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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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3篇)

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3篇)

第1篇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得物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展开论述,分析不同取得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原始取得1. 添加添加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物。

在添加过程中,原有物的所有权归新物的所有权人。

添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混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物。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面粉混合在一起制成面包。

(2)附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且新物中的物仍能区分。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木材制成家具。

(3)加工:将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加工,形成新物。

如将他人的布料加工成衣服。

2. 先占先占是指占有人在无主物上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先占的适用条件如下:(1)先占的物为无主物;(2)占有人须有占有的意思;(3)占有人须有先占的物为无主物的认识。

3. 捐赠捐赠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捐赠是物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法律特征如下:(1)无偿性:捐赠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无需支付对价;(2)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须有明确表示将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的意思;(3)受赠人的接受:受赠人须表示接受赠与。

4. 承继承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的物权的法律行为。

承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5. 摧毁摧毁是指权利人依法将他人所有的物予以毁灭,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摧毁的适用条件如下:(1)权利人须有摧毁他人所有物的意思;(2)摧毁的物须为他人所有;(3)摧毁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物权的继受取得1. 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物权法概论 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 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

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

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答:无权。

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

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

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

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

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

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

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

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物权债权,谁优先

物权债权,谁优先

物权\债权,谁优先作者:麻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在审判实践中不难看到某些与物权相似,但又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权,这类权利与债权相比,较难界定到底哪个权利应受到优先对待。

本文主要阐述房产交易完成前,因房产出卖人尚有其他债务问题,债权人起诉并要求对未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应否保障房产买受人的权益的问题。

本文认为,如果法院查实房产买受人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为善意,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交易过程符合当地习惯、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的标准等等,那么可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法律可赋与房产买受人一种与实际物权主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形式(本文称之为拟制物权主体),其已具备享有物权的内在条件,可对房产行使请求权。

那么查封房产就会损害善意房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保护。

关键词:司法查封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善意买受人作者简介:麻佳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6-02案例:2008年11月3日,张某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谢某将自己坐落于温州市某房产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所有,双方于2008年11月5日前办理第三方委托公证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张某需现金支付谢某除银行按揭款以外的所有房款。

协议签订后,张某即支付谢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00万元。

同年11月15日,双方到温州某公证处办理了(2010)浙温某证内字第某号委托公证书,载明:谢某委托张某父亲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卖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结算、领取发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及出售上述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务。

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帐将扣除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及定金后的余款960万元支付给谢某。

2009年8月,张某获悉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

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

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一,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都要求有债权合意和登记,登记都是成立要件。

二,它们的不同是: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登记是债的合意的外部表现,是债权合意成立的要件,如果债权合意不经登记,那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的债权合意不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债权行为也无效。

而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部表现,是物权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经过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债权合意,也就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严格地区分开来。

物权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现形式,这个表现形式就是登记与交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和交付就是物权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签订一个物权合同。

在例外的场所,物权合同与登记是并存的,如在不动产抵押是就是这样。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又分两种,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

(1)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转移所有权。

(2)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以奥地利,瑞士,韩国为代表。

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之外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的变动效力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的影响,故也不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现在: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折衷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债权意思表示的一致;二是外部的形式,在动产是交付,不动产是登记。

这一立法模式属于同一原则的立法体系,其基本特征是不承认独立的物权意思表示,认为债权合同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是“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债权物权化


(三)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 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 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上述规定已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30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该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 期限内通知出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 形,承租人请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请求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应按照上述解释来进行法律救 济。
(二)各国及地区立法二
3、《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 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对 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 亦发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 赁经登记后,有对抗力。 4、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也 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第425条规 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 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 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三、预告登记
(一)定义及法律规定;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
(一)预告登记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1、定义: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 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 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 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 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 行抵押。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 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 履行原租赁合同。” 4、《民通意见》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 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 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第一章 物权论


讨论案例
•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付;后
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 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2)甲与乙 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 案例二: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也包括权利。 • 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一般是指形体固定、价值相对
确定的债权,如有价证券等。否则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 (一)物的概念 •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 (二)物的要素 •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 (4)尸体;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 ㈠ 货币 • ㈡ 有价证券
㈠ 货币
•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 特殊的物。
二、物的分类
• ㈠ 动产和不动产 • ㈡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㈢ 特定物和种类物 • ㈣ 主物和从物 • ㈤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㈥ 原物和孳息 • ㈦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㈠ 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地上定着物
林木
普通动产
动产
金钱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在法律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对于具体的物体或财产享有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一方向他人要求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实现。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概念。

首先,考虑一个买房的案例。

假设小明在某个时间点购买了一栋房子,并按照合同规定向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享有该物件的物权。

即使小明在购买房屋时有一些未支付的债务,例如未偿还的信用卡债务,这些债权不会影响小明对房屋的物权。

只要购房款项已经支付并完成了房屋交割手续,小明的物权将优先于债权。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抵押贷款的情况。

当一个人需要借款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时,他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会要求借款人将购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贷款人拥有债权,而借款人则拥有物权。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债权并将抵押物拍卖变现。

然而,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他将完全拥有该财产的物权,抵押权将被解除。

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情况,特别是版权。

当一个作者创作了一本书籍或其他作品时,他拥有该作品的版权,这是一种物权。

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或使用该作品,作者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版权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债权关系,例如作者欠债或与出版商签署合同,作者的物权依然优先于债权,他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版权。

综上所述,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

不论是房屋买卖、抵押贷款还是知识产权,只要物权已经确立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它将独立于债权存在并得到法律保护。

这种优先性确保了物权拥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请注意,本文旨在解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例子说明物权在特定情况下的优先性。

并没有提及作者的职业身份或与百度文库的关联,以遵守要求。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一、物权法概述(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注意:物的利用关系并不都属于物权法调整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三)物权公示原则1、概念物权公示的作用不公示的法律后果思考:是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得公示?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3、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2)物权的公信力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四)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和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权;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例: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物一权原则,约定无效三、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二)优先效力(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1)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2)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四、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例: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三/10)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二)物权变动的模式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国外:(1)债权意思主义(法日):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2)物权形式主义(德):(买卖合同)+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3)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韩国):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我国:(1)一般: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船舶、飞行器、机动车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特殊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2)特殊: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浮动抵押例: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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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
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
面积为3000平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

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十天。

同时,卖方吉春公司也依合
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给新庄公司,并着手办
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新庄公司因为业
务调整的需要,便将该楼盘以每平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银建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银建公司在购
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
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银建公司便向新庄
公司支付了3300万总价款,并于2001年2月初与新庄公司完成该房产的交付,该房产又转由第三人银建公司占有。

其后,银建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

2001年2月,吉春公司了解到由于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
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因而该处楼盘房价将大幅升值,极
具投资潜力。

吉春公司便以新庄公司迟延十天支付房款为由
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

本案事关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该问题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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