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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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现将《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含个体经营者)为目标,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线上开通业务受理功能模块,实现“一网申请、一次提交”,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云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云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附件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四条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管理形式及权限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和行包运输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农村道路客运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货物运输、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案和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率及浮动幅度,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审定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班线。

(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含浮动部分)。

(三)在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四)跨省份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两省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州(市)、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后拟定,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现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目标,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坚持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五条凡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由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经审核并按注册车数发给一车一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云交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持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推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信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 委会组成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的制定对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十分 重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及时与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了沟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到安 宁、丘北等地作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代表 等方面的意见;还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2009年5月8日,法制委员 会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教练员证”。
修改
(五)删去《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综合性能检测”、第八章的章名 中的“和检测”。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进行备案。”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将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将第四条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云交运管〔2013〕9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运管〔2013〕993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自2011年印发实施以来,对指导、推进全省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质量与诚信体系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二、2013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仍按2011年12月26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30日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云政办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八月八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要求各州、市要把预防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县(市、区)要把预防1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预防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州、市、县(市、区)每年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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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19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目标,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坚持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与歇业
第五条凡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由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经审核并按注册车数发给一车一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需要参加临时营业性运输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道路运输临时营运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临时营运的时间为3个月以内。

第七条汽车出入国境运输和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定期审验。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定线客运和包车客运。

第十一条凡在我省从事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客运经营资格。

客运的线路、站点、班次及经营区域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开辟或者调整客运线路、站点的,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设置客运线路标志牌。

客运线路标志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客运车辆(除包车外)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和发车时间营运,保证安全正点。

客运经营者需要撤线、停班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线、停班。

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必须在车站或者车内标示所经营范围的票价表,按核准的票价收费,给足旅客有效客票。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必须按客票标明的时间、地点运送旅客。

除车辆确实无法继续行驶外,中途不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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