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异中之同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两个重要的学术领域。
它们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各有不同,但都对法学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贡献。
本文将探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本质。
社科法学是一门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统计研究等,来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
社科法学旨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法教义学则是一门法律文献和法律思想史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文献资料、法律学说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学、历史学和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历程和内在逻辑。
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是梳理和解释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历史演变,为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社科法学更注重现实中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强调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法教义学则更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强调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解释。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现实的基础和参照,而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则可以为社科法学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在实践应用中,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指导现实中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例如,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社科法学可以揭示司法判决中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处理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借鉴和指导,例如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历史启示。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虽然存在区别,但都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科法学更现实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法教义学则更注重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
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一、本文概述在法学研究领域,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大进路各自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构建,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视角。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多元化,这两种进路之间的分化与合作逐渐成为了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研究进路,分析两者之间的分化与合作现状,以期对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文章首先将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及其主要特点进行概述,明确两者的差异与联系。
接着,文章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析,分析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研究进路上的分化现象及其成因,揭示两者在研究内容、方法、视角等方面的差异。
文章还将关注两者之间的合作可能性及其实现路径,探讨如何在保持各自学科特色的基础上,实现两种进路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两种进路的理解,而且可以为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分化与合作现象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视角,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面对不同进路的研究,推动法学研究走向更加深入和多元的发展。
二、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法学作为一门严谨的社会科学,其研究进路的分化是伴随着学科的不断深化和多元化的。
这种分化表现在多个层面,包括理论框架的构建、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研究焦点的选择等。
近年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两大主要进路,其分化趋势尤为明显。
社科法学强调法学研究应融入社会科学的宏观视角,注重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多元因素的互动关系。
它倾向于通过量化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社会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社科法学的视野下,法学不再是一门孤立的学问,而是与社会其他学科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体系。
相比之下,法教义学则更加注重法律文本的内在逻辑和体系建构。
它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认为法学研究应当围绕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展开。
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的研究进路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和合作。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成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研究进路,两者虽然有着不同的研究理念和方法,但在实践中也进行着密切的合作,共同推动着法学的发展进步。
一、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社科法学是指以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法学研究进路。
它强调以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现象进行科学分析和解释。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丰硕,它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制度的分析,洞察了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社科法学还关注于法律的应用和效果,致力于探寻有效的司法体系建设和法律改革方案,对实际司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社科法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
一方面它过分注重客观的数据和证据,往往忽略了法律本身的价值性和理想性。
另一方面,社科法学的研究结果往往是针对特定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得出的,不具有通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法教义学的研究进路法教义学是指以正义、公平、道德等哲学理念为基础,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法学研究进路。
它主张法律应该符合义理,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道德性,通过对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探究,强调法律的本质是为了实现正义和公正。
在实践中,法教义学以理论研究和思辨分析为主要手段,通过对法律原则的阐释和评价,为司法决策提供了指导。
它的研究成果能够引领司法实践,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了司法中的人性和权利滥用。
然而,法教义学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它过分关注理念和原则的理论分析,而忽略了实际应用的情况。
同时,由于法律是由人制定和适用的,法教义学的理念和价值观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分歧。
三、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合作与互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研究方法和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两者也在实践中进行着积极的合作与互补。
在司法决策中,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是司法裁判的指南,而社科法学的实证研究则提供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和数据,这两者相互协调和补充,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_以法教义学为对照_李晟

⑦ “ 命案必破 ” 而通常被放逐在司法之外的政党及其所建立的某些具体 的合理性得到了一定程 度 的 论 证 , ⑧ 更不用说“ 秋 菊 的 困 惑” 这种完全被现代法治所忽视的现象作为 制度也被纳入法学的视野并加以重 视 ,
一个学术问题所得到的关注了 。 当现实与理论的反差与冲突呈现出 “ 中国 - 西 方 国 家 ” 的 紧 张 关 系 时, 社 科法学的研究就更强调从中国的经验与现实出发 。 这并不是文化保守主义 , 认为是 “ 中国 ” 的就是好的 , 而 是基于对实践的重视 , 力图理解实践所产生的现实语境 、 所回应的现实问题 。 强调中国实践并非不关心一 般性的理论 , 而恰恰是致力于从中国实践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 , 希望理解中国的政法实践对于中国语境 的回应 , 进而形成关于外部环境如何塑造法律实践的一般性理论 。 反观法教义学 , 其在对 “ 地方性知识 ” 的态度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差 异 。 法 教 义 学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将 现
“ 治理 ” 与“ 法治 ” 二、 法律实践的运作形式 :
社科法学对中国实践的重视 , 使之往往会注意到政法实践中适应 中 国 具 体 语 境 的 技 术 运 作 。 在 这 些 情境中 , 国家权力并不以某种特定结构清晰地展现出来 , 而是多元地弥散到 社 会 之 中 , 以多重的权力形式 相互合作 , 共同对社会形成技术化的治理 。 这一强调治理的视角在社科法学 关 于 乡 村 司 法 的 研 究 当 中 表
“ 地方性知识 ” 与“ 普世价值 ” 之间的分歧 , 在具体的中国语境中被转化为 “ 中国 - 西 方 国 家 ” 之间的紧 张关系 ,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学术竞争由此显示出其实践意义 。 社科 法 学 可 能 对 中 国 的 某 些 实 践 , 而是要致力于从中国实践中提炼出理论问 做出立足于现实语境的合理性论证 , 但这不是要“ 故步自封” 题, 并以此更好地回应实践 。 而法教义学对于中国政法实践中的具体制度 , 或许会更多要求较大幅度的变 革, 并且可能会更多地以西方国家作为参照系设计改革 。 这就体现出从 学 术 竞 争 向 实 践 竞 争 的 传 递 。 简 单来说 , 双方都试图通过法学教育和公共言论影响中国的法律人乃至政治家 , 以各自所偏好的方式推动法 治与社会的发展 , 从而将 “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的问题转化为 “ 中国向何处去 ” 的问题 。 但是 , 正是由于这样 的实践意义 , 也使得学术竞争无法完全摆脱政治话语的纠结 , 学术的分歧往往会被纳入 “ 保守 ” 或者 “ 激进 ” 甚至是 “ 左” 与“ 右” 的语境中 , 从而 影 响 到 学 术 竞 争 的 正 常 开 展 。 尽 管 如 此 , 这种竞争仍然是非常有意义 的, 也是不可避免的 。 因此 , 不应反感甚至试图消除竞争 , 而应当将竞争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避免学术的 分歧转化为意识形态的意气之争 , 更要避免借助于学术之外的各类力量展开竞争 。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作者:张玉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具有文本分析法的真意,虽总是被怀疑,但从未放弃对自己对实定法的信仰,进而造就如《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旷世法典。
法教义学是对法规范的信仰,从法规范入手,运用体系和法解释方法解读法的形式与实质,以达到法适用的目的。
其不但是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历史传承,具有深厚的内在价值。
我国需要规范和判例的双重注释研究的法教义学体系。
关键词:法教义学;体系;法解释方法;注释怀疑的时代需要信仰,法教义学总是被怀疑,却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信仰—对实定法的忠诚。
也许法教义学经历数千年的坎坷历程,大家却不知道法教义学是什么?只记得印在无数法律人心中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因此笔者以自己浅薄的知识,为大家拨开法教义学这片看似神秘实则明晰的迷雾。
一、法教义学是什么首先,我们先大概了解下法教义学的词源。
在德语中,以Rechtsdogmatik称之,在英语中,主要以legal dogmatics或legal doctrine译之,而我国则译法多样,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法条主义等。
我国台湾通行的译法是“法(律)释义学”。
由此可见,对于法教义学的词源是百花齐放,但笔者认为鉴于历史传统以及充满信仰的价值内涵,法教义学更能凸显其中精义。
但每个人理解各有千秋,笔者认为能对其真意理解即可,也不必纠结个中表述。
其次,历来对法教义学的定义,都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
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也被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是法学理论在借鉴教义学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方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查阅、解读与适用,对法概念开展体系性建构,并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规范性范式。
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

2019年第4期(总第285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4ꎬ2019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285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李拥军ꎬ侯明明(吉林大学法学院ꎬ长春130012)摘㊀要:通过对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研究图谱的类型化爬梳可以看出ꎬ对于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 这一问题的回答ꎬ之所以出现等级指导型㊁等级互促型㊁平等互促型㊁单向批判型㊁开放存疑型等不同答案ꎬ是因为法学界尚未形成讨论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 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 何谓法理学ꎬ最终造成了法理学的单一语词表达与内涵理解的多元分歧之尴尬局面ꎮ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二元划分的出场重构了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ꎬ从宏观上消解了法理学内部的分歧ꎬ同时又保留了法理学的多元可能ꎮ理论法理学面向的是思想本身ꎬ其注重的是纯粹思想本身的演绎与推理ꎬ并未追求实践可适用的效果ꎻ而工程法理学则以实践需求为导引ꎬ把法律实践的适用作为自身的指归ꎮ理论法理学通过思想启蒙的作用机制对部门法学产生间接的意义ꎬ而工程法理学则通过直接知识适用的方式对部门法学产生直接的功用效益ꎮ在此境遇下ꎬ部门法学对法理学不能再抱有传统的机械整体式的一元功用期待ꎬ而是对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理应给予不同的角色期待ꎮ关键词:法理学ꎻ部门法学ꎻ二元划分ꎻ理论法理学ꎻ工程法理学中图分类号:D90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4-0062-1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 (11&ZD077)作者简介:李拥军ꎬ1973年生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ꎻ侯明明ꎬ1990年生ꎬ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ꎮ㊀㊀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一直是法学界 悬而未决 的问题ꎬ除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应该回顾与展望两者的关系之外ꎬ还有以下背景促使我们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再次加以审视ꎮ首先ꎬ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某种程度上再次凸显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分歧ꎮ至少从2014年开始ꎬ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开始进行一场学术论战ꎬ展开了两者未来命运走向的较量ꎮ其中法教义学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ꎬ即规范分析法学㊁法律解释学和部门法教义学ꎻ而已形成气候的社科法学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㊁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1]ꎮ因此ꎬ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主要聚焦在两个维度:一是在规范分析法学㊁法律解释学与法社会学㊁法经济学㊁法律认知科学之间ꎻ二是后者与部门法学之间ꎮ第一个维度可能涉及的是法理学内部的关系ꎻ而第二个维度则涉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ꎬ这一点可以从部门法学的论战介入略见一斑ꎮ其次ꎬ徐爱国教授的«论中国法理学的 死亡 »以及与此文相关的争论不断产生ꎮ一系列的争论实实在在反映出我国法理学者对 法理学 的 身份 焦虑ꎬ这种身份焦虑不仅涉及 法理学 对于部门法学之功用与意义的焦虑[2]ꎬ而且关系到 法理学 的地方性与普适性以及未来走向的焦虑ꎮ«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在2016年4月主办了主题为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 的学术沙龙ꎬ邀请了季卫东教授㊁舒国滢教授㊁徐爱国教授等七位学者进行对话ꎮ对话内容的起始点就是徐爱国教授在«中国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26中国法理学的 死亡 »[3]一文ꎬ文章谈到中国法理学存在的诸多问题ꎬ并用很大一部分篇幅讨论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ꎬ最终得出中国法理学不死亡就不会重生的结论ꎬ令法理学人警醒ꎮ随后ꎬ有学者提出要警惕法理学可能死亡的另外一种方式 法科学生逐步感受到法理学的无用[4]ꎮ也有学者提到ꎬ现在法理学面临着 内忧 和 外患 的双重困境ꎬ 外患 主要是指法理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中学术范式㊁价值取向以及话题上的引导性作用丧失ꎻ 内忧 则指除 法理学 这一语词以及 法理学教师 这一教职之外ꎬ法理学界的共识性前提越来越少ꎬ内部的分化愈加严重ꎬ提供不了统一的范式和知识自然无法引导部门法ꎬ反而使得后者手足无措[5]ꎮ最后ꎬ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厘清之所以在当下变得特别急迫和必要ꎬ更多的是因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类型案件频发的情况下ꎬ不仅部门法学在回应案件时变得捉襟见肘ꎬ而且作为传统观念中 指导地位 以及 基础地位 的法理学却也不能有更多的作为ꎮ这种双重尴尬使得学术界和实务界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拷问重新提上日程ꎬ渐次变得重要ꎬ甚至急迫ꎮ换言之ꎬ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定位更多是在社会变革的倒逼下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法学知识供给缺乏与问题解决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问题ꎮ正如有学者从广义上所言ꎬ我们身处在一个法学危机的时代ꎬ在这个时代中ꎬ全社会对法学学科解决时代问题的迫切需要与相对落后的法学学术供给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矛盾[6]ꎮ㊀㊀一、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研究图谱的类型化梳理㊀㊀经过文献的爬梳ꎬ我们可以初步地勾勒出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研究的图谱ꎬ其可提炼为等级指导型㊁等级互促型㊁单向批判型㊁平等互促型㊁开放存疑型五种关系类型ꎬ法理学人对于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研讨ꎬ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出了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本身存在合理性和独立性给予证成的欲望和雄心ꎬ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法理学的多元内涵ꎮ(一)等级指导型等级指导型关系强调的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建立在不平等关系基础之上的指导ꎬ而且这种指导是单向的ꎬ即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指导ꎬ而不会有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指导或者某种程度的借鉴与参考ꎮ这种等级指导型关系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和抛弃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互动契机ꎬ显示出了法理学相对于部门法学的一种傲慢姿态ꎮ正如刘作翔教授看来ꎬ这种对法理学的定位其实是把法理学抬到了 云端 地位[7]ꎮ学界得出这种关系界定的观点比较少见ꎬ比如 把法律教义学当作自己的批判对象ꎬ实际上是降低了法理学的地位ꎮ法理学本义为法律哲学或法律的形而上学ꎬ是法学中的纯粹理性ꎮ按照传统的看法ꎬ那是凌驾在各社会科学之上的神祇 法理学走下了神坛ꎬ与庸俗的㊁市侩的㊁粗俗的市井之技为伍了ꎮ [3]可见ꎬ这里的法理学被理解为了一种纯粹思想㊁理念的法哲学ꎬ而法律教义学特别是部门教义法学可以视为部门法学很重要的一部分ꎮ因此ꎬ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在这里化约为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ꎮ(二)等级互促型等级互促型关系是指承认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互促的关系ꎬ但是法理学还是对部门法学具有居高临下的指导作用ꎬ两者并非处于平等的地位ꎮ部门法学对于法理学来说只是借鉴㊁参考或者作为思考的切入点ꎬ而非发挥指导作用ꎮ这种观点深刻蕴含且充斥在学术研究㊁法理学教材当中ꎮ而这种等级互促的关系表达又可分为综合式关系的表达和单向式关系的表述ꎮ一方面ꎬ综合式的关系表述如 一方面ꎬ法理学需要其他法学学科提供具体丰富的研究素材和资料来源ꎻ另一方面ꎬ其他法学学科也需要法理学的宏观指导和理论支持 [8]ꎮ也有学者认为通过法理学可以引领中国法学发展ꎬ同时法理学也要从部门法学中抽象出一般问题阐释法理ꎬ由此才能逐步走向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9]ꎮ此外ꎬ还有一种反思性的综合式关系表达ꎮ 法理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ꎬ都不可能脱离实践来进行凭空的理论建构ꎮ就法理学而言ꎬ法理学的实践源泉就是部门36法学ꎮ法理学若要取得实证来源和经验支持ꎬ必须是源自部门法学的理论升华ꎮ 法理学只有密切关注部门法学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社会实践问题ꎬ进而研究加以解决ꎬ在此基础上才能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ꎬ从而使自身得到真正的提升ꎮ [10]另一方面ꎬ单向式的关系表述可以分为偏向于法理学的表达与偏向于部门法学的表达ꎮ前者如 中国的法理学不但要指导实体法ꎬ而且要指导程序法 [11]ꎬ 法理学 是部门法的基础ꎬ是指导思想ꎮ [12]还有的学者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地位已经上升到 公理 的程度ꎮ 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ꎬ已经成为一个被接受的公理ꎮ [13] 一个部门法学家应当能够从法理学中获得思想的启发ꎬ获得一种论证的武器ꎬ把握一种法律理论的思考方式ꎬ从而在这种法理学支撑之下的部门法学才可能真正获得良好的发展ꎬ赢得知识的价值和现实的生命力ꎮ [14]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对于部门法的指导机制发生在权利的认定和制度改革的方向两个维度[12]ꎮ后者如 法理学 作为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ꎬ它还必须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相结合ꎬ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ꎬ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ꎮ甚至该学者还进一步谈论道ꎬ 不研究部门法学的法理学者还不算合格的法理学家 [15]ꎮ(三)平等互促型平等互促型关系与等级指导型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否具有平等的地位ꎮ在平等互促型关系中ꎬ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平等的关系ꎬ两者都是法学学科中的平等一员ꎬ它们平等地互相参考㊁借鉴和交流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为数不少ꎮ 法理学应该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ꎬ它有自己的知识体系ꎬ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ꎮ法理学与部门法都是法学学科中平等的一员ꎮ [7] 法理学不要自命不凡ꎬ它不是部门法学之上的法学ꎬ倒应是源于其中和超然其外ꎬ为部门法学提供基本理论的支持ꎬ并曾担当为法学界披荆斩棘㊁遮风挡雨ꎬ进行法学启蒙等特殊任务ꎮ但部门法学也不要对它有过高的 实用化期待 ꎮ [16] 人为赋予法学理论对部门法学的指导意义实际上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认识误区ꎬ是包括当下法理学界在内的整个法学界集体虚构出来的ꎮ法学理论在于求知㊁在于解释问题ꎬ而部门法学侧重于应用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ꎬ因此ꎬ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学术上的 劳动分工 ꎬ而不是相互贯通的关系ꎮ [17]还有学者指出ꎬ法理学必须汲取各个部门法的知识ꎬ只要可能ꎬ还要努力对各个部门法能有些许用处ꎮ这并非是说要建立某种高于部门法学或实践的法学理论ꎬ而是说ꎬ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能解释部门法学的某些问题ꎬ促使部门法学的理论整合ꎬ进而形成某种融贯的话语[18]ꎮ也有学者从实质意义上谈及ꎬ 当然ꎬ我们说法理学可以为其他法学学科提供指导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就 高人一等 ꎬ恰恰相反ꎬ法理学必须注意保持与其他法学学科的高度勾连:它必须时刻注意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汲取理论营养 从这个角度看ꎬ我们又可以说其他法学科构成了法理学的 基础 ꎮ [19]还有学者不仅对法理学本身给予了 一般性理论 的定位ꎬ而且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传统 指导 关系进行质疑的基础上ꎬ重新将两者界定为 互鉴㊁互助 的关系[20]ꎮ(四)单向批判型单向批判关系是指法理学作为一方ꎬ其对另外一方 部门法学 的批判是单向的ꎬ即部门法学不会对法理学形成某种批判的资格ꎮ部门法学在法理学的批判下不断的反思㊁改进与发展ꎮ在这种观点之下ꎬ法理学不应该了解部门法学ꎬ否则很可能因为过于熟稔部门法学而受到限制ꎬ以至于无法找到最佳的价值追求ꎮ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就是陈景辉教授ꎮ陈景辉教授已经形成了自身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ꎬ其将规范理论分为理想性的规范理论和非理想性的规范理论ꎬ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道德原则的现实可落实性是否得到考虑ꎮ理想性的规范理论只衡量何种道德是最佳的ꎬ不考虑现实的各种外部落实条件ꎬ而后者则相反ꎮ部门法学者通常主张的是一种非理想性的规范理论ꎬ而法理学往往持有的是一种理想性的规范理论ꎮ理想化的规范理论与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是批判与被批判的关46系ꎬ亦即通过法理学对部门法学进行单向的批判ꎬ不断地促使部门法学向着理想化的规范理论迈进[21]ꎮ(五)开放存疑型开放存疑型是指对现有传统认知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 等级指导型 关系持一种怀疑的态度ꎬ甚至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对法理学指导部门法学知识生产的有效性进行反思ꎬ最后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界定持一种开放的态度ꎮ持此类观点的典型学者是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田夫副研究员ꎮ其将传统认为的法理学指导部门法学的关系称为 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 ꎬ这种生产机制的一般结构包括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两个部分ꎮ其中基本原理可归纳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ꎬ前者是整体的㊁共同的ꎬ后者是部分的㊁非共同性的ꎻ而运行机制则囊括了除却价值判断色彩的正面向度和反面向度:正面向度指的是法理学针对部门法学生产指导型知识的机制ꎬ后者则是指向部门法学对于法理学生产指导型知识的可能助益ꎮ继而ꎬ此位学者通过归属于基本原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归属于运行机制之正面向度的法律关系理论与负面向度的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论证ꎬ最终得出这种 指导型 知识生产机制在运行层面是无效的ꎬ甚至其在基本原理层面及基础理论层面也是一种谬误ꎬ理当被抛弃ꎮ因此ꎬ需要重新定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ꎮ㊀㊀二㊁前提性共识的缺位:对法理学内涵理解的多元分歧㊀㊀纵观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研究可知ꎬ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或者传统意义上的法哲学ꎬ两者几乎是重合的一个概念[22]ꎬ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法哲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ꎮ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学不是法哲学ꎬ两者从属于法学理论ꎬ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不是法哲学与部门法的关系ꎬ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研究中的两个不同的维度[23]ꎮ同时ꎬ学界对于法理学与法学理论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是非常不严格的ꎬ在学科意义上ꎬ我们把法学理论学科与法理学科混同使用ꎻ在学术研究意义上ꎬ依照目前的法学研究格局ꎬ法学理论与法理学的范围也几乎分不清ꎬ除了法理学教科书中的基本体系之外ꎬ还囊括了法律社会学㊁法律经济学㊁法律认知科学等庞杂内容ꎮ学者在谈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时对法理学没有一个统一的前提性认识ꎬ造成有的学者认为两者的关系就是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ꎬ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ꎬ还有的学者理解为教科书式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ꎬ甚至有的学者理解为部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ꎮ而在谈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时ꎬ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域需要解决:一是何谓法理学ꎬ二是何谓部门法学ꎬ三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种关系ꎮ除却我们要探讨的第三个问题之外ꎬ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何谓部门法学ꎬ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ꎻ但是对于第一个问题ꎬ即何谓法理学ꎬ好似还没有一致的认识ꎮ舒国滢教授也曾强调ꎬ 法理学是多元的ꎬ没有任何的法理学是一元的ꎬ或者就是一种法理学ꎮ [24]作为知识体系㊁思想体系的法理学与作为教科书课程体系㊁学科体系的法理学是存在很大不同的ꎮ因此ꎬ透过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不同类型的表达可以看出ꎬ学者们之所以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关系具有不同的判断ꎬ很可能是因为不同学人对法理学的界定不同ꎮ 法理学 这一语词的表达有时虽是统一的ꎬ但是学者对它的内涵的理解却是存在多元分歧的ꎮ不同学者对于对方的观点或者讨论前提缺乏真正的理解ꎬ甚或是基于一种自身的假想在进行想象式的交锋ꎮ①法理学的内涵分歧造成了关系探讨的不同意见ꎬ其实质上是各说各话造成的结果ꎮ在作56①关于这一点ꎬ张文显教授早就有所提及ꎬ 严格说来ꎬ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ꎮ这首先表现为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ꎬ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ꎬ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ꎮ 参见张文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ꎬ«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ꎮ为前提性共识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去讨论第三个问题ꎬ就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ꎬ亦即第一步还没迈出ꎬ就想要走出第二步ꎮ其实ꎬ这种讨论犯了一个非同一语境下研讨问题的逻辑谬误ꎬ此情形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与结论不成正比ꎬ甚至会产生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如此复杂㊁如此混乱 不良印象的负外部性ꎮ当然ꎬ指出这一点并非是否认中国法学界对于两者关系探讨的意义ꎬ相反ꎬ恰恰是想指明如果存在前提性的理解分歧必然会导致后继讨论的各行其是与各说各话ꎮ当我们谈起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时ꎬ往往是把法理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ꎬ但是ꎬ现在法学界对于法理学的内容理解以及研究处于一种相对 分裂 的状态ꎬ这种 分裂 状态不仅仅局限于我们混淆了法理学之功用与意义的界分ꎬ更集中于我们对法理学意涵理解的差异显著ꎬ从而致使我们在处理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关系 这一追问时ꎬ都是在各自的前见与立场基础上给出最终答案ꎬ却未自觉意识到结束这种分裂 才能达成回答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 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ꎮ否则ꎬ只是各种理解和立场的各说各话ꎮ当然ꎬ我们也可以退一步讲ꎬ本文即使不能结束这种 分裂 的局面ꎬ至少在唤起法学界对于达成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 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之思维自觉上是有意义的ꎮ只有在达成共识性前提的境遇下ꎬ下一步的讨论才可能是更具有建设性的ꎮ㊀㊀三㊁通过重构达成前提性共识:化多元为二元正因为传统的学术研究无法强有力地解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ꎬ所以我们应该重构我们的法理学体系来重新阐释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试图使其更具有包容性ꎮ只有对法理学达成相对统一化的内涵理解ꎬ才能更好地谈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ꎮ但是ꎬ在重构这种前提性共识时ꎬ一方面要在最大程度上达成这种共识ꎬ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法理学多元性的存在ꎮ不能因为达成一种前提性的共识而以抛弃法理学的多元性可能为代价ꎮ由此ꎬ本文试图达成的这种前提性共识也只能是宏观的ꎬ而不能是过于微观的ꎮ基于此ꎬ笔者尝试通过借鉴姚建宗教授提出的法学研究中 理论思维 和 工程思维 二元的理论框架ꎬ将既有法理学的多元理解划分为二元理解 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ꎬ试图重构回答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 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ꎮ姚建宗教授把法学研究中所体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大体划界为 法律理论研究之理论思维 和 法律工程研究之工程思维 ꎬ并对其各自的思维属性与特征给予了详尽的描述ꎮ关于 法律理论研究之理论思维 ꎬ其提到: 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也就是以揭示法律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制度架构的 规律 ㊁阐释其 道理 为旨趣和目的的一种思想活动ꎮ [25]同时ꎬ也提到了 法律工程研究之工程思维 的内涵: 在法学领域ꎬ法律工程研究乃是立足于真实的人的生活ꎬ充分考量人的生活目的ꎬ以一定的法律价值㊁社会价值和政治立场为路径控制根据ꎬ以达到理想的法律生活境界为指向ꎬ通过运用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成果即有关法律的 规律 或 道理 ꎬ综合运用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理论资源㊁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因素和条件所构成的历史与现实材料ꎬ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ꎬ思考㊁设计和建构理想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实践运行机制的思想操作活动ꎮ [25]但是ꎬ姚教授还进一步阐释道ꎬ 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并不是单纯的学科意义上的 部门法学 研究ꎮ由于其主要与法律的制度分析和制度建构直接相关ꎬ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很容易被简单地等同于通常的学科意义上的 部门法学 研究ꎬ 但这种理解并不确切甚至是对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在性质㊁内容和研究方法等的全面误解ꎬ这种误解类似于把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简单地等同于学科意义上的 法学理论 研究那样的误解ꎮ实际上ꎬ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既包括了学科意义上的 部门法学 研究中的部分内容又包括了 法学理论 研究中的部分内容ꎮ 学科意义上的 法学理论 研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则是属于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ꎮ [25]可见ꎬ这段自白式的话语宣告了在法理学研究的内部存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66的二元划分ꎬ由此我们可以把法理学划分为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ꎮ①总体而言ꎬ理论法理学面向的更多是思想本身ꎬ而工程法理学则面向的是实践ꎮ虽然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都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想象ꎬ而是面向问题来促进理论的生长ꎬ但是两者面临的问题却是存在显著差异的ꎬ前者面向的是法学中的一般问题ꎬ比如法的本质㊁法的起源㊁法的特征等问题ꎻ而后者面对的却是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ꎬ比如解释某个法条的方法㊁家事审判的实践困境㊁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等ꎮ更加面向思想的理论法理学主要是以法学思想理论的概括㊁归纳㊁总结㊁升华为旨趣ꎮ而且这种研究活动是一种单一的思想理论提炼活动ꎬ并非夹杂以及预设其将来的实践应用之功用ꎮ其在对既有思想谱系进行承继和反思的基础上ꎬ构建新的思想体系ꎬ并且这种思想体系的构建也是理论法理学的最终归宿和定位ꎮ但这并非意味着理论法理学是以一种 不食人间烟火 的面貌呈现ꎬ恰恰如伯恩 魏德士所言: 法和正义的概念并非是永恒不变的ꎬ其内容一定会打上当时的社会和政治体制条件的烙印ꎬ同时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正义思想也决定了社会和政治体制的结构ꎮ社会制度㊁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是法理学观察与思考的出发点ꎮ [26]即现实法治建设中的具体法律现象与制度都是理论法理学进行思考的切入点和窗口ꎬ透过具体事项升华成抽象理论ꎮ也正是与哲学以及其他基础理论学科一样ꎬ法理学具有的却是任何部门法学都需要而又都替代不了的功能与价值ꎮ这种功能与价值肯定不是技术性的ꎬ而是理论性的㊁思维性的以及观念性的ꎮ [27]并且这种理论性㊁思维性以及观念性带有某种纯粹思想的抽象性与一般性ꎬ极少掺杂着部门法学类型的具体化㊁部分化的表达ꎮ而工程法理学通过提供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 工程施工图纸 体现出一种强烈的实践应用使命感ꎮ基于对社会现实和具体的法律实践状况的认知和理解而产生的对法律制度与体系协调完善上的需要以及相应的社会效果的预设ꎬ乃是工程法理学的出发点ꎮ相比于理论法理学ꎬ其具有以实践问题和社会需求为线索和指归的思维表征ꎮ实践问题是工程法理学的思考基点ꎬ而社会需求则是工程法理学的研究动力ꎬ两者在不同程度上预设于工程法理学的具体工程架构当中ꎮ理论法理学虽然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考量ꎬ但那只是思考的因素之一ꎬ恰恰超越实践并且在思想观念层面具有合理性以及正当性的思想理论演绎才是理论法理学的常态ꎬ即使这种思想演绎具有 片面深刻 的色彩ꎮ而工程法理学则更注重的是运用各种理论法理学资源论证下的实践和操作层面的合理性㊁正当性和可行性ꎮ比如ꎬ有学者提倡 通往司法的法理学 ꎬ以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与方法去着重解决中国目前遇到的各种问题ꎬ尤其是司法实践当中的困境[28]ꎬ这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工程法理学的研究提倡ꎮ也有学者指出ꎬ中国的法理学由于政治话语的充斥ꎬ缺乏对实现法治路径或方法的战略思考ꎬ所以当法治建设中各种具体问题接踵而来的时候ꎬ中国的法理学无暇应对ꎮ进而我们应该从立法为中心的法理学转向以实现法治㊁运用法律为中心的司法法理学ꎬ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思维㊁法律方法的研究[4]ꎮ其实ꎬ这也属于一种 体现法理学之用 的工程法理学ꎮ除此之外ꎬ工程法理学研究当中还囊括了一种类似于 法律的工程技术 研究ꎬ也即 法律的工程建造过程与程序 的研究ꎮ这种研究意在把理想化的工程设计通过技术化或者对策化的手段加以实施ꎮ其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工程技术化研究ꎬ二是工程对策性研究ꎮ前者比较典型的有 法官案件权重系数的建构研究 司法文明指数的建构研究 法治评估指数的建构研究 地76①也有学者从功能意义上提出过同构于法理学二元划分的 指路说 和 绘图说 ꎮ 指路说 即法理学的功能在于指明哪条法治道路对于中国来说是可欲求的ꎬ而 绘图说 则是揭示如何去实现某种道路ꎮ一方注重价值的塑造ꎬ一方注重价值实现的路径ꎬ两者共同作用于中国的法治ꎮ这种划分也恰好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笔者对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的二元划分ꎮ参见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 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ꎬ«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ꎮ。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
委高水平公派项 目的资助。 f 1 ) O l i v e r We n d a l l H o l m e s , T h e P a t h o f t h e L a w , H a r v a r d L a w R e v i e w , V o l 1 0 , N o . 8 , 1 8 9 7 .
是 在 竞争 中有协 作 、 以协 作 弥合 竞 争的 互补 关 系。 同时 , 还 应 注 意到在 不 断面 向 实践 敞开 的 情 势下 , 两者 均应 注重 司 法 实践和 现 实案例 , 通过 对 案例 的研 究来影 响 、 激 励 或促 进 判 决说
理, 真 正 实现 法 学与 司法 的 良性 互 动。
呢?吊诡的是 , 当年被苏力所列为社科法学家名单中的某些学者 , 如今却是在法教义学方面作出了大
量研 究 的杰 出代 表 , 比如 陈兴 良教授 就是 其 中之一 。 法教 义 学所 关 注 的 主要 是实 在 法律 规 范 的适用 , 即使 在拥 有 强大 的 以体 系性著 称 的法学 发 展传 统 的德 国 , 也 带 来 了这 样 的 一个 问题 , 即“ 一 方 面 市 面上 是 汗 牛充栋 的法 教 义学 著 述 和 文献 , 而 另一 方 面则 是 理论 的贫 乏 , 不 仅 教科 书 出现 了 ‘ 去理 论 ’ 的倾 向 , 连 德 国联 邦 最 高法 院也 越来 越 少 地 引用 理论 ” 。[ 6 ] 在数 年前 德 国法 学界 就 已经 意识 到 了这一 问题 , 不少 学者 开始 反思 法学 的 自主性 。与 此不 谋 而合 , 当下 中 国学 界也 掀起 了一 场关 于法 教 义 学与 社科 法 学各 自性 质 、 范围、 知 识竞 争 以及 对 话 空 间 的争论 , [ 7 ] 甚 至在 部 门法学 内部这 种争 论更 为火 热 。 l 8 这 一 争论从 整 体上来 看呈 现 出 了一 种对 立 的
国外对法教义学的看法
法教义学是指对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的学理研究,旨在解释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价值。
国外对法教义学的看法可能因不同法系、学派和文化背景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有其超越社会的自然法原则。
法教义学在自然法学派中可能被视为揭示和理解这些自然法原则的关键工具。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观察和分析,对法教义学持怀疑态度。
实证主义认为,法教义学可能更关注理论概念而非实际的法律操作和效果。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对法律规则的实证研究,强调对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的关注。
在这个观点下,法教义学可能被视为过于抽象和理论化,而缺乏对实际问题的关注。
法哲学:法哲学关注法律的哲学基础,包括法律的本质、道德基础和社会功能。
法教义学在法哲学中可能被看作是对法律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一种方法。
批判法学:批判法学强调对法律体系的批判性分析,关注法律中的权力结构和社会不平等。
在批判法学中,对法教义学的看法可能取决于它对社会正义和权力问题的关注程度。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强调法律是社会实践和文化形成的产物。
法教义学在法社会学中可能被视为法律意义和文化意义的解释工具。
这些观点并不是互斥的,法学界存在着多元的学术观点和学派。
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学传统可能对法教义学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评价。
法律变革的逻辑——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较量
义 ,而社 科 法 学 坚 持 社 会 学 实 证 主 义 。虽 然 教 义法 学 和 社 科 法 学 都 坚 持 实 证 ,但 所 指 向 的 实 证 对 象 不 同 , 教 义 法 学 的实 证 对 象 是 实在 法 ,社 科 法 学 的实 证 对 象 是 社 会 现 实 。 由于 教 义 法 学 的 实 证 对 象 是 实 在 法 ,法 律 是 规 范 ,所 以教 义 法 学 或 实 证 分 析 法 学 也 被 称 为规 范 法 学 ,从 词 意 上 似 乎 矛 盾 。 然 而 ,如 果 我 们 理 解 规 范法学 中的 “ 规 范 ”是 相 对 于 社 会 实 证 中 的 “ 实证 ” 而 言 ,一 切 就 顺 理 成 章 了 。人 们 之 所 以接 受 一 种 观念
实效主义法学源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继受古代法和移植外国法时面临严重的实效性危机和现实中潜规则横行试图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创设未来之法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实在法的统一和尊严在中国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舶来品教义法学为熟悉德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坚持而社科法学为喜好美国法传统的法学者所倡导
法 律 变 革 髓 逻 辑
法 学 都 可 以 称 为 实 证 法 学 ,教 义 法 学 遵 循 分 析 实 证 主
历 史 法 学 派 强 调 法 律 不 过 是 特 定 地 域 人 群 的行 为 方 式 、共 同 信 念 和共 同 意 识 的 形 式 表 达 , 随着 民族 的成 长 而 成 长 , 随着 民族 的 壮 大 而 壮 大 ,随 着 民族 个 性 的 丧 失 而 消 亡 。历 史 法 学 派 是 德 意 志 民族 逐 步 走 向统
法 律 制 度 是 规 范社 会 关 系 的 工 具 。法 律 的生 命 来
经 济 学 和 法 律 博 弈 论 等 实 证 科 学 丁 具 来 实 现 社 会 欲
娱乐法:法学研究的新分支领域
娱乐法:法学研究的新分支领域随着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娱乐法这一新兴领域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
本文将介绍娱乐法作为法学研究的新分支领域的发展状况、研究内容以及未来展望,以期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价值和重要性。
娱乐法是指涉及娱乐产业、文化产业、媒体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随着全球文化产业和娱乐业的蓬勃发展,娱乐法在法学研究中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新分支领域。
这一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合同、劳动法、公司法等多个方面,并且对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娱乐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期,当时好莱坞电影产业迅速发展,针对电影产业的法律法规开始出现。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娱乐产业不断扩大,涵盖了音乐、游戏、动漫等多个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
目前,娱乐法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对象。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对于娱乐法的研究日益重视。
在国外,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娱乐法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和研究成果。
在国内,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娱乐法领域,研究内容涉及娱乐产业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实务等方面。
娱乐法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文献调研等。
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者更好地理解实际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从而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研究可以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第一手数据,对娱乐法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文献调研可以梳理出娱乐法领域的历史演变、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全面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娱乐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多样。
国内外学者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文献调研等多种方法,对娱乐产业的法律法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例如,通过对好莱坞电影产业的案例分析,学者们深入探讨了电影投资、版权保护、反垄断法等问题。
另外,针对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短视频等新兴娱乐产业的法律问题,也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然而,尽管娱乐法领域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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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异中之同作者:王博来源:《中州学刊》2019年第09期摘;要:学界关于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作为主流法学研究范式的论争并不充分,原因之一是法哲学视野的省察长期缺失。
各部门法学几乎天然就是教义学式的,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常常被誉为法学的安身立命之本。
其实,法哲学可以看作法教义学自带的纠错系统或纠偏系统,前者总是站在更广阔的理论平台上检视后者的基本问题和前提问题,追问现代法律从形式到实质内涵的整体意义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对法哲学的理解往往贯穿社科调研的整个过程,决定研究方法的选择、材料筛选的标准、数据处理的方式等,也决定研究者自我反思的深度及其理论推演的原点设定。
从法哲学视角看,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相异中不乏相同之处,用沃格林的话说,两者本质上都属于非智性阐释。
关键词:研究范式;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法哲学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9-0054-09法教义学(dogmatics of law)和社科法学(social sciences of law)是晚近风靡中国法学界的两种研究范式,有关二者的论争不仅涉及概念语词,还包括价值立场和方法论等。
①这一现象引发的学术研究路径分殊不限于法理学领域,而是早已渗透到其他的法学二级学科中,以至于有标签化的倾向。
例如,我们经常听到“某人是做某某法学研究的”等说法,这虽然便于概括识别研究主体,却存在过于简化乃至引发误解的风险。
若有学者以被冠于此类标签为荣,其就容易在专业化的坐标下越走越窄,甚至固步自封,与当今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学者之间跨领域合作、通识教育的学术导向背道而驰。
从历史上看,大思想家们鲜有自我标识为某领域行家而自喜者,反而多乐于凭旺盛的求知欲把学问触角不断伸向全新领域,这事实上践行了哲学原初意义上对“整全智慧”的追求。
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作为主流法学研究范式的论争②中,各方坚持认为非此即彼。
这种论争并不充分,原因之一是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视野的省察长期缺失,使得针对更为基本的问题难以深化研究。
如果没有较具超越性的理论平台,则表面化的分歧极易导致某种偏见与执拗。
在法哲学视野下,教义学不能仅是分析实证主义的,社科法学也不可能满足于客观描述。
一项研究宜采用哪种研究范式(方法),一来应该由问题本身决定,二来在逻辑原点上与其他研究面临共同的法哲学拷问,可谓异中有同。
本文从法哲学视角检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纠葛与一致,以期为弥合学界关于二者何为主流法学研究范式的分歧有所贡献。
一、不同范式的出场1.作为正统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最早产生的一种法学研究范式,堪称法学研究范式的“正宗”。
各部门法学几乎天然就是教义学式的。
法教义学既是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知识体系,被誉为法学的“安身立命之本”。
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是,通过对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体系的阐释,经由包括但不限于以司法为主要场域的纠纷解决方法,形成调整和维护特定共同体利益关系的基本价值秩序。
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教义学借助于解释学工具,弥合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由此构造出一种近似于“多变的社会生活皆在法条预见之内”的“神话”,以之规范人们的行为。
因此,法教义学还有一些别名,如规范法学、法信条学、法解释学等。
③这些不同称谓反映了法教义学具有“神学式”悠久学术传统:既与罗马法有前世今生的历史渊源,又铭刻着挥之不去的基督教神学印记。
一般而言,法解释学方法主要从语义、逻辑、系统、历史等维度展开,然而,西方文化背景决定了“雅典与耶路撒冷”之争必然很早就渗入一切神学式的研究范式,国内法学界从西方同行那里引入的形形色色的现代哲学解释学不过是这类研究范式的徒子徒孙。
客观上,法解释学大大拓展了教义学的应用场域,无论是狄尔泰的心理解释学、施莱尔马赫的重构论,还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佩策尼克的法律融贯说,抑或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都可以视为对法教义学的贡献,当然也是法教义学对法哲学的吸纳。
它们为认识法律和现实提供了不同视角,增强了法教义学的现实生命力。
在法教义学视野下,法律规则或曰法条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法学研究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律教义围绕法律规制而形成。
拉伦茨直接将法学等同于法教义学。
④不过,魏德士清醒地指出:在常态政治下,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是唯一的法理学;没有常态政治,任何规范主义都是谎言。
⑤在变动的时空中,法教义学的尴尬似乎不可避免。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给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带来新的艰巨任务。
例如,当穷尽解释学法则仍不能用规范涵摄事实的时候,该怎么立法?对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修法总显得捉襟见肘。
历史上,人类社会制定过很多后来被视为“恶法”的法。
例如,在行政法领域,随着晚近“高权行政”观念向“服务行政”观念转变,“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将行政法中的政府管制规范纷纷予以废止,而且在当时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一个运动,这实质上就是将行政法中的此类规范视为恶法”⑥。
因此,所谓正确的法律观念本就是特定时空下主流观念的反映。
对法律背后观念的考察是立法者必须做的工作,与此有关的问题往往对法学家提出超出教义学关怀范畴的理论研究任务。
这注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要求法学家超越擅长的看家本领去捕捉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社会问题,稍有不慎,对法律稳定性的撼动就可能带来比保持原状更大的问题。
正如法律人在司法改革中体会到矛盾重重,建構从来都比解构难得多。
目前法教义学面临的困境,是法学研究面临的时代难题的一个缩影。
2.作为挑战者的社科法学按照实证主义的理论框架,法教义学属于规范实证,社科法学属于社会实证,前者聚焦于司法中心主义,侧重于解释论,后者指向更广阔的法律运行空间,涵盖立法论。
立法者不能对支持法律运行的条件和因素视而不见,基于此,社科法学主张借助于其他学科知识研究法律,开展广泛深入的田野调查,认识真实社会的复杂情况,重视行动中的法,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
社科法学反对那种仅关注法条的静态学问,主张将目光投向法律运行的全过程,甚至关注看似与法律不相干的因素。
法律现实主义者对影响司法判决因素的挖掘,就是这种研究范式的代表。
社科法学的全称是“法律的社会科学”,其特征主要包括以实用主义的态度重视法条、从结果出发而不是从法条出发、注重解释因果关系、注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强调语境论等,基本主张是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
⑦社科法学的产生并非偶然,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其兴起与近代社会科学的长足发展密不可分,因此,法学长期以来被归入社会科学领域。
不过,历史上法学的性质并非不言自明。
“法学是社会科学”这一命题预设的问题是:社会科学是什么?这是一个更大的题目,本文略作展开。
社会科学的兴起是一个现代现象,得益于近代西方科技革命的突飞猛进。
换言之,社会科学的兴起受到自然科学的刺激。
人文领域的研究采用了大量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诱发了所谓“科学与人文”的分离。
⑧于是,许多传统上归于人文领域的现象被人们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典型的如数学工具在社科领域的直接应用。
自然科学冲击社会科学的结果有多种面相:一方面,扩展了人文研究的视野,使所有关于人的学问更加有力、实证;另一方面,自然科学借助其学科强势,颠覆了人文研究的诸多价值根基,如近代天文学革命对传统宇宙论的摧毁,基因技术对人伦秩序的挑战等。
传统法学作为关于人的学问,在乌尔比安看来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在去魅以后的现代社会似乎只与“人事”有关。
对西方学者而言,摆脱了漫长中世纪神学体系的人本法律意味着什么?对此存在诸多争议。
⑨对处在历史关口的近代中国而言,如何在礼法文明中展现法治现代性?毕竟,西方文明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中国都不能照搬照抄。
只有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才能更好理解从清末变法、“六法全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新法学”兴起,这些在根源上都离不开“赛先生”引发的连锁反应。
⑩只有在人文的(历史的、哲学的)法学视野下,纯粹从社科视角进行法学研究的短板才会暴露出来,凸显研究者不能满足于事实论的、因果性的或功能主义的解释。
3.被轻视的法哲学法哲学(经常与伦理学、政治哲学甚至自然哲学相交叉)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常常被轻视甚至忽视。
不过,研究者小众并不足以证明一门学问不重要。
套用黑格尔对哲学家的比喻,法哲学研究者是在法学的绿原上啃枯草的动物。
法哲学显然不能归于社科法学之列,很难说它是一种方法论。
有学者将法哲学与法理学等同起来。
B11考夫曼在《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一文中开宗明义地提出:“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因此,法哲学研究者不限于法学界,哲学甚至政治学领域也不乏其人。
法哲学研究旨在加深对基本法律价值和法学概念的理解,对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中惯常使用的概念工具、价值预设、方法论基础等进行反思性审查和批判性思考,通常使用哲学的方法对观念史、制度史、思想史等展开细致的梳理和辩驳,“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B12。
法哲学改变了人们看待法律的方式,使部门法学不仅是教义学式的。
法哲学也对研究方法本身加以研究,拷问那些想当然的教义或学说的根基是否牢固、目标是否可欲、价值是否正当。
相对而言,法哲学喜欢追究各类法律思想的来龙去脉,这就产生了围绕思想史上的大家与经典进行重新解释的研究范式,本文称之为经典解释型法哲学。
法学经典及其一流注疏是各类法律思想的源头,对其进行研读是法学研究者的基本功。
悉心研读经典既是从不朽作品中获得永恒启迪的有效途径,也是厘清相互纠缠的价值观念的不二法门。
这种法哲学进路旨在考究某种观念或学说的流变,其通常不会预设一种先验的正误观念,尤其反对对某位思想家的思想进行标签化、脸谱化处理,主张致力于“同情之理解”(陈寅恪语)而非急于提出“建设性意见”。
诚如政治哲人施特劳斯所言:“一种哲学批判以充分理解被批判的学说为前提。
充分的解释是这样一种解释:恰如哲人理解自己的思想那样去理解他的思想。
”B13这种研究范式往往要求把历史上某位思想家的全部作品看成一个整体,不排斥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如剑桥学派强调的那样)接近其真实意图(但反对历史主义和相对主义)。
在法哲学视野下,思想史研究之所以只能如此,原因在于“对某思想家的思想的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思想家本人对思想方法的理解。
在研究之先,并不预先存在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方法。
只有理解了研究对象的思想方法,或者说,理解了他是怎么思想的,才能确定应该怎么研究他。
因此,一般地说,并没有一种超出思想史研究的具体对象的一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