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录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签订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与定点医师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履行定点服务职责。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医疗服务的规定,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严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医师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提供规范、专业、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服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确保服务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应当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服务监督和质量评估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机构和医师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对定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信息管理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定点机构和医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对定点机构和医师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议解除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对严重违反定点协议的机构和医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若定点机构和医师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
保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参保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保中
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参保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保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参保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
5、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贵州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名单(2023—2026年)

14
省骨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北京积水潭医院贵州医院
冯超
15
省运动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北京积水潭医院贵州医院
邱冰
16
省妇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皆聃
17
省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曾晓玲
18
省儿科和小儿外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
梁丽
63
医院运行领域(2个)
省医学装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赵伟
64
省医学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贺松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王明华
北京协和医院协建
53
省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陈琦
54
省护理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方茜
55
省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
袁薇
56
省临床输血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祝丽丽
57
省采供血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血液中心
朱思刚
58
省医用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钟巧芬
59
管理类(6个)
医疗管理领域(4个)
省病案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吕锐
北京协和医院协建
60
省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牟霞
61
省门诊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贵州省人民医院
张志军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标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套考核评估体系。
该体系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效率、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保定点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1. 基本服务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水平,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2. 服务范围和种类:定点机构应提供一定范围和种类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的门诊、住院治疗、手术等服务项目。
3. 医疗质量和安全:定点机构在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药品使用规范等。
4. 医疗费用控制:定点机构应在医疗费用的控制上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不得擅自提高药品、检查和治疗的价格,不得诱导参保人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5. 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对参保人员进行友好、细致、耐心的服务,及时解答疑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6. 报销效率和服务效果:定点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费用的报销服务,并确保报销效率。
7. 医疗信息化: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信息化建设水平,能够提供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电子化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和管理自身的健康信息。
8. 违规行为监管: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报销、滥用医疗保险资金等。
9. 培训和继续教育:定点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以上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能够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指标标准是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指标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1. 基本服务能力: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能够提供参保人员基本的医疗服务。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控制线结算标准:(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非持证人员4800元,持证人员6500元。
(二)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500元。
(三)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四)新增的三级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贵医白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阳市口腔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五)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000元。
(六)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2800元。
(七)一级(50张及50张床位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八)一级(50张床位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二、调整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13700元。
(二)贵州省肿瘤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26400元。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启用规范医保定点标牌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启用规范医保定点标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黔医保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启用规范医保定点标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局各直属单位:为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标识标牌,有效防范和打击诱骗参保群众就医等欺诈骗保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关于启用中国医疗保险官方标志及徽标的公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定点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医保定点标牌使用(一)医保定点标牌组成医保定点标牌由“中国医疗保障”官方徽标、定点性质、机构编码三部分组成。
主要用于定点医药机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指引参保群众就医、购药。
官方徽标:统一采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中国医疗保障官方徽标”。
具体可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动态”栏目查询2020年1月9日的公告。
定点性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新农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省医保、市医保、异地就医、特药”等字样的其他原有定点标牌。
省医保事务中心与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工作,确保贵阳市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能够同时为省本级、贵阳市参保群众提供服务。
机构编码:由国家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系统生成的全国唯一编码。
(二)医保定点标牌分类分为条形(竖版)标牌和矩形(横版)标牌,悬挂在定点医药机构外立面或主要经营场所。
面积较大、服务场所较多的两定机构可在不同外立面、出入口、主要服务场所设置多个医保定点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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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中医院
102
二级乙
2
1
水城县中医院
8223690
553403
4
盘县人民医院
250
二级乙
2
1
盘县人民医院
3221213
553500
5
盘县中医院
100
二级乙
2
1
盘县中医院
3221158
553500
6
水城县人民医院
120
二级乙
2
1
水城县人民医院
8964703
553002
7水钢总医院ຫໍສະໝຸດ 300二级甲2
1
360
三级甲
2
2
贵阳市瑞金南路63号
5962348
550001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
560
三级甲
2
1
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67号
3808529
550006
12
武警贵州总队医院
420
二级甲
2
1
贵阳市图云关
5506570
550005
清镇市(0851)
1
清镇市人民医院
180
二级
2
1
清镇市新华路
2522402
8835801
563000
10
仁怀市人民医院
120
二级乙
2
1
鹿鸣东路
2223897
564500
11
仁怀市中医院
80
二级乙
2
1
国酒北路
2293474
564500
安顺(0853)
1
安顺市人民医院
620
三级
2
1
安顺市中山东路22号
3222403
561000
2
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50
二级甲
2
2
安顺市东郊路44号
551400
遵义(0852)
1
遵医附院
700
三级甲
2
1
大连路
8623430-8667
563000
2
遵义医院
706
二级甲
2
1
凤凰北路98号
8930866-2826
563000
3
市府门诊部
30
二级甲
2
1
老城步行街
8606517
563000
4
妇儿医院
150
二级乙
2
1
中华北路287号
8827249
563000
二级
2
2
安顺市中华东路12号
3223426
561000
7
西秀区第一人民医院
128
二级
2
1
安顺市塔山东路47号
3223561
561000
8
西秀区第二人民医院
120
二级
2
1
安顺市熙春路28号
3223397
561000
9
普定县人民医院
111
二级
2
1
城关镇黄家桥59号
8222539
562100
10
普定县中医院
5
市医院
210
二级乙
2
1
万里路185号
8250031
563000
6
中医院
200
二级甲
2
1
凤凰南路文届巷8号
8222630
563000
7
417医院
400
二级乙
2
1
开发区大连路
8650291
563000
8
遵医附属口腔医院
50
三级甲
2
1
大连路
8640384
563000
9
骨科医院
118
二级乙
2
1
延安路393号
50
二级
2
1
万山特区解放街
3521080
554300
5
铜仁地区卫校门诊部
100
二级
2
1
铜仁市锦江南路58号
5213660
554300
六盘水(0858)
1
六盘水市人民医院
517
二级甲
2
1
六盘水市人民医院
8320490
553001
2
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360
二级甲
2
1
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5322768
553001
三级
2
1
贵阳市博爱路97号
5834080
550002
7
贵阳第三人民医院
237
二级甲
2
1
贵阳市花溪大道中段
3812314
550006
8
贵阳第四人民医院
373
二级甲
2
1
贵阳市解放西路91号
5959605
550002
9
贵阳第五人民医院
200
二级甲
2
2
贵阳市大营路6号
6765775
550004
10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3225730
561000
3
解放军56593部队医院
100
二级
2
1
安顺市若飞东路103号
3523134
561000
4
安顺市红十字会卫校联合医院
108
二级
2
1
安顺市塔山东路65号
3228478
561000
5
西秀区第一中医院
30
二级
2
2
安顺市市西路29号
3326900
561000
6
西秀区第二中医院
100
6767979
550004
3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896
三级甲
2
1
贵阳市贵医街28号
6855119-3338
550001
4
省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135
二级
2
1
贵阳市百花大道34号
4856111
550008
5
贵阳中医学院一附院
370
三级甲
2
1
贵阳市宝山北路71号
5616520
550001
6
贵阳第一人民医院
518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录
地区
序号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床位数
等级
性质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1.营利性
2.非营利性 3.未定性
1.综合2.专科
贵阳(0851)
1
贵州省人民医院
1063
三级甲
2
1
贵阳市中山东路市东村107号
5928523
550001
2
贵州省安宁医院
430
三级
2
2
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06号
4
毕节市医院
180
二级
2
1
毕节市双井路
8285865
551700
5
赫章县医院
120
二级
2
1
赫章县城小康一路
3222246
553200
4610697
552300
12
望谟县中医院
34
二级
2
1
建设路4号
4610699
552300
毕节地区(0857)
1
毕节地区医院
426
二级
2
1
毕节市广惠路
8223472
551700
2
毕节地区中医院
147
二级
2
1
毕节市清华路
8304767
551700
3
毕节地区精神病院
60
二级
2
1
大兰
8253406
551700
85
二级
2
2
城关镇文明路9号
8220219
562100
铜仁(0856)
1
铜仁地区人民医院
500
二级甲
2
1
铜仁市解放路
5210647
554300
2
铜仁地区妇幼保健医院
50
二级
2
1
铜仁市前进路18号
5224545
554300
3
铜仁地区惠民医院
100
二级
2
1
铜仁市新华路89号
5223322
554300
4
铜仁万山特区人民医院
2
1
兴义市盘江路95号
3223159
562400
4
兴仁县人民医院
111
二级乙
2
1
兴仁县城关镇环城南路52号
6212124
562300
5
兴仁县中医院
80
二级乙
2
1
兴仁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80号
6212207
562300
6
贵州省南江水利电力医院
120
二级乙
2
1
兴义市桔山路
3110217
562400
7
兴义市下午屯卫生院
水钢总医院
8922833
553028
8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230
二级乙
2
1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5322049
55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