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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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于婷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

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

自愿原则
自主决策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交易对象和条件,建立或变更民事 法律关系。
禁止强迫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的自愿决策,强迫其进行不自愿的民事 活动。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点来处理 他们之间的纠纷。
救济弱者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以实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为行政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如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等原则,对行的关系
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如物权、合同、侵权等制度,为市场 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与经济法在调 整市场经济关系时具有互补性。
05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
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制定和实 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
02
民法典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 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 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确保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 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
03
民法典的核心内容
物权制度
01
02
03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 有权,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 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外 界能够察知,以维护交易 安全。
合同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共分为七编,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以下将通过精释和实案分析,对部分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经济效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

其中,平等自由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自由。

实例:某公司因雇佣歧视而被判赔偿劳动者A一定经济赔偿金。

这一判决依据的就是基于平等自由原则,即法律要求雇主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劳动者,保障所有人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权益。

第二编自然人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具有享受和承担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人在出生前或死亡后可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实例:某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因为参加家庭计划生育政策而未被录取,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认为政策对行为没有打击作用,因此没有违背基本权利原则,对政策的合法性进行维护。

这一判决意味着,早产婴儿、胎死胎娩等未出生人,只有在能够独立存活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百一十六条【法人住所】法人住所以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实例: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而在法院起诉,法院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并以此为依据,将法律文书发到公司所在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编合同第四百九十三条【强制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代为购买;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

实例:某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因出现车祸而致其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损害,预计赔偿金额达百万元的高额赔偿。

但疑点在于,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强制车险,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于xxx颁布实施。

《民法典》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以法典形式囊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以便对于该法典的理解和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平等自主原则《民法典》以平等自主原则为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制度的基本精神。

平等自主原则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主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不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平衡,保护弱势裙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实体平等原则《民法典》还明确了实体平等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平等。

三、自愿原则《民法典》还规定了自愿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设立。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保持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协商,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以维护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自由协商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自由协商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自由协商的权利,自由协商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自由协商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行为进行保护和规范,防止出现不当限制和排除自由协商的行为,从而构建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和程序。

五、守信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守信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保持诚实信用,打造良好的商业信誉。

守信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和保护,对于恶意违约、失信行为予以惩治和补偿,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人民在私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民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

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要求法律对人民平等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维权。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正义,确保具备较强的公正性,不会对人民权益进行歧视或侵犯。

二、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权益。

民法典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同时,民法典对家庭的保护也非常重要,为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婚姻、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

三、规范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发展。

民法典要求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交易。

四、确立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履行和解除。

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其意愿和意愿。

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违约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和赔偿。

三、保护期望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进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精神和交易习惯合理期望的保护。

四、善意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关系当事人应该保持善意的行为,遵守交易习惯和道德规范。

五、责任追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是指对私法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解的法律体系,它对我国的
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典,需
要了解它的体系结构。

(一)总则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它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责任等,这是民法典
其它编的基础和导向。

(二)物权编
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自己的
财产权利时应遵守的规则。

其包括物权的基本规则、各种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限制、物权的消灭等内容。

(三)合同编
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在民事交往中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变更、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问题。

(四)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损害赔偿的计算、弥补损失等。

(五)继承编
继承编是规定人们合法继承财产的法律系统。

其中包括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等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结构。

最近,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构成了我国的私法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这一法律体系,需要各种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和配合。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非依照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恢复原则。

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三、对等原则。

国家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身份、地位的限制。

四、尊重自由原则。

人们有权实践自己的自由意志,尊重各种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的行为。

五、公平原则。

法律需要客观、公正和公平,不能滥用权利,不能挑选性的执行法律。

六、效力原则。

法律的效力需要从立法的那一刻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有相
同的法律效力。

七、自身保护原则。

国家法律有自我保护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国家法律
的权威,并应尊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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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市场经济/民法典/基本原则内容提要: 将要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总结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理顺民法基本原则的逻辑关系,重新构筑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制定于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越来越显得不完善甚至不合时宜,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已被适时的提到立法日程。

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试作探讨。

一、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应有以下几点:(一)历史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立法者将依此条件针对社会的根本问题确立法律的原则,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资本主义初期的立法,面临反封建和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任务,形成了民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

当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权利本位的法发展为社会本位的法,近代私法三大原则得以修正,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一历史的启示在于,有些贯穿于民法某一领域的原则由于其历史任务的重要性便可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过错责任,虽仅贯彻于民事责任甚至主要是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因其反封建责任诛连,实行个人责任,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主要是合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这后者就有反封建的意义,而前者最有意义的是雇佣契约,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和资本家雇佣工人的自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契约自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绝对是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是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的历史背景,是改革严格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等价有偿和遵守国家计划被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等价有偿原则,是针对改革前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如某些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 [1]和无偿调拨规定的,现在制定民法典,已没有这种针对性。

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也与当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有关,民法理论上则受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说的影响。

现在看来,它不仅不能贯彻民法的各个领域,甚至不能贯彻债法的领域,而仅仅是有偿合同的特征。

资本主义民法没有讲等价有偿原则,没有影响合同法的实施。

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问题,没有必要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

国家计划指导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然不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在一定范围仍起作用。

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特别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经济基本是计划经济,但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并未影响法西斯经济政策的执行。

取消等价有偿和国家计划原则,不会影响价值规律和国家计划在民法领域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立法经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扬弃与发展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由于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计划原则已过时,等价有偿不宜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或者说是主要的方面,则在于民法通则必定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物,一些反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品经济规律或法律需求的原则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作用更突出,适用范围更广。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仅指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只有商品的市场化,而市场经济是指依靠市场力量配置资源,不仅包括商品的市场化,而且包括劳动力、服务、资金、技术、产权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的平等关系比单纯的商品经济广泛得多,平等原则的作用必然比此前增强。

自愿原则亦是如此,市场经济更多地排除了计划手段的干预,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空前广泛。

诚信原则的作用也比以往重要。

这些原则,必然被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承袭与发展。

(三)逻辑定位:理顺基本原则及基本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首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否限于“民事活动”范围,涉及到对基本原则功能的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中除第5条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外,均将基本原则限定在“民事活动”的范围。

这是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涵义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立法、执法均非“民事活动”。

故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宜加上“民事活动”的限制语,而应径行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其次,民法通则关于基本原则的某些规定,相互间的逻辑关系是不明确的。

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第7条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而尊重社会公德应是有关道德规范法律化的首位原则,诚实信用则属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下位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没有表明并且颠倒了这种逻辑关系。

再次,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分则某一编基本原则的关系,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所应研究的重要问题。

如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诚信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绝不可将分则某编的原则当作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点,就是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也应加以区分。

如民法通则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首先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内容,第5条又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说民法通则基于制定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现象有针对性地也有必要作出重复规定的话,那么,现在制定民法典是否还有这种历史针对性,是否还要作出重复规定就值得考虑了。

实际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作为基本原则而作为立法目的规定就足够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不可能是民事活动的原则,因为保护是指国家保护,当事人自己则无法进行这种“保护”,既然不是民事活动而仅仅是立法、执法的准则,它就不符合基本原则的涵义,就没有必要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构我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平等保护,在我国民法学界并非认同。

众所周知,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第1款),而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却无此规定。

这是因为1982年宪法仍以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为依据,也有相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强调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意义,而民法通则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不能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保护,无论何种所有制的财产,民法都给予充分的保护,其保护方法和程度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在于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占主导地位,并不在于其保护方法和程度上有什么特殊。

这样一种认识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仍有人对此不能理解,认为民法通则未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一种失误。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公有制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私有经济不再被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进一步为制定民法典时坚持和发展民法通则的平等保护规定消除了疑虑。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并且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表现形式。

但自愿原则具有与平等原则不同的含义,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在资本主义民法中,被称为“私法自治”。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及遗嘱自由原则,在物权法中,由于物权法定,则无自愿可言,但物权的行使则是自愿的。

(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哲学有较深的研究,对研究民法与道德的关系有启示。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法与道德有没有必然的联系。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道德是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有些法的原则就是道德规则。

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无必然的联系,道德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的标准。

[2]那么,民法与道德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有。

这是由法与道德的一致性,由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决定必须有国家的强制力介入重要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这不意味着我们完全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因为就整个人类社会,法与道德无必然联系,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法,只有道德,但就阶级社会而言,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有一致性,有必然联系。

我国民法以社会公共道德为基础,道德为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

其次涉及的问题是民法以什么样的道德为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社会公德”,是以社会公共道德为原则,应当说是明确的,但学者往往将这一道德等同于共产主义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与公共道德有无区别,如果有,民法就不能以前者为原则。

这种不同认识反映在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论上,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占有时效的争论、拾得遗失物可否获得奖励的争论、继承存废的争论,依公共道德应肯定,依共产主义道德均应否定。

争论的结果说明,我国民法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是党的原则,是少数人的标准,法律不能强制所有的人遵守,但可以提倡。

已故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将道德分为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人们必须遵守,是应当做的,不会因遵守而受到赞扬或敬慕,向往的道德和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法律目的的实现需要向往的道德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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