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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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者”)。

二、奖励条件(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二)项目投资资金必须为非财政性资金,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三)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三、奖励标准(一)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二)对于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纳税额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纳税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三)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_____万元。

(四)对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_____%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一)引资者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开发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开发区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开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在_____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其他事项(一)对同一项目,若有多个引资者,奖励资金由各引资者协商分配。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x年03月31日15时59分32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计划物价“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2x]9号)要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将延期至202x年。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县[202x]135号)二○○八年三月七日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2x]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2x]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简篇)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简篇)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以工业立今天,以旅游谋未来的发展思路,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工业立镇战略,推进全镇工业化进程,不断壮大镇域经济。

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目标,认真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建设海洋生物科技园为契机,群策群力,广开招商门路,优化工业发展平台,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为建设魅力XX、幸福家园作贡献。

二、奖励办法奖励对象对引进落户我县,经确认属于我镇招引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含镇外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1、引进落户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引进者奖励10000元。

2、引进落户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引进者奖励20000元。

3、引进落户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进者奖励30000元。

4、引进落户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进者奖励40000元。

5、引进落户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进者奖励50000元。

6、对本镇招商引资工作有成效、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给予优先。

奖励兑现1、引进项目签订协议书并经确定且开工时,按奖励标准兑现引荐单位或个人50%奖励金,完成投资额时,全额兑现奖金。

未完成全部投资额,按实际投资额兑现奖励。

2、奖金奖励以人民币支付,项目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外币资金额按实际到资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3、一个建设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或个人,凡引荐者为个人,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引荐者为单位或集体的,则由单位或集体自行分配;多个引荐人的,由引荐人共享,分享方式由引荐人自行协商决定。

4、镇班子成员、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金奖励,但可以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兑现30-50%的工作经费补贴。

项目激励方案

项目激励方案

项目激励方案项目激励方案激励措施是管理者对各个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项目激励方案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项目激励方案(一)为调动全区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推动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直接引进项目投建并投产的中介人。

二、奖励标准:1、引进工业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商贸服务类项目税收当年区财政实得超过1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的5%予以奖励。

3、争取特殊专项资金奖励一事一议。

三、奖励方法:奖励资金须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认定材料,由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确认,经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兑现。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引进项目奖励申报时须向区发改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

2、被引资项目法人代表对引资者的确认证明。

3、评估报告和有关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

4、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供设备原始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证明。

5、应提供的其它证明。

五、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指引进资金用于土地、基建、设备投资。

对有特殊贡献者及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元宝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项目激励方案(二)为充分利用广州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办好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把广州保税区打造成国内进口红酒集散地和最具活力的特殊经济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

在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注册公司开展酒类展示、销售业务,并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措施。

1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5 年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100% 后两年按 50% 进行计算并给予奖励。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二、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

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XXX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2004】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物质或行政奖励。

1、分类奖励。

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资者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发挥中介感化,经由过程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进项目在我市投资胜利的行为。

引资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分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分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商过程中起到明明的促进感化。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项目经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含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1.对社会引资者,按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给予物质奖励。

2.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资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4号主席令)给予行政奖励。

由市人民政府申报荣誉称号、一等功,或批准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等相应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于我市的实际投资额(市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如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算,奖金为人民币,若投资方以什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机构评估,验资后,按验资额计奖。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6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6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现将《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9日辽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成功引进境外或域外资金、项目的引资者。

按其身份,区分为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

(一)公职人员: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人员及各类事业编制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除公职人员外的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原则。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不再进行额外的资金等物质奖励;对非公职人员引资者给予资金奖励。

(二)聚焦重大项目奖励原则。

对引进有规模、有效益、有突破性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

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由所属地政府颁发;非公职人员引资者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支付。

第三条引进资金和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引进我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

(二)引进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高精铝加工、纺织袜业、医药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商贸物流等我市重点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2004年7月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15%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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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
(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进行奖励。

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

(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二条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
(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

(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

(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二、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
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奖励.三产项目按照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一半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

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干部职工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其在评优、评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1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2个。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定
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2、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项目备案证(核准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奖励兑现
(一)县政府成立XX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兑现的领导与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的具体事宜。

申报奖励的引荐人必须是直接中介人。

仅为项目促成和落实提供服务(包括办理手续、协调关系等)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合作者均不能认定为引荐人。

引荐人待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持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证明向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

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需明确其中一名项目引荐人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奖励的申报和支领,并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报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经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委托代理人支领奖金,奖金由项目引荐人自行分配。

(二)每年3月份之前兑现上年度的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表彰。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二)引进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项目的我县受益方支付。

(三)引进外资举办独资项目或引进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有关事宜
(一)项目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必须如实申报,如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

(二)单位受奖资金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分配使用。

(三)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四)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含上级部门正常计划拨付或返还的资金。

(五)本办法的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

(六)本办法由XX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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