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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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ug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把产品生产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基地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转变。

第二条严格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

安全部生产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严格要求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

(四)严格要求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四条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向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完善应急预案。要与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条注重产品结构生产方式转变

(一)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产品生产、产品研发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险严重、危机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要列入产品调整目录。逐步予以淘汰。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条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生产。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应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车间、仓库和所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二条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仓库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紧急疏散标志,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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