应该的。
利益共享、风险分摊、平等地分配利益、公平的承担责任、公平的履行义务,受益者或施害者公正地回馈或补偿受害者。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社会的正义。
(2)生态补偿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功能,不考虑生态效益。
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会发生冲突,实行生态补偿就是由于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资源的生态效益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该凸显资源的生态价值。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正是因为具有了生态效益,才具有了经济效益,一旦生态效益丧失,其经济效益最终也将受到影响。
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面、协调发展,对任何方面的忽视都将是畸形的发展,将损害社会成员国的整体利益。
(3)可持续发展原则现阶段,我国政府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系统和深化。
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要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撑,准确地说,生态良好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前提和保证。
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正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市场机制补偿原则市场机制补偿指市场交易主体在政府制定的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市场的参与能够发挥经济主体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最终实现补偿的高效性。
3、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1)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凡对海洋环境构成或有可能构成(有害或有利)影响的,进行一定环境行为的社会主体即为补偿的主体,具体包括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单位和个人。
(2)海洋生态补偿对象补偿对象,即补偿给谁。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是国家。
对单位和个人养殖水域滩涂造成损害和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3)生态补偿标准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应该相当于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涉及的范围广,计量难度大,并受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再加是计算损失量(或产生效益量)的困难,确定补偿期限的困难等等。
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①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②生态环境所属的区域和地区;③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④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