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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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提出个人的见解。

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有中国特色、局限性、完善、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繁多。

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受儒家“和为贵”、“中庸”、“息讼”等思想的深刻影响,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优越性,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往往不要求法官遵循刻板的规则或模式,而是授权法官以灵活的方式为他们分清事实和责任,公平合理的提出他们可以接受的方案。

调解的随意性使得当事人不必在程序上耗费过多的时间,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东大19春学期《民事诉讼法Ⅱ》在线作业1

东大19春学期《民事诉讼法Ⅱ》在线作业1

(单选题)1: 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 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 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 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 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正确答案:(单选题)2: 4、当事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内提交申请书。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正确答案:(单选题)3: 公开审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公开审理。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A: 一律公开审理B: 一律不公开审理C: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单选题)4: 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 王某诉赵某债务纠纷一案,起诉时赵某不知去向B: 李某诉王某授权纠纷一案,在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李某也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王某不同意C: 刘某诉郭某归还所欠房租款400 元,有欠条为据D: 陈某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现被发回重审正确答案:(单选题)5: 10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为(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正确答案:(单选题)6: 借用合同专用章或银行帐户引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当事人的是( )。

A: 出借单位B: 借用人C: 责任人D: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正确答案:(单选题)7: 下列事实中,哪一个不属于当事人免证的事实?( )A: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B: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一、问题之提出诉讼调解作为与判决并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实践中一直受到法院系统的重视。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数量增加的背景下,诉讼调解被作为一种解决手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只是由于实践中,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对于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审判,这种“调审合一”模式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

他们认为,在“调审合一”模式中,法官存在着强制当事人调解的天然倾向,审判者的身份使得法官存在强制调解的可能。

因此,他们主张“调审分离”。

但“调审分离”一定比“调审合一”优越吗?对此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但是调解能否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者是否具有权威,在实施审前调解的法院中,当事人因为审前法官没有裁判权而不愿枉费口舌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不少案件最终还是通过审理法官的斡旋而达成调解”。

①故在“调审分离”的状态下,能否达到调解的效果是有疑问的,甚至会浪费时间、精力,增加成本,因为被告为逃避义务,根本就不会与原告达成调解,而只是拖延。

客观上,确实存在法官强制调解的可能,但这种强制的因素正是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必需品,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没必要加以干涉,要①参见胡震远著,《论调审合一的正当性—多重视角的观察》,载《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和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304页。

相信法官处理问题的能力。

而且即使“调审分离”更优越,也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在“调审合一”未改变的情况下,本文从诉讼调解的实际运作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看法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的方式。

法官无论为何参与调解,肯定有法官(法院)的利益所在,不管这种利益是否系法律所要求。

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原告和被告三方相互作用、博弈的过程,由于三方主体的认知差异和利益差别,使得调解充满了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详细描述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细节。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就知 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达成协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技术鉴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
05
诉讼调解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并存
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将更加有机地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表达技巧
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模糊 和歧义。
引导技巧
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探 讨争议点。
调解协议的谈判策略
利益最大化
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折中妥协
在双方分歧较大时,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创造附加值
通过调解,为双方创造附加值,如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利益等。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远 程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
数据驱动的调解决策支持 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调解决策 支持系统,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分析失败原因
01
对调解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补救措施
02
根据调解失败的原因,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调整策略、加
强沟通等。
寻求其他途径
0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
议。
04
诉讼调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通常涉及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解决可以 维护家庭和谐。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事案件是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

针对这两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和调解纠纷。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分析并总结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区分的调解方法。

一、民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民事案件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之间产生的关于财产、人格、婚姻及家庭等民事关系的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涉及的权益较为广泛、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亲密并容易升级矛盾等。

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普遍采用的调解方法为利用调解委员会或者由法院调节调解。

1.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法调解委员会是指由法院指定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负责调解各种民事纠纷的机构。

该委员会常常具有各种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咨询和建议。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采取和解、调和、调节等方式,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该调解方法注重情感、理性等问题,不同于纯粹的法律上的裁决。

同时,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还会注意各方权利的平衡,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调解的调解方法法院调解是指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等择期进行的调解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调解分为开庭前和开庭后二种情况。

开庭前调解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意见及时完成案件的解决;开庭后调解是指在开庭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判决,从而达到及时解决案件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二、商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商事案件是指一般贸易、金融信贷、公司和企业等产生的纠纷案件。

该类案件特点在于纠纷内容复杂、资金较大、时间长等。

因此,在处理商事案件时,通常采用的调解方法是诉前或者诉中调解。

1.诉前调解的调解方法诉前调解是指在起诉前,由当事人在双方协商后,或者由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皆可接受的调解协议,并解决纠纷问题的过程。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处理方式及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有时会遇到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当事人或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此时,另案处理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司法策略。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的概念、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其意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另案处理的概念及适用情形另案处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当事人或多个争议焦点,法院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内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立案处理的一种诉讼处理方式。

其适用情形主要包括:1. 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当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院可能会将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处理。

2. 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

在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与其他当事人无关,此时可将其争议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处理。

3. 争议焦点复杂的案件。

当案件争议焦点众多且相互交织时,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法院可能会将部分争议焦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处理。

三、另案处理的处理方式另案处理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分案处理。

将原案中的部分内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立案处理。

分案处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针对不同部分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 合并审理。

将多个相关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以解决相互关联的争议。

合并审理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中止诉讼。

在原案审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另行处理的争议或事实,法院可以中止原案的审理,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案的审理。

四、另案处理的意义另案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分案处理或合并审理,可以针对不同部分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案处理有助于更好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汇报人:日期:目录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的程序•诉讼调解的技巧•诉讼调解的实践问题•诉讼调解的比较研究•诉讼调解的未来展望01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调解是一种自愿、平等、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判决、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协商性和效率性。

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性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性诉讼调解是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协商原则,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协商性诉讼调解具有较高的效率,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效率性诉讼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调解的原则依法调解诉讼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公平诉讼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尊重当事人意愿02CATALOGUE诉讼调解的程序当事人自主启动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启动调解程序,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对方提出调解建议。

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的启动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和协商。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加。

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和讨论,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交由法院审查确认。

调解的进行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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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以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的问题
①调审结合模式强化调解中法官职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的形似于我国法院调解的相关机制,如日本的“民事调停”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它们虽然也都在法院进行,并且主要由法官主持,但却均与审判程序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而我国的法院调解则是与审判程序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

法官双重身分的潜在强制力,容易造成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侵犯当事人权利。

②调解没有时间限制,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规定了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非程序化的倾向。

这可能造成诉讼拖延,加大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虽说为避免久调不决,诉讼过分拖延的情况,立法用审限限度对其进行了制约。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也就是说,原则上调解应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而我前面已经提到,由于调解中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极其浓厚,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也就基本形同虚设了。

因此调解的期限可以说是能够无限延长,根本无法受到审限的有效制约。

③自愿和合法原则缺乏制约机制。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无论是一方当事人作虚假承诺,还是双方串通一气,或者是一方被迫接受调解,法官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审查的。

而迫于法官双重身份的潜在强制力,和法官利用职权强制调解的问题,更是难以审查,缺乏制约机制。

只要能调解结案,能否自觉履行,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当前的法律对于自愿与合法原则,制定的是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以及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诉讼程序就此终结。

④“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原则
“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所需具备的基础和前提。

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案件还未进行审理,根本难以达到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要求。

况且有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分清是非对错,只希望通过调解和谐的解决问题。

如果不顾当事人意见一味的将案件查得清清楚楚,不仅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白白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调解效率的低下,违背了调解为首的初衷——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此原则的确立并非是毫无价值的。

调解中,无非是合法权益受损害一方做出让步,达成妥协。

如果不明是非,“和稀泥”式的调解,则会一定程度上纵容违法行为,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司法失去应有的正义。

同时也不利于将调解纳入到合法的轨道,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三.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如下几种诉讼和解模式:
(一)日本模式
(二)美国ADR模式
美国是目前ADR最为发达的国家。

ADR(AIternativc Disputel Reslution)即替代纠纷程序。

目前,美国已形成了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court- annexed arbitration)、建议性仲裁(advisory arbitration)、棒球仲裁(baseball arbitration)、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ADR)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三)我国港台地区现状
香港司法实务中,一直十分倡导和解,和解和判决一直并处于诉讼程序中。

不论诉讼进行到哪一步,只要主审法官认为和解对双方都有利,就有权主动试行和解,并可以提出和解方案。

另外,在台湾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制度规定的是起诉前的独立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台湾民事诉讼法把申请调解与起诉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两列轨道,申请调解与起诉互相独立。

申请调解与起诉在特定的情况下,又相互衔接或转换。

四.关于问题解决的几点建议
可借鉴国外和地区诉讼和解的一些合理内容,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加以健全完善。

①实行调审分离,使调解主持人和审判法官的身份不再重合。

有效预防法院“以判压调”现象,使当事人能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

采取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在诉讼阶段实行传统的调审结合的基本分离模式,以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定位的调解向当事人主义定位的调解转变。

重新划分法官的职能。

设立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各种准备活动,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审理,不再参与庭前活动。

比如,日本的民事调停由专门的机关进行,适用专门的法律,调停程序与民事程序是分开进行的。

在台湾的诉前调解程序中,“法官所为之劝导及当事人所为之陈述或让步,于调解不成立后起诉者,不得采为裁判之基础”。

又如日本民事调停法专门规定了调停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可以申请调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停止民事诉讼程序,交给调停机关调停。

②明确调解适用范围。

我国民诉法将调解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显属范围过广。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为只适用一审,而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即庭前调解。

在诉讼的其他阶段,当事人合意申请的,适用和解程序。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发生在起诉前,诉讼开始后,不再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其结果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把案件从诉讼中排除出去。

③建立制约机制,对调解活动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诉讼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得到实质性实现。

④对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进行灵活变通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要把握基本方向,在个案上可以依实际情况把握案件事实查证的一个度,找到调解效率和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平衡点。

结语
中国千百年的文化历史传统,都强调以和为贵。

调解,生长在中华这片土地上,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有不少弊端。

在当今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剧烈升级,由是中央适时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而调解正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是化解当事人间矛盾,解决双方严重对立问题的有效方法,从最高院对调解的强调和重视可见一斑。

但是,过分强调调解,追求以调解结案,不免催化法官们在调解中的功利主义情绪,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在调解中得到体现,更加激化社会矛盾。

更何况,过分强调调解至上,只会使越来越多的法官产生更浓厚的惰性,更偏向于追求简便省时省力的调解,惰于思考,造成法官业务水平素质低下。

总之,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最大限度有效发挥其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调解的利弊,区别对待每个具体案件。

在我们高度重视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司法权威,改善相关的程序制度,重视审判和执行的作用。

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借鉴他国司法如ADR的长处,努力构建起中国特殊的调解制度,唯有如此,我国法院的司法ADR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和公正司法的实现才能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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