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精编)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精编)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精编)

教师权利和义务高频考点提要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

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再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

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等等。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

(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

拓展训练教师一心科研。

3.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

(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也就是说。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

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

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5.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基本涵义是:

(1)教师有权参加和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安排在校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

(3)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教师必须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进修和培训。

在时代飞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想意识也必须与时俱进。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是社会人才培养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能够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促使教师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使教师不仅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不仅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获得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教师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利,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利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新《义务新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作了仔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条款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作为政府履行实施义务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保证按时全额发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或者向义务教育教师摊派推销商品,以货款替代教师工资。其次,该条款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的内容。即除工资收入外,教师还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师的带薪休假、医疗待遇、退休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时足额为教师缴纳应由财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为教师提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长.增加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为了保障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放。中央每年预算安排一般性和农村税费改

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都把教育及教师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专门建立了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拨付50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

(二)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为了充分体现尊师重教,《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十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教师队伍整体来看,教师平均

工资近年已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由于高校教师工资收入较高,使得教师队伍整体的工资平均水平拉高。而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很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仍较低,有的还未能保障及时全额发放。、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与《教师法》的上述表述有显著的区别。

1.新《义务教育法》将“不低于或者高于”统一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2.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当地公务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参照比较的对象为当地公务员.更具有可比性。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将是国家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和职务等级的原则之一。也是地方规定教师工

资性津贴、补贴的重要依据,将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特殊教育教师是指聋校、盲校、弱智学校的教师。由于这些学校接收的是残疾儿童、少年,他们

不具备一般学生的学习能力,教育他们难度很大。因此,特殊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教育相同数量的学生,特殊学校教师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特殊学校的教师应当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得到更多报酬。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享有特殊津贴。国务院l994年8月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2.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一般自然条件较为恶劣。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比较艰苦。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四、教师义务的内涵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

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二是禁止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三是义务人侵犯他****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

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

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六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但首先应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为此,教师作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道德规范,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思想信念、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待学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等。每位教师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教师要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这项义务也可称为“思想教育义务”,也就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爱护和尊重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是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教师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对智力有缺陷、品德有缺点的学生更应当给予帮助,不能粗暴地体罚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和体罚学生的地步。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教师应当端正教育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

现象。

(六)提高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水平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是搞好教学、教好功课、完成知识教学任务,因而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提出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序号:117 报名序号:102 姓名:李冬梅 也谈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显然,在教师专业化背景下探讨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教育 学意义;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要素,是法学研究的基石。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以其作为自然人所有的应有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其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并且具有指向性。针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其法定权利与义务内容是:教育教学自主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培养进修权;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等等。现实生活中对高校教师争议较多的某些权利与义务内容有:学术自由权;民主管理的参与权;物质待遇的保障权;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权;诚信地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事业,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本着公德良心,保持学术纯洁的义务等。

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分析为切入点,我们不难疏理出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属性及其基本内涵。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处理上应该坚持两者并重,走向平衡。从正义理念、经济理论、教育管理等视角,教师权利与义务都应该走向平衡。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际是怎样 建国以来,高校教师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际拥有的权利状况得到较大程度改善的前提下,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总体上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的态势,而这种失衡归根结底还是义务先定的传统带来的失衡,即教师义务凸显,而权利却相对流失。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的法律路径 就目前而言,纠教师权利义务失衡之偏,其实质还是怎样保障教师权利的问题。 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应该走向平衡。要纠义务先定之偏,教师正当的物质需求应当得到肯定、主体地位应当予以确立;同时,要加强教师道德建设,防止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权利本位思潮的盛行带来的教师权利义务的另一种失衡。 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带来的权益。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新进高校教师的履行权利和义务 身为一名新进高校教师,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签署了相关的合同,给我的感受是教师与高校具有一定成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相辅相成:学校要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必须对各专业的高校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学校需要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因此存在着考核、表彰和奖惩等等措施;而作为教师需要依法服从学校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管理监督。另外,由于学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教师务必要积累经验,主动学习,搞好科研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 通过学习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学组编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了解到,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举足轻重的。这本书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内容,并详细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系统阐述了维权的路径。这部分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教师的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此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纪守法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更是对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为培养下一代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要求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以身作则,履行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义务,为学生起到表率的作用。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的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首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这一首要的指导思想。 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 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在这里包括六项基本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但此项权利需注意,虽取得教师资 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下面是教师的义务。同样在法律上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六项基本义务, 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一)

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一) 引论:问题及意义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现时代,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大学不容置疑地成为社会的知识工厂和思想库,成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和社会进步的“加速器”,由社会边缘的“象牙塔”成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同时也成为“社会的良心”,成为现代社会“世俗的教会”。高等教育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有强劲发展势头的行业,拥有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该国文明综合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成为该国有没有国际竞争力的标志之一。我们也正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高等教育的需求和市场在若干年中仍会呈现出持续增长和扩大的态势。高等教育事业近年来获得了很大发展,我们不仅在硬件和招生规模上有较快的发展,而且在努力恢复大学精神和大学传统,努力与世界大学的传统与制度实行接轨,进行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创新,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大学的进步。社会公众对大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他们不仅关心扩招以后的教学质量问题,而且也关心大学主体——教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状况。学术界和高教界对自身的学术规范、学术腐败与学术道德也越来越关心了,一些学术不良行为被媒体披露出来,不仅引起了学术界自身的警惕,而且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但似乎揭露、批评、谴责的多,如何积极建设则似乎关注的还不够。在学术打假、抨击腐败、揭露嫖窃等等事件连续发生之后,我们能否静下心来思考一些积极的建设措施呢?大学的成与败都系于其主体教师身上,要使中国的高等教育或大学得到长足发展,学术不良行为少发生或不发生,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竺可桢先生曾称“大学犹海上之灯塔”,“大学是社会之光,不应随波逐流”。大学不仅在培养人才、发展学术、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作为社会的良心、道德的灯塔对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负有其不可推御的责任。因此作为其主体的大学教师不仅要学问渊博,而且还应该道德高尚。在这种社会期待下,重新反思和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也为实践所急需。这种讨论也将在更微观和更深层次上推动大学自身的发展进步。对建立和恢复社会公众对大学的信任和树立对全社会的道德信心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样就使讨论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微观的职业主体的道德问题,而且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意义。因为道德的灯塔如果倒塌了,那么对全社会的道德建设的影响将是可想而知的。一、根据、现状与特点 首先,我们应该从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身份角色的性质,来讨论一下大学教师道德的必要性这一前提性的问题。这本来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似乎近年来也成了问题。大学教师首先是一个职业群体,但同时它构成了知识分子这个精神性群体的主导部分。在近年来知识分子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中,有人认为,在当代社会,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代知识分子面临的挑战,首先是知识分子公共性的丧失。不再以天下为已任,而主要是承担一种学术的功能,只是某个知识领域的专家甚至是缺乏人文关怀的技术性专家。当代知识分子只是一名学者,更确切地说是有一技之长的专家。第二个方面是知识分子的再度边缘化。与政治、经济的分离,使知识分子不再处于整个社会的中心,而只是社会中众多分子中边缘的一员而已。知识分子不是一个道德人,而是一个知识人,他应该以一种知性的方式存在。知识是知识分子赖以存在、证实自己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其他非知识分子所不具备的。有人认为这才是恪守了知识分子的岗位意识,知识分子不再背负“道”这个沉重的十字架,这种观点似乎认为知识分子在当代只需要“妙笔着文章”就行了而不需要“铁肩担道义”了。这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也拒绝了社会和公众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使知识分子的道德必要性成了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知识分子在当代可能更加知性化、专业化、边缘化、平民化,但仍然是最具精神性的一个社会阶层,完全放弃了社会良知和对自己比较高的道德要求,则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闵浩(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参加进修是教师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文通过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了高校教师对学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落实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教学 当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分不开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展程度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个人的价值,更好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四)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

教师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上渡办事处中心学校肖本寿 内容摘要: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组织协调活动,对人的管理始终是管理的基本内容。因为在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是人,通过管理形成的产品也是人。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问题,而对人员权责的划分又是管理的一部分,它能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论证了学校的教育人员管理中的“权”与“责”,较全面地阐述了教师的“权”与“责”。通过查阅书籍获得相关信息,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材料。学校要有秩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探索学校管理学的科学理论,掌握学校管理的 客观规律,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教师,管理,责任,权利 对教育人员的管理,应该形成三个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的层次,即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集体中成员之间的相互管理;教师的自我管理。我在此仅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中的“权”与“责”进行论述。教师在学校这个集体中都担任了一定的职位,我在这里论述的也仅是其职权和职责。 (一)、教师的职责 教师育人所担负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对它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因为教师的具体职责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不同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对育人的规格提出的要求不同,教师的具体职责也就

不同。二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水平不同,对育人任务理解不同,对教师职责的看法也就不一样。 例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脱节,封建统治阶级办学,是为了培养和选拔封建统治人才,为其专制统治服务。育人的规格以劳心和劳力相分离为特征。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劳心和劳力分离的人,把地主阶级的子弟教育成为有文化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农民的子弟则被排除于学校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当时对于儿童的认识,处在蒙昧状态,人们看不到也不承认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儿童至多被看作成人的雏型,他不过是“比较小”、“比较弱”、“比较笨”的成人而已,甚至直接把儿童看作“小大人”。这样,既不了解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天性,也不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活动天地。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职责不可能提出发展儿童个性的任务。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小学教师成为“塾师”或“蒙师”,师塾先生的职责,就是通过口耳相传,教学生呆读死记儒家经典,背诵封建伦理的教条。教师所用的机械灌输和强迫纪律的方法,像锁链束缚着儿童,使儿童的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与我们如今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 在我国古代,也有不乏有识见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唐朝文学家、教育家韩愈(768-824)在他的《师说》中说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他的这一见解,深刻揭示出教师育人所包含的几个主要方面,即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品德,还要启发智慧。它给予我们认识教师职责以宝贵的启示。只不过韩愈心目中的教师是指“成人之师”,非“童子之师”,[2]这是他的认识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教师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二十一世纪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而教师恰恰是培育人才最重要的一环。当今社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已成为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高频考点提要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 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 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

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

2018年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题目和答案

.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0-1教育法治化的内涵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30分)1.法治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在 A、 1997年年B、 1999 2010年C、年D、 2012D标准答案: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 督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2.是下列哪个文件?(30分) A、《关于教育体制改 革的决定》《中共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B、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D、B标准答案:分)1道试题,共40二、多选(共(40分)3.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司法、 A 教育立法B、、教育执法C 、教育守法D B,C,D标准答案:教 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能力0-2 60分)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是指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 用于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30分法治意识A、 B、法治思维 C、法治信仰 D、科学研究 B标准答案:. . 2.()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30分) A、规则意识契约精神B、 自由平等意识C、法治社会D、D标准答案:分您的得分:30分)二、多选(共 1道试题,共40(40。3.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尤其大学教师承担的职能更加多样,兼具的多重职能,有())分人才培养A、 B、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C、法治素养 D、 A,B,C标准答案: 1-1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道试题,共一、单选(共260(3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20101.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提出到0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A 《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B C、《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面向21D、 D标准答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30分月2.1958年9《高教六十条》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B、 《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C、D、《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D标准答案: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40分) . . A、院系调整教育大跃进 B、文革 C、 改革开放 D、A,B,C,D标准答案:高等教育组织政策2-1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30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1.() A、 2011年 2012B、年年C、 2013 D、 2014年B标准答案:)()(30分2.以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培养为主,培养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是、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A B、多科性或单科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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