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哎呀,说起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
你想想,两个本来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儿闹得不可开交的人,现在要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这事儿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不那么容易。
首先,你得先去法院立案,对吧?立案的时候,你得把你的诉求写得清清楚楚,还得附上各种证据。
这就像是你去超市买东西,你得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还得带上钱。
立案之后,法院会给你发个通知,告诉你啥时候去调解。
调解那天,你可得早点儿去,别迟到。
迟到了,法官可能会觉得你不重视这事儿,那可就不好了。
到了调解室,你会发现,那里的气氛和法庭可不一样。
法庭里,大家都板着脸,严肃得很;调解室里,气氛就轻松多了,有时候法官还会跟你开个玩笑。
法官会先让你们双方说说自己的诉求,就像是在饭桌上,你跟朋友聊天一样。
你可能会听到对方说:“哎呀,我那天就是一时冲动,没想那么多。
”或者你会说:“我也不是故意的,就是觉得不公平。
”法官会在旁边听着,时不时地插句话,引导你们往和解的方向走。
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会提出一些建议,比如:“你们能不能各退一步,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这时候,你可得认真考虑,别一意孤行。
毕竟,调解的目的就是让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那最好不过了。
你们可以握手言和,然后法官会给你们出具调解书,这事儿就算结了。
但如果调解不成功,那也没关系,至少你们都尽力了,接下来就是正式的诉讼程序了。
调解结束后,你可能会想:“哎呀,这事儿终于解决了,以后可得长点儿记性。
”或者你可能会想:“哎,早知道就早点儿调解了,省得闹到法庭上。
”总之,诉前调解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双方的配合和法官的智慧。
虽然过程可能会有些波折,但只要大家都能放下成见,心平气和地沟通,问题总会有解决的一天。
就像生活中的小矛盾,只要我们愿意坐下来好好谈谈,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有哪些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有哪些(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
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的机制。
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也被广泛使用。
院庭前调解有利于减少不必有的资源浪费,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虽然院庭前调解拥有众多好处,但是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是要留意的,不能盲目进行。
下面将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注意事项。
一、法庭前调解具备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民诉法》设立专章,即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调解。
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而且并没有规定在哪一阶段才能调解。
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事实上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1、庭前调解的适用法院庭前调解的适用条件有二:其一,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其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
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常见的庭前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况:1、立案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此即表示,对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并同意调解的,可立即进入调解。
在此阶段调解,可更大限度节约审判资源。
该阶段的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一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
由于该阶段以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利为原则,所以,为避免手续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解决案件时,要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主持调解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名单,并详细交待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审查其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对在立案后答辩期满前,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交专门简易审理组织或审理人员处理。
审理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对案件予以初步审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适用的案件有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类纠纷。
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
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
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庭前调解建议书范本

庭前调解建议书范本庭前调解建议书范本一、案件概述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的案件,法庭组织了庭前调解,并制作了以下调解建议书。
二、庭前调解经过1. 庭前调解的目的和原则庭前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争议双方的协商和妥协,解决案件,达到和解的效果,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
庭前调解需要遵守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参与调解的双方必须自愿并有共同意愿解决争议。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必须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保密原则:庭前调解的内容应保密,除非双方同意公开。
2. 庭前调解的过程庭前调解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双方陈述争议事实和诉求:双方分别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诉求,包括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2)调解员介绍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员向双方介绍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并说明调解的好处和可能的结果。
(3)争议双方协商: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进行协商,交流彼此的观点和诉求,并表达解决争议的意愿。
(4)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根据双方的意见和庭前调解情况,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旨在解决争议,达成和解。
(5)双方对调解建议的表态和达成协议:双方对调解建议进行表态,并讨论、修改调解方案,直至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制作庭前调解建议书: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庭前调解建议书,记录达成的协议内容。
3. 庭前调解的结果经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员的引导,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同意X。
双方同意X。
双方同意X。
三、庭前调解建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在庭前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以下建议:1. 建议一针对X,建议双方X。
2. 建议二针对X,建议双方X。
3. 建议三针对X,建议双方X。
四、调解建议的具体内容1. 具体内容一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庭前调解的结果,具体建议如下:原告应X。
被告应X。
2. 具体内容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庭前调解的结果,具体建议如下:原告应X。
被告应X。
3. 具体内容三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庭前调解的结果,具体建议如下:原告应X。
被告应X。
五、庭前调解后的法律效果庭前调解建议书为调解员向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并无法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概述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旨在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解申请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前调解。
2.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希望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等内容。
调解受理1.法院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委托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并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
3.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携带证据材料等。
4.当事人应准时参加调解,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法院。
调解过程1.调解员会就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解和确认,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2.调解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对方的陈述是否属实,并协助当事人沟通理解。
3.调解员会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引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4.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表示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应明确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调解协议的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达成调解协议1.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会向法院提出书面调解意见。
2.法院将根据调解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庭前调解的优势1.节省时间和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庭前调解更快捷、更经济。
2.维护当事人关系:庭前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在理性沟通中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关系。
庭前调解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认真听取调解员的意见,积极配合调解过程。
2.当事人应尽量客观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3.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4.调解员应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如何搞好庭前调解

如何搞好庭前调解当前社会中,以调解⽅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特别是做好庭前调解⼯作可以缓解⼈民法院的审判压⼒,有利于当事⼈⾃觉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搞好庭前调解?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搞好庭前调解1、即诉即调,⼀步到位。
当事⼈起诉后,审判⼈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作的根据和基础。
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2、上门服务,就地调解。
⽬前有的⼈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是怕影响双⽅感情,⼆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财⼒,异地打官司⼀去就是⼗多天,有的⼏个⽉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
诉前调解,审判⼈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平⽓和进⾏协商,通过审判⼈员耐⼼做当事⼈的⼯作,双⽅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不影响双⽅当事⼈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乐意接受。
3、⾼效率,快节奏,⼀竿⼦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次性解决问题。
⼀要解决实体问题,⼆是调解要⼀步到位。
调解的⽅法上:(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
如⼀次调解不成,让当事⼈长时间去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的,⽽是到处拉关系、说情,甚⾄阻挠;有的当事⼈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的挑拨、刁难,⽆事⽣⾮,当事⼈便故意把问题搁起来,或逼对⽅让步;有的当事⼈找代理⼈,钻法律的空⼦,吹⽑求疵,以种种借⼝搪塞,本应履⾏的义务也不愿履⾏了。
当然,找代理⼈是当事⼈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的纠纷有了代理⼈问题也解决的⽐较快,但有的适得其反,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越扯越激。
因为代理⼈总是要寻找种种理由为当事⼈辩护,有的甚⾄不顾法律规定,不顾问题的解决,故意将⽔搞浑;有的当事⼈为了躲债,逃避法律的制裁,⼀⾛了之,这些⽆疑给处理纠纷带来莫⼤的⿇烦。
诉前调解 建议

诉前调解建议
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10个关于诉前调解的建议:
1. 了解诉前调解的作用和优势:诉前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双方关系,达到双赢的结果。
2. 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选择经验丰富、公正中立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确保调解能够顺利进行。
3. 提出明确的调解要求:当事人应准备充分,提出明确的调解要求,包括争议的事实、诉求和解决方案。
4.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诉前调解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让一方占据过大的优势地位,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5. 主动沟通和协商:当事人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和协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6. 掌握调解技巧:调解需要掌握一定的沟通和协商技巧,包括倾听、理解对方的观点,提出合理的建议等。
7. 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决定:在调解过程中,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决定,不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
8. 灵活应对调解过程中的变化:调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事人需要灵活应对调解过程中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方案。
9. 签署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及时签署协议,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10. 遵守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协议的
内容和约定,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关于诉前调解的十个建议,当事人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可以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争议,达到和解的目的。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推进矛盾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纠纷,在正式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先行解决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推进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下列纠纷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七)涉未成年人校园纠纷;(八)涉民营企业纠纷;(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十)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等数额较小的纠纷。
第六条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程序前置无异议的,可以书面约定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前置的,可以书面建议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前置。
第三章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程序前置工作。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的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调解程序前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正式开庭前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前置的目的、意义和权利义务,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前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第五章期限与效力第十六条调解程序前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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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
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
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同时,随着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应当对传统的诉讼调解进行重新审视。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推行和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进行,构建庭前调解独立程序的观点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谓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由负责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行为。
此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行并得到推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在庭前程序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思想不重视,效率低。
这与目前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完全分离的“调审分离”的天然缺陷有关。
主观上,庭前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忽视庭前调解,加上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属于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击;再者,当事人也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庭前程序“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庭前调解没有兴趣。
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
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庭前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2、庭前调解工作基本完全独立于合议庭工作之外,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合议一下。
那么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庭前调解法官还是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掌握裁判权的合议庭呢?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这难道不是庭前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尴尬?3、客观上有的庭前程序的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调解往往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
出现这些问题,虽然有主观上人为的因素,但同时与庭前调解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的缺陷有密切的关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所固有的优点应是制度本身的设置能优化和调动各种审判资源,提高效率。
因此,对庭前调解程序进行规范显得非常重要。
一、各国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的模式。
当前,各国法院的庭前调解制度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立式,法院庭前调解程序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第二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结合式,法院的调审主体不分离,即庭前调解和庭审人员的身份竞合,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庭前的调解工作和庭审工作,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我国的传统调解模式亦不例外。
第三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离式,法院把庭前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相对独立的另一种诉讼方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目前在我国庭前调解程序的设立上有些作法也遵循了这种模式。
这三种模式都有自己的特色,而改革绝不是照猫画虎,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我国传统调审结合式的诉讼调解模式的基础上,融合庭审分离式的一些作法,建立一个符合法院制度改革发展规律,具有本国独立特性的民事诉讼庭前调解模式。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应具有的特性。
1、庭前调解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在对构建庭前调解相对独立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似乎忽视了在简易程序中构建庭前调解程序的合理性问题,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庭前调解机制,案件立案后不分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先进入庭前调解程序,由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这种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并纳入庭前调解程序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首先,有违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设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法意图。
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是一审中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并且规定了较短的审限。
其含义是方便审理,提高效率。
如果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前再加上一个庭前调解的程序,再安排一个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显然与民诉法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其次,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是基层法院受理,采取的是独任审判,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来看,面临法官断层的状况日益突出,在审判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应该设立庭前调解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基层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为民。
三是,独任审判案件的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不复杂,如一些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扶养等案件,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之间缺少了感情上的沟通与理解,从而产生积怨;还有一些事实清楚的民间借贷、人身损害等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结果皆有大概的一个预测。
审判人员直接介入案件的调解,主要是从情理的角度去说服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我们法官的努力,感动当事人接受调解,而发生以判压调的可能性比较小。
况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理,案件立案后直接交给独任法官,并不否定独任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的工作,独任法官尽早介入案件的调解,既符合最高院《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的要求,且与庭前调解的程序并不冲突,又能节省审判资源。
综上,简易程序中构建庭前调解程序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应仅属于普通程序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2、庭前调解程序具有其相对独立性。
庭前调解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调解程序与立案程序的分离,庭前调解是在立案后进入庭审前的一个预备程序中的工作,有的称预审庭。
庭前调解工作由预备庭或预审庭法官主持。
有观点认为,在立案庭设一个调解机构,专司诉讼庭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准备工作过程中或立案后的阶段介入庭前调解工作。
这种作法有两个弊端,一是与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的七日期限相冲突,在法院受理后到立案的有限期间内进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极小,设立立案前的庭前调解程序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是立案后由立案庭进行调解与立审分离制度的改革是不相符。
目前随着立审分离制度改革的深入,立案登记主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立案的工作主要是对案件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后即按审判流程转交各审判庭,因此,庭前调解其实属于审判庭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工作,庭前调解程序完全独立于立案程序。
同时,随着法院系统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深入,更多的观点认同于庭前调解程序属于庭前准备工作中的一个程序。
是一个与立案程序和庭审程序相对分离的有其独立性的一个诉讼中的程序。
庭前调解程序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其与庭审程序是相对分离的,即调审主体的相对分离。
要求庭前调解的法官不能担任同一案件的主审法官。
目的在于,防止调解主体可能挟审判权进行威胁或诱惑,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确保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调解,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三、规范庭前调解程序的几点建议。
1、从加强庭前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行思想教育,要在政治的高度上理解庭前调解的意义。
要让庭前调解法官充分认识到庭前调解工作不仅是一项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而是落实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要通过庭前调解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和保障作用,化解矛盾和纠纷,为群众办实事,缓解社会矛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准确把握调审主体相对分离的原则,对庭前调解程序法官进行重新定位。
调审主体分离的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意见,大多数意见认为,从目前我国法院实际情况看,调审主体不应分离。
这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但这种调审不分离的观点,既要结合我国法院审判实践又要立足于法院改革的高度来看,才能准确把握。
庭前调解程序中调审主体不分离应理解为只是一相对分离,即调解的法官不承办该案件但参加案件合议庭。
这样的做法有四个有利:一有利于提高调解法官和当事人思想上的重视。
庭前程序的法官因为要参加合议庭,对审判的质量负有责任,在调解中思想上会重视。
同时,案件当事人因为主持调解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对案件的结果有影响,心理上会更容易接受调解。
而不会出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觉得庭前程序法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庭前调解根本不予理睬。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审判资源,使得庭前工作与庭审工作的衔接。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合议庭在审理,应充分发挥每位合议庭成员的作用,而不能象过去那样合而不审。
所以,实行调审相对分离,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庭前调解程序中的调解法官,能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一位法官的职能。
增强诉讼的实效性、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有些案件调解的成功率高低与否,虽与调解法官的工作有很大关系,但与当事人的心理亦有密切关系,有的当事人因没有感受到诉讼风险的压力,更愿意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因为那样“心里有底”,所以漠视庭前程序的调解。
而如果是参加合议的其他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调解的心理便产生一定的变化。
加上调解法官在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中通过对案件法理的分析,会让当事人感受到接受调解对自己是有利的,最终选择调解,从而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四有利于保护案件的承办法官。
我们现在反对以判压调,而且在很多案件的调解特别是一些与当事人经济利益相关的案件中,调解法官可以在调解中通过法理的分析,向当事人预测判决结果提供参考,或对诉讼风险进行提示。
但因为该法官不是案件主审法官,也不是审判长,所以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以判压调的感觉,当事人也不会责难承办法官。
具体做法:从合议庭成员中确定庭前调解的法官。
如果立案庭立案时已确定合议成员和承办人的,按审判管理流程将案件分流到审判庭后,由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和承办人之外的另一名合议庭成员担任庭前程序的法官,由该法官负责庭前程序工作和主持案件的调解。
调解结案的,结案数统计在调解结案的法官名下,而非立案时确定的承办人名下。
如果立案庭未确定合议庭及承办人的,案件分流到审判庭后,由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担任庭前程序的法官,负责庭前程序工作和主持案件的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属于调解法官的个人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的,庭前程序结束后,由其他合议庭成员承办案件和担任审判长,案件属于承办人的结案数。
3、依法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权。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调解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并非必须以是以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基础。
因为,有些案件的事实无法查得清楚,即使法院庭审查明的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而非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另外,有的案件当事人都有过错,孰是孰非,分得太清,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