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的调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技巧及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技巧及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调解可以在法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进行,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一个互利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技巧及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调解的技巧1. 把握底线: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帮助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底线。
调解人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判断案件的争点、争议焦点,并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2. 注重平衡:调解的核心在于平衡。
调解人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权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需要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避免出现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不公平情况。
3. 善于沟通:调解人需要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该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并通过有效的沟通方式,促使双方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善于倾听和表达是调解人必备的技巧之一。
4. 引导协商:调解人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他的角色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在调解中,调解人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对于双方的提议给予合理的建议。
同时,调解人还需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和态度,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5. 灵活应变: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和不可预计的变化。
调解人需要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在面对各种情况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同时,调解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二、调解的重要性1. 节约成本:民事诉讼过程通常较为冗长,涉及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而调解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的时间,避免过多的诉讼费用的支出。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达成解决方案,避免了为司法程序所带来的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浪费。
2. 维护当事人关系: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
相比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辩论,调解更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和理解。
民事诉讼调解是如何进行的

民事诉讼调解是如何进⾏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民事诉讼调解是如何进⾏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是如何进⾏的。
民事诉讼调解是如何进⾏的民事诉讼调解的⽅式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进⾏不同的调解,包括诉前调解、⽴案条件、庭前调解、书信⽅式调解等。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民法院利⽤近年来开展的“法院⼲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的民调⽹络相结合,所进⾏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案调解。
⽴案调解是⼈民法院在⽴案时,及早介⼊,对案件进⾏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进⾏和解,并促使当事⼈达成合意从⽽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的先⾏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当事⼈进⾏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庭审程序,它能最⼤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盾,提⾼诉讼效率。
4、书信(⽹络、短信)⽅式调解。
书信(⽹络、短信)⽅式调解是指当事⼈起诉后,⼈民法院以书信(⽹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种⽅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进⾏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应当协助⼈民法院进⾏调解。
按这⼀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组、街道、社区、⼯青妇等⼈民团体、⼈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络,利⽤巡回办案、⼲警下基层的第⼀⼿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进⾏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民事调解是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公正和专业调解,达成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
民事调解旨在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进行民事调解时,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需要遵循,以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一、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民事调解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守:1. 自愿原则民事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调解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调解。
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调解的结果才会具有可执行性。
2.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调解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
3. 快捷高效原则民事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快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因此调解程序应当简便高效。
调解员应当及时处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理安排调解时间,确保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4. 真实合法原则调解的结果应当基于真实的事实和合法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和信息。
调解员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调解的结果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二、民事调解的程序民事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 调解准备调解员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会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这包括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收集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调解员还可以与当事人进行预调解,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
3. 双方陈述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平等发言的机会,让双方陈述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调解员应当尽量理解双方的立场,并引导双方进行理性、合法的交流。
4. 公开比对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调解员会进行公开比对。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略论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

略论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民事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点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本文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略论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而来,不能被任何外在力量或压力所迫使。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方案,调解过程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
只有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效果才能够得到充分的认可和执行。
二、自愿原则的特点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具有以下特点:1.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方案。
2.公正性。
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基于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而来。
3.保密性。
调解过程应该保密,调解结果也应该在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公开。
4.灵活性。
调解过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调解结果可以灵活的进行协商和订立。
三、自愿原则的实践自愿原则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程序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能强制逼迫当事人参与调解。
2.调解人应该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不应该干扰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
3.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时,调解人应该保持独立公正,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表,维护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4.调解结果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确认,不能强制执行或发布。
四、自愿原则的意义自愿原则的实践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增强当事人的参与感和主体性。
同时,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由,在实践中落实自愿原则,才能够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效果和价值。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民事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分享

民事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分享一、引言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许多纠纷双方会选择采用调解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分享一些民事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纠纷调解。
二、积极沟通1. 理解双方关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设身处地,理解双方的关切与需求。
通过倾听双方的陈述和诉求,调解员能够更好地把握双方的心理和利益。
2. 提倡平等对话:调解员应促使双方平等对话,避免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或发表激烈言论的情况出现。
调解员可以适时提醒双方谦和的态度,并引导他们平等地表达意见和听取对方观点。
三、建立和谐氛围1. 保持中立性:调解员应全程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对双方产生偏见。
中立的态度有助于调解员赢得双方的信任,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 确保机密性:调解是一项需要双方信任和放心的工作,调解员需严守机密原则。
调解员应向双方保证个人信息和谈判内容的机密性,以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隐私。
四、技巧与策略1. 利益识别:调解员应帮助双方识别彼此的利益,找出双方追求的共同目标和解决方案。
通过了解双方的底线和关键利益,调解员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推动双方的协商。
2. 积极倾听: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倾听技巧,重视双方对纠纷的陈述和诉求。
通过积极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双方的情感需求,并由此引导双方寻找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3. 举证判断:在涉及纠纷事实和证据时,调解员需客观公正地加以判断。
通过对证据的合理评估和分析,调解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纠纷本质,并推动调解进展。
五、协议达成与履行1. 编写调解协议书:在协商一致后,调解员应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应详细、明确地记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后续执行提供依据。
2. 强调协议履行:调解员应在协议文本中强调协议的履行义务,并提醒双方履行自己的承诺。
通过明确的条款和时间节点,调解员能够推动双方遵守协议,确保纠纷的彻底解决。
六、总结民事调解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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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的调解
调解,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负责解决纠纷的机关或者组织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根据调解活动是否为人民法院所主持,民事案件的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两大类。
其中,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主持的调解叫诉讼中的调解,也叫法院调解,它作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 具有相应的诉讼效力,而诉讼外的调解则不具有这种效力。
以调解作为解决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己经被采用。
对于调解的意义,一般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它可以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便于当事人的诉讼;二是它有利于尽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转化为激烈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三是调解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作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调解是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定的,因而有利于充分执行。
调解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更有其深厚的土壤。
通过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大量的工作经验。
在民主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先后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之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
到建国后五十年代,它又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 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把“着重调解的原则”确定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到1991年我国颁布木法时,木法又将着重调解的原则,改为
法院调解的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从调解方式到调解原则,从我国的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调解在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调解在我国被广泛地接受和发展,有许多方面的根据和文化传统的原因:
首先,调解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我国公民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心理。
我国儒家的思想,在传统文化占统治地位。
它强调礼仪的作用,使它成为评价社会行为上普遍人生价值标准。
按儒家思想建立了“德主刑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以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文化思想根据。
我国从古至今都普遍地实行调解,可见我国有适合调解制度发展的深厚文化土壤。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调解制度进行了法制化的改造,使它便适应于现代法治化生活的要求,为调解制度在我国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诉讼的心理来看,在我国,人们参与诉讼总的目的是要说个明白,讨个公道。
这种诉讼目的使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自己的败诉都视为不可容忍。
这样的诉讼心理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其更深的社会原因是社会经济的落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诉讼心理与诉讼过程以及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关系,其结果就可能造成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或者诉讼结案后难以执行。
调解制度正是适应解决这一矛盾的要求,它通过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共同参与
对争议的处理,从而实现某种心理上的半衡要求。
由于案件的结果是
白己参与形成的,对案件的执行,一般来讲也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相一致的。
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处分,这一原则是各国法都普遍接受的。
它同时也是确立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根据和法律原则根据。
民事法律主体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包含着当事人双方的一定经济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其实质是对经济利益分配的争议。
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取舍权利的认可,E 为民事权利毕竟是一种私权。
它的实质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自我利益取舍的选择。
本法确立的法院调解制度,使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和原则形成一致。
其三,实行调解原则,符合本法目的和任务的要求。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实质是现实中的利益关系。
所谓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也就是主体Z间利益的争议,本法的任务就是调和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重新建立协调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实现有秩序的稳定发展。
无论在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在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宗旨方向,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并不是简单地消除利益冲突。
更重要的是,使争议的双方尽快恢复到正常的发展秩序中,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不能因为仅单纯地为了解
决争议,而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在这方面,调解制度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充分地肯定调解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亦不能忽略调解可能带来的某些消极影响。
调解不是刚从人们的理想设计中推出的新制度,它已经是各国司法实践中长期考验和提炼过的,其中的精华和不
足不断地使人们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因而,对调解的适用,各国都
不断加以完善,以保障调解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于调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国学者有诸多的论述,概扌舌起
来有以下几个方而:
首先,过于强调调解的作用,会使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根据的人有可乘之机,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民事争议
的发生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有的是对由于协议内容过于原则概括,有
的是由于法律关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有分歧,还有的诉讼本来就是由
于当事人一方的臆造而发生的。
从发生原因来看,调解就不可能成为
解决所有民事争议的“通行证”。
如果一味地强调调解的意义,就有
可能在神圣的法律而前混淆了是非,使本来没有可靠根据的要求,冠
冕堂皇地以法律要求的外衣,在现实中得到实现。
其次,过于偏重调解可能引发审判人员怠懈其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责任心,而不是在分清事实、认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制度从表面的过程来看,它的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接受调解。
尽管法律规定的调解条件中,要求调解必须合法。
但是合法是一个
跨度很大的条件要求,如果审判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很高的责任感只要求对案件的调解处理符合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与合法,就有可能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所以,审判人员对诉讼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即无论是否选择调解方式结案,都必须依据有关事实、证据,分清是非,认真地遵循程序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
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对案件的审理,只追求表面上符合法律,而内容上却没有完全实现民事诉讼法对合法利益给了有效保护的目的。
其三,调解原则可能成为法院控制案件上诉率的一种法律上的措施,并因而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随着我国逐步地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人们的市场意识、商品意识逐渐增强。
伴随着市场的活跃,各类经济纠纷的数额也逐年攀升。
特别是二审法院,由于管辖的区域大,案件数额急剧膨胀,使法院的工作压力非常突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法院一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而,也有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因为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就不能上诉了。
这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控制上诉率,然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权是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它能够更全而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它也是保障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措施。
所以,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提高办案效率与案件上诉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办案效率与调解结案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