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储存--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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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时间:2011-03-12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经营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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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70号国际公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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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乙类: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71)
⑴闪点≥28℃至<60℃的液体。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液氨等 ⑶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重铬酸钠、铬酸钾



⑷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磺、工业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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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71)

⑴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爆炸下限<10%的气 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体物质碳 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 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制度
⑴建筑物:(73)

GB 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对储存场所要求是:储 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 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GB 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明确仓 储建筑结构的要求是: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3 -填表说明: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

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检查要点(三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检查要点(三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检查要点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性质,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生产、加工、包装、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于这些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是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措施。

下面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检查的要点:1. 生产现场安全:- 检查生产现场的布局是否合理,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合理设置,是否有防火、防爆设施等。

-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设置了专门的储存区域,是否有专门的储罐或容器。

- 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工艺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泄漏、溢出、堵塞等问题,是否有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

- 检查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标识,员工是否按照规程操作,是否佩戴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管理:- 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

- 检查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售是否有相应的合同和手续,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 检查单位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员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是否了解,是否知道如何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

- 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并记录和整改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 检查单位是否安装了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并定期检修。

- 检查单位是否设置了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有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 检查是否配备了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如防毒面具、防寒服、安全帽等,是否定期检查和更换。

4. 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 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否分类、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并记录和报告有关部门。

- 检查单位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和监测。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 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27条
—3—
管理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隐患自查 隐患自查 Ⅱ级 Ⅲ级要素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要素
应急救援 器材、设 备和物资
应急救援 器材、设 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
培训 少于16学时。
第9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 期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三级” “三级”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 条
职业卫生 档案
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 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5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5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其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以便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内容和目标1.检查范围:本次执法检查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检查内容:(1)企业资质评估和备案情况(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情况(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6)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7)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防治情况(8)其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3.检查目标:(1)强化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发现和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4)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1.检查方法:(1)现场检查: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逐一查看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评估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

(2)询问调查: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检查材料:查阅企业的资质证照、备案记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等相关资料,以核实企业的合规情况。

2.检查要求:(1)检查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责令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力度,直至取得合规证照。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 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 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 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 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 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 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新概念,并不是新出现的危险 化学品种类。
6.包装、容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 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 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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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储存)
生产安全记录档案
2018年 11 月 5日发布 2018年 11 月 5 日实施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框架图
2.组织机构人员名录
主任(第一责任人):XX
副主任(分管安全负责人):XX
委员(各个部门负责人):各个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季节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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