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见。
出了完善保险公 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 各保险公 司
和资产管理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治理 结构建
设。 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 内外上市等方式, 不 断优化股权结构 。 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强化董事会和 董事 的职责 , 董事会要对保险公 司的内部控制、 险 风
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要规范管理层运作 , 强化总精
算师等关键岗位职责。
税限额 内, 依次减免 营业税 、 市维护建设税、 育 城 教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动力。 建立内控评价机制 , 索建立 内 探 部审计责任人制度 ,构建 内部 审计与 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要强化制度 的
执行力 , 做到政令畅通 , 令行禁止, 确 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 的全
过程和各个环节 ,落实到基层。 下 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新政出台
保险 公司治理有童可循
《 实施意见》规定 ,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 中
介、典当、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商贸企业,劳动就 、 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 企业 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 惠 政策 , 每名下 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 年。 国有大 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吸纳原企业富余 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 % 以上 ,从事工程总承 O 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以上 ,符合条件 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 o 收优 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8.03•【文号】劳社部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财政厅(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二)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3435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
限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财税[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位 及相关资料 一式 3 报省厅 劳动工资处 备案 . 同时发送 份
电子 邮件 ( D Z @1 6 O 。 L G C 2 . M) C
五、 切实加强领导 。 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 和完 善劳动力市
场工 资指导 价位 制度 , 是进 一步转变 政府 , 工作职 能 、 全企 健 业工 资收入宏 观调控体系 、促进企业完善收入分 配制度的一 项重要措施 。为此 .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
四 、 时 发 布本 地 劳 动 力 市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信 息 。各 地 一 及
实施过 程中 . 高度重视 , 加强领导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 断推 不
进 统 ~ 规 范 的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二 0— 0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执行 至 2 1 0 0年 1 2月 3 1日。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 日
数 目. 增加发布职业 ( 工种 ) 的数量 。对 目前 国家规定的须持职 业 资格证书 就业 的 8 7个工 种( 业 )见 《 用技术 工种从 业 职 ( 招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对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的 基 础 性 调 节 作 用 .推 动
企业深化 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引导企业 合理确定 职工工资水
计、 工资及 劳动力 市场工作 的部 门要合理 分工 , 密切 配合 , 齐
心协力做好劳动力市场 工资指 导价位 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三 是各地要通过金保工程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 费或其 他措施 。 保证必要 的工作经费。四是要加强 与当地统计部门和 有关企业 的协调沟通 . 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 将有关基础数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8号【发文日期】2006-01-18【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释:参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为贯彻落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Σ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
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
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Σ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年度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规定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第一、二条,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同时废止。
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附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关联知识: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