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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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统治措施

明朝统治措施

明朝统治措施
明朝的统治措施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实行科举制度:明朝实行科举制度,使得社会上流传着"读书治国"的观念。

这样一来,不论出身贫寒或富有,只要通
过科举考试,就有机会进入官府工作,从而有机会向上流动,保证了社会的相对公平和社会阶层的流动性。

2. 加强地方政权的控制:明朝设立了许多县、州、府的官员,对地方行政进行严密监管。

它会派遣巡抚、巡按等官员巡视各地,以确保地方产出和人口迁移。

此外,还设立了东厂、西厂等特工机构,以监控和打击可能的叛乱和反叛行为。

3. 毁约与整顿土地制度:明初实行四川土地确权制度,明政府典籍编定土地确权册,限定田产面积,取消农民占有的大片私田。

此外,明政府在经济不景气时也会通过毁约等手段来削减农民地权,以稳定政权。

4. 加强边防与海防:明朝积极加强边境防御,修建了一系列长城,以抵御北方的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侵袭。

在海防方面,明朝还建立了海防体系,修建了军事要塞,增加了海军力量,以应对来自海上的威胁。

5. 推行法律制度:明朝推行法律制度,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整。

朝廷设立了各级法院,处理各类案件。

它也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对百姓权益的保护。

6. 提倡农业生产:明朝倡导务农兴国,提倡农业生产。

政府实行屯田制度,以确保国家的粮食供应。

政府还鼓励移民,在边疆地区进行农垦,以拓宽农业生产面。

总的来说,明朝的统治措施主要包括科举制度、地方政权的控制、边防与海防、法律制度、农业生产等方面。

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了明朝的繁荣和发展。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

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

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摘要: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时期,其前期的军事制度在中国军事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明前期军事制度的研究,旨在了解明朝初期军事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并探讨其对明朝军事力量的影响。

第一部分:明前期军事制度的起源明朝于1368年建立,随着朝代的更迭,其军事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明前期军事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朱元璋时期的征服战争。

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朱元璋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军事力量,并形成了相应的组织结构和制度。

明初的军事制度主要包括兵员编制、军队组织和军事训练等方面。

第二部分:明前期军事制度的特点1.兵员编制明初的兵员编制主要以干部制度为基础,通过干部选拔和培养来保证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同时,明朝还推行兵役制度,即各地根据人口数量分配兵员,以保障军队的充实和壮大。

2.军队组织在军队组织方面,明朝采用了骑兵、步兵和炮兵的组合编制。

骑兵主要负责侦察和快速机动,步兵则是主要的作战力量,而炮兵则用于攻城和防御。

此外,明朝还设置了边防军、卫所、巡逻队等组织,以维护边疆安全和治安稳定。

3.军事训练明朝注重军队的训练和纪律建设,通过选拔和培养将领,加强士兵的体能和战斗技能,提升军队整体素质。

同时,明朝还建立了军事学院,专门培养军事人才,以应对国内外的军事挑战。

第三部分:明前期军事制度的影响明前期军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明朝的军事实力,并为明朝的统一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军事制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军队具备了相对强大的战斗力,保障了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

同时,明前期军事制度的建立为后来的明朝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明朝整个时期的军事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结论:明前期军事制度是中国军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点体现了明朝早期军队的组织结构和战斗力。

通过对明前期军事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明朝初期军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以及其对明朝军事力量的影响。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价明朝的军事制度在中国军事史上的重要性,为我们研究中国军事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提现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提现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主要法典,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明朝法律制度中的“奸党案”为例,探讨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奸党案”是指明朝嘉靖年间,严嵩与其党羽陷害忠良,导致忠臣沈炼被诬陷、贬谪的故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1. 严嵩专权嘉靖年间,严嵩凭借其才能和善于迎合皇帝的性格,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

严嵩在朝中结党营私,排斥异己,使得朝政日益腐败。

2. 沈炼进言沈炼,字文度,明朝嘉靖年间著名文学家、政治家。

他敢于直言进谏,多次上书弹劾严嵩及其党羽的罪行。

严嵩为了报复沈炼,便指使亲信陷害他。

3. 诬陷沈炼严嵩指使亲信诬陷沈炼谋反,并将此事报告给嘉靖皇帝。

嘉靖皇帝信以为真,下令将沈炼逮捕。

4. 沈炼受冤在严嵩的操纵下,沈炼被诬陷为“奸党”,遭受严刑拷打。

在严嵩的指使下,法官不顾事实,硬生生将沈炼定罪。

5. 沈炼贬谪嘉靖皇帝下令将沈炼贬谪至边远之地。

沈炼在贬谪途中,受尽磨难,最终客死他乡。

三、案例分析1.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以《大明律》为主要法典,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均有规定。

(2)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皇帝是法律的最高执行者。

(3)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对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 “奸党案”中的法律制度体现(1)严嵩及其党羽利用法律手段陷害忠良,暴露出明朝法律制度的漏洞。

(2)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顾事实,硬生生将沈炼定罪,反映出明朝司法制度的腐败。

(3)嘉靖皇帝在处理“奸党案”时,过分依赖严嵩等权臣,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

四、结论“奸党案”是明朝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失败。

这一案例反映出明朝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在明朝法律制度下,忠良被陷害,法律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

这一历史事件警示我们,在任何时期,都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大明律——精选推荐

大明律——精选推荐

明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

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通政使司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明朝边疆治理制度明朝时期,边疆地区主要包括西北的西域地区和东北的辽东、黑龙江等地。

明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军事占领、屯田屯兵、军事防御等方面。

首先,明朝采取了军事占领的措施,将军队派驻到边疆地区,以确保边疆的稳定和安全。

在西北地区,明朝派遣了将领和士兵进驻西域地区,并在当地修建了军事要塞和城堡,以抵御外族的入侵。

在东北地区,明朝也进行了类似的军事占领,确保了辽东、黑龙江等地的安全。

其次,明朝还实行了屯田屯兵的政策,即将一部分军队和移民安置在边疆地区,进行屯田经营,以维持军队的生活和军事力量的补充。

屯田屯兵不仅能够充实边疆地区的人口和资源,还能够提高边疆地区的自给自足能力,减少对中原地区的依赖。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军事防御的政策,包括修筑长城、修建边墙等防御工事,以抵御外族的侵扰和入侵。

在西北地区,明朝修筑了明长城,加强了对西域地区的防御能力;在东北地区,明朝也进行了边墙的修建,增强了对辽东、黑龙江等地的防御力量。

总的来说,明朝的边疆治理制度是以军事占领、屯田屯兵和军事防御为主要特点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和管理,防止了外族的侵扰和入侵,维护了边疆地区的安定和治安。

清朝边疆治理制度清朝时期,边疆地区的范围和治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清朝在边疆地区的治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包括开疆拓土、建设城堡、设立边关等方面。

首先,清朝开展了大规模的开疆拓土活动,在西北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的战争,逐步将西域地区纳入了中国的领土范围。

清朝在西域地区修筑了一系列的城堡和碉堡,以巩固对当地的控制力量。

其次,清朝在东北地区也进行了边疆地区的垦荒开发,鼓励汉族移民和辽东土著劳动者进入当地进行屯田屯兵,加强对辽东、黑龙江等地的管理和控制。

清朝还设立了边关,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边防防御能力。

此外,清朝还进行了一系列关于边疆管理和治理的法令和政策,例如《廓尔喀条约》《尼布楚条约》等,确立了对外边疆贸易、移民和边界划定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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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宦官 系统实施监军,并愈演愈烈,无法自拔。
监军、监军使 监军使者
受降使者 观军容使
左右神策十军兼十二卫观军容使 神策军使 护军中尉
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 中护军 天下兵马都监 监战 监阵
都监 监押 诸镇使、副使 辟仗使
督阵官
排阵使
排阵斩祈使
监视
汉以前通常是将帅自请委派监军。按自请的 主要动机,又可分为假皇权以自重和假信使 以释疑两种情况。东汉以后,特别是隋唐以 后,无论是平时特派御史监督军务,或是战 时派御史监军纪功或是派宦官监军,基本上 都是皇帝往往强行委派。这是中央集权进一 步发展,皇权和军权高度集中的客观反映。
宋在职官中虽不设监军,但宦官 监军的记载仍偶见之于史籍。
神宗时,“王韶上书请复河徨,命宪往视师, 与韶进收河州。” 《宋史· 宦官李宪传》 徽宗时,蔡京“赞策取青唐,因言贯尝十使陕右, 审五路事宜,与诸将能否为最悉,力荐之。合兵 十万,命王厚专阿寄,而贯用李宪故事监其军” 《宋史· 宦官童贯传》
西夏、辽、金有常设的监军,是编制内的正 式军事职官。
太子召监北军使者任安发北军兵,安受节 已,闭军门不肯应太子。 《汉书· 刘屈麾传》 汉武帝置监军使者。后汉末,刘焉以监军使 者领益州牧。 《北周六典》 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 《汉书· 胡建传》
北魏时,御台设监军御史,诸军镇置监军, 或称监某地军事。 北周“行军元帅出征,或置监军”。 隋未以御史监军,或于战时设“受降使者”, 战阵即为监军。 隋未或以御史监军,大唐亦然,时 有其职,非常官也。开元二十年后, 并以中官为之,谓之监军使。 《通典职官》
元代不设监军,而是以达鲁花赤为监临官, 在军队中发挥监督职能。
洪武朝宦官监军制度之端倪 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
宫内铁牌
然而明代宦官监军,在洪武朝已露端倪, 其表现形式,是作为全国最高军事统帅皇 帝的代表到军队中去“镐劳”或“观兵”。
永乐朝宦官监军制度之确立 自“靖难之役”始,宦官的作用不仅成为战争 中的应急手段,也成为取代藩王的地位、弥补 军事战略和军事思想出现的真空制度,促使 “靖难之役”以后,明朝军事战略的重心从藩 王转移到宦官身上,即从“家人”转移到“家 奴”身上。自永乐朝始,宦官监军已成定制, 并成为明朝宦官参预军事的主要内容。无论平 时战时、京营边寨、明初至明末,宦官监军一 直没有停止,几乎每一次军事活动都有宦官监 军。
监军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国君或皇帝派身边亲
信监督军队及其高级将领行动的一项特殊的军
事制度。它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秦汉 时期,盛行于唐代,明代达到顶峰, 清代废除。该项制度是封建皇帝加强
皇权、控制军权的重要措施,是中国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
在军事制度上的集中体现。
最早的监军,出现于春秋晚期。据《通典· 职官》 载:“周代,齐景公使穰苴将兵捍燕、晋之师。 穰苴愿得君之宠臣以监军,公使庄贾往。贾不 时至,苴斩之,是其始也。” 秦有都尉、护军都尉,典护军,军政,统驭诸 将,职当监军。 自汉代开始实行御史监军之制,称监军御史或 监御史,以后历代相沿,一直延续到明代。
仁基见强寇在前,士卒劳敝,所得军资,即用 分赏。监军御史萧怀静每抑止之,众咸怨怒。 怀静又阴持仁基长短,欲有所奏劫,仁基惧, 遂杀怀静,以其众归密。 《隋书· 裴仁基传》 大业七年征辽东,发三十军,每军大将、亚将 各一人。受降使者一人,给二马招车一乘,白 兽幡及节各一,骑吏三人,车辐白从十二人。 承诏慰抚,不受大将制,战阵则为监军。 《 隋 书 ·礼 仪 》
崇祯朝宦官监军制度之顶峰 崇祯即位之初,深知宦官专权乱政之病,诛巨宦 魏忠贤及其党羽,并一再表示不能依靠宦官。
诏内臣奉命不得出禁门。…… 各处镇守内官,一概撤回。凡相机度宜,约束 吏士,无事修备,有事却敌,俱听督抚便宜调 度。…… 内臣协镇,一柄两操,甚无谓。吲宦官观兵, 古来有戒,其概罢之。……
有唐一代,监军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沿袭隋代,自唐初至武后,仍以御史监军。 2、自玄宗以后开始以宦官监军。 3、在命将出征时委派监军,战罢即解。
4、方镇武装领导集团中的监军,已成常设官, 有员额、属官和机构。
5、在神策军等北衙禁军中的监军,同时又是禁
军统帅,出入禁中参与机务,权倾内外。
6、穆宗以后诸道设兵马都监,资浅者称监押。 7、监军除军使、观军容使外, 还有辟仗使、排阵使等各种 名目的使职。 8、监军一般没有属官与办事机 构。唐后期皇帝为了控制方 镇武装,在方镇设监军院, 亦称监军使院,成为历史上 最早的监军专门机构。
权可通天 居高临下 以小制大 以文制武 以内御外 御史监军与宦官监军相比,又各有特色。 御史监军往往不懂军事,对将领临机处理 军机大事有时会产生消极影响。 对于宦官监军,史家多持否定态度。 侵蚀军实 避敌殃民 扼制大将 谎报军功 占役买闲
辽北面官北院都统军司有北院统军都监;北院详衮司 有北院都监;南院亦如之;近侍详衮司有近侍都监, 四帐都详衮司有都监;其部族节度使司下有某部族都 监;北面军官大详衮司有都监,诸部署有兵马都监; 诸指挥使有某军都监;北面行军官行军都统所,有行 军诸部都监,有监战;南面官诸指挥使司下有某军都 监。金太宗天会二年,置都元帅府,有元帅左监军一 人,右监军一人,左都监一人,右都监一人 。 《辽史· 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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