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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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沪府发[20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2011年度年审和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1.21
【实施日期】201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2011年度年
审和认定名单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1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和认定的函》(沪经信信〔2011〕911号)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智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2010年重新年检通过的企业,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通过2011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审查的上海企业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地税所[2014]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15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附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7日附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事项名称: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事先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2001年12月28日以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以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是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认定原则】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本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规范、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向市局办公室联系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五月七日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府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11〕4号文、国家及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一)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重点,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等自主发展和联动发展。

(二)本市继续安排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三)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区县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四)进一步发挥在沪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市、区县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继续参股设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沪经信法〔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63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案)

9、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内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9号)
所需资料
1、《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一份)
2、《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三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
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名称:
公司法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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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区税务分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金,经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办理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
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并附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免税申请
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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