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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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处理规定(一):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阻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信息的;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8、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1. 引言考试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评估和衡量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违反考试纪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取得好成绩。
因此,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以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考试环境。
2. 作弊行为及处罚作弊行为是学生最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传递答案、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与他人合作等。
一旦被发现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给予警告、降低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或记过等。
3. 抄袭作品及处罚抄袭作品是指学生抄写他人的学术或文学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
学校对抄袭行为一般采取警告、降低作业分数或重做作业等处罚措施,以教育学生尊重知识产权和提高学术诚信。
4. 报考舞弊及处罚报考舞弊是指学生通过贿赂、假设身份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
学校一旦发现报考舞弊,将取消该生考试成绩,并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停学、开除学籍等。
5. 使用禁用设备及处罚一些学生会在考试中使用禁用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等。
学校一般会没收该设备,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额外的处罚,例如禁止参加未来一段时间的考试,以教育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6. 合作作弊及处罚有时学生会与他人合作作弊,分享答案或互相传递信息。
学校对于合作作弊的处罚措施通常是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或降低综合评分。
同时,也会进行教育,引导学生明白个人的努力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
7. 举报违规行为及保护机制学校为了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考试环境,鼓励学生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学校设立举报渠道,并规定严格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举报者的安全和匿名性。
同时,学校也会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相关程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教育与引导除了罚则,学校还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与引导,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
学校可以组织讲座、开展课程,向学生传达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并加强对学术规范的培养。
9. 纠正与警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规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纠正行为、警示其他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二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价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各级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纪律和规定。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考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弊在考试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对于参与作弊的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1. 小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分或者作弊行为的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考生应该进行教育和引导,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考试的意义。
2.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作弊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携带作弊器材等情况,考试机构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记录违规行为并列入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相关考生应被追责并限制其一段时间内再次参加考试。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规定抄袭是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或者作答,对于抄袭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抄袭现象的认定:考试机构应提高对抄袭现象的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监考等方式对考生的答卷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并认定抄袭行为。
2. 抄袭行为的处理:对于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考生,考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予警告、扣分、取消考试成绩或删除相关的答卷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抄袭行为可以取消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弄虚作假是指在考试中伪造证件、伪造成绩或者伪造他人身份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和识别,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作弊行为处罚规定

作弊行为处罚规定作弊是一种违反考试纪律,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考试公平和学术诚信,许多机构和学校都制定了作弊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作弊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深入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作弊行为。
1. 代替考试代替考试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作弊行为,即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考试规定,还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作弊行为,大多数学校或考试机构会采取以下措施:1.1 取消考试成绩一旦发现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学校或考试机构将取消被替代者的考试成绩,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2 暂停或取消资格被发现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个人将受到严厉惩罚,可能面临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该考试的资格。
1.3 学术处分学校或大学可能会对代替考试的学生做出学术处分,例如取消奖学金、降低学分、学术警告等。
2. 抄袭抄袭是指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观点或研究成果当作自己的在学术或写作中使用。
抄袭不仅是一种学术不诚信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抄袭行为的常见处罚规定:2.1 零分一旦发现学生抄袭行为,教师或考官通常会对相关作业或论文给予零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
2.2 学术警告或纪律处分出现抄袭行为的学生可能会受到学术警告或纪律处分,例如写出原文或者学术品论文,参与学术研究项目等。
2.3 取消学位或学业资格严重抄袭行为可能会导致学生被取消学位或学业资格,这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 使用禁止物品某些考试或考场可能对使用特定物品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手机、纸条、计算器等。
以下是对使用禁止物品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3.1 没收物品教师或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使用禁止的物品作弊,将会立即没收该物品,并根据学校或考试机构的规定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3.2 取消考试资格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禁止物品进行作弊,学校或考试机构有权取消学生的该次考试成绩,并可能给予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许多⼈把⾼考作为⼈⽣的转折点,希望就此改变⾃⼰的命运。
的确⾼考的严谨和公平是许多寒门⼦弟改变⾃⼰命运的⼀个有利法宝。
然⽽每年依旧有许多考试作弊事件的出现,这不仅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还对⾃⼰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遗憾!那么,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就给⼤家讲解⼀下。
最新作弊相关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次适⽤于⾼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刑法》在第⼆百⼋⼗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考中各类违规⾏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考⽣诚信电⼦档案;已经⼊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当前考试作弊⾏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科技和互联⽹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为也很难被发现。
可见,组织作弊⾏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刑事⼿段进⾏打击的必要。
综上所述,考试作弊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且有可能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的考试作弊⾏为,是会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窃取考题的;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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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地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地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地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地违纪作弊行为地处理规定如下: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带规定地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地;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地;
(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地;
(四)座位周围有带字地纸条(与该门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地;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地;
(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地;
(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地.
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二)至(七)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地,卷面成绩扣分,予以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地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地;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地试卷地;
(三)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地行为双方;
(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地.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地;
(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地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内容地;
(三)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地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地;
(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地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地.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地,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地;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地;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地; (四)组织作弊地;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地.
第五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地,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六条 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地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地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