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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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探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探析

理判决的原因。 ( ) 事 实 判 断 . 规 范 评 价 二 重 轻 在 我 围学 者 看 来 ,犯 罪 构 成 的 四 个 方 面 的要 件 相 当于 犯 罪 成 立 的 四个 部 分 的零 部 件 ,它 可 以 被 机 械地 拆 卸 和任 意 组 合 , 组 合 所 依 据 的 规 则 和 “ 加 一 等 于 二 ” 同 . 一 种 对 因 而 一 相 是 果的 、 自然 的 法 则 的 运 用 。 这样 的犯 罪 论 观 点 , 多 的是 一 种 更 经 验 生 活 上 的感 觉 和 一 种平 面上 的 思 考 。 是 , 可 当我们 认 为 犯 罪 论 体 系也 是 一 种 认 知 体 系 时 ,就 应 当 把 犯罪 论 体 系 当作 一
评 价 的犯 罪 论 是 不科 学 的 。 此 意 义 上 , 国犯 罪构 成 理 论 的 在 我
必 须 的一 切 客 观 和 主观 要 件 的 总 和 。 包 括 :1 犯 罪 客体 , 它 () 即 表 明犯 罪 侵 害 了什 么 利 益 关 系 。( ) 罪 客 观 要件 , 2犯 即表 明 犯 罪 在 什 么 条 件 下 , 什 么 样 的行 为 . 客 体 遭 受 到 什 么 危 害 用 使
评价 机 制 中就 存 在 这方 面 的问 题 。 犯 罪 构 成 不 可 忽 视 规 范 评价 ,而我 国模 式 却 恰 恰 忽 视 了
这一 重 要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 直 接 后 果 并 不 是 定 罪不 准 确 . 其 而是 在 选 择 构 成 事 实 时 缺乏 明确 的 目的 ,不 能 有 效 限 制 客 观归 属 的范 围。 ( ) 三 重视 犯 罪 的静 态要 素 , 视 行 为 的动 态要 素 。 忽 在 我 国 刑 法 的 犯罪 认 识 过 程 中 ,仅 仅 依 据 法 定 的 四个 方 面 的要 素 进行 充 足性 讨 论 。 会 陷 入 静 态评 价 的 “ 潭 ” 而 不 就 泥 . 能 有 机 地把 握 和 分 析具 体 的 犯罪 因 素 , 就很 难 在相 同的 犯 罪 这 构 成 中将 行 为 人 区别 开 来 。根据 “ 刑罚 个 别 化” 的原 理 。 在适 用 刑 罚 时 , 根 据行 为 人 的具 体 行 为 表现 、 犯 罪 中 的地 位 、 罪 应 在 犯 后 的 表 现 和行 为 的原 因等 要 素进 行 综合 评 价 , 以决定 刑 罚 。 三、 完善 我 国 犯 罪构 成 理 论 的 设 想 我 认 为 可 以在 不 改 变 我 国现 有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基本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犯 罪 构 成 理 论进 行 一 定 的改 造 , 收英 美 法 系 对 吸 和 大 陆 法 系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合 理 内涵 ,达 到 完 善 我 国刑 法 犯 罪 构 成理 论 的 目的 。具 体设 想 如下 。 ( ) 犯罪构 成的主观方面 , 括 主体对涉嫌犯罪行 为 一 在 包 的故 意 或 过失 的心 态 , 以及 对 实 施 涉 嫌 犯 罪 行 为 的 目的 和动 机 对 正 当 防卫 和 紧急 避 险 的行 为 , 照犯 罪 构 成 理 论 . 为 按 行 人 主观 方 面具 备 “ 罪 故 意 ” 目的 , 如 果 进 一 步 考 量 行 为 犯 的 但 的动 机 。 因其 是 为 了制 止 犯 罪 或 减 少 财物 损 失 。 具有 社 会 危 不 害 性 , 考 量 客 观 方 面 , 没 有 超 过 必 要 的 限 度 的 , 不 构 成 再 又 则 犯 罪 .这 样就 将 正 当 防卫 和 紧急 避 险 等 排 除 社 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 在犯 罪 构 成 之 内而 不 是 之外 . 过 对 犯 罪 构 成 要件 的 主观 通 方 面 的行 为动 机 审 查 , 除认 定 为犯 罪 行 为 , 而 使犯 罪 构 成 排 从 作 为 认 定 某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唯 一 根 据 。 ( ) 二 在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中应 引 入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期 待 可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玉。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罪成 立; 犯 构成体 系; 罪; 入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 94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0 9- 03 20 ) 0 0 7 — 3 10 9 9 (06 - 3— 0 8 0
刑法不仅是 善 良人的 大宪章 , 而且 是犯 罪人 的大 宪章。 弗兰 次 ・ ・ 斯 特 冯 李





【 收稿 日期 】06 0 — 5 20 — 7 1 【 作者简介 】 张岱元(95 )女 , 18 一 , 福建福 州人 , 中山大学法 学院; 李春 敏 (90一) 法 学硕 士 , 东莱 阳人 , 16 男, 山 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院 高级法官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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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同义反复 、 有学者指 出 , 国的犯罪构成理 论“ 部分 和整体 我 在 的关 系上存 在逻 辑混乱 的现 象。 事实 上 , ” 该理 论在 形式 与内容 、 质与现 象 的关 系上 也存 在着 逻辑 上 的 本 混 乱。在理 论逻 辑上 , 了同义反 复 的错 误。该 理论 犯 引 言 个 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 事法律 , 没有刑 法 认为犯罪构成决 定着 行 为的社 会危 害性 及其 程 度 , 社 也并不妨碍 国家对犯罪 的有效 打击和镇 压 , 且 , 而 没有 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 成的各个 要件得 以体 现。在 立法 的犯 罪 打击 可 能是 更 加及 时、 效 、 活和 便 利 此 , 有 灵 社会危 害性 是被 决定 的 ; 在论 述犯 罪 的特征 时 , 但 的。 … 这一 点可 以轻 易从 中外刑 罚 发展 史 得 以 印 却指 出“ ” 社会危 害性是 犯罪 构成 的基 础 。……如 果行 那 证 , 么, 那 我们 为什 么需要 刑法 ?这是 因 为, 刑法要 遏 为不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 害性 , 就 不可 能存 在犯 罪构 ; 3 也 制的不是犯罪人 , 而是 国家 。也就是 说 , 尽管刑 法规定 成 ” L 在论述具体 构成 要件 时 , 将社 会危 害性 当成 的是犯罪及其刑罚 , 针对的对 象却是 国家 , 但 这是罪 刑 决定性的东西 , 如该理论认 为 , 犯罪客 体是被犯 罪所 侵 法定原则 的实质 内容 , 是其 观念 蕴涵 。本文试 图在 害的社会关系 , 更 犯罪 主体是 实施危 害社会 的人 , 犯罪 客 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 的行 为、 害社会 的结果 , 危 犯罪 主 此 平 台上 展 开 。 观方面是行 为人实施其行 为时 对危害 社会 的结 果所 持 现有犯罪构成体 系存在的 问题 犯 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定某 一具 体行 为 的心理态度 。可见 ,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决 是 关键 在于 社 的社会 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 的 查 明行 为是 否具 有社 会危 害性 。这样 , 会危 害性 就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 义学 的角度 进行分 成 了先验 的 、 既定 的东西 。社 会 危 害性决 定 于犯罪 构 析, 犯罪构成应该是判 断犯 罪成立 与否 的基础和依 据 。 成 的各个要 件 , 罪构 成 的各个 要 件又决 定 于社 会危 犯 但是, 无论是刑事立法 , 还是 刑事司法 , 或刑法研 究 , 抑 害性的有无。到底 是犯 罪构 成 决定 社会 危害 性 , 还是 均存在着一 系列 无法 自圆其说 的矛 盾 , 给我 国刑 法 界 社 会危害性 决定犯罪构成?传统 犯罪 构成理论 的结论 在犯罪成立 的判 断问题上造成 重重矛盾 , 试分析如下 。 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 。

犯罪构成模型论——为我国犯罪构成的辩护

犯罪构成模型论——为我国犯罪构成的辩护
是 , 憾 的 是直 到 今 天 我们 这 批 八 十 年代 出生 的人 在 学 习 的时 候这 个 遗 问题 还 没 有 解 决 , 在 的 学术 界对 该 问题 一 般 持 以下 几 种观 点: 现
( ) 定说 一 法
立一种, 那就是这里 的“ 中说” 折 办法 ( 把各派观点综合一下就行) 这 ,
由 果变 因 的混 乱 , 不 知 道 何 是 因何 是 果 了 有 学 者 就 此 将 犯罪 构 都 也 成 分 为 定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与 设 罪 的犯 罪 构成 , 认 为这 样 就 解 决 了 因 果 。 关 系 的 混 乱 。 但 是 , 们 都 知 道 , 何 有 关 名 词 的分 类 都 是 为 了 更 好 我 任 地 理解 该 名 词 , 在 把 握 了 这 个 名 词 的 本 体属 性 的前 提 下进 行 的 , 是 而 不 是 在 不 了解 该 名 词 的 的属 性 下 , 纯粹 解 决 别人 提 出的 思 路 困境 而 为 的理 解 便 创 立 不 同 的 学 说 。 事物 的本 体 属 性 始 终 受 制 于 人 类 的 认 识
自然 法 中犯 罪 构 成 的 模 型 。
“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 害性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 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 的有 机统一 。 ” 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 首先 , 把犯罪构成局限在 实在法的成
文 规 定 中 , 开 了 自然 法 对 其 反 思 的机 会 ,恶 说 的 立足 之 地 , 么任 何 一种 理 论观 点 笔 者 至少 也 会 创 那

犯 罪构成本体之探求
通 常 情况 我们 阐述 的都 是“ 罪构 成 理论 ” 这样提 的时候 , 犯 , 麻痹 了 我 们 去 思考 “ 罪 构成 理 论” “ 犯 与 犯罪 构 成” 什 么区 别 , 句话 说 , 们 有 换 我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而 又 兼 容 并 蓄 的研 究 态 度 . 既 不 满 足 现 状 、 又 不 盲 目 重
相 关 著 述 颇 多 .笔 者 在 此 不 提 . 只就 其 中 “ 和谐 ” 的 本 质 和 “ 社 会 ” 的属 性 予 以 揭 示 和 阐 明 . 以 确 定 好 分 析 研 究 “ 阵地 ”和 抓 住 问 题 本 质 核心
Ma r .2 01 4 Vo 1 .1 4 No .1
第 1 4卷 第 1 期
和谐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邵 博 文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4 0 1 1 2 0 )

要 :将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置 于 和 谐 社 会 的语 境 之 下 讨 论 ,针 对 诸 如 社 会 危 害 性 问 题 、犯 罪 本 质 以及
关于 “ 和 谐 社 会 ” 的 提 出背 景 、 经 过 以及 重 大 意 义 .
关 于犯 罪构成 理论① 研 究在 十余 年可 谓是 “ 百 花 齐 放 、百家争 鸣” , 取 得 相 当 富 有 独 到 见 解 和 理 论 重 大 意 义
的成 果⑦ 纵 观 这 十 余 年 的 学 说 争 议 和 理 论 研 究 .梳 理 著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问题 的讨 论 ,试 图 寻 求 一 条 于 价 值 目标 上 循 序 渐进 、于 实 践 成 本 上 方 便 经 济 的路 子 , 不 赞 成 推 翻 重 构 .亦 反 对 保 守僵 化 . 主 张 以一 种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对 具 体 的 问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以期 稳 恰 解释 相 关 要 素和 体 系之 间 的紧 张 问题 关 键 字 :和 谐 社 会 ; “ 四要 件 ” ;社 会 危 害 性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摘要: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完善;坚持Abstract: The point that protests on abolishing the four element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and overthrowing Chinese criminal lawsystem is not convictiv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a historic choice with the history rationality; in line with China, s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practical rationality; logic rigorous andaccording with understanding rule an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crime with inherent rationality; comparing with German-Japan threeclasse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t is relative stability andsuited to Chinese judicature system, so it has a comparativeadvantage. Should insist on the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namely crime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system . Also should changethe static research methods,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ory, focus on the resolve of specific problems, and furtherimprove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Key words: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three-clas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perfect;persist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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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其在认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决定作用,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和依据。

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

即犯罪构成是由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表明了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条件,犯罪构成从整体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二、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的比较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

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

此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对相关问题可深入讨论。

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虽严谨、注重科学体系,但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明显地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

也正是因为如此,该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

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方面虽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会导致要素的重复评价,但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同时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

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不足。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由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这些问题,自然应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改造,笔者认为在原有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采纳韩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扬长避短重新建构一个既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发挥良好效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也应建立分层次、阶梯性的犯罪构成模式。

犯罪构成第一层次是形式与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次是实质与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

形式与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一要件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积极条件,当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

犯罪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只要符合这一层次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了犯罪构成,在形式上也具有了违法性。

在这里我们吸取了韩国法系的构成犯罪要件的特点,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有一定相通之处。

这一层次是进行的行为形式判断,如果行为符合就具有形式的违法性。

因此这一层次的判断是客观的、抽象的、积极判断,表明了行为的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实质性、消极判断。

我们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进行实质的价值判断,判断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这一层次判断内容的应包括正当化行为、期待可能性行为、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

如果在进行实质违法的判断中,若行为人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并且保护了更大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就是阻却违法事由,也就是有实质的违法阻却事由。

行为人期待可能性事由是指由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如果以此谴责行为人,就与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或人性伦理发生了重大的冲突,此时行为人就有期待可能性。

由这一层次的判断是对上一层次的检验,是消极地判断第一次形式违法性是否存在。

如此这样犯罪构成的模式有了成立犯罪的入罪和不成立出罪的两个作用,能充分实现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成立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犯罪成立时不枉不纵。

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我国现行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不足。

四、结论
从当前形势看,有很多学者提出借鉴大陆法系重构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从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司法实践出发,笔者建议还是应在原体系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均已在各自的地方实施了很多年,与各国的刑法理论及实践需要相吻合的,尽管我国现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不足之处,但它并非一无是处,且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司法实践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必要全盘否定推倒重构。

因而在对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以弥补现存理论缺陷的前提下,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只是我国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确有修改的必要了。

笔者相信在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我国可以找到更加适合于自身的犯罪构成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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