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质量的纠纷的法律思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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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汽车消费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李某在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

购车后不久,李某发现汽车存在发动机漏油、变速箱故障等问题。

李某多次联系4S店要求维修,但4S店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4S店存在以下问题:1. 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2. 维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消费者车辆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3. 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未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4S店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车后发现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4S店销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及时维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4S店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

2. 案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在购车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警示我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2)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4S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维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一、案例描述近期,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新车。

然而,他发现车辆存在多种质量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刹车系统失灵等。

该消费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范畴,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厂家进行索赔与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49条、第53条。

2. 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车辆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51条。

3. 如果厂商存在过错,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

4. 如果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9条、第25条。

三、法律分析根据案例描述,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存在多种质量问题,这属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车辆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退款或要求厂家修理车辆或更换新车。

对于消费者索赔要求被驳回的情况,他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厂商进行赔偿。

如果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修复,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厂家退还购车款。

此外,如果消费者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损害程度适当确定赔偿金额。

四、结论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中,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如果消费者索赔要求被驳回,可以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

对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汽车法律法规案件(3篇)

关于汽车法律法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激增,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几起典型的汽车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消费者维权案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汽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检测,该车辆发动机存在严重磨损。

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销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法院判决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启示: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切实履行保修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案情简介:某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交警部门在调查取证后,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分析:本案中,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启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案例三:汽车召回案案情简介:某品牌汽车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国家质检总局召回。

然而,部分车主在召回期间仍驾驶该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分析:本案中,车主未遵守召回通知,继续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启示:车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避免因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4. 案例四:环保排放违法案案情简介:某汽车制造企业因未按规定进行环保排放检测,被环保部门查处。

汽车质量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汽车质量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汽车质量诉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质量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汽车质量诉讼的概念汽车质量诉讼,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过程中,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汽车质量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车质量诉讼的诉讼主体1.原告:因汽车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2.被告:汽车生产者、销售者。

3.第三人:与汽车质量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汽车质量诉讼的管辖汽车质量诉讼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因汽车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因汽车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涉及重大利益、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马案件法律条文解析(3篇)

宝马案件法律条文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宝马案件是指我国某地发生的一起涉及宝马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

该案件因消费者对宝马汽车的售后服务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2)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真实、明确的说明,不得对产品性能、用途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法律条文解析1. 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条文解析在本案中,消费者与宝马经销商之间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经销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车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提供合格车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车辆。

如果经销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汽车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汽车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近年来,汽车产品质量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发动机缺陷引发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展开,旨在揭示汽车产品质量法律问题,并探讨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先生在某汽车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

在使用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发动机存在异响、抖动等问题。

经检测,该车发动机存在严重缺陷。

李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要求更换发动机或退车,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汽车品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汽车品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李先生的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汽车品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需要的特性。

本案中,汽车品牌公司生产的汽车发动机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因此,汽车品牌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李先生的损失如何认定?李先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维修费用:由于发动机存在缺陷,李先生花费了2万元进行维修。

(2)车辆贬值损失:由于发动机缺陷,车辆价值受到影响,李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

(3)精神损害赔偿:李先生因车辆故障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对于李先生的损失,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车辆维修费用:根据维修发票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李先生维修费用为2万元。

(2)车辆贬值损失:由于车辆存在缺陷,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5万元。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李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1)汽车品牌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维修费用2万元。

新车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8月购买了一辆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汽车。

购车后,张某发现该车存在明显的发动机故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出现熄火现象。

张某多次联系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某于2019年2月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2. 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所购车辆存在明显的发动机故障,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多次熄火,这一现象表明车辆存在缺陷。

同时,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车辆在购买后不久即出现故障,且多次维修未能解决问题,因此,法院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二)关于某汽车销售公司责任的承担1. 退还购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由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因车辆故障多次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损失情况,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2. 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缺陷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质量,如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应及时向销售者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汽车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汽车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汽车质量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发动机异响、变速箱漏油等。

李某多次与经销商沟通,要求更换车辆或退车,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汽车经销商作为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销商因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处理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经销商同意为李某更换一辆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车,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李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四、法律启示1. 汽车经销商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注意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书,了解产品质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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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汽车逐渐成为我国家庭中重要的消费品之一,近年,汽车质量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纠纷中往往求告无门,在案件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

笔者对这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与分析,特此抛转引玉,以求教于同仁,希望能引起大家对这一现象的关注。

关键词:汽车质量纠纷双赔召回体制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各种因素不断刺激我国的汽车市场,让汽车加快进入家庭的脚步:1、加入WTO以来汽车价格的下降,2、世界各名牌汽车厂商纷纷把旗下最受欢迎及最先研制的产品投入中国市场,3、“非典”促进了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4、国家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的“车改”,5、近年来,在各大城市出现的禁止摩托车上路是情势。

以上因素使汽车逐渐成为我国家庭中重要的消费品之一,有与房屋并称为生活中“两大件”的趋势。

汽车越来越多了,同样增多的是汽车官司。

但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案件,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准备不足,特别是汽车召回制度的迟迟不出台,再加上由此引起的保险业纷纷提高汽车投保的门槛或费用,使我国“有车一族”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一直求告无门。

以下是笔者对此现象的思考与分析:一、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社会各方面准备不足如果说消费者的原因一时无法解决,那么面对真正的质量纠纷时,企业的准备是否充足就是个意识问题了。

在进口车方面,时不时闹出“销往中国的轿车不在此次召回之列”的事件;在国产车方面,由于新车装配质量的影响,或者产量提高后质量控制上的漏洞,火星也已经迸现。

北京一位用户在购买新车后,制动系压力罐自然损坏,车子撞到了路口的吸能包上;某日本品牌合资车的专卖店称,它们卖出去的车在检测时发现刹车不合格,并称不排除这名消费者投诉的可能。

这两件事都发生在“非典”车市火爆的时候,而且这两家企业目前对这一现象都还没有重视起来。

(二)现在的问题是,同样准备不足的国内法律给了厂商一个喘息的时间。

2003年8月26日,一起汽车质量纠纷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四个起诉人联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购买的新车,在开了11个小时之后,因制动失灵而翻入高速公路旁的沟中。

原告据此要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向原告双倍赔偿帕杰罗V73越野车的购车款110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总计达290余万元。

由于案在件申诉请求中,首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概念,和单车高达110万元的赔款,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但无论是召回,还是诉讼,都难以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上的空白点让这些纠纷找不到依据。

中国消费者基金会的法律顾问称,汽车质量案件的适用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换句话说,汽车尽管已经进入家庭,但在法律条文里它还带有生产资料的属性。

这样一来,《消法》里有关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生产销售方未予说明造成事故的,应该双倍赔偿的条文,就不会对三菱这起案件产生作用。

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双倍赔偿这一项请求几乎没有可能被法庭接受。

同时这次三菱双倍赔偿案,从案发之日到正式开庭,整整过去了三年。

三年中,除了双方在证据互传上的拖延之外,对事故原因和交管部门鉴定上的争执,以及对技术鉴定机构结论的异议,造成了案件的棘手。

我们能够联想到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围绕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进口厂商都会就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原因很简单,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有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

消费者和厂商在信息上严重的不对称性,则令繁荣的车市难掩尴尬。

就是在这种法律、消费者、厂商都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就是在这种汽车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中国的汽车市场开始了它持续快速增长,必然引起了汽车质量纠纷案件增长。

也正是由于这种“准备不足”直到2003年才出现国内首例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经销商胜诉的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的国内首例车内环境污染案。

而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生产商胜诉的民事案件至今没有出现,尽管中国不乏三菱双倍赔偿案、“陆慧事件”等状告汽车生产商的案件。

二、长期以来汽车召回法律的“缺席”(一)建立召回体制的必要性。

所谓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已经投放市场的汽车,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厂家就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申请召回。

统计表明,约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在召回制度下,保险公司在完成对上路的缺陷车的事故理赔之后,可以向实行汽车召回的汽车厂商追偿部分损失。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多达10.5万人,其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约占7-10%。

众所周知,国内汽车出现发动机突然熄火、转向和制动失控的情况并不鲜见。

汽车作为复杂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可以理解,但是出问题后,厂家及时公告并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也是责无旁贷的。

几年前第一次听说外国厂商的召回制,善良的中国消费者多少有点儿艳羡和“激动”:瞧人家老外,就是不一样!自己产品存在某些缺陷,消费者也许根本不知情,但他们居然肯自亮家丑,还自己掏钱把问题产品召回来免费更换零部件。

但后来才慢慢知道,被外国厂商召回的产品,一般并非在投入生产时就为赚昧心钱而搀杂使假,其缺陷往往与某种失误有关,例如某个部件当初在设计时考虑不周或设计思路不对,后来也许在消费者使用中发现问题了,也许技术进步了,为了避免对消费者的伤害,所以决定召回。

也许召回暂时会影响产品的市场信誉,但外商在其中所表现的光明磊落,还是颇令人佩服的。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汽车厂商无视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而生产汽车的情形。

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在当时科技水平不能发觉产品问题时,不追究生产商责任。

很多大生产商往往根据这点为了降低成本,不公布自己发现的产品问题,同时,私底下研究新的替代产品。

例如,在药品生产方面,药品生产商可能很早就发现药品中的某个成份有副作用而不予公布,到有人发现时,就推出新产品。

在汽车生产上,也有这种情况。

例如某外国汽车厂商就曾无视其生产的一款“中巴”,因设计问题,在一定速度下转向容易翻倒的问题而进行生产,原因是这款汽车受到市场的欢迎。

由此可见,在汽车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并不少见,也是消费者们购买汽车不可避免的,而现有的法律却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消费者们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

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汽车召回法律的“缺席”,使得车商可以很硬气地对召回说“不”,而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一直求告无门。

国外车商在全球的召回几乎总是有这么一句:“销往中国的轿车不在此次召回之列。

”国内车商也是振振有辞:“国内没有召回法,你让我怎么召回?”召回制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被国外广泛采用,我国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必然要建立自己的召回制,特别是在我国进入WTO后进口汽车的大量涌入的形式下,建立自己的召回制迫在眉睫。

(二)我国建立召回体制的困难。

1、国内(以汽车生产商为首)对目前建立召回体制持反对意见。

目前反对中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公开理由有两条:一是硬件条件不成熟,二是会伤害发育中的汽车工业。

第一条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硬件设备花钱就能买到,关键是第二条——保护中国汽车工业。

保护中国汽车工业,这是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

确实,召回制度曾令福特、三菱这样的老牌公司陷入亏损的沼泽,其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庞大支出全足以拖垮任何一家国内汽车公司。

汽车生产商们不安。

他们担心实行召回制度以后,他们无法承担巨额的维修和技改成本,销售会受到影响,品牌形象也将大打折扣。

一些厂商为了“自救”,列举了一系列现阶段汽车召回立法尚不成熟的理由:中国汽车产业结构滞后于国际水平太远,生产水平技术含量的落后已严重阻滞产品更新换代,缺乏最起码的技术检验设备和训练有素的检验人才,没有透明的公证机构。

据悉,这也是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迟迟没有定稿出台的原因之一。

十多年以来,公开宣布大规模地召回缺陷汽车进行免费检修的国内汽车厂家,只有广州本田。

2002年5月28日,广州本田宣布为1999年8月前出厂的3560余辆广州雅阁轿车进行免费检查修理,被业界称为中国汽车界的首次召回。

除此之外,其他厂家在召回方面尚无动作。

中国汽车工业要发展,首先要在中国汽车行业内部重组,兼并,做大做强,以“竞争”这个市场的最高法则筛选出一家或几家可立足于世界的汽车集团。

而最怕召回制度的,恰恰是那些产品质量差而应该被重组、兼并的“散乱差”汽车厂家其实,随着中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汽车召回只是迟早的事情。

车商不去未雨绸缪,反而只想苟延时日,真可谓缘木求鱼。

汽车界的这种短视不改变,中国汽车业的竞争力就无法增强,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充分保障。

“汽车召回”制度,符合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也符合中国汽车工业的长远利益。

2、在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实施之前,有些准备工作就应先期开展起来。

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

据交通部统计,全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5万人,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汽车的机械故障造成的。

但在事故鉴定中,并不会将故障车的制造厂家登记备案,更不会进行全国性的统计,缺陷汽车信息采集体系的缺失可见一斑。

厂商方面,也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自己完整的客户档案,这一点同样不利于实施召回。

其次,需要有一个公正、权威和独立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以此明确区分产品的“系统性缺陷”与“偶然性缺陷”。

业内人士建议成立一个除汽车制造厂外的研究单位、检测机构等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缺陷的判定和鉴定,相关企业可以派代表参加讨论说明情况。

需要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得到质检总局认可有能力进行43项汽车强制性标准检验的几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均与国内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

因此,选择客观公正的检测机构对于产品缺陷检测和认定的权威性至关重要。

另外,消费者和厂商对于召回的观念也有待廓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消费者对于召回并不是很清楚。

许多人认为汽车召回就是换车和退款,将汽车召回等同于汽车“三包”。

厂商则担心召回将增加自己的成本甚至破产,并且影响市场销售和企业形象。

实际上,召回不但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使厂商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同时避免因此给厂商带来更大的经济赔偿损失。

联系国际知名汽车厂商的做法,召回不但不会影响到汽车企业的公众信誉,相反还会给人们留下负责任、守信、有远见的好印象。

三、保险业对汽车质量纠纷的影响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大多为自己的爱车投保,而保险公司却因此为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或案件背上了大包袱。

举个例子来说,国内某厂商生产的2.3升汽车遭偷盗率非常高,一些犯罪团伙甚至专门找这款车下手,原因在于这款车没有安装防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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