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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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汽车排放标准表

历年汽车排放标准表

历年汽车排放标准表
以下是历年汽车排放标准的相关信息:
1999-2004年:第一阶段国Ⅰ标准。

该标准主要控制汽油车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以及柴油车的可燃物颗粒物(PM)的排放。

2005-2010年:第二阶段国Ⅱ标准。

该标准在国Ⅰ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汽油车的氮氧化物(NOx)排放和柴油车的硫含量。

2011-2017年:第三阶段国Ⅲ标准。

该标准在国Ⅱ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尾气中的有害物质排放限值。

2018-2020年:国IV标准和国V标准的并行阶段。

这是一个过渡期,既可以使用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也可以使用符合国V标准的汽车。

2021年起:国VI标准。

该标准将进一步减少汽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并引入逐步转向新能源汽车的措施。

噪声强度和标准

噪声强度和标准

噪声的强度和环境噪声标准声音是由物体震动产生的,通过声波传到我们的耳朵。

声波具有能量。

声波的能量越大,声音就越强。

怎样俩衡量噪声的大小呢?人们通常用声级计测量声波的大小,声级的单位是分贝(dB)。

正常人刚能听到的最小的声音叫做听阈,听阈的声强为零分贝,人耳开始感到疼痛的声音叫做痛阈,痛阈为120分贝。

人们轻声耳语时为30分贝,一般交谈时为60分贝,大声吵嚷时为80~90分贝,火车、拖拉机为100分贝,大炮发射、飞机起飞为130分贝。

环境噪声标准为:类别适用区域白天夜间0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50401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区域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等7055注:该表摘自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空气主要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简介一、空气主要污染物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1.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爆发、森林起火等产生。

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

短期接触二氧化硫浓度为0.5毫克/立方米空气的老年或慢性病人死亡率增高,浓度高于0.25毫克/立方米,可使呼吸道疾病患者病情恶化。

长期接触浓度为0.1毫克/立方米空气的人群呼吸系统病症增加。

另外,二氧化硫对金属材料、房屋建筑、棉纺化纤织品、皮革纸张等制品容易引起腐蚀,剥落、褪色而损坏。

还可使植物叶片变黄甚至枯死。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日平均浓度低于0.15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06毫克/立方米。

2. 氮氧化物(NOx)空气中含氮的氧化物有一氧化二氮(N2O) 、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 、三氧化二氮(N2O3)等,其中占主要成分的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NOx(氮氧化物)表示。

重型汽车排放标准简介

重型汽车排放标准简介
7
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实施日期
型式核准执行时间
第Ⅲ阶段2007年1月1日执行 第Ⅳ阶段2010年1月1日执行 第Ⅴ阶段2012年1月1日执行
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凡不满足标准 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和发动机不得销售、注册 和投入使用。
10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 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培训教材第四册上,第484页)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发 动机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新车型式核准和 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的检 测。 也适用于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352的装用压燃 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不适用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GB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 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 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14762-2002或 GB17691-2005第III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 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 性的要求。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轻型汽车国5排放标准介绍

轻型汽车国5排放标准介绍
冷却风机的要求: 国5可采用最高风速为120km/h的风机,使之与I型试验 运转循环相匹配; 新规定了风机风速的测量方法,该方法已经在GTR 2法 规(WMTC)中采用。
颗粒物质量测量: 取样探头:具有粒径分级功能; 滤纸:直径为47mm,Pe≥20μg;进行浮力校正、加 强滤纸管理; 微量天平:应有2μg的准确度和1μg的分辨。
求。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周期性再生装置 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
程”
为了应对国五排放标准,汽车可能采用装有周期性再生系 统的后处理装置,如柴油车的DPF。该附录对装有周期性 再生系统的汽车的试验程序、试验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规 定。
8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ORVR(待定)
9
国5标准与欧盟法规(欧5/6)的差异 轻型汽车定义
国5轻型汽车定义继续沿用GB18352.3-2005的规定,即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 车”。
欧5/6法规的将轻型汽车定义为“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kg 的M1 类、M2 类、N1 类和N2类汽车。
Euro6
M1 满足社会特殊用途
Euro5
( 柴油车、标准质量> 2000 kg +含驾驶员在内核定乘员7人以上的车辆设) 计
9月1日Euro5a 9月1日Euro 5b[OBD:Euro5+]9月1日
型式认证 Euro4
[OBD:Euro5] (N1级 III 排放限值)
Í “特殊社会用途” 取消 M1G(M1类排放限值)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对点燃式汽车和压燃式汽车分别规定实施时间。
取消型式核准时间的表述,只规定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时 间。

最新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最新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项目检验项目依据备注代号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GB18352.3-200502 曲轴箱排放物GB11340-2005GB18352.3-200503 蒸发排放物GB14763-2005GB18352.3-200504 怠速排放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05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GB17691-2005污染物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06 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 GB3847-2005可见污染物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8GB4599-200708 前照灯配光性能GB21259-2007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项目代号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33检验项目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前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后回复反射器三角形回复反射器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汽车护轮板驾驶员前方视野后视镜性能依据GB15235-2007GB17509-2008GB17509-2008GB17509-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11564-2008GB4785-2007GB7258-2004GB11551-2003GB11567.2-2001GB11567.1-2001GB7063-1994GB11562-1994GB15084-2006备注弯道照明检验方法待研究,前照灯调光装置条款具有 24 个月过渡期,此两条款要求暂不执行。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汽车强检

汽车强检
和安装要求
8 GB15085-1994 汽车风窗玻璃刮 1/1
水器洗涤性能
9 GB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 1/1
霜系统功能
10 GB11555-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 1/1
雾系统功能
11 GB11565-1989 轿车风窗玻璃刮
1/3
水器挂刷面积
12 GB11562-1994
汽车驾驶员前方 1/1

6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
1/7
分类
7 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
1/7
和定义
8 GB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
1/10
厂识别代号(WMI)
3-1 汽车环保与节能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 排放(国Ⅱ)
-------------------------------------------------------- 汽车主动安全标准 -------------------------------------------------------- 汽车被动安全标准 -------------------------------------------------------- 标准灯光信号标准 -------------------------------------------------------- 汽车一般安全标准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简介
汽车强检标准
汽车标准分类
环保与节能
1 GB18352.2-2001
9
轻型汽车排气排放(国Ⅱ)

汽车发动机 国标汇总

汽车发动机 国标汇总

十、汽车发动机标准GB 3847-2005 GB 11340—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3—1983、GB 14761。

6—1993、GB 3847—1999、GB/T 3846-1993、GB 18285—2000中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部分GB 14761。

4—1993、GB 11340—1989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4762—2002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 14761。

3—1993、GB 14763—1993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1、GB 14762—2002中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4761.5-1993、GB/T 3845—1993、GB 18285—2000中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部分GB 18296-200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

2—2001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T 5181-1985 GB/T 16570—1996 汽车柴油机架装直列式喷油泵安装尺寸GB/T 1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GB/T 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 18377-2001 汽油车用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9055—2003 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QC/T 525—1999 GB/T 25983—2010 歧管式催化转化器QC/T 33—2006 汽车发动机硅油风扇离合器试验方法QC/T 33—1992QC/T 280-1999 (2009)汽车发动机主轴瓦及连杆轴瓦技术条件ZB T12 002—1987* QC/T 281—1999 (2009) 汽车发动机轴瓦铜铅合金金相标准ZB T12 003—1987*QC/T 282-1999 (2009)汽车发动机曲轴止推片技术条件ZB T12 004—1987*QC/T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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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此前国内众多汽车厂家宣称自己的车型能够达到的欧Ⅲ、欧Ⅳ排放标准不同,中国轻型汽车Ⅲ、IV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的出台意味着以后在国内生产的轿车等轻型汽车要达到中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型式认证。

由于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比第Ⅱ阶段严格很多,因此,随之而来的型式认证、试验类型、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程序、燃油规格等方面出现了与第Ⅱ阶段完全不同的变化。

这样,法规的变化、试验方法的变化必然带来试验设备的变化,政府管理方法的变化。

因此无论是作为我国政府权威的汽车排放管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各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甚至还有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业的龙头老大,这都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一、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具体特点1、GB 18352.3-2005的适用范围顾名思义,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而按照GB/T 1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商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因此轻型汽车类车型既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也属于商用车的范畴。

神龙汽车公司目前生产的所有车型就属于M1类的轻型汽车(乘用车)。

此外GB 18352.3-2005还对轻型汽车的燃料种类作了特别规定,不仅适用于汽油车、柴油车,还包括燃用LPG(液化石油气)或NG(天然气)的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采用此标准。

2、GB 18352.3-2005与GB 18352.1/2-2001(中国I、II阶段)对比GB 18352.3-2005与GB 18352.1/2-2001属于同一系列标准,GB 18352.1/2-2001 是轻型汽车国家第I/II阶段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全国实施GB 18352.3-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之日起,GB 18352.1/2-2001将自动废止。

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正在实施“国II ”标准,该标准从2004年7月1开始实施。

同“国II ”GB 18352.1/2-2001相比,“国Ⅲ”无论是在排放限值、检测项目还是试验方法上都有诸多不同而且要严格的多。

2.1、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同国Ⅱ标准相比,排放限值全面降低30%以上以汽油车的HC排放限值为例,由原先的0.5 g/km(欧Ⅱ)下降到0.2 g/km(国Ⅲ);柴油车的CO排放限值,由1.0g/km(国Ⅱ)下降到0.5 g/km(国Ⅱ)。

第Ⅳ阶段排放限值,又在第Ⅲ阶段基础上下降一半。

除排放限值提高外,I型试验中,去掉原有发动机起动后允许的40s暖机时间,测试真正冷机起动时的各种排放限值。

同时污染物HC和NOX排放分别单独测量。

表1 轻型汽车国II与国Ⅲ、IV排放标准 I型试验排放限值对比注:第一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M1类汽车;第二类车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2.2、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此项在国II中属于Ⅱ型试验,同国II相比,除保留原有的低怠速CO检测外,又增加高怠速工况时的CO检测。

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一是测定常规怠速下的CO和HC排放,二是测定高怠速下的CO、HC和CO2并计算λ值(高怠速一般是指发动机转速在2000r/min以上)。

2.3、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要求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通常在试验时我们直接检测曲轴箱内的压力,如果曲轴箱内压力小于大气压,即视为满足标准Ⅲ型试验要求,在这一点上与目前执行的国II标准是没有区别的。

2.4、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国Ⅲ、国IV排放标准Ⅳ型试验中,增加了试验时间和模拟可变环境温度,使试验程序更贴近实际使用工况。

与国II相比,IV型试验的排放限值保持不变,均为2g/试验;最主要的变化是昼间呼吸运转试验由1h的均匀加热油箱变为24h的模拟实际情况的密闭室环境温度变化。

试验条件的改变从技术上要求强化汽车燃油箱蒸发控制系统和控制车辆背景排放。

车辆背景排放是指除掉燃油箱的车辆的蒸发排放,主要包括内饰件的挥发;燃油箱的防护漆的挥发;机油、黄油等润滑剂及各种粘接剂的挥发等。

2.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试验里程仍为80000公里,试验规范相比也没有变化,但是排放限值是相比国II更严格的I型试验限值。

这就对汽车产品排放控制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6、VI型试验:低温下(-7℃)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Ⅵ型试验是国Ⅲ、国IV排放标准新增加的检测项目,在我国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中,增加了低温(-7℃)HC/CO检测试验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冬天严寒地区汽车实际排放情况,从而也可以对低温条件下汽车排放严重超标的情况有效监控。

表 2 轻型汽车国Ⅲ、国IV排放标准Ⅵ型试验的排放限值2.7、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增加OBD(车载诊断系统)测试,这是实施国Ⅲ、国IV排放标准的核心也是难点之一。

OBD 是英文On-Board Diagnostics的缩写,中文翻译为"车载自动诊断系统"。

这个系统将从发动机的运行状况随时监控汽车是否尾气超标,一旦出现排放超标,会马上发出警示。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故障(MIL)灯或检查发动机警告灯亮,同时动力总成控制模块(PCM)将故障信息存入存储器,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将故障码从PCM中读出。

根据故障码的提示,维修人员能迅速准确地确定故障的性质和部位,从而可有效控制在用车因排放净化装置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排放超标的情况。

按不同国家和地区研制、生产和装用OBD情况,当前已形成3大种类OBD,美国OBD(USOBD)、欧洲OBD(EOBD)和日本OBD(JOBD)。

其中,装用最多的是EOBD。

按照技术改进阶段区分,它已达到第Ⅲ阶段水平,即EOBD-Ⅲ。

我国国Ⅲ、国IV标准中就是参考采用的EOBD技术体系。

在国内推广使用OBD技术的前提条件是广大市场上的燃料具有很高和一致的品质及社会上具备足够的维修能力。

而国内目前并不具备这一条件,虽然2007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但新车OBD试验要推迟一年才执行,现生产车型推迟到2009年7月1日实施。

这虽然是个遗憾,但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据悉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强制要求在北京市场销售的车辆加装OBD,同时要严格区分装备OBD车型和非OBD车型。

即OBD车型必须占用单独一个新车型号,而不能与原非OBD 车型混用一个车型号。

由于新车型:2008年月1日,现生产车型:2009年月1日起全国其他地区才将OBD纳入国Ⅲ排放检测项目,因此从成本考虑,生产厂家在进行汽车新产品认证时,申报两个国家发改委车辆《公告》(俗称“目录”);其中之一装备OBD系统专供北京市场,另一投放国内其他市场。

2.7、在用车符合性检测在用车符合性检测是国Ⅲ、国IV排放标准新增加检测项目,这也是实施国Ⅲ、国IV难点之一。

国Ⅲ之前的排放标准仅对出厂新车作出强制性法规要求,而对大量在用车的排放情况未作严密跟踪和监控,致使部分车辆的排放水平严重超标,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监管。

而国Ⅲ、国IV要求污染物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制造厂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其功能;同时必须在5年或80000km内(以先达到者为准),对这些措施进行检查。

同V型试验相比这才是真正的挑战。

不仅是汽车本身的技术,更是对石化加工和加油站管理的挑战。

V型试验只表明了制造厂提供的样车在正常维修、保养和严格控制加油站油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Ⅲ的要求。

在用车一致性则要求汽车厂大批量生产的一致性、炼油厂的油品质量和一致性、加油站油品质量保证、保证正常的汽车维修/保养等条件下,才有可能进行在用车一致性检查。

因此,实施在用车一致性检查的关键是燃料和维修行业的质量管理,确保汽车正常的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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