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邮编实际经营地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户籍所在地邮编实际居住地邮编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联系电话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
(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类型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竞业限制和禁止规定

竞业限制和禁止规定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鉴于:1. 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雇员,已经在甲方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并掌握了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和商业资源等;2. 甲方希望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确保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不会利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等进行竞业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和禁止的协议:第一条:商业机密1.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营、营销、客户信息等;2. 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披露或利用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无论是在服务期还是离职之后;3. 乙方在解除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享或转让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二条:禁止竞业1. 乙方同意在解除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在甲方公司经营范围内不从事与甲方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2. 禁止竞业期限为[离职后的时间段],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3. 若乙方在禁止竞业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保留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三条:免责条款1. 若乙方从事的业务与甲方公司的业务没有重大竞争冲突,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解除禁止竞业的限制;2. 若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在甲方公司的同业务中受雇于第三方,甲方同意豁免乙方禁止竞业协议的约束。
第四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应地区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附件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
法律规定服务期年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才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服务期年限的定义、法律规定、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服务期年限的定义服务期年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后,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期限。
三、法律规定服务期年限1.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服务期年限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年限。
服务期年限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约定服务期年限。
(2)公平合理原则:服务期年限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服务期年限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服务期年限的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服务期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四、服务期年限的实际应用1. 服务期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服务期与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编号: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劳动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B.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具体任务或职责是:。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一)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
(三)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一)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资计发形式()。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
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C.其他工资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规定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动合同法规定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2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3 劳动合同的期限1.4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解除2. 劳动合同的履行2.1 劳动者的义务2.2 用人单位的义务2.3 劳动合同的变更2.4 劳动合同的终止3. 劳动报酬3.1 劳动报酬的确定3.2 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3.3 加班工资3.4 奖金和福利待遇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4.1 工作时间的规定4.2 休息休假的规定4.3 加班制度5.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5.1 劳动保护的规定5.2 劳动条件的提供5.3 劳动安全与健康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的缴纳6.2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6.3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6.4 福利待遇的提供7. 劳动争议的解决7.1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7.2 劳动仲裁的程序7.3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 劳动合同的解除8.2 劳动合同的终止8.3 经济补偿的支付9.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9.1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9.2 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责任10. 劳动合同的附则10.1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0.2 劳动合同的效力10.3 劳动合同的修订和解释1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的特殊规定11.1 试用期的规定1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1.3 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12.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12.1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样式12.2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的适用13. 劳动合同的监管与监督13.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13.2 社会公众的监督权14.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解释14.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14.2 劳动合同法的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实施对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管理部门中层干部、其他员工及业务部门、仓库的员工。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参照如下建议年限与员工协商确定。
(1)中层及以上人员一般8年以上;(2)主要经营管理岗位人员一般5-8年;(3)其他人员一般为1-5年;第三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工资、福利按公司制订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一)约定培训服务期。
公司与参加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
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员工培训所支付的与培训学习有关的学费、路费、学习奖励等。
如服务期长于合同期的,则员工应为公司服务到服务期满为止。
(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1、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如因个人原因泄露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应根据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2、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其前两年年薪之和的二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3、在职期间,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自行与他人共同设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同类产品经营业务的,按其前两年年薪之和支付赔偿金。
4、属于竞业限制的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设立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违反者,要按损失程度支付违约金。
同时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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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劳动法意见》第23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7.《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
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