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的调研报告

08本科法学金伟标曹隆焕胡晓宁杨芝莉陈跃俊金斌武【摘要】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中国的宗族势力有着国家政权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宗族势力与地方政权、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与其族人的社会生活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受民主政权抑制,其影响力才有所减弱。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推行农村村民自治政策的出台实施,农村的宗族势力悄然复兴,并逐渐扩大影响,有的甚至可以左右基层民主选举与政策的制定。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下,宗族势力死灰复燃,我们需要学会理性地去面对宗族势力与法治社会的冲突,从而更好地推进农村社会正常、稳定、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农村宗族势力权威冲突引导

一、引言

《世纪风采》2010年第3期中有这么一个真实故事,1926年,胡耀邦刚刚读完初小,正好赶上家乡方圆百里颇有名气的文家市里仁高小招生。胡家一远房长辈胡祖荣看胡耀邦聪明,一定要胡的父亲送儿子去应试,说“这孩子读书肯定有出息”。当时要交一块钱的报名费,可是家里拿不出来,最后还是找胡祖荣借的钱。结果,胡耀邦以第一名的好成绩考上了这所学堂。当时,胡氏家族七八十户人家没有一个是做官的,就连上过小学和中学的也很少,常常受到其他有权有势的大型家族的欺负。因此,胡耀邦考第一名的消息,令胡氏家族是兴奋不已。族人们在祠堂开会,决定由小宗族人结成的“久如会”支付胡耀邦上学的费用。

看完这则故事我们不禁要问,一个远方长辈为什么会这么关心胡耀邦的成长成才,而胡氏家族又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联合起来赞助胡耀邦上学,开会的地点为什么是选在宗祠?

其实,这是中华大地上自古就普遍存在的宗族势力在发挥作用。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致力于通过儒家伦理与封建宗法制的结合,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社会等级秩序,利用农村的宗族势力巩固封建社会的基层统治,宗族势力在农村的影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因此,研究当代农村宗族势力的作用与影响,对于当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生活和农村社会影响的实际情况,我调研小组的成员在温州市瓯海区陈岙村,苍南县营垟村、横浦村,永嘉县前三村、岩头村这5个村庄共发放了80份问卷调查,其中回收且有效的为77份。本次问卷的调查地点:都属于温州偏远或城郊典型的贫困村,村民传统观念较重。

调查对象:上述5个村中的村干部及普通村民,以男性为主,所从事的职业有村干部、务农村民、村中的一些商品零售商、牲畜养殖户、建筑工人和餐馆经营者等,年龄从18至70周岁。

二、宗族的概念与历史

宗族亦称“家族”、“族”。指父系单系亲属集团,以传统的血缘关系联合起来的人类共同体,也是聚族而居的地缘单位。

黄仁宇在《中国大历史》中指出“自周朝开始,封建与宗法关系结为一体。每个诸侯的疆域内,必有宗庙,它成为地区上神圣之殿宇。”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的起源,亦与家族、宗族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的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因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深刻地认识到,“提倡家族团结”在农民大众之中构成基层组织的重要性,他们都希望通过加强儒家伦理与封建宗法制的建设,从而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社会等级秩序,进而利用各种农村宗族势力来巩固封建社会的基层统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早年通过在湖南、江西调查,就指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他认定族权是中国革命的阻力和革命的对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也都把宗族势力作为打击对象,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在国内的地位和活动也不再合法。然而,宗族势力虽然得到抑制却并没有消失,解放后至改革开放这段时期的宗族势力变得隐蔽,且仍保留了其有限的组织和协调功能。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和政治体制的转变,特别是人民公社的取消,公权力对农村宗族势力的高压解除了。于是,有着几千年历史和文化积淀的宗族势力悄然复兴。农村宗族复兴的主要表现为祭祖联宗、编纂族谱、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于是我们便会惊讶地发现,虽然国家现代化的步伐不断前进,国家法治化建设也不断推进,但象征着封建守旧的宗族势力也越发膨胀,纠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并未消失。在广大农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依旧占很大比例。农村生产力不高,生产条件落后,现代化发展步伐缓慢,村民的社会生活相对封闭。所以当村民进行着如婚丧嫁娶、盖房以及一些农事活动时,宗族成员自然就成了可动员的有效的社会资源。其次,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个体生产经营,单个家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需要支持或帮助,而宗族成员间在这时便自然而然的发挥了生产互助的作用。根据沉石在《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中的调查,血缘关系仍是农村最重要的可利用互助资源。

(二)中国传统文化是农村宗族势力延续和蔓延的思想基础。孟子有言:“无父无君,禽兽也。”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分“长幼尊卑,贵贱有序”,而农村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以礼治秩序为特征,主要依靠宗族长老的权威、教化以及村民对社会规矩的熟悉和传统习惯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保证。而这些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现代农村社会的意识形态,同时成为了宗族势力在农村发展的思想盾牌。

(三)村民自治制度尚未成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1998年才正式开始实行。国家政治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减弱,这给了农村的宗族势力得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并且越发有所作为。本次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在被问及“你觉得下列哪个组织对你生活的影响比较大”时,村民们认为影响最大的是政府,占38%;紧随其后的便是宗族,占35%;而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代表的村委

会,被调查者觉得影响最大的只占到了27%,由此可见,在当代农村社会,宗族势力的影响力并没有完全让位于国家政权。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的村落,宗族势力利用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出现了宗族势力不受法制约束的局面,有的甚至代替了国家公权力成为村落的实际权力组织。我们国家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农村宗族势力对基层组织的影响

(一)对基层民主选举的影响

199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有力的推进。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的程序和组织,一般都由上一级政府部门一手主导和规定,村两委充当重要的组织与协调角色。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一般都能正常有序的进行,只是诸如人为的操作与贿选等时有发生,偏激的地方甚至发生过械斗。

对于选举的形式,农村的宗族势力并不太关注,但它对选举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及选民的投票发挥着微妙的作用。本次调研的问卷调查中,村民们在被问及“村委会选举的时候,以下候选人,你更愿意把票投给谁”时,多数村民会在投票时把宗亲血缘的因素考虑在内,有40%的被调查者选择“同姓的族人,因为有血缘关系,将来好办事”这一选项,另有44%的被调查者则是“看大多数人选谁就跟着投票给谁”。在很多农村,宗族大多是聚居而住,地缘性和血缘性非常强,村民与宗族往往关系紧密,因此村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也都会把票投给本族的候选人,希望能选出维护本族利益的“代理人”。但传统上的贤人观念也是存在的,村民们包括宗族的大家长在推荐或投票的时候,也会考虑候选人的贤能及口碑。故在一般的民主选举中,即使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也是能够选举出合适的人选组成村委会。而且选上来的人一旦有了宗族势力的支持,其日后在村里的管理工作也会更加方便。只是,它的一个弊端是可能会发生为维护本族利益而欺压小姓族群的现象。

本次我们调研小组专门走访调查的文成县龙川乡中村,该村面积约62500平方米,人口1102人,人均GDP4000元。龙川乡临近文成县城,正好处在快速现代化发展的城镇和地形封闭发展相对滞后的山村之间。中村是龙川乡三大村庄之一,村里有三大姓,分别是赵、陈、黄,其中赵姓为大姓。而我们采访的村长赵士林也告诉我们,他是三年前竞选当上村长的,中村的前任村长是他的一个亲戚,由于其两个儿子都常年在外地经商,换届选举时,就推荐他竞选村长。从赵村长的口中,我们也了解到,中村的村长人选历来一般由赵姓族人当任,村委会一般也由赵陈两姓掌控。而小姓黄姓在村里的村干部甚至还是在前些年村选举时乡镇下派的工作组指示要发展的,黄姓在村里到现在也只发展了一名党员干部。

中村的村长赵士林有高中文凭,在村里合伙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经营一个草莓基地,一年有不少的收入。他的文化素质、精明能干的头脑还有在村里良好的口碑是他竞选村长的资本,但他最终能顺利当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姓赵。

(二)对基层政权权力运作的影响

宗族势力与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三种关系是:1、村委会主管,宗族势力起辅助的作用;

2、村委会与宗族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这两种关系;

3、村委会和宗族重叠型。

王兆军所著的《黒墩屯--------一个中国村庄的历史素描》指出:宗族势力在农村是一股不大不小的力量。说不大,是因为宗族不能合法的代表什么;说不小,是因为村委会要想把政令贯彻下去,完全不考虑宗族势力的影响是不行的。一事当前,如果能将大家族中那些有影响力的人说服,事就比较容易做好。否则,就会产生诸多麻烦。

宗族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它可以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很容易地动员社会力量去完成一件事而且发生在农村的纠纷也能够通过宗族的调解得到很好的解决,它的这一功能是农村稳定的保障。但我们也须清醒的认识到宗族势力这一作用也易使一些矛盾升级从而给基层组织带来不小的麻烦。有的宗族仗着势力庞大,挑拨离间干群关系,蔑视法律法规,有的甚至联合起来暴力抗法,公然凌驾于基层政权之上。如搜狐新闻网上有这样一则新闻:2006年,江西万载县龙、丁两个宗族因墓地起纠纷,万载县株潭镇的龙姓不顾潭埠镇池溪丁姓的反对,纠集近千人准备强行前往池溪村虎形山举行祭扫活动,并在龙姓祠堂打灶做饭,还预备了铁棍钢管等不少凶器。潭埠的丁姓也动员了数百名群众,手持梭镖、砍刀等严阵以待,双方还到处串联同姓同宗人帮斗。4月26日一早,事先得到消息的万载县政府组织260多名警力、500多名机关干部赶到株潭和潭埠,成立了现场处置总指挥部。在宜春市委的统一调度下,由宜春市公安局和周边县市抽调的400多名特警、武警等警力也赶到了现场。26日上午10时左右,株潭龙姓600多人扛着旗帜,手持凶器敲锣打鼓强行冲过了公安人员的第一道防线,又先后3次冲击第二道防线,部分带头闹事者还用铁棍等殴打公安人员。现场总指挥部果断下令,依法将2名为首分子当场抓捕,龙姓队伍这才一哄而散。到27日止,警方共收缴铁棍、刀、梭镖等凶器200多件,拘捕和传讯近10人,迫于压力,丁、龙两姓的会长等人均投案自首。

四、基层公安工作中如何应对农村的宗族势力

(一)正确看待农村的宗族势力

1、充分认识农村宗族势力的积极作用

就像我们应正确看待宗教势力一样,宗族也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而产生的。宗族势力虽然是封建残余,但以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村民们的思想文化程度,宗族势力的经济和思想基础都还存在,并且短时间内,它得以滋生的土壤并不会消失。宗族势力在广大农村的存在,有它消极的一面,也有它积极的一面。对于它的积极作用,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加以利用:

(1)根据本次问卷的调查,在被问及若要在农村宗族势力要修建祠堂或举办一些祭祀活动是获得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和支持的,有73%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为这些活动捐钱。宗族势力有着天然的号召力,在组织上它能使大多数的族众在血缘的召唤下形成一个整体,必要时在诸方面达到行动上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的公安机关应该对此类活动进行把关,统筹安排,建立完善的登记审批制度,设立必要的程序,宗族活动的组织者要负责,同时也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具体的民警个人,保证宗族活

动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的安全进行。而且如果我们能对宗族势力加以引导,使之在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发挥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等于无形中我们加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就像都市化了的城市社区一样,宗族势力的也必将越来越淡出村民们的生活。

(2)发挥农村宗族势力对各种矛盾的调节作用。宗族都有自己的权威,对广大族众有较强的约束力。中国的农村历来是法律难以延伸到的一个角落,而农村的宗族势力在村内部有时也能发挥协调各方,缓和矛盾的作用。在农村,许多的小事都有可能引发民事甚至刑事的纠纷,在这一情况下,村委会往往会请村里的调解委员会的人前来处理。他们最常用的方法是将双方找到一起,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充当调节人的,往往是村干部或是族群中具有较高威望和品质的人。宗族的协调功能是一种以宗族权威为主体、以乡规民约为基础的,协调宗族内部关系、调解族内纠纷的功能,它常常能与村委会一道解决农村的纠纷,化解矛盾。

(3)费孝通在《乡土中国----<无讼>》中举过一个例子,说有个人因妻子偷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在现代法律看来是没有罪的,而殴打他人是有罪的。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胡作非为,法律却还要去保护他。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农村法治秩序建设还不成熟不完善,农村的思想观念也还没有改变,而如果不考虑农村的客观条件和现实问题,硬生生地把法律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然发生了。而此时,宗族势力就可以大有作为,用他们固有的一套价值标准仁义善恶的标准,惩恶除奸,保证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宗族势力其实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宗族对族人的诫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宗族的这一教化功能以传统儒家的道德人伦为核心,其中“孝父母,睦宗族,尊老爱幼”是主要宗旨,教化族人们要相亲和睦,互助互利,做事重仁义,行善积德,这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本次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宗族的族规对87%的被调查者会发生作用,其中表示会尽量遵守的达到37%,这也告诉我们,宗族族规在乡间的影响还很大,我们不妨让它发挥作用,作为在农村推广法制的过渡期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保护膜。

同时,宗族也能够很好的传承乡间传统礼俗,“以形式多样的宗族活动为载体,唤起广大族众历史感、道德感和归属感的功能。在乡村社区,宗族活动都是传承村落家族文化的有效形式,如赛龙舟、祭祖、修族谱祠堂、婚丧嫁娶等等。”

2、充分认识到农村宗族势力的消极作用

农村宗族势力的积极作用对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对于它相对应的消极作用,也要加以抑制:

(1)宗族的具有较强的内部凝聚、相互依靠和群体自我保护,这一内部功能与对外抗争的意识结合在一起在个别情况和条件下也会产生一些极端的负面作用,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5%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家族利益受侵犯时会支持家族采取行动,其中,表示为了

家族的利益会直接参与对抗的达到了28% ,有57%的被调查者表示“为了家族的利益,我会支持但不直接参与”。前述案例中龙丁两姓族群因墓地纠纷聚众械斗,政府多次劝阻无效,他们公然挑战政府和组基层织的权威,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认为,无论是宗族势力积极或是消极的功能在发生作用时,一旦发生它与基层政权的权威相冲突的情况,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抑制其进一步膨胀,维护人民民主政权的权威,就像案例中处理的一样,该控制的控制,该法办的法办。

特别是对于一些势力庞大的高危宗族势力,平时就应该要注意对其进行教育和劝导,多管齐下,软硬兼施,紧盯严防。它一旦触犯法律,就该严厉打击,毫不手软。

(2)根据我们调研小组所查阅的所有资料,发现所有的宗族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

其与生俱来的小团体主义。所以它虽能起到协调利益、调解矛盾的作用,但一旦这个矛盾是与外界相关联的,维护“自家人利益”的护短的行为就可能发生,从而导致矛盾升级纠纷更加复杂化,使解决的途径更加艰难。而且就算家族内部的矛盾,也往往不是那么简单的被“和谐”掉,一个宗族内也分各房族,分有大家和小家,各房各家也都有着各自的利益,宗族长老们在调解内部利益和纠纷时也不一定会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因此,对于宗族所发挥的的调解纠纷平衡利益的作用,我们认为适当的行政性和法律性的权威的介入和监督还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次问卷调查显示:在产生纠纷时,被调查者愿意找派出所民警来调解的占到了52%,占最多数,愿意找村委会来调解的占29%,而原本被认为有效率且成本低的宗族内部调解的只占到了19%,这也充分地表明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宗族势力解决纠纷固然有效率且成本低,但也免不了会出现偏袒,而且无论是调解人或是被调解人往往都会在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里出现两难的局面,也许会使得矛盾发生微妙且复杂的变化,问题往往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大多数村民也已经接受了民警援引法律、走程序来解决纠纷,他们可能认为这样更加公平,解决矛盾后更加有保障。这也对我们的基层民警提出了现实的更高的素质要求------要学会做好群众工作。

(3)宗族虽然对其族人有着很好的教化作用,但传统宗族文化中的封建等级观念和道德伦常色彩很浓。少数人以续家谱、攀宗亲、“拜把子”等活动拉帮结派,搞目光狭隘的小团体主义,修祠建庙和祭祀活动规模越来越大,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加大了农民群众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村民的思想文化素质进步。有些地方的宗族势力甚至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阻碍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破坏农村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被调查者抓到一名小偷时,他们的做法是多样的,虽然选择叫送派出所的占到多数,但也只占到了39%;有1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先把他交给族里有威望的人,由他们讨论如何处置”,24%的被调查者表示“念在同族同宗的份上,这次就先警告他一次,饶他一次”,把小偷交给村委会的占22%。在社会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温州地区的农村,村民们在遇到相关案件的时候,并不是个个都相信政府公权力和司法,他们处理的方法多种多样,甚至仍然有一部分被调查者会采用古老的办法,把问题交给长老解决,基层的派出所和司法机关似乎并没有得到村民完全的信任。

(二)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宗族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宗族性事件,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要求,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依法妥善进行处置。处置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的原则。既是掌握事件动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及时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3)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注意工作方法。(4)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处置中应把握好局势,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重点打击煽动群众滋事的策划者和“挑头扛旗”者。

(三)如何引导宗族势力,使其为基层公安工作服务

1、作为公安机关,首先要对宗族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要多和宗族成员接触,摸清宗族的底细,多了解宗族成员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有威望的长老,主要的带头人,这样才能在遇到宗族事件时,快速提出合适的对策,妥善处理,维持农村的稳定。

2、在日常的公安工作中,要以理服人,要讲道理,要树立公安机关工作的威信,提升公安基层民警在宗族成员当中的地位,树立良好的口碑,要受到宗族成员的认可,打好牢固的群众基础,做到这点,在开展公安工作的过程中,就可以得到宗族成员的支持,广大宗族成员的力量是巨大的,得到宗族势力的帮助,警民合作,更好地农村的治安稳定工作服

3、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和保障机制。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作用。切实贯彻好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的施行,加快健全农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建设农村各种福利组织和机构,通过各种现代化的科学的制度来保障村民的权益,从而减少村民对宗族势力的依赖性。

4、高度关注并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要坚持宜粗不宜细原则,慎重处理村与村、姓与姓之间的权属问题。做到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以和为贵,不纠缠问题的细枝末节。二要坚持宜实不宜虚原则,快速处置涉及宗族问题的纠纷。应树立宗族纠纷无小事的观念,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置,领导靠前指挥。

5、加大普法力度。要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事务由注意依靠行政管理向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宗族性群体事件的“第一道工序”来抓,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结合乡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把农村各场所变成预防宗族械斗等群体性事件的普法阵地,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

总之,我们调研小组一致得出的结论是:以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农村现阶段的社会生活条件,村民对宗族的“认同感和依赖感”还很强,短时间内我们没有办法完全从根本上除去农村的宗族势力及其影响。运用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辨证地认识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中的正反两个方面作用,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宗族势力的发展和积极地引导宗族势力发挥作用,做到扬长避短,使之服务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服务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而当农村的经济文化得到一定发展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文化素养提高了,农村法制化建设趋于成熟,到那时宗族问题将自然而然不成为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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