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学生“你作业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是强制性意思。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法律上为什么有的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呢?这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等于说话声音大一些和说话声音小一些而已,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强调一下用“必须”。

在条文(1)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一定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涉嫌刑事的案件移送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的意思,表明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不为,只不过语气稍微弱一点罢了。在具体条文中常见的用语除“必须”、“应当”外,还有“有义务……”、“有责任……”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只是习惯理解上的语气上差别。

三、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必须与应当区别的解释

对法律语言中的必须与应当区别的解释 “必须”与“应当”虽均为法律逻辑中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规范词,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与“应当”都是表示义务性规范的规范词,在程度上,“必须”具有无条件性(一律如此,绝无例外),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例如,《刑法》第72条第2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而“应当”则着重表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带有规范词“应当”的法律规范也是义务性规范,只不过是有条件的弱义务(通常如此,但有例外)。例如,《刑法》第14条第2款“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对故意犯罪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一般规定。对故意犯罪原则上要予以处罚,但也有例外,如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行为人已经死亡或已超过追诉时限、免予处罚等情形。 第二,性质不同。 在英文中,“必须”用“have to,must”表示,“应当”用“ought to,should”表示。二者提供人们一定的行为指向。然而,“必须”型法律规范是对现实必然性的认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是法理、事理、情理上的必要,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应当”型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是对社会的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如《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显而易见的是,《民法通则》第6条中的“必须”和“应当”,不仅仅只是语气强弱不同,而是性质根本不同,二者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其实,这种情形日常语言中也依然存在,如“总之,我们认为应当参战,必须参战。参战利益极大,不参战损害极大。”此处的“应当”和“必须”无论从语气还是实质上来看,都不是一回事。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后果直接关联(其制裁可能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也可能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型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有待于参照其他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由上可见,《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

【文献综述】“对”与“对于”的定量比较

文献综述 汉语言文学 “对”与“对于”的定量比较 介词与名词或名词性短语构成“介宾短语”,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对”与“对于”是介词中用来引出介绍对象的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的频率相当高,一般人在运用时,常常无法它们之间的微妙区别,不注意两者用法的准确性,用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介词“对于”在现代汉语的介词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的用法: 关于“对”的用法各个学者有着不同的分类角度和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把介词“对”的用法分为了两类,一类是指示动作的对象,表示朝,向,第二类是表示对待,表示人与人、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可用在助动词、副词的前或后,也可用在主语前(有停顿),意思相同。还有一种是固定搭配“对……来说”,表示从某人、某事的角度来看。 张炼强在《汉语学习难点简析》中认为介词“对”表示对待关系,引出对象,他从语义的角度把介词“对”的意义分为四类:一是表示面对,朝向。二是引出动作的受事,三是引出为此涉及的对象。四是指明论断适用的对象,常用“对……来说”,也可以单用“对”。周芍,邵敬敏(2006)与张炼强的分类结论类似,他们认为“对”主要用来引进对象或目标,它引进的对象或目标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用法也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义项,一是“对”引进动作的对象或方向,表示朝向,二是“对”可以表示对待,用在助动词、副词之前或之后,“对”字结构也可用在主语前(有停顿),用法大致同于“对于”,三是“对”还可用来表示从某人、某事的角度来看待,表示评议角度。 李琳莹(1999)分析比较了介词“对”的各个相关义项及其语用差异,根据它的语法意义把它分为四类,当谓语动词表示的是具体的言语行为或动作行为时,“对”介绍出这些行为所面对的对象。当作谓语的动词或形容词表示的是心理活动或情感态度时,介词“对”介绍出这些心理或情感行为的对象。第三种是“对”介绍出句中主要动词表示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当谓语部分是一个表示拍段、描写或叙述的短语或句子时,“对”介绍出判断、描写或叙述出发的角度,引出针对的特定对象。 周培兴在《中学语法疑解》中认为“对”是一个常用介词,它的主要用途是在后

请示与报告之间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之间的区别 /ueditor/201708/10/745d0a7993a16dd8ee6045d460a71a bd.jpg" title="t01e5927999e88674f0.jpg" alt="t01e5927999e88674f0.jpg"/> 一、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 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六个“必须”

编号:SY-AQ-0802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六个“必须” Sixteen "should's" and six "must's"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work safety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 六个“必须”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十六个“应当”(主体责任) 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和确保安全投入; 应当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维护良好; 关键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大危险源应当有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 厂区与非厂区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区、生活区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危险作业现场应当派专人安全管理;

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督促、告知义务; 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佩带、使用); 应当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相邻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或承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险。 生产经营单位六个“必须”(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资格和能力; 必须掌握安全生产新的技术特性;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标准; 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关于自我总结与自我鉴定的区别推荐

关于自我总结与自我鉴定的区别推荐自我评价是指被评价者自己参照评价指标体系对自己的活动状况或发展状况进行自我鉴定。 自我鉴定实质上就是评价对象自我认识、自我分析、自我提高的过程。 评价对象积极参与到评价活动中来,不仅有助于评价对象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并及时改进,而且有利于消除评价人员与评价对象之间可能出现的对立情绪,使评价结论更容易为评价对象所接受。所以在倡导评价主体之间双向互动、相互理解的当代教育评价中,自我评价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在以发现学生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学生的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形成性评价中,自我评价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由于自我评价一般没有一个客观的统一标准,其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对成绩或问题估计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这是自我评价的突出缺点。因此,开展自我评价时要特别注意对自我评价者的引导,并把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学习和自我我认识! 个人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我于XX年7月加入宝钢集团八钢股份有限公司,在近一年半的工作中我热衷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 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

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通过这一年的工作与学习,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技术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希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以下是我在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如果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先树立自己的工作思维。作为一名非党员,我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于XX年8月上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已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事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同时积极主动的了解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新方针、新政策,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与党保持一致;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认真的学习和渗透公司的主流文化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与公司保持一致。

公文写作中请示和报告的区别

公文写作中请示和报告的区别 1 行文的目的不同. 请示是请示上级,须报上级批复. 报告是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不须批复. 2 行文的内容不同 请示带有迫切性 3 所针对的时间形态不同 请示,事前写好,须报上级审批才能实行. 报告,也许在事后写,也许在事发时写,也许在事发前写. 请示的特点: 1、只用于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或有业务领导关系的上级主管机关请求请示、批准事项时用 2、请示的事项必须是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法确定或处理的 3、必须事前请示 4、必须要求上级明确表态、批复 报告的类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答复报告、递送报告 请示的写作要求: 1、区分请示与报告的异同,请示是呈请,报告是呈报。 2、写请示要一文一事 3、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不要搞“多头”请示 4、请示的语气要谦和 5、坚持逐级行文的原则。

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其实请示与报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 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

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辐射到其他相关法律上,“应当”与“可以”简而言之就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权利同时又保证权利不被滥用。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学生“你作业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是强制性意思。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法律上为什么有的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呢?这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等于说话声音大一些和说话声音小一些而已,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强调一下用“必须”。 在条文(1)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一定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涉嫌刑事的案件移送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的意思,表明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不为,只不过语气稍微弱一点罢了。在具体条文中常见的用语除“必须”、“应当”外,还有“有义务……”、“有责任……”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只是习惯理解上的语气上差别。 三、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请示与报告有什么区别

请示与报告有什么区别?撰写时应各注意什么问题? 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其实请示与报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

对于各种不同的人的激励

案例一对于各种不同的人的激励 下面是对几个不同的管理对象的简单描述,请仔细阅读他们的情况并根据所学理论回答后面的问题: 1、王春华是一个大制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他的工作包括走访医生以推销公司的成方药品。他现年27岁,已婚,有一个孩子。他获有大学的企业管理学位,他在该公司已工作五年,年薪约12万人民币。 2、庄小蝶是个某医院儿科护士长。现年29岁,已婚,有两个孩子。她目前正在争取硕士学位。在医生中她的名声很好,大家都认为她是一位很能干的护士。她的年薪约7万人民币。 3、李东是国内一家最大的快餐食品专利制造商的营业部副主任。现年51岁,与配偶离婚,现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大学。他已在这个公司工作九年,年薪约30万人民币。他是该公司分享红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4、周越民是一家大联营超级市场的兼职(非全日)雇员,现年26岁,退役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都一直为这个公司服务。他是一个重要的雇员,每小时工资约8元人民币。他现在还在一个当地大学里学习,目前再有12个学时他即将完成他的商业管理学位的学习。 5、苏灿是一家新航天工业公司的市场开发部的副经理。今年25岁,未婚,聪明伶俐,热情而又精力充沛,是“新型妇女”的代表。年薪约11万人民币,她即将完成硕士学位的学习。 6、张伟是一家属于14家联营的廉价餐馆的副经理,25岁,未婚,读过三年大学。他每周工作六天,周薪1200人民币。另外,他每年还将从家里的一笔遗产中得到约2万人民币的收入。 7、徐莉是一个大学校长的行政助理,现年31岁,单身,曾受过一年秘书训练。她的职责包括:在学位要求方面给学生以顾问,监督和保管学生档案。她的年收入约为5万人民币。她已在这这所大学工作12年了,开始时为打字员。 8、梅川是化学研究人员,在国家最大的化学公司中工作。四年前他从一个重点大学毕业后就到这个公司来工作。现年26岁,目前他的年薪约为7万人民币。两个月后他即将结婚。 9、从辉是一座办公大楼的由16人组成的夜间清扫队的监督员。他任监督员已有两年的时间了,在被提升到目前职位之前,他曾干过11年各种清扫工作。从辉今年44岁,已婚,有两个孩子。他的年薪约为3万人民币。他每周有三天要在本地一家医院任临时清扫工。 10、夏斌博士是一个著名大学的历史学教授。他在有声望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一些文章,

辨析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可以”与“应当”和“应当”与“必须”两组虚词

辨析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可以”与“应当”和“应当”与“必须”两 组虚词 在法律法规条文里有许多虚词,如“可以”、“应当”、“必须”、“不得”等。这些词看似很不起眼,可如果对这些词把握不当,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其实,虚词并不“虚”,下面我们就对两组虚词进行一下辨析。 一、“可以”与“应当” 让我们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在条文(1)中,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处以罚款,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而在条文(2)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告知与不告知之间没有裁量权,只要作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标准,行政机关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不告知当事人这一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不成立。可见,“可以”与“应当”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孩子“你语文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带有强制性。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有的法律条文中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着重强调一下就用“必须”。 在条文(1)中,“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责令当事人一定要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的意思,

关于差别的说说

关于差别的说说 1、不是重不重要,而是差别太大 2、我一米六,你一米九,差别不就弯个腰翘个脚? 3、我们两者间,一个主动,一个被动,差别多大只是差一个字罢了,但差别更大的是你我。 4、活或死只有两者差别但是你如果选错了那就无法挽回 5、虚假和真实的差别在于——游戏中我敢屡败屡战,现实中我没有勇气挑战,因为没有重头再来的机会!——pls 6、有时候心酸一次次欠意,只能在这说了,我对不起你们你是工作累还是什么,担心吧,反正也不差别人嘴巴的虚伪二字 7、夏悦悦:编辑过得情话与谎言有何差别 8、不去保护该保护的东西而苟延残喘的或者,就跟死了没什么差别,一旦决定要保护的东西,无论如何都要保护到底 9、我要离开了,我的一个男闺蜜费尽心思逗我开心,可我的男朋友却不闻不问,呵呵,也许这就是差别。 10、我和特仑苏的差别就是!我的纯度低,特仑苏的纯度高! 11、我和你的差别应该就是在玩捉迷藏的时候吧我找不到你会担心而你找不到我你会回家 12、什么圣诞节!跟平常时一样没什么差别。 13、女神是在男人堆里打滚像我这种屌丝只能在女人堆里打滚

你妈的这就是差别 14、现实中的生活,总与理想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差别 15、你受伤我安慰!我伤心你不造!你回头我转身!我离开你不挽!这就是我们之间的差别!爱与被爱的差别! 16、错与对,又有什么差别,反正都要自己一个承受。 17、怎样的我能够让你更想念雨要多大天要多黑才能够有你的体贴其实没有我你分不出那些差别 18、过节和平常没神魔差别,只是对我们这些上班的人来说、 19、没有我你的生活哪有差别 20、你发个嗯我还是继续回你我发个嗯就再也没有回复这就是爱和被爱的差别 21、为什么儿媳与闺女的差别那么大,悲催。 22、过几天就是我与学霸奋斗几个月的成绩的差别了,有点小害羞i。 23、这世界最公平的事就是每个人都会死差别只在于早和晚对吗 24、新欢跟旧爱的差别就是新欢玩的是旧爱剩下的狗 25、[谁叫你还搞不清楚我跟你的差别.] 26、梦想与现实间的差别尽如此之大 27、诺言和谎言只有一个字的差别 28、- 不清楚白天黑夜的差别不相信有你陪的那些年不澄清为你笑的每一回不回忆和你流的每一滴泪。

比较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比较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 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 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 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 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 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 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 xxx关于xxxxx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xx关 于xxxxx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 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 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 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xxx关于申请购买xxx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购买xx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 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xxx关于xxx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 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 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常见的文种。但在现实中,二者常常被人们 所混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种。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向领导口头请求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领导便说:“这样吧,你写一个报告,供领导研究 解决。” 在这里,这个所谓“报告”,其实不是“报告”,而是“请示”。为什么?因为按照国务院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中,对“请示”作了如下界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

应当与必须在法律上的应用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及在法律条文中的运用(二)(2011-03-09 10:21:42) "应当"与"必须"是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两个近义词,虽然有时可以通用,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有细微的区别。"应当"与"必须"通常出现在义务性规范中。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义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作出某种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具体条文中常用"应当……","必须……"来表述。据统计,1979年以来,截至目前,法律中使用了"应当"的有209部,使用了"必须"的有174部,绝大多数法律中既有"应当"又有"必须"。 一、"应当"和"必须"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词汇学中,一个词语一般有三种含义,即词汇含义、语法含义和语境(色彩)含义。词汇含义是指词语的本义;语法含义是指词语在句子中的作用和成分;语境含义是指词语表示的某种评判、倾向或情感色彩,这是词语在社会中约定俗成的。 "应当"的词汇含义主要是"表示情理上的理所当然",包括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责任。"应当"的语法含义为助动词,起联结主语和谓语的作用。"应当"的语境含义比较平和、中性,感情色彩较为平实,祈使中隐含说理意味,语气较为缓和。 "必须"的词汇含义主要是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只能这样"等。"必须"的语法含义属于副词,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必须"的语境含义感情色彩较浓,语气较重,通常表示强调和加重语气。 二、"应当"和"必须"在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情况 (一)"应当"在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情况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多用在义务性规范中,是指法律对特定情形中某行为人与某种行为之间存在一种理所当然的关系所作的表述。 "应当"的表述主要有三种: 1.表示对待均主体作污的要求,并附有品律后果。 (1)在法律规范中,表示某种作为的要求,并在本法中附有法律后果,"应当"的义务性条款与其后的法律责任相关联,违反这一义务性规定则依据本法追究责任。这是"应当"在法律中的主要用法。 (2)在对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表示某种要求,本法虽未附有法律后果,但依据其他法律需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如禁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再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2.表示普遍的共同性要求,但不直接附有法律后果。 其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义务性法律规范中,体现立法者的某种价值期许,表示倡导性的应为内容,一般不附有法律后果,通常表达的是社会公共道德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提出某种要求,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属于软约束性条款,一般不附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请示与报告的异同

请示与报告的异同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使用频率极高的两种公文,但长期以来,在使用实践过程中,“请示”与“报告”被错用的情况较为普遍,要么不加区别,“请示”、“报告”合二为一,以“请示报告”不伦不类的面目出现;要么张冠李戴,该用“请示”时用“报告”,该用“报告”时用“请示”,造成混用错用,不懂得区别。这些都不符合《办法》、《条例》中的规定。 造成请示与报告与不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是理解上有偏差,没有正确理解请示与报告的真正含义,经常分不开请示与报告的界限,分不清到底应该是请示还是报告。二是拟写人员思想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的重要性,认为总是请示问题报忧不报喜,不如混合起来既请示了问题又汇报了情况。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等等。 请示与报告不分,往往为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带来不便,还轻易使上级机关错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时延误事情的处理,严重影响公文质量。正确地报送请示与报告,可以使上级机关了解把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增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 总之,请示与报告虽均属上行文,有一些相同的特性,但两者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却不相同,区别也是明显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一)相同点辨析 请示与报告的共同点主要在于:

1、文种源流相同 “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可谓同根同源。如前文所述,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一种称之为“报告书”的公文。这种报告书包含了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到抗战初期,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写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中,报告被正式定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请示也作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报告和请示分开了。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又只有报告而无请示,并规定报告是“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的。报告和请示又合在一起。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除了报告又有请示,并明确地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上级处理”。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

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

应当与必须法律语言中的 上法律逻辑课时,曹老师讲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是有很大差别的,而立法者却在用这种文人惯用的咬文嚼字伎俩来模糊不懂法者的视线。 “必须”与“应当”虽同为法律逻辑中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规范词,但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程度强如不同。“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而“应当”则着重表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情况存在。虽然也是义务性规范,但却是有条件的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必须”是"have to"或"must"而“应当”是"ought to"或"should"。它们提供给人们的行为指向是不同的。“必须”型法律规范是对现实必然性的认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是法理事理情理的必要,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应当”型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是对社会的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必须”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任务条件履行,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和借口,必须按要求的规范去实行,一旦违反,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结果直接关联。而“应当”型法律规范,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有待于参考其他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显然“应当”比“必须”弱得多。我国法律条文中大多数用“应当”而不用“必须”,不免让人猜测立法者是为自己的权利留有更多可裁量的空间。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醉酒且犯罪的人原则上要予以处罚,但也存在例外。我国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未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等。这就为很多人提供了大做文章的余地,如许多酒后犯罪的人会在医院拿到这样的鉴定书“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本身喝酒过量就已不对,又因这样一份弄不清真假的鉴定书而逃脱法律的惩罚,不禁要问受害者的权益是否就不许保护了?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应当”应换成“必须”,即醉酒犯罪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醉酒犯罪时即使意志不清那也是他的先前行为引起,所以他必须对他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关于如何与不同性格的人相处

制作团队:非常6+3 队长:张易航 队员:张亮刘媛王顺李科 谢恩会路嘉欣吴兴勇吴冬梅 本报告仅供参考数据均来自网络团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如何与不同性格的人相处学习报告本报告的目的: 你的个性的优势与局限;深入观察发现“我是谁”; 你的行为方式及怎样影响你成长;你的思维模式及怎样影响你的决策;你的价值取向及怎样影响你的事业;你的情绪反应及怎样影响你的人际;你在事业发展中的障碍及突破方向在人际关系中的个性冲突及改善的技巧你在亲密关系中的困扰及解决方法在性格与不同人沟通时使用的方式方法 报告阅读简介: (2)人格被分为九型,你必然属于其中一型,而这就是你的“基本人格型态”。(3)一个人的基本人格类型是不会变的,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你的基本人格型态可能有某部份的隐藏或是调整,却不会真正改变。 (4)由于每个人的情商与能力高低不同会导致不同的人格表现,因此每个人格类型中又有高阶、中阶、低阶之分,每种人格类型中高阶的人,都会吸呐其他类型中优秀的部分而成为综合发展的人。 (5)虽然人的基本人格类型是不会改变的,但是某一类型的典型描述,却不见得完全符合某一个人,主要原因是每一个人的成长环境都是独一无二的,为了顺应如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的需要,人们在安定或压力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差异,即同类型人之间不但有许多共同点,同时也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特质。 (6)没有哪一类型比较好,哪一类型比较差的优劣差异;每一种类型都是上天赐予的,都平等地存在,每一类型的人都各有其优缺点。 (7)了解自身和他人的人格类型后,不是希望将每一个人贴上标签,拿自己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产生的一些不同变化。希望每个人通过了解自己而完善自我,增加自己的弹性,让自己更健康地发展 (8)本报告对你的人格特点进行了详细描述,它能够帮助你拓展思路,接受更多的可能性,而不是限制你的选择 (9)报告结果 (性格类型)没有“好”与“坏”之分,但不同特点对于不同的工作存在“适合”与“不适合”的区别,从而表现出具体条件下的优、劣势 (10)你的人格特点由遗传、成长环境和生活经历决定,不要想象去改变它,但是我们可以在了解性格的基础上对某些趋向的补充和平衡,从而优化我们的决策,更有效地发挥潜力·报告展示了你的性格偏好,而不是你的知识、经验、技巧 本报告主要包括内容:

)1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解读

判断题 (× )1.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 (√ )2.当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未作出规定时,应参照有关贸易惯例。 (× )3.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 )4.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采纳有关惯例时,该惯例具有约束力。 1.一般地说,交易磋商有四个环节,其中达成交易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是询盘与接受。(× ) 2.接受和发盘一样也是可以撤销的。 3.一项接受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发盘人收到此项接受时已超过该发盘的有效期,那么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 4.一项接受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发盘人收到此项接受时已超过该发盘的有效期,那么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 5.对外报货号10005柳筐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这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 6.我某公司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该盘于10月7日抵达美商,10月8日我发现问题,向美商发传真要求撤销该发盘,该发盘不能撤销。(√ ) 7.公司周一对外发盘,限周五复到,客户周二回电还盘,邀我电复,我未处理。但是,周四客户又来电接受我周一的发盘。则这笔交易达成。(× ) 8.公司对外发盘,国外的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这是有效接受。(× ) 9.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 2.(× )1.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 (√ )2.当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未作出规定时,应参照有关贸易惯例。 (× )3.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 )4.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采纳有关惯例时,该惯例具有约束力。 (× ) 5.在采用FOB术语成交,利用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装船费用,可选择FOB Stowed 和FOB Trimmed。 (× ) 6.FOB under Tackle 是指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脱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7.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8.FAS与FOB的相同之处之一是卖方都要承担货物的装船费用。 (√ )9.《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 )10.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失的风险,前者由卖方负责,后者由买方负责。 (√ )11.CIF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 )12.按CIF术语成交,买方履行其交单义务。 (√ )13.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 )14.按CIF Ex Ship's Hold Louis port 条件成交后,卖方应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为止的费用和风险。 (× )15.按CIF Landed London成交的货物,在伦敦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 (× )16.买卖双方按CIF Liner Terms 成交,卖方发运的货物必须采用班轮装运。 (√ )17.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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