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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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13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四)依法对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七)办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点放线、实地界定用地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户看护房屋用地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用地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还应当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书面审查意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户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建新房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无人继承的房产所占的宅基地;
(四)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使用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五)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停产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六)乡(镇)村集体兴建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沟、渠、路等所占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视为非法批准,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九条 烧制砖瓦、采取砂石等生产性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空间管控第三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宁政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宁政发[2007]135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规范发展行为和开发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等,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现就做好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对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深化和细化。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类型区域,确定各主体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宁建(村)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村)发〔2024〕6号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隆德县、贺兰县、中宁县、海原县、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树立“先评价、再建设”的导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17号)要求,我区在继续推进2023年4个国家级样本县整改提高、再次评价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增加银川市贺兰县、固原市西吉县、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4个国家级样本县,全面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力争2025年乡村建设评价农业县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价内容。
围绕让农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进而建设好村庄、好乡镇、好县城的目标,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建设、发展水平4个方面56项指标开展评价,做到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
二、优化评价单元。
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评估乡村建设整体状况和水平,查找县域统筹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以乡镇、村庄为单元开展细化评价,在每个样本县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发展水平等因素,选取3个乡镇10个村庄进行评价,接续评价的样本县选取的样本乡(镇)、村庄要保持相对稳定。
样本县将选取的乡镇、村庄名单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范开发行为,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宁国土资规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7〕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农垦国土资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及《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下列集体土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