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28
•【字号】吉地税流[2001]41号
•【施行日期】200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地税流[200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情报查复工作按辖区管理。
各地接到省局转发的税收情报后,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查复,如果所需调查纳税人不属本辖区管理的,应即回复省局,情报不得横传。
二、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州局,以及长春市涉外分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平市直属分局、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按总局通知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英语能力应在四级以上),并将名单按本文附件格式于3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三、各地要把实施棚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排为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吉国税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10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查账征收户。
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税户。
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
指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吉国税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64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并成立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
省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国税部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任务和目标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
目标是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公民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二、具体工作部署(一)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一是开展企业自查。
各地国税局要在主要媒体及纳税服务厅发布自查公告,要求辖区内纳税人在4-5月份对2007-2008年取得的发票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嫌疑发票,可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查真伪。
二是管理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查。
5-6月份,管理部门要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外贸、煤炭、印刷、广告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清查,清查发现单户企业存在发票违法问题达到规定标准(涉及发票10份以上或发票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是各级稽查局在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将发票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尤其是对现金交易量大的企业要重点稽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20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七条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06.14吉国税发[1995]128号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8.01.19吉国税联字[1998]1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02.17吉国税发[1998]19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9.03吉国税发[1999]217号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02.04吉国税发[2004]35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08.11吉国税发[2004]300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2004.12.03吉国税发[2004]38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3.02吉国税发[2005]40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4.29吉国税发[2005]94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机税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5.11吉国税发[2005]98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2005.07.25吉国税发[2005]194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1.15吉国税发[2005]291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2.27吉国税发[2005]330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2.20吉国税发[2006]36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25吉国税发[2006]115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2006.11.10吉国税发[2006]273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1.08吉国税发[2007]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12吉国税发[2007]110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2007.05.11吉国税发[2007]121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税收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5.15吉国税联字[2007]5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8.23吉国税联字[2007]9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29吉国税函[2007]163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30吉国税函[2007]171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01.29吉国税函[2008]13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02.02吉国税发[2008]16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04.01吉国税发[2008]43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27吉国税发〔2008〕47号3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7.04吉国税发〔2008〕98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07吉国税发〔2008〕109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8.09.12吉国税函[2008]188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2008.10.10吉国税发〔2008〕127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系统的通知2008.11.20吉国税发[2008]149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8吉国税联字[2008]17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22吉国税发[2008]16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2.09吉国税联字〔2009〕2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05.15吉国税函[2009]4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服务推进开发区建设的意见2009.08.20吉国税发〔2009〕130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08.31吉国税函〔2009〕131号4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4号4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发〔2010〕61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函〔2010〕41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30吉国税发〔2010〕59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06.12吉国税发[2010]99号4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6.21吉国税发[2010]100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6.29吉国税函[2010]129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07.12吉国税函〔2010〕147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2010.11.03吉国税函[2010]237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2.29吉国税函〔2010〕254号——结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18•【字号】吉地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7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为了保证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三)全面监督,突出重点;(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监督部门和职责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管理,按照征管权限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主要职责:(一)省局负责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各项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工作。
(二)市、州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各项征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监督落实,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地区征管工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0.15•【字号】吉国税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1998]29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使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工作更加规范,省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事项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等,按吉林省国税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吉国税发[1997]98号)执行。
二、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原则上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审核数额监管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省局也可委托市、州国税机关代省审核。
三、审核内容:1.业务招待费审核。
对不能独立计算收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按比例或额度总量控制向下核拨业务招待费的,以及向下属单位按比例提取业务招待费的,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予以监管检查。
对能够独立计算收人的汇总纳税企业,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核销业务招待费,监管税务机关按正常征管检查办法管理。
2.固定资产修理费审核。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核拨的,须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予以监管检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5]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2.22【实施日期】2005.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36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目前我省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时期,省委、省政府把今年确定为国企改制攻坚年。
为了更好的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对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以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撑体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运用和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现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国企改革的认识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经济工作,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
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和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把优化纳税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落实支持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国企改革工作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政策贯彻落实到相关的国有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好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减轻改制成本。
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其他涉税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一、有关产权出售、招商重组、整合兼并等方面(一)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方面1.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税协发[2009]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税协发[2009]6号)各税务师事务所:《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税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协反映。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落实和开展中税协部署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认定范围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009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并符合其它相关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申报认定A级,AA-AAAAA级亦可按条件申报。
二、工作安排(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5日,召开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工作会议,动员部署认定工作。
(2)自测申报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31日。
符合等级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及具体标准,进行自测自评打分,申报相关等级,填写《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中税协发[2009]029号文附件2),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省税协审核。
(3)审核公告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省税协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人员对申报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随机抽取10户完整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档案书,包括:委托协议书、业务流程、工作底稿、三级复核、业务报告书等)、考察、打分;召开会长办公会对考核考察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被认定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认定等级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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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反避税工作考核【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8﹞66号【发文日期】2008-05-09【实施时间】2008-05-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率,根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各市(州)局,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程序,适用于反避税各项基础档案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调整及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岗责要求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要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反避税工作,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保管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上报选案分析报告;税源管理科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关联交易数据审核、选案调查工作。
各市(州)局要在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或所得税科设置专(兼)职岗位,对本地区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进行反避税选案立案、审计调整、结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和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各市(州)局要保管具有关联交易企业的档案,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关联企业交易台帐上报省局。
第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关联交易企业档案资料按年度维护存档,并在每年度8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 各市(州)局对避税嫌疑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立案调查至调整结案全过程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装订成册,按保密规定一户一档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整合各方面的税收管理资源,建立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审核企业自行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强相关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集中分析和有效使用。
要充分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附件2)、《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附件4),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建立纳税人经营、纳税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堵塞避税漏洞。
第九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企业信息。
根据反避税工作需求,积极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税收协定国提供的有关情报信息。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子系统及总局的行业价格信息库中的相关数据,充实反避税信息中的价格信息;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综合性征管信息,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制度。
各县(市)区局要将所属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其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附注、“免抵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关联交易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各市(州)局要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同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
第四章 选案及立案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各县(市)区局对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交易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进行筛选,开展初步案头审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6)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附件7),进行纵向分析比较(与该企业历年数据的比较)和横向分析比较(与同行业数据的比较),初步判断被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问题和疑点。
也可运用纳税评估的约谈等程序,要求企业解释经营状况异常的原因及产品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调查人员在选案阶段,要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分析,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全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等情况,全面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所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其合理性,通过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对比,判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此基础上,形成案头审计报告。
选案时要重点收集被审计企业依法报送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企业历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申报等资料。
必要时,可根据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具体资料,为案头审计分析提供详实的数据;应重点掌握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及营销策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企业所具有的功能、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以及所使用的资产等,为寻找同类可比企业打下基础;应重点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包括企业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润率变化趋势的分析、各种类型关联交易的具体走向以及在集团内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风险的分析、定价政策原则以及同行业对比的合理性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影响程度的分析等,为确定主要的避税疑点和下一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对经过筛选和初步案头审计确定的避税疑点列入重点调查审计对象上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附件8),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经省局召开的选案及案情分析审议会通过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上报总局,核准后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五章 调查审计和调整 第十五条 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由各市(州)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并派人员参与调查,要按照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立案调查审计企业在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以及对企业举证材料的核实等,市(州)局可派专职调查审计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取证,现场审计应按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审计过程中应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并与案头审计分析内容进行核对;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以及取证资料,必须编制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并交由被调查方人员签认。
第十七条 要求被调查审计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或其他有关资料时,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附件9),应注明需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合理限定提供的时间。
下达通知和接受资料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不完整提供资料,县(市)区局要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报。
第十八条 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详细的调查审计取证、广泛收集可比企业价格信息资料、认真核实企业举证材料等工作,在准确定性企业避税问题及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税收调整方法,并通过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分析,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存在的差异,拟定初步调整方案,撰写审计结案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州)局初步调整方案经过省局审议决定,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填写《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附件10),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结案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实施税收调整。
调整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被调整企业下发《转让定价调整应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附件11)及相关附件,办理签收手续,县(市)区局督促税款及时入库。
涉及相应调整的,按管理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的企业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 跟踪监管期内要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测算。
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税收及关联交易仍存在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对生产经营变动状况及关联交易异常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自行纠正避税问题,并报送自行调整书面报告;对原避税问题经税收调整后仍拒不纠正的企业,可根据原调整方案确定的方法和公平交易值域,制定跟踪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跟踪期调整;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问题的企业,可重新立案实施避税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局对被调整企业的跟踪监管情况,以及企业自行调整或税务机关实施跟踪期税收调整等情况,每年要完成跟踪管理报告,上报省局备案。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反避税工作年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定期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主要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反避税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
反避税工作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实施。
(二)反避税基础建设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更新维护反避税档案、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台帐。
(三)反避税调查调整质量。
关联交易认定是否正确,关联交易额申报是否准确,是否认真开展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和选案,对已结案企业是否实施了跟踪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省局定期对考核、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出色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反避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反避税人员给予通报表扬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