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委派制度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一、引言财务经理作为公司金融管理的核心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
为了加强对财务经理的权力和责任的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二、委派范围财务经理委派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委派和管理,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会计准则的遵循、财务核算的审核等。
2.预算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预算工作,包括制定年度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3.资金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资金运营工作,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决策、资金监控等。
4.合规监督: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合规监督工作,包括财务风险的评估、内部控制的建立和监督、合规审计的进行等。
三、委派程序1.委派申请:财务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向上级提交委派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委派理由。
2.审批程序:上级审批部门对委派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根据需要可以与财务经理进行进一步沟通或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
3.委派通知:审批通过后,上级委派部门向财务经理发出委派通知,明确工作范围、时间要求和责任义务等。
4.责任追究:财务经理应按照委派通知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如因故不能完成委派工作,需要向上级报备并说明原因。
同时,财务经理应对委派工作的完成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四、权责清晰化为了确保委派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责任的落实,应对权责进行清晰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权限: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范围内的工作权限和决策权限,确保其在工作中拥有必要的执行力和自主权。
2.工作流程: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工作中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工作目标: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工作中需要实现的目标和绩效要求,以便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4.工作报告:财务经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上级提交工作报告,记录委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实施

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实施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张,集团公司产生了,为了更好的实现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向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经理成了一项有效的经理管理措施。
然而目前此项方法在我国的实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委派财务经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出现决定了现代企业管理,不应也不可能只是局限于单一法人范畴,而是必须要面向多级法人结构的联合体一企业集团,并且这种管理不能仅限于集团总部本身,还必须关注对子公司、分部或分公司(虽不具法人资格,但从母公司角度通常将其视为内部二级法人或模拟化法人进行管理)以及其他成员企业的管理与控制。
不同于单一企业实体,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保证整个企业集团遵循整体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与财务目标;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推动资金合理、高效利用;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监控,使得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在此背景下,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有利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较好地对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会计管理过程进行控制,以及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能较好地解决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的弊端,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分权”和“集权”管理之间的桥梁。
财务经理可以在集团公司的授权限度内,代为履行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权,可以及时地向集团公司反馈会计信息,有利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发展和财务会计政策在子公司的执行;所属单位的主要财务收支计划、目标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与措施,确保了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会计委派制由于首先从人事关系上实现了会计独立,形成“超然会计”的局面,从而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防止会计信息的严重失实。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范文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范文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一、背景财务经理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角色。
作为企业财务部门的核心人员,财务经理除了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之外,还需要对部门的具体运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
为了确保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制定一套明确的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务经理委派管理的具体操作,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三、工作流程1. 委派任务财务经理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和业务需求,将部分工作任务进行委派。
委派任务应该明确目标、要求和期限,并向被委派人进行详细说明。
2. 确定责任被委派人接受任务后,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财务经理可以要求被委派人书面确认接受任务,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3. 跟踪进展财务经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跟踪被委派人的工作进展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工作报告等形式进行交流和评估。
如果发现问题或进展不符合预期,财务经理应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4. 审核结果被委派人完成任务后,财务经理应当对其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应当依据任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结果符合预期和要求。
5. 总结经验财务经理应当与被委派人进行总结,总结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总结中要注重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工作进行评估,为以后的委派管理过程提供参考依据。
四、职责和权力划分1. 财务经理的职责和权力财务经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
财务经理应当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策略和目标,并确保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
财务经理有权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并对具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价。
2.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部门负责人是财务经理委派工作的核心人员。
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财务经理的指示,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将工作任务合理分配给部门成员。
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财务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委派制度

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委派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财务控制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状况和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于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强化对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由集团公司直接对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各子公司三、定义与释义财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以经营者的身份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在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同时,使其总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进而直接介入子公司的管理决策层。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聘任的,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委派财务总监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
第二章财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一、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4、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委派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1、作为母公司派出的监督控制者,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责是:(1)检查、监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特别是财务政策是否符合母公司的总体政策与目标,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子公司所作出的涉及母公司所有权利益的重大财务决策,应通过母公司有关领导行使批准或否决权;如果子公司决策项目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有权要求子公司对决策项目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3)对董事或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母公司政策、目标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子公司董事或经营者的行为损害子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利益时,应责令其立即纠正;(4)行使对子公司重大的例外事件的决策处置权;(5)母公司赋予的其他决策监督权。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是指将财务管理权限委派给集团子公司,实行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体制。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并促进集团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实践中,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通过将财务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子公司,可以使得决策更加灵活、迅速。
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特点来制定财务管理的具体规范,不再受到集团公司的一刀切的限制。
集团公司也可以通过制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标准和流程,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可以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集团公司作为上级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和目标,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集团公司还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财务审计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有助于促进集团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传统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中,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隔离,往往存在信息孤岛,导致决策的依据不准确,影响企业整体的业绩。
而通过财务委派制,可以使得每个部门的财务人员更加了解该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特点,并及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为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
财务委派制也为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对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协同发展。
在实践中,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
需要解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整合问题。
由于集团公司涉及到多个子公司,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不一定完全一致,如何对其进行整合和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解决财务管理的一体化问题。
财务人员集团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人员委派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中委派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财务人员委派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确保财务工作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2. 依法依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 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财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的公正性;4. 责权明确,确保财务人员职责的明确性和执行力;5. 激励与约束并重,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二章委派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委派范围:1. 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2. 子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3.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委派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 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能胜任委派岗位工作;5. 年龄、性别、民族等条件根据岗位需求确定。
第三章委派程序第六条委派程序:1.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派岗位需求,经集团领导审批;2.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招聘、选拔、考核工作;3. 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确定委派人选;4.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与委派人员签订委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5.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环境和要求;6.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委派人员的权利:1.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薪酬待遇;2.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投诉、申诉等。
第八条委派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2. 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3. 保守集团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4. 积极参与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 完成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探析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探析陈润红人民日报社摘要:集团公司通常经济规模庞大,经营范围广,产权层级众多,财务监管难度大。
因此,集团总部对下属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财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和现实选择。
本文首先介绍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含义及其意义,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应用的若干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而对有效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监管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及其现实意义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集团总部向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派驻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派驻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管其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
它是财务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监督是本质,管理是实现监督的有效途径,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在管理过程中体现监督的意义。
财务总监对派驻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参与和全过程监督,因此与其他经济监督制度相比,具有事前控制性、监督经常性、反馈及时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有利于派驻企业有效贯彻集团公司决策,在财务收支活动和重大决策事项上最大限度地体现集团整体利益,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现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有利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准确反映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使集团公司充分掌握派驻企业的财务信息,从而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或制止派驻企业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集团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财务风险控制,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派驻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会计环境,财务总监以其专业优势指导派驻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业务能力。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一)委托代理理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母公司通过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构成集团公司,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母子公司之间,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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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 (3)
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 (4)
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 (7)
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待遇 (7)
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 (8)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规范内部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委派财务经理的管理机构,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经理进行选拔、考核、聘用,对总裁负责。
第三条派驻单位有权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如实反映、举报单位财务经理的越权和失职行为,负责对委派财务经理进行劳动纪律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考勤情况等。
第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人事关系和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领导。
第五条委派财务经理全面负责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所属各子集团或公司。
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委派财务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热爱财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2. 办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 持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经济、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男同志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女同志一般在50岁以下。
德才兼备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一般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
5. 委派前担任财务经理以上职务、工作能力强、业务知识较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
1. 委派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2. 委派财务经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有关规定,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3. 协助派驻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有的经济业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所在单位会计、出纳及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或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或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
5. 参与派驻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
6. 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资金运作,资金收支和资产运营情况。
7. 遵守集团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请假需经派驻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应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赴外地出差、开会、学习的,事先需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
8. 委派财务经理在处理经济业务与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请示、汇报,并按答复意见执行。
9. 服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工作,参加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10. 支持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权
1. 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2. 依法组织派驻单位以及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 参与派驻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的制定和编制。
4. 对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其他人员的配置、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派驻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意见。
6. 参与审查派驻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和承包责任书。
7.有权审阅派驻单位内、外承包经营合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3. 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5. 不得串通派驻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派驻单位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6. 遵守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经理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履行职责中对所联签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资产、负债的。
3.虚列或者隐瞒企业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
4.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的。
5.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会计报告的。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
7.发现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拒绝或者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办理会计事项的。
8.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派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招聘、各子集团或公司推荐、个人自荐,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后,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聘用,委派到各子集团或公司。
第十三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聘用制,聘用一届任期三年,聘用期满可续聘;经考核聘用的委派财务经理,其工资关系转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回避、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称资格考试、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聘用。
第十六条派驻单位发现委派财务经理不胜任该岗位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需要调整的委派财务经理,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第十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委派财务经理发放聘用书。
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由集团发放,并按规定交纳个人社会统筹保险。
第二十条委派财务经理的其他福利和奖金与集团同岗位员工待遇一致,所需费用由集团承担。
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月度业绩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在听取派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分为卓越、优秀、称职、需改进、不称职五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驻单位和财务经理本人。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委派财务经理的任用、奖惩和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委派财务经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任职资格,由集团另行安排工作,并按照绩效考核规定扣减当年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集团总裁予以表彰或奖励,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核的主要指标
1.每月10日按时按质报送会计月报及编制说明,每季度末除报送会计月报外,还必须报送企业财务指标分析说明书;
2.建立日常工作记事制度,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详细记录,对重大举措或者重大财务事项做出真实记录;
3.每季度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派驻单位资产运营、经济效益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的重大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
4.必须参加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每年
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书面述职,年报汇编时个人述职,详细报告本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委派财务经理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1.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显著成
绩的。
2.组织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或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
3.给集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得的。
4.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成绩或先进事迹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派财务经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取消委派资格,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私设“小金库”、滥发补贴和实物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
不报告,致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
财产遭受损失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集团利益、
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九条集团下属各子集团或公司领导应当支持委派财务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委派财务经理打击报复的,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报请集团总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