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业税政策
金融行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一、基本规定(一)纳税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申报时间金融业务按季纳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计算营业税的计算比较简单,用计税额乘以5%就算出来了。
那么首先要明确征税范围,在确定征税范围之后,重点是掌握计税依据,就能正确计算营业税。
(一)金融业征税范围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和转贷。
(1)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贷款,计税依据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税。
(财税字[1995]79号文(2)转贷:是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财税字[1995]79号文)如:中国银行。
大家看下面这个例子,是按全额征税还是按差额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财税字[1997]45号文)(省工行,对下属省、市分行融资租赁。
)营业额的确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方案

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VAT)的转型。
为了确保金融企业顺利实施营改增政策,本文将从政策背景、营改增的影响和具体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我国税制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以前,金融企业的主要税收依托是营业税,但这种税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金融业的需求,我国决定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二、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对金融企业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主要包括:1. 税负下降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负较低,对于金融企业来说,税负的下降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 资金流动性增强金融企业在营业税的纳税过程中存在资金预缴的问题,而增值税的纳税更趋于个性化。
营改增有利于金融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增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3. 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政府也推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通过营改增,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三、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针对金融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1. 完善税收制度根据金融业务的特点和运行模式,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办法,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开展宣讲会、税务政策培训等形式,加强对金融企业、机关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大家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适应能力。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金融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业务数据的接入,提高税务处理效率。
4. 解决法律法规问题针对金融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解决,确保金融企业的合规经营。
5. 提供税务顾问服务为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顾问服务,解答企业遇到的税收问题,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四、总结营改增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将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介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介绍
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对于金融保险业也同样
适用。
以下是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介绍,以及一些相关的政策和应注
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为了鼓励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例如,
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金账户管理等财
务管理服务免征营业税;金融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融
资租赁、委托贷款、债务融资承销等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按照金融保险机构的商品销售和服务
提供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合理利用政策,确保享受到相关的减免优惠。
在经营活动中,金融保
险机构还需要注意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增加税务风险。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309112866fb84ae45c8d4f.png)
Victor Shen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Circular on Extending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the Business Tax Policyfor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财税[2011]101号Cai Shui [2011] No. 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The departments (bureaus) of finance and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 the office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n Beijing, Tibet, Ningxia and Qinghai, and the Financial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For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e, following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it is hereby decided to extend to December 31, 2015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Article 3 of the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axation Policies for Rural Finance (Cai Shui [2010] No. 4), i.e., "the finance and insurance revenu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village and town banks, rural mutual financing agencies, loan companies solely founded by banking institutions, and rural cooperative banks and rural commercial banks whose corporate bodies are located in regions at or below the level of a county (including county-level city, district and autonomous banner) shall be subject to business tax at the rate of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October 17, 2011-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

⾦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新《营业税暂⾏条例》及《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1⽇开始实施,2009年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件(营业税有《关于公布若⼲废⽌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关于公布废⽌的营业税规范性⽂件⽬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融企业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关注其中的变化,店铺⼩编总结了六⼤主要变化,供纳税⼈参考讨论。
(⼀)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在境内。
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形资产的应税⾏为将“劳务发⽣地”调整为“属⼈”和“收⼊来源地”相结合,就涉及到⼀些纳税事项的变化。
例如,⾦融企业办理的出⼝信⽤保险问题,在原条例及细则下属于不征税事项,根据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则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范围,但同时根据新条例第⼋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事项。
虽然是从不征营业税到免征营业税,反映了税收管辖权的变化。
再如,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劳务发⽣地的原则,对境外机构直接贷款给境内企业,不属于境内业务,不存在纳税义务。
从新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来看,境外向境内提供贷款,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融企业应关注由于税收管辖权变化带来的问题。
(⼆)取消⾦融保险企业折合率例外规定新细则第⼆⼗⼀条规定:纳税⼈以⼈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的当天或者当⽉1⽇的⼈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应当在事先确定采⽤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取消了⾦融保险企业折合率的例外情形,⼀律规定为当天或者当⽉1⽇的⼈民币汇率中间价。
⾦融企业应根据国际⾦融市场的形势,判定经常发⽣的外币结算的汇率⾛势,来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折合率。
(三)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新条例第五条取消了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消除了原政策下外汇转贷与⼈民币转贷之间的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税负。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介绍说明

例题2
【单选题】某银行第二季度买卖企业债券出现负差55万元; 第三季度购买企业债券共支付564万元,其中包括各种税费 0.7万元;第三季度转让企业债券取得收入690万元,在转让 企业债券过程中,支付各种税费1.1万元。该银行第三季度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 )万元。
A.3.55 B.3.53 C.3.59 D.6.3
内容概述
一、税目与税率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四、申报与缴纳 五、税收优惠 六、其他说明
1
学习要求
▪ 了解、熟悉和掌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基 本制度内容,做到能够熟练地判定纳税人 发生的各种行为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以及缴纳多少、如何缴纳。
▪ 主要应围绕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征收范围 (特别是与增值税的交叉问题)、税收优 惠、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知识 点进行把握。
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
税。
10
例题3
【多选题】在营业税中,以营业收入减去一定的支 出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的金融业务包括 ( )。 A.贷款业务 B.融资租赁业务 C.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D.抵押贷款业务 E.金融经纪业务
『正确答案』BC
11
例题4
【单选题】某证券公司2009年5月以8元/股的价格
17
五、税收优惠 (一)
▪ 1.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 业。
▪ 2.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 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营业税。
▪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 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嫩 省 长 毒 安 康 慷 睦 、 徽 省 少 儿 来 束 幸福 毋 硷 、 截 省 少 儿 一 安 安
生 幸 福悍 睦 、 徽 省8 型 终 身 保 睦 、 生 子 女 两全 保 险 、 女 教 安 8 弛 子 育 婚 嫁 备用 壶保 险 、 团瘁 福 利 保 险 、 安 福 寿 保 险 、 安康 利保 平 平 险 、 安长 寿 保 硷 健 康 长 寿 保 险 、 生 子 女 康 宁 储 蓄 保 睦 、 丑 独 婴
税 室征 收 营 业 税。
二 、 险 业 保
蹬条款 、 少儿 终 身 幸 福 综 合 保 险 、 种 定 额 综 台 保 险 、 特 团体 人 身
傈 睦 、8 利 终 生 保 险 、9 福 姿 生 保 澄 、 6 8鸿 9鸿 6 鸿运 保 陆 、 一 生康 宁^ 身 保 硅 、 9 终 身 保 险 、 绣 前 程 l 硅 、 身 安 康 保 险 、 9型 锦 导 , 终 为 了明 天^ 寿保 险 、 满 ^ 身悍 险 、 美 一生 安 康 保 险 、 寿 安康 保 睦 福
险 、 源增额终身保 睦、 蕺^寿保 险 、 生子女成长保 陆、 福 增 独 独
年 拯 土 、 期 退还 本 利 的普 通 人 寿 保 险 、 老 盎 保 陛 、 康 l 到 养 健 保 险 ) 务 , 征 营 业税 。 具体 险种 如 下 : 业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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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业税政策2010-05-13 20:05金融业营业税税收是营业税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的营业税政策作出了许多调整,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将这些政策整理如下,时间截至2001年10月,仅限内资金融机构。
一、征收范围(一)对人民银行及金融往来征税的规定: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但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相互占用、拆借资金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但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二)存款业务对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投资业务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投资,若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四)转贷业务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对转贷只限于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均为一般贷款业务,不存在转贷,不能按转贷业务征税。
(五)融资租赁业务1、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2、《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对经外贸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4、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该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3、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但应当注意两点: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6、对金融机构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购买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买卖有价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七)金融经纪业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八)其他金融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事业单位扣缴各种款项等,其取得的各种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其他非全融业务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一)转贷业务的营业额1、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3、对金融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外汇转贷业务,又按银行不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实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当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
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金融机构纳税时人民币与外币的折合率1、金融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2、对金融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即从1996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对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行为营业额的确定1、对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不得扣除成本。
2、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也应当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同样不得做任何扣除。
(五)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在执行中应注意,自2000年月报6日起,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前的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六)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七)(中国银行)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八)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九)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期限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
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2.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具体规定如下: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分别为1997年以前为3年;1997年2年;1998年1年;1999年1年;2000年为6个月;2001年起为180天(含180天)。
应注意: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四、税率(一)1997年1月1日以前,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1997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8%,除各银行总行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外,其余金融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税的部分,归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税率征收。
此外,提高的3%税率免征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从2001年起,营业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为5%。
因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四)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另有规定,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前,按5%征收;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按6%税率征收,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同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从2001年10月1日起,减按5%的税率计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其收入全部归地方。
五、纳税地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