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陕西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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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征求民意、汇聚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王富刚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保护第八章监督与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渭河流域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河道管理以及生产、建设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防汛抗洪、岸线保护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渭河流域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一、水资源管理制度陕西省实行了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渭河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渭河的水量分配、水质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

1. 水量分配制度为了合理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了水量分配。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将渭河的水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确保各个行业和地区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2. 水质监测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质监测制度,对渭河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渭河的水质达标,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3. 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利用。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确保渭河的水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流域治理制度为了提高渭河的治理水平,陕西省实行了流域治理制度,对渭河的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

1. 生态保护制度陕西省制定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制度,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建立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基地,加强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渭河的生态系统能够健康发展。

2. 污染防治制度为了减少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陕西省实行了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治理。

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渭河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3. 水土保持制度为了防止渭河流域发生水土流失现象,陕西省实行了水土保持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动农田水利建设,保护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渭河水利工程的管理,陕西省实行了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渭河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1.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

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洪安全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第七章渭河生态区管控第八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十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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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化肥等企业和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2、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归属的集团公司。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凡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未来1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八条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建成生产,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0日内,应当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未来2
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环境目标,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作为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
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3、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装置或者有安装计划。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要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限期治理计划,并经审定和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完成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未来3
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发生资产重组、兼并、租赁、转让单位的排污量不得超过原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第二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并记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情况,长期保存,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
未来4
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单位发生变更、资产重组、租赁、转让等情况,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理。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罚。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许可证的,依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排污许可证审批文件,收回证件。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淘汰产品和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及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越权审核发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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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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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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