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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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代缴契税法律规定(3篇)

开发商代缴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税,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税收,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缴纳主体包括买方、卖方以及开发商。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作为卖方,往往需要代缴契税。

本文将详细阐述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契税概述1.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2. 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1)按房屋买卖金额的3%至5%征收;(2)按土地转让金额的3%至5%征收;(3)按房屋租赁金额的1%至3%征收。

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契税的征收范围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三、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基本法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2.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下,开发商需代缴契税:(1)开发商将新建房屋出售给购房者;(2)开发商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建设的土地转让给他人;(3)开发商将已建设的房屋出租给他人。

3.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程序(1)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买卖金额;(2)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3)税务机关审核开发商申报材料,确认契税金额;(4)开发商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金额,缴纳契税;(5)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完税证明,开发商将证明交付购房者。

4.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责任(1)开发商在代缴契税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契税税率或征收范围;(2)开发商应如实申报契税金额,不得隐瞒、虚报;(3)开发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契税;(4)开发商未按规定代缴契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三、上海房产税征收计算方式1、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2、房产原值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房产原值:它应该包括各种附属设备,这些设备是不可分割的,其前提或支持设施通常不独立地计算价值。

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等,由纳税人到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相应增加房屋的原价。

但是,新建筑交付时,若按原物业价值计算空调设备,房屋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老房子安装空调设备,一般是固定资产,不应考虑到房产的原始价值。

3、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它的征收对象、征收面积、交易价格、税率、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来确定的,它的计算也以此为根据。

只要明白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那么你就会明白它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了。

上海如何征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

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详细描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例题:1.下列房产应征房产税的有()。

A.企业办公用的房产B.军队出租的空余房产C.个人拥有的营业性房产D.宗教寺庙中宗教人员生活用的房产正确答案:A,C解析:选项B,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货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选项D,宗教寺庙中宗教人员生活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以下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有()。

A.室内游泳池B.加油站罩棚C.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围墙D.办公楼正确答案:A,D解析: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围墙,不具备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纳税人可以是()。

解读: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

解读: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

解读: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一、政策规定: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如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政府基金等。

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

对这些价外费用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各税种的规定有所不同。

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按照政策规定,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

如果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细则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期:1997-10-28执⾏⽇期:1997-10-01时效性:现⾏有效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细则1997年10⽉28⽇,财政部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条例所称⼟地、房屋权属,是指⼟地使⽤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式取得⼟地、房屋权属的⾏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地使⽤权出让,是指⼟地使⽤者向国家交付⼟地使⽤权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予⼟地使⽤者的⾏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式将⼟地使⽤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

条例所称⼟地使⽤权出售,是指⼟地使⽤者以⼟地使⽤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为。

条例所称⼟地使⽤权赠与,是指⼟地使⽤者将其⼟地使⽤权⽆偿转让给受赠者的⾏为。

条例所称⼟地使⽤权交换,是指⼟地使⽤者之间相互交换⼟地使⽤权的⾏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偿转让给受赠者的⾏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为。

第⼋条⼟地、房屋权属以下列⽅式转移的,视同⼟地使⽤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股;(⼆)以⼟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式承受⼟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式承受⼟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条⼟地使⽤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缴纳税款。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下文是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一) 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4•【字号】潮府[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四日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及各类机构、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及港澳台同胞,下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让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销售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将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赠与他人,视同转让房产。

第四条凡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向代征单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赠与(包括个人赠与)中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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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
位征收标

缴交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成交价
5%,
5.8%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
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
业税按销价—购入价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

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个人
购买住房未满2年而转手销售的,按我市的税
率---5.8%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营




1、城市维护
建筑税
营业税

7%
征营
业税
卖方
2、教育费附

营业税

3% 卖方
3、提防工程
修建维护管
理费
营业额2% 卖方
4、平抑副食
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1‰卖方
5、教育发展

成交价1‰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
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契税买卖审定价
6%、4%、
1%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
点区分:
赠与审定价6%、4%
受赠

交换双方产
价差额
部分
6%、4%
承受
方括

◆1997年月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月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
宅为2%
◆2004年9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存量房
为1%
印花税
审定价
格出让方、承受方
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
金征收标准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
20%)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计征缴税。

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元/平方米·年):
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四等4.0、五等2.4、六等2.0、七等1.6、八等1.2、九等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单位:元/平方米·年):一等2.0、二等1.0、三等0.5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0-50㎡
50-100㎡100-4000㎡4000㎡以上(建面)100元
200元
200+20元(每增100㎡)
200+20元(每增100㎡)
(100-4000㎡)+10元(每增100㎡)
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

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
房地产咨询服务和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计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1000 2.5
3 1001-2000 1.5
4 2001-5000 0.8
5 5001-8000 0.4
6 8001-10000 0.2
7 10001以上0.1
房地产经纪收费标费
类别档次每宗交易额(万元)累计计费率
交易1 10以下2%
2 10-100 1%
3 100以上0.5%
租赁
住宅100元/宗
非住宅300元/宗调换
住宅100元/宗
非住宅300元/宗
房地产租赁手续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缴纳人批准机关及文号
住宅建筑面积(㎡)
30平方米以下50元/次(套)
30平方米以上80元/次(套)出租人
武价房字[2002]74号
鄂价房服[2002]77号
非住宅同上
1000平方米以下200元/次(套)
1000平方米以上300元/次(套)
出租人同上
武汉市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单位:元/㎡)
土地等级商业仓储工业其他一8.00 5.50 4.00 0.50
二 5.50 3.50 2.50 0.45
三 3.50 2.50 1.50 0.40
四 2.00 1.50 1.00 0.35
五 1.50 1.00 0.70 0.30
六 1.00 0.70 0.50 0.25
七0.80 0.55 0.40 0.20 八0.60 0.40 0.30 0.15 九0.40 0.30 0.20 0.10 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单位:元/㎡(用地)
土地等级商业仓储工业其他一240 216 192 176 二192 176 160 144 三144 136 128 120 四120 112 104 96 五96 88 80 72 六80 72 64 56 七64 56 48 40 八56 48 40 32 九48 40 32 24 说明:上述标准依据武政(97)20号文件已降低20%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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