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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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我省启动实施的、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招项目”),通过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有力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机制,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地落实,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按照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此次专项工作重点治理以卜问题:(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5.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6.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黔建建通[2013]323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3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突出问题,根据省安委会《贵州省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安〔2013〕15号),省厅决定在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继续深入开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为抓手,以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夯实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到实处,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为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租赁等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有效遏制施工现场“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坍塌类事故总量,努力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2013年指标范围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黔交建设[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黔交建设〔2009〕165号)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设在厅基建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其主要职责组长:程孟仁厅党委副书记、厅长副组长:龚仕金厅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群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成员:罗强厅基建处处长欧阳志华厅办公室主任刘金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孙力厅计划处处长杨平厅安全监督处处长卢晓晴厅科技教育处处长熊文厅财务处处长李碧霞厅审计处副处长刘艳厅监察室副主任章征宇省公路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韩剑波省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潘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2、分析研究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明确治理重点,提出治理措施和工作目标。

3、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厅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4、定期听取各牵头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5、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厅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队责任制及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_

工程队责任制及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_

根据公司的指示精神,结合运输分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车辆的经济效益,更好的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运输分公司对拉矿车辆实行单车承包,定人定车,具体考核条款如下;1、工程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和运输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和赌博,如违反一次,扣除当月工资,连续二次者运输分公司直接报请总公司处理。

如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2、车辆没有车队批准,一律不许擅自离厂,如违反一次,罚款200 元。

在运输中必须按公司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驾驶室除业务员及维修工外严禁私拉乱捎与运输无关的闲杂人员,严禁超员载人。

如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彻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扣除当月工资;3、承包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章行驶,在拉矿途中如车速过快造成污染被扣车,损失由个人承担。

爱护厂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交通设施。

在厂内行驶,时速严禁超过20 公里/小时,在厂区内发生任何事故及造成损失由承包者承担,并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比例处罚。

负事故全责的驾驶员承担 70%;主要责任 60%;同等责任 50% ;次要责任 30%。

因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事故而负次要责任的不处罚。

5 驾驶员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本队负责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处罚。

全责的本队负责人承担5%;主要责任承担3%;同等责任承担2%;次要责任承担 1%;车辆在运输途中,走街串巷,如损坏民用房屋,电线,路基,树木,土地,庄稼等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6、承包者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工具,备胎齐全,灯光齐全有效,车辆每天参加日检,检查合格后方准出厂营运。

不参加日检的车辆扣除当天的运单。

中午和晚上车辆必须回车队大院停放。

不许开车回家。

违反一次罚款200 元,严禁乱停乱放,必须按规定停车位停车,违反一次罚款 100 元。

雨,雪天气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将各自停车位周围打扫干净,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

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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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利用2年左右时间,着力解决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违规拆迁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得到有效标后监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得到根本保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全面运行,工程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准入清出机制得到落实,诚信体系基本形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一)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工作目标: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1.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等环节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经依法批准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是《贵州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保证城乡规划严肃性;二是《贵州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法定依据;三是会同监察、国土、财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方面文件。

3.做好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衔接。

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涉及全省13个设市城市、68个县(特区),重点是13个设市城市,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为2007年元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下一阶段中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整改和深化工作,同时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涉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内容进行自查。

4.扎实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提高规划管理工作公众参与。

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行业职能特点,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本部门业务与相关部门业务工作衔接和协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研究制定与相关部门协作机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监察厅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地监察部门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更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容积率调整全过程,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及实施土地招拍挂前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对于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并经合法程序调整容积率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目标: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明显减少。

具体措施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

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管,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加强对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确保项目部技术骨干人员稳定性和资质资格有效性。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完善项目监理部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涉及结构安全原材料、试块、预制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并承担监理责任3.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完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

推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引导和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规范劳务管理模式。

4.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程序。

严格执行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5.加强工程质量检查。

加大抽查、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部位进行检查。

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6.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责任分工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所管行业专业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行清理、统计、汇总、上报,受理群众投诉,具体分工如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牵头部门,除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外,主要负责抓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分析评价工作,督促财政资金按工程进度到位,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用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清理技改项目及所管部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中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同时要做好本行业和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同时要做好本行业和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同时要做好本行业和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2009年8月18日至2009年10月底)1.成立厅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成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住建厅厅长李光荣任组长,姬保山、张鹏、伍祥华、周宏文、张化民、李一民、高国富、朱靖华、朱家禄、傅玉良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

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伍祥华副厅长兼任。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2.成立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协调领导小组。

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分工,我厅负责牵头有二项工作:一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涉及责任单位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二是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涉及责任单位有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和贵阳电监办。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分别成立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小组及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分别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管理处(省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办公室)和施工管理处(省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指导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为《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责任单位。

3.制定工作落实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布置,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治理重点、措施、分工、时间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部署任务,加强宣传。

9月22日,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住建厅副厅长张鹏代表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发言,进行动员和部署。

10月下旬召开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狠抓落实。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3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围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各项要求认真排查,查找存在突出问题。

城乡规划方面要对2007年1月1日以来领取规划许可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要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进行自查。

通过自查,掌握存在问题基本情况,从法规制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产生问题原因,找出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治理措施和办法,做好堵漏建制工作。

各地建设系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自查自纠报告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上报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1.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协调领导小组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各地重点项目城乡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关键环节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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