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县区类行政权力事项(共85项)【模板】
县第一批下放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模板】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6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7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当街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7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8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
32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县民政局(共1项)
9
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公共服务
《关于为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豫老龄﹝1999﹞20号)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4项)
10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20号)
茶陵县下放乡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办事服务事项参考目录【模板】

事务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52
再生育证办理
卫健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53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初审
卫健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54
一孩生育证发放
卫健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5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卫健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56
不符合法定妊娠要求实施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结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卫健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20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林业局
受托办理
乡镇
21
城乡特困供养及待遇核定
民政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22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民政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23
临时困难救济及待遇
民政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2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民政局
直接办理
乡镇(街道)
25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民政局
直接办理
79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自然资源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80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自然资源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81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自然资源局
受托办理
乡镇(街道)
8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7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格初审确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20
•【字号】朝政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
知
朝政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取消12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决定下放8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9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征收2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
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调整编制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在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
1.朝阳市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朝阳市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2
注:带*标注表示此事项“部分类别下放”或者“下放部分地区”。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沧政办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级区域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市区(包括三个开发区下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内容此次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18项,涉及10个部门。
其中,市发改委2项、市公安局1项、市安监局2项、市国土局1项、市教育局2项、市工商局3项、市体育局1项、市质监局3项、市环保局2项、市民政局1项。
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
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
承接部门与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做好衔接,统一承接下放事项。
实施委托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放权部门做好相关委托授权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指导监督。
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承市政字﹝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承市政字﹝2015﹞1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号)中“赋予独立工矿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鹰手营子矿区下放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负责管理的权限,以及属于资源性统筹管理调度事务外的其他县级权力。
同时根据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向各县区下放43项行政权力,向鹰手营子矿区下放52项、向双桥区和双滦区下放36项房地产市场稽查权力。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行政权力落实到位,有关要求如下:一、抓好衔接落实。
要遵循放得下、放得好的原则,对于本次下放的行政权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给予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
有承接任务的县区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下放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开。
二、健全相关制度。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接收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接收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衔接到位,服务到位。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放权程序。
对本决定已明确下放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相关办理条件、运行程序等以部门文件形式向下级部门予以明确,防止出现管理缺位。
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赋予鹰手营子矿区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以部门文件印发具体放权目录及相关内容,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法律法规未赋予鹰手营子矿区的行政权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内部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的向派驻该区的机构赋权,尽量实现所有事项区内办结。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我们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我们人民政府将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下一级政府responsible dept.审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政审批事项:1. 商务、商贸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商业设施审批事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等等。
2. 建设、投资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
3. 工业、能源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能源行业的规划、建设、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
4. 教育、科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教育、科研、文艺、专利、商标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5. 卫生、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卫生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义1. 提高行政效率。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减轻了上级政府的审批压力,有助于加快审批进度,更快地响应企业及社会的诉求。
2. 优化服务环境。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企业和市民可以在更近距离的政府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减少了往返距离和缩短了办事时间,提高了服务效率。
3.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政府依然扮演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进一步将市场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
三、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1. 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分工和流程有序,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好,让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优化服务环境的改善。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社会和企业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辖区下放9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辖区下放9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5
•【字号】常政发〔2014〕151号
•【施行日期】2014.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向辖区下放9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常政发〔2014〕151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属地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向辖区下放94项行政权力事项。
此次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为审批权下放后、对相关管理权作相应下放,以及法律法规修订后、应由辖区行使的权力事项。
各辖区及其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完善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并做好“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的动态调整,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到位、规范运行、有效运转。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履行相关协调和监督职责,促进辖区规范、有序承接权力事项。
各辖区、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至辖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向县区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向县区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向县区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继续“向县区放权”的决定精神,加快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促进县区经济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向县区政府下放行政管理权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力下放工作的指导思想下放行政权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管理职能、理顺执法关系、优化执法机构结构、提高执法效率,逐步形成“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模式。
二、权力下放的原则权力下放要始终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一)依法下放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和县区都可以行使的权力,一律下放。
不能一次性全部下放的,要统筹制定下放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分批次下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授权和委托执法的方式由县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授权或委托下放权力。
(二)强化服务的原则。
权力下放必须有利于县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项民生工程的落实,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管理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凡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权等相关附属权力要同时下放,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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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委托XX市水利局水利基本建设站实施
2
行政许可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市水利局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委托XX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
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杂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违反规定进行种植,以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XX市水利局委托XX市水政监察支队、XX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
8
行政处罚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XX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4
行政许可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委托XX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
6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市水利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下放县区类行政权力事项(共85项)
项目名称及数量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依法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委托XX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
5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XX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委托XX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
3
行政许可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