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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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篇)

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抗辩事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抗辩的理由,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2. 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3. 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4. 损害赔偿的减免事由。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自身过失:自身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

例如,《民法典》规定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1. 自身过失: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事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3. 第三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第三人过错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四、特定侵权责任下的抗辩事由1. 被侵权人同意:在特定侵权责任中,如果被侵权人同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抗辩事由相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一、引言侵权法作为规范民事权益保护与责任承担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被告在诉讼中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所提之事由。

本文将对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各种类型的抗辩事由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公众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二、侵权法基本概念及抗辩事由的含义侵权法是指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为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他人权益、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错。

而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所提之事由,旨在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三、抗辩事由的类型与具体分析1.正当理由:包括自卫、紧急避险等。

正当理由是指被告在面临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2.合法权利:如知识产权、物权等。

当被告的行为涉及原告的合法权利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抗辩事由。

3.豁免责任:如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宗教团体等领域,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享有豁免责任。

4.意外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自然灾害、第三人行为等。

5.受害人过错:当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时,被告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6.第三方过错:指除被告和受害人之外,第三方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

被告可以据此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抗辩事由在侵权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避免无辜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并作出公正判断。

五、我国侵权法中抗辩事由的规定及实践案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抗辩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自卫、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以及受害人过错、第三方过错等情形。

在实践案例中,抗辩事由的运用有助于澄清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引言侵权法是一种保护个人及其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在他人侵犯自己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事由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以免责任或减轻责任。

本文将探讨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过错责任分配等。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即将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害,即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进行的,不能是事后的反击。

3.必要性:被告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二、合法行使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但是被告主张自己是在合法行使权利。

合法行使权利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权利: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该权利是依法赋予的。

2.合理性: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即合法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符合以上要件,那么可以主张合法行使权利,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三、过错责任分配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分配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分配原则,当原告和被告在侵权行为中都存在过错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

过错责任分配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1.过错程度: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责任的分配比例。

通常情况下,过错程度越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重。

2.赔偿比例: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的判断来确定赔偿比例,将责任分配给原告和被告。

过错责任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责任,但是被告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辩解机会,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和过错责任分配是常见的抗辩事由,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行 为,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 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与
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娱乐等活动,加害人可以主张自甘风险抗辩。
风险自负
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承担,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职务行为
执行职务
加害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授权行为
加害人因授权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具体情形
意外事件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在判断意外事件时, 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外 事件的构成要件。
特殊的抗辩事由
03
法定免责事由
01
02
03
受害人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存在明 显过错,加害人可以据此 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人过错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第三方 造成的,加害人可以主张 免除或减轻责任。
适用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01
抗辩事由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等。
不得滥用抗辩权
02
当事人不得滥用抗辩权,故意制造抗辩事由以逃避法律责任。
受诉法院自由裁量权限制
03
在适用抗辩事由时,受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
行裁量,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THANKS.
VS
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的情形多种多样,如地震、洪水 、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 事件。在判断不可抗力时,需要考虑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故意、非过失、非可 归责于任何人的事件。在侵权责任中, 如果损害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则侵 权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进行抗辩,免 除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在两家⽣活中,侵权⾏为是⾮常普遍的,发⽣侵权⾏为后,造成受害⼈损失的,受害⼈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侵权⼈对于受害⼈主张,可以⾏使抗辩权,那么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侵权⾏为的受害⼈主张侵权责任时,侵权⼈酌定抗辩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不可抗⼒、第三⼈侵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可抗⼒】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百⼋⼗⼀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千⼀百七⼗五条【第三⼈过错】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当事⼈协商⼀致,⽤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案件的被告⼈,对起诉⼈的侵权主张进⾏抗辩的,抗辩的事由有多种,例如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不可抗⼒造成侵权、第三⼈过错造成等。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与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8条)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

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34—40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

阻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如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34—41 李某与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

——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4—42 张某被歹徒持枪抢劫,李某见状冲上去夺枪。

争抢中歹徒被打死,李某亦受重伤。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适当支付医疗费?——有权。

只是本案没有明显的受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当人们故意侵害他人导致其权益受损严重时,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包含了什么,那么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一)侵权责任的形式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如下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为人应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表现为国家对被侵害的权利所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

(3)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的,但又不限于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2、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原物;(5)恢复原状;(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赔礼道歉;(8)赔偿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

(2)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理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当防卫必需具备以下前提:须以损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防卫具有需要性和紧迫性;防卫必需针对犯警损害人本人;防卫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因紧迫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以恰当抵偿。

紧迫避险采纳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迫避险人理当承担恰当的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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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地行使私权 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对应,行使私权行为虽可能 造成他人一定损害,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 为责任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私权行使应具有正当性,除有 法律依据、符合公序良俗外,私权行使不得超过必 要的限度,否则不得主张对他人损害的免责。
三、自力救济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 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 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 体现于 “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②目的 条件。③时间条件。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 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
(三)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在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 其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也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对 此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自助行为也有条件限制:须为情况紧急 不能请求公力救济或公力救济非常困难时,自助行 为始为合法;另外,自助行为也要有限度。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 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 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 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为故意者,行为人得 就全部损害责任为抗辩。受害人为过失的情况下, 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 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为减轻责任之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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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1. 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 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 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 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④避险行为不能 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 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 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 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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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普遍 理由。 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 类。 关于意外事件是否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学者 有不同的观点。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 偶然发生的事故。以意外事件作为责任抗辩事由值 得商榷。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①正当防卫是针对 非法侵害行为实施的,其所贯彻的思想是“合法 不让非法”;而紧急避险则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 侵害,其制度的本旨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两 个利益衡量的结果。②正当防卫主要针对来自人 的侵害行为,紧急避险还针对包括来自自然的原 因引起的侵害。③加害的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 侵害人本身,后者则是对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而 且通常不得针对人身权益。④因在必要的限度内 的防卫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责任,而紧急 避险中对第三人的损害要适当补偿。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人对损 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人过错,也属于因果关系链条中断情况, 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自当排除 行为人责任,如果第三人过错与行为人甚至受害人 的过错交织在一起,则应在分析各自原因力的基础 上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是行为人得为责任抗辩的情形,不 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也体现于特殊侵权责 任中。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第一节
正当理由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 律授权,在必要时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作 为责任免除事由的执行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合法授权。 2.须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实施行为。 3.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须为必要。
四、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是指明知有危险存在,而甘愿冒险实 施的行为。在自甘冒险的情况下所为行为造成其损 害,应由其本人承担,从而是使其他人承担责任的 抗辩事由。最典型者为体育比赛。
五、受害人允诺 受害人允诺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某种对其权益 损害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 对允诺范围内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需注意的是:①此允诺不得违反强行 法规定,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②受害人允诺与合 同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在合同领域, 不得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 下致人财产损失为免责条款,在合同之外,则要视 受害人是否承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而 定。 甘冒风险中的损害仅为可能发生,而受害人允 诺的情况都是对一定会造成的损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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