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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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1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1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公通字[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是指导和规范“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月27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抓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扎实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

《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有效解决长期制约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必将起到重大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国务院印发《意见》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消防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精神上来,增强用《意见》精神指导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为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

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

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

为此,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都要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记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并供公众查询、监督。

三、全面落实消防验收工作责任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均应建立消防验收工作机构,实行消防验收承办、验收工作机构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制度;公安消防大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实行验收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公消[200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和指导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消防验收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

现将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于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公安网“数据传输”传至我局防火处。

此通知不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联系人:刘激扬联系电话:010-********。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三)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是指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如实记录结果。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按照相应质量缺陷分为A(严重缺陷)、B(重缺陷)、C(轻缺陷)三类。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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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江公消〔2009〕137号转发省总队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将省总队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支队防火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广公消[2009]149号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将不再执行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监督部建审处。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主题词:转发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 2009年7月9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天翊、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单项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4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4.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5.1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5.2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3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6.1 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6.2.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

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6.3.1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f)水灭火系统;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h)防烟排烟系统;i)建筑灭火器;j)其他灭火设施。

6.3.2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6.4 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7.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7.2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8.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

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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