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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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兰政发〔2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主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市审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作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市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凉府办函〔2005〕176号)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西昌市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安排,通过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应审项目的聘用中介机构,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审计局与聘用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审计合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一)资料收集与交接;(二)初审;(三)对账与签证;(四)出具审核报告;(五)市审计局复核;(六)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1第二章资料收集与交接第五条资料的收集与交接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审计局要求提前准备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市审计局在指定地点召集相关人员当场清点、交接,并填制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原则上资料应一次性收齐,如工程项目类型特别复杂或规模特别庞大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同意可以分阶段收集资料,但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未报送内容及预计报送时间。

第七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发现遗漏应及时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补报。

建设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补报资料,并填制移交清单和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第八条资料收集完毕后,聘用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组,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联络。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量。

第九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初审阶段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审阅资料,熟悉情况;2(二)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踏勘;(三)工程量的计算和初步核定;(四)价格和费用的初步核定;(五)计算出初步结果,编制初审报告并提交市审计局;(六)其他初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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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
“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
“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跟踪审计简易操作规程

盐城市审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操作办法(试行)一、跟踪审计项目确定的原则政府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二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项目;三是市领导交办的重点项目。

二、跟踪审计采取的方法1、跟踪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一般来说,在项目前期准备和竣工决算阶段可以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阶段应采取就地审计和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2、跟踪审计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批复之后(重点建设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在前期决策阶段介入)。

跟踪审计应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同时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后,作为审计组与建设单位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正式发给建设单位。

3、审计通知书发出后,由审计组召集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跟踪审计交底会议,向参加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公布跟踪审计实施流程,明确跟踪审计资料报送要求,宣布审计工作纪律。

4、审计组聘用人员要在审计机关指定场所集中办公,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聘用人员进行考勤考绩。

5、审计组应根据项目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6、审计组成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及签证、特殊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等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特别是隐蔽工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对监理工作质量实行必要的跟踪监督。

7、审计组可视情况,周期性地对工程财务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拨付、财务核算、管理费用支出、材料设备采购及出入库等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项目竣工后,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

三、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和主要内容(一)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

审计组应对以下重点环节实施重点跟踪:1.工程承发包。

对于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信息发布方式等招标资料,在正式发布前报送审计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计组要派员参与工程开标、评标,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经有权部门书面批准不招投标和不需要招投标的目,审计组应对发包方式、程序、步骤、施工单位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第一篇: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梁平县人民政府《梁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日志、质量评定单等);(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九)“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等;(十)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质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第六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量化反映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七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八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收集审计证据应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尤其应注意证据的相关性,应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相关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审计取证和签证。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增补其它补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

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坚持每日编写审计日记。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及时补记。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在审计日记中注明情况。

(二)连续多日审查同一项目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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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

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六条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对象,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成员名单;(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条跟踪审计设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l.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

为区别于审计终了时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分期报告采取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暂试用审计组名义制发。

对建议事项较为重大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发出。

必要时可由审计局下发审计建议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2.审计意见和建议;3.被审计单位意见;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向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定单结合,在最后一期审定单盖章时将具有汇总数据的审计征求意见书一并交于施工单位盖章。

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定文书。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l.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意见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5.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6.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7.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8.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9.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

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

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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