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色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城市公共空间 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空间系统。
根据地区功能定位、整体空间结构,梳理地区公共空间,尤其是对地区品质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共空间,加强公共空间的关联性,形成地区公共空间系统。
公共空间构成及属性。
城市公共空间由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域和建设地块内的公共空间等组成,公共空间设计导则要明确公共空间系统的具体用地构成,并对用地进行编号。
公共空间的属性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及空间自身特点确定,包括绿地、广场、水域的功能细化、建设地块内公共空间的开放性、道路系统等。
道路交通设计。
针对重要的道路空间进行交通组织与空间布局的设计,包括道路光型、道路交通组织、人行及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形式、地块出入口、停车设置等。
环境景观设计。
相关设施设计。
针对重要的公共空间进行设施配置与设计引导,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渝规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10〕16号)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将《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下一步修改完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就我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主城区及各区县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要与城市整体风格协调并充分体现重庆主城区及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各地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
鼓励在城乡建筑规划设计中继承和发扬川东和巴渝地区的传统建筑以及本土民居建筑的风格。
容积率在1.0及1.0以下的两江四岸头排地块及城市重要区域必须采用地方传统的建筑风格。
2、在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应尽量不集中沿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布置,而应在兼顾城市空间形态和项目内部环境品质的基础上合理分布,富有趣味和变化,形成较为连续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3、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城市的各片区形成较为协调的城市建筑高度。
在对风貌有控制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充分论证以提高城市景观品质,强化城市山水特征和传统文脉。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前言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城市空间格局、形态艺术和宜人人居环境、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与方法,广泛运用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也是国土空间规划中重要的规划内容,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运用城市设计,铸魂赋能、塑形添彩,锻造、营造、创造丰富多彩的城市场景。
结合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制定规划设计导则,量化、深化和细化管控指标和规则,指导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更精细化。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规范城市设计内容深度,编制组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共6章:1.总则;2.总体城市设计;3.片区详细城市设计;4.地块详细城市设计;5.专项城市设计;6.附则。
本指南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桦路66号802办公室;邮编:401120;联系人:唐先生,****************)1 总则1.1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深度,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和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指南。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对城市空间的功能、审美、体验等需求出发,推进老年、儿童等全龄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设计,创造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的城市空间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5页

目录一、总体要求 (1)(一)规划定位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期限 (3)(五)基础数据 (3)二、工作程序 (3)(一)工作方案制定 (3)(二)基础资料收集 (3)(三)实地调研 (4)(四)专题研究 (4)(五)规划方案编制 (4)三、规划内容 (4)(一)综合调查与评估评价 (5)(二)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6)(三)指标体系 (6)(四)区域协同发展 (7)(五)总体空间结构 (7)(六)“三线”划定 (7)(七)规划分区 (8)(八)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8)(九)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10)(十)发展要素配置 (11)(十一)规划实施保障 (15)(十二)信息化建设 (15)四、规划成果 (16)(一)技术成果 (16)(二)报批成果 (17)五、附则 (17)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简称“区县总规”)是一定时期内对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间蓝图,是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原则——全局谋划、战略引领。
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牢牢把握“在西部内陆地区带头开放、带动开放”和“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这两个大局,制定面向长远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资源配置和规划布局。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底线,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城乡融合、区域协同。
统筹推进区县总规编制工作,—1—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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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2014年12月前 言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标准,在总结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公共空间建设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从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等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山体空间整治;5、滨水空间整治;6、街巷空间整治;7、规划实施机制;以及附录。
本导则由重庆大学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重庆大学(单位地址: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录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4)3总则 (6)4山体空间整治 (7)4.1山体空间的分类 (7)4.2背景山体空间 (7)4.3城区山体空间 (9)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 (10)4.5“四山”地区空间 (13)5滨水空间整治 (14)5.1滨水空间的分类 (14)5.2水体空间 (14)5.3消落带 (15)5.4岸线 (16)5.5滨水建构筑物 (17)6街巷空间整治 (20)6.1街巷空间的分类 (20)6.2车行道路空间 (20)6.3步行巷(梯)道空间 (23)6.4街头开放空间 (26)7规划实施机制 (32)附录A 条文说明 (33)附录B 相关参考 (34)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公共空间中无指引、导则和标准控制的部分,对其进行一定的整治规划和设计。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公共空间(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的整治与塑造。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城市公共空间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还有人为建造的公园、广场、道路停车场等。
本导则涉及的城市公共空间主要指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
3.2山体空间本导则中山体空间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和郊区范围内所有自然山体,包括未开发、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山体本体及周边区域,其物质构成包括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山地建设空间、“四山”地区空间等类型,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3.3零星用地是指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中,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中,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3.4滨水空间本导则中滨水空间是指同江、河、湖泊等水域濒临的陆地边缘地带,构成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部分,是城市公共空间中兼具自然地景和人工景观的区域,涵盖陆地、岸线和水体。
本导则中具体指水体、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等。
3.5趸船趸船是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其功能有餐饮、客运、货运等。
3.6消落带也称消落地、涨落带、消涨带、水位涨落带等,是指河流、湖泊、水库中由于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被水淹没的土地周期性出露水面,成为陆地一段特殊区域。
消落带是水域生态系统与岸上陆地生态系统的交替控制地带,具有生物多样性、生态脆弱性和人类活动频繁性等特征。
本导则中,消落带是指三峡水库建成蓄水后,在高程 145m—175m 之间形成的河岸岸边区域。
3.7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导则中,特指消落带中,由泥沙沉积而形成的地势平坦的天然滩地。
3.8驳岸也称“护坡”,指沿河地面以下,保护河岸(阻止河岸崩塌或冲刷)的构筑物。
3.9街巷空间街巷空间由建筑、人和铺地,小品,绿化三项基本要素构成,是连接节点(综合体、广场、设施等)的线性空间。
本导则中具体指车行道路空间、步行巷(梯)道空间、街头开放空间。
3总则3.1(依据与缘由)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地城市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科学引导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治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品质,故制定本导则。
3.2(目的与原则)本导则以提升重庆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品质为基本目的,遵循显山露水、生态保护、用地集约、以人为本和延续文化等原则,提出控制方法和引导要求。
3.3(组成与要素)本导则由山体空间整治、滨水空间整治、街巷空间整治三部分组成。
山体空间整治包括“山体空间的分类”、“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和“‘四山’地区空间”五个部分;滨水空间整治包括“滨水空间的分类”、“水体空间”、“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五个部分;街巷空间整治包括“街巷空间的分类”、“车行道路空间”、“步行巷(梯)道空间”和“街头开放空间”四个部分。
3.3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山体空间整治4.1山体空间的分类4.1.1本导则将山体空间分为: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和“四山”地区等特定政策规定区域。
4.2背景山体空间4.2.1城镇背景山体宜根据地貌结构,将12度-25度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线划定为城市绿线,根据绿线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保护和建设措施。
4.2.2城镇背景山体绿线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山体景观游赏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生态农业和林业设施、军事和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外,不应建设其他项目,并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
4.2.3对自然条件较好的山体地表,宜采取封山育林的自然恢复措施;对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不良地质灾害地段,应采取生态修复设计,如生态混凝土护坡绿化、爆破造林。
封山育林 人工恢复方法:爆破造林(对石质、开挖困难山体,通过爆破手段,置换土壤,再绿化的措施)4.2.4山体轮廓线、制高点和观景平台4.2.4.1严格限制山体轮廓线上的开发类型与建设强度,在山头、山脊、山谷、山坡建防护林,保持山体轮廓线的自然完整性,突出其景观地标作用。
◎ √4.2.4.2宜突出山体制高点视觉廊道焦点的地位。
观景平台在选址、布局、造型、用材等方面应统一综合考虑,尊重原有生态资源,保持乡土文化。
4.2.5视线廊道和视域面4.2.5.1背景山体与其他山体和水体之间应有视廊关系。
控制和保护主要山体与主要景观之间的视廊,营造城内、城外山体之间的整体关系。
无山水视廊有山水视廊◎ √4.2.5.2山体与城市标志性建筑之间应保持视线联系,严格控制视廊内的建筑高度。
山体与城市重要空间节点之间应留出开放空间廊道,重视开放空间与山体的通视效果。
城市主、次干道应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置面向山体的景观廊道,使山体能较为显著地为人们的视线所及。
4.2.5.3合理控制背景山体面向城镇主要景观视域面内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立面色彩、建筑轮廓线等,在主要视域面内建城市公园,保证良好开阔的视线。
4.2.6现存居民点和小规模开发建设活动4.2.6.1对现存居民点宜进行综合评估和调查,分层次保护、修缮和拆除居民点建筑及设施,对生态破坏较大的地区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强化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4.2.6.2不应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和自 良好的生态环境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4.3城区山体空间4.3.1山体公园的建造应遵循人性化、生态化原则,合理利用山地资源和空间,顺应地形,完善配套设施。
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合理组织游线道路,形成多层次的交通系统。
4.3.2山地自行车道宜设置成环路,充分考虑人车流,合理设置与车行道路的接口位置。
自行车道坡度不宜过大,并划定停车休息区和健身活动场地。
4.3.3保持重庆山地城市特有的空中索道、山地电梯等交通方式作为动态眺望形式;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结合建筑与环境设计,为城市提供可俯瞰江景和城市景观的城市阳台。
4.3.4临山建筑宜根据地质结构情况顺应山势兴建,按照近山体建筑低,远处建筑高的原则进行控制,且不得突破视线景观面的要求。
建筑不宜过多采用大规模独立式体量,提倡化整为零,采用灵活多样的底层分散式布局方式。
高切坡处修建建筑 陡崖可改造成开放空间◎ √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4.4.1建设活动4.4.1.1地形改造应尊重基地原有地形条件,在高差过度处理上,宜采用梯道、缓坡、分段堡坎等方式,因地制宜创造不同形式、功能、氛围的空间。
挡土墙体量过大 分段式 堡坎与缓坡结合◎ √ √4.4.1.2应处理好建筑与街路的关系,营造结构简明、层次丰富的空间景观形态。
4.4.1.3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自然山体、河流、隔离带等要素条件的分割与保护作用,形成城市组团式、带状式等特色结构形态。
不考虑山体河流分割 考虑山体河流分割◎ √4.4.1.4应严格控制城市各组团隔离带,形成生态廊道,除排危抢险、村民自用住宅建设、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宜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避免各组团的粘连和无序蔓延。
组团之间宜通过城市轴线和交通廊道等加强空间联系。
无生态廊道 有生态廊道◎ √4.4.1.5城市建设用地宜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气候和城市功能、路网结构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地块规模,不宜形成锐角零星及不规则形式地块。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地块形状及规模不适宜 地块形状及规模适宜◎ √划条件。
4.4.1.6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部分建设用地可开发为城市建筑综合体,实现竖向和平面的功能多元和复合开发,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提升城市活力,满足人群多元化需求。
平面功能单一 平面功能复合◎ √4.4.1.7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与地形契合度较差 与地形契合度较好◎ √4.4.2控制好整体建筑天际轮廓,宜采用“台、挑、吊、拖、错、坡”等山地建筑空间组合方法,结合建筑色彩的屋顶绿化,营造多样的建筑轮廓景观。
4.5“四山”地区空间4.5.1“四山”地区包括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山脉地区,为重庆市主城区的背景山体。
4.5.2“四山”地区内部的相关开发建设项目,具体按照《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