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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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3篇)

地役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地役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地役权的期限,即权利人享有地役权的有效期限,是地役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地役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地役权的行使,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地役权期限的确定与变动以及地役权期限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具体而言,地役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用益地役权:权利人有权在他人土地上从事耕种、养殖、建筑等活动。

2. 收益地役权:权利人有权从他人土地上获取一定的收益。

3. 排水地役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排除对土地的损害。

4. 防护地役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采取措施保护土地。

5. 质押地役权:权利人有权将地役权作为担保物。

三、地役权期限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地役权期限作出了规定。

2. 法律规定的内容(1)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不超过30年。

(2)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前提下,约定地役权的期限。

(3)地役权期限可以转让、继承。

当事人可以在地役权期限内转让、继承地役权。

四、地役权期限的确定与变动1. 确定地役权期限的原则(1)公平原则:地役权期限的确定应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地役权期限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3)合法性原则:地役权期限的确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地役权期限的变动(1)延长地役权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地役权期限内,经协商一致,延长地役权期限。

(2)缩短地役权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地役权期限内,经协商一致,缩短地役权期限。

物权法_地役权

物权法_地役权



一、地役权取得: (一)约定取得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合同条款:P244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二)时效取得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条件: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人不再享有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 应当返还土地、清除设置、恢复原状或按 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本章重点
一、课后案例思考与分析:P251 简单讨论后回答问题 二、课后重点问题: P251



四、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 行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 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
为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 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设定合同

地役权设定合同

地役权设定合同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土地的所有权分离,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对土地的使用权所形成的权利。

在地役权设定合同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使用权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人,而是经过协议分离。

地役权设定合同的意义地役权设定合同是由土地所有者和建筑物拥有者签订的一份合同,目的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为了保证土地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地役权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地役权设定合同不仅能够保障土地和建筑物双方各自的权利,还能够协调双方的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地役权设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使用范围地役权设定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范围,包括用途、面积、限制、约定禁止事项等。

费用及支付方式地役权设定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土地所有者有权对使用建筑物的人收取地役权费,建筑物所有者则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役权费。

时间和期限地役权设定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地役权期限及续期方式。

期限结束时,土地所有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而建筑物所有人则有权选择是否续租。

责任及权利地役权设定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管理、维修、安全责任、建筑物的使用、维护、装修等责任。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地役权设定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一旦违约,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或者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

总结地役权设定合同是确立土地和建筑物拥有权的一种方式。

它对土地所有者和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双方的纠纷,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因此,在地役权设定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关键条款,维护合同的公正和权威,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役权

地役权

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

(1)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2)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

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

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

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

(4)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知识点

地役权知识点

地役权知识点地役权是指地主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

在地役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地役权的知识点。

一、地役权的定义和作用地役权是指地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形式实现。

地役权的出现可以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同时也可以满足土地需求方的使用需求。

地役权的转让可以为地主带来经济收益,同时也可以为土地使用方提供更好的使用条件。

二、地役权的转让方式地役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在地役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地役权的转让合同地役权的转让需要通过合同进行,合同中需要明确地役权的转让方、被转让方、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相关事项。

合同应当经双方自愿达成,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地役权的登记地役权的转让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以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役权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生效。

3.地役权的权利义务地役权的转让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的转让方应当保证土地的合法性和权属清晰,被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地役权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地役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地役权的转让方式、期限、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转让双方应当遵守。

2.地役权的评估地役权的转让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济利益,因此在转让之前可以进行地役权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和期限。

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转让双方的利益。

3.地役权的风险控制地役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例如土地权属纠纷、合同履行风险等。

转让双方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四、地役权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地役权转让的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役权的相关知识点。

地役权名词解释

地役权名词解释

地役权名词解释
地役权是指在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一种限制性权利。

具体来说,它是指一方(即持有地役权的人)可以在另一方(即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上获得某种特定的利益或者进行某种特定的活动。

这些利益或者活动可以是建筑物、道路、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也可以是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役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并且其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同时,持有地役权的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且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必须将土地恢复原状。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土地开发和利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既保障了持有者特定利益和活动的实现,也保护了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财产权的合法维护。

地役权管理规定(3篇)

地役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保障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地役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以下简称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土地权利,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土地权利受到他人土地上权利限制的权利。

第三条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役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役权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地役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人使用他人土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地役权设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役权人、他人土地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三)地役权的期限;(四)地役权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地役权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地役权的转让第十条地役权人可以将其地役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一条转让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三)转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四)转让地役权的期限;(五)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转让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收到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地役权的变更第十四条地役权人、他人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地役权。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地役权,通俗来讲就是房屋主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房屋上再为他人修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享有的请求他人不得妨害的权利。

下面就来看一看具体解释。

地役权,又称地上权、土役权、地役权或土地承用权,是指地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种对世权。

相对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地役权的客体主要是地,故又可称之为地上权;而所有权则是对其他任何物体都可享有的权利,故又称之为绝对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地役权的概念。

它是指土地承包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基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请求享有某项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见,地役权的客体是供役地,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供役地所支付的对价而使用该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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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 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 人。
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 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传统地役权产生于罗马法,是指为自 己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 了相邻权,长期以来的理论和实践也一直以相邻权取代地役 权。其实,相邻权与地役权是两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事 权利。其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以邻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 便宜之用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 利用邻人不动产的权利。
2.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相 邻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 物权,仍然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 最古老的用益物权
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则可由 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约定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亦可 因继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继续及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以依 时效而取得。
4.原告姚建民请求被告赔偿自2001年7月25日至2009年7月25 日的损失8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
5.为了方便生活、便于通行和促进邻里和谐,基于原被告双 方的地役权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
第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 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或 仅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
3.地役权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第157条规定,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 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5.《物权法》第168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 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三)法理分析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 的利用效益,通过订立合同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 役地”。
三、地役权
(一)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四)本案的处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3—9】姚建民诉姚友军、姚书庆、姚建国地役 权纠纷案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 款 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 地。
第三,调节的范围、作用不同。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 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地役权所反 映的相邻关系只是土地相邻关系。
第四,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不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 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 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 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 间是法定的。
2.《物权法》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物权法》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 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 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4.《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 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需役地的便利相对应,供役地负有一定的负担,这些负担 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但主要表现为容忍和不作为义务, 不负一定作为的积极义务。包括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 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的权利, 容忍他人对自己土地实施某种程度的损害,等等。
2.地役权的性质
第一,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是依附于 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因此地役权不能够单独转让。(四)本案的处理
1.被告为自身出行便利,通过与姚建民自愿协商,拆除了姚 建民住宅东夏房,拓宽了通行道路。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 方 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当遵守 。
2.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宅基地批划事项进行约定,原告可依有 关规定申请批划。
3.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产生纠纷,属地役权纠纷。被告在姚 建 民东夏房拆除后,利用姚建民的宅基地通行,方便了出行, 得到了便利。姚建民确因住宅减少,且没有新划宅基地,受 到了实际损失。被告做为受益人应当对姚建民受到的损失给 与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比照房屋租金按每年1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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