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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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律师行业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之一,承担着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职责。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律师行业也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就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浅论。

一、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1.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不仅有大型律所的竞争,还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自由执业律师的竞争。

这使得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市场份额的争夺和经营压力的增大。

1.2 法律服务水平不均衡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和机构的律师服务能力较强,而一些地区和机构的律师服务能力相对较弱。

这导致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法律服务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3 专业化水平不高律师行业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很多律师事务所仍然以一人多岗的模式运营,缺乏专业化人才。

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下,律师面临着专业知识不够充分、专业技能不够精湛等问题。

1.4 法律行业的信誉问题一些不良律师的存在导致了律师行业的信誉问题。

他们存在舞弊、泄露客户隐私、违反律师道德规范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二、应对策略与对策2.1 加强市场竞争力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实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通过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客户选择并信任自己。

2.2 推动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政府应推动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鼓励和引导优秀律师到薄弱地区和领域执业,提高法律服务的均衡性。

同时,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合作,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

2.3 提升律师行业专业化水平律师事务所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通过招聘和培训,不断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同时,鼓励律师参与学术研究和法律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

2.4 系统建设,提升行业信誉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和执业规范,推动行业信誉的提升。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 19950220【实施日期】 19950220《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律所营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律所营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律所营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律所营销)发布日期: 2010-07-06 作者:王芳民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为经营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粗浅探讨。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一)利益诱惑。

许多律师事务所用支付“介绍费”“联系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来稳定案源。

一些律师向中介人支付回扣,回扣比例多少不等,有的甚至高达50%。

还有些事务所或律师随意降低收费标准,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目的,当事人尤如到市场购物而“货比三家”。

这一方面扰乱了行业秩序,另一方面可能大大降低了服务质量。

(二)项目垄断。

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凭借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与一些有案源的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介入,从而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所属的业务仅仅由某一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办理。

另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各自为战,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他人涉足其间,用不正当手段维系业务关系,使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矛盾丛生,不利于团结合作。

(三)贬低同行。

恶意、片面地夸大或捏造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缺点或失误,损害其社会信誉而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

如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

还有些事务所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有关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比较,来表明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更优,通过这种手段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

宣传内容有真有假,其结果必将导致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四)身份影响。

有些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如有的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评委会的身份或兼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风监督员的身份,干扰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律师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勤勉、保守秘密等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二、律师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合法的原则,不得以虚假、夸大和误导的方式进行宣传和广告;
三、禁止律师在招揽业务时采取贿赂、胁迫、欺骗、侵害他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
四、律师在参与竞争时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其他律师的名义与客户接触,不得恶意攻击、抹黑其他律师或律所;
五、禁止律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不得将业务外包给其他经营律师事务所或个人,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则有助于保护律师行业的公正、诚信和品牌形象,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同时,律师行业也需要自我监管和规范,保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对客户、其他律师以及整个法律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现象进行探讨。

一、客户利益受损对于律师来说,客户是他们的生命线,因此,许多律师们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争取客户或者保住客户。

但是,有些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例如通过造谣诽谤其他律师,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誉,或者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给客户造成巨大的交易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无限期的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这些不正当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二、律师间关系紊乱由于竞争激烈,许多律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采取了许多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恶意诋毁、不公平竞争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其他律师的财产和声誉受损,还会引发律师择业和工作的恶性竞争,进一步扰乱整个法律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律师们应该携起手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法律行业信誉下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导致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受损,对整个法律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律所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会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传,为某些客户提供不正当的优惠等。

这种做法可能会破坏整个法律行业的信誉,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信任和尊重的破产。

因此,律师们应当从自身做起,注重道德修养,弘扬职业精神,提升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为执法机构加强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以净化法律行业的宏观环境。

与此同时,律师们也应当自己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发展,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摘要:
一、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四、对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律师行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违规执业、不正当竞争、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整治。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兼职、违规代理、泄露秘密等;二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三是规范律师招揽业务行为,包括严禁律师不正当竞争、恶意诋毁同行等。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自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律师行业的
执业行为和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得到了恢复和提升。

然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律师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遏制律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1、规模持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身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2、业务领域多元化律师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而是逐渐拓展到非诉讼领域,如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等,为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3、专业化程度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愈发明显。

出现了许多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如劳动法律师、环保律师等。

4、信息化应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律师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变革,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1、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相对丰富,业务水平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不足,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存在差异。

2、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部分律师为了争夺业务,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扰乱了市场秩序。

3、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虽然专业化趋势明显,但仍有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需求。

4、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伦理,如泄露客户隐私、违规代理等,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5、青年律师成长困难青年律师在起步阶段往往面临案源少、收入低、经验不足等问题,生存和发展压力较大。

三、对策建议1、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律师向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明确的竞争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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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

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

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

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

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

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

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

(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

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

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

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

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

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

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

(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

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

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

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

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

(三)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

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

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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