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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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地域差异、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主体不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户家庭成员继承,但对于非农户家庭成员、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继承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继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冲突。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逐渐放开,但如何处理好继承与流转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成因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

二是传统观念的束缚。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宅基地是家族的私有财产,只能由家族内部成员继承,这种观念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范围。

三是利益驱动。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提升,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主体、程序和标准,为解决继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但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无法正常流通,农村融资困难使得农村经济无法进一步发展。

分析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足,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有效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标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完善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料,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宅基地专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取得用以建造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依法申请而获得在法定权限内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014年中共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一)现行宅基地法律流转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流转,我国现行的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1)通过继承取得。

农民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农民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如果农民继承了房屋,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就连带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同样,现今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不能单独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通过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方式连带将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从而获取租金。

(3)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交换和赠与。

法律规定允许房屋的转让租赁,但禁止对城镇居民转让。

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转让未做明确规定。

允许在不谋取利益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协议转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也可以对自己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依其约定交换,目的是自身便利或提高宅基地效益。

赠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主要是存在亲属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赠与。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调研报告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居住的基本土地,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问题,本次调研将从农村宅基地的保障目标、具体管理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农村宅基地的保障目标农村宅基地的保障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基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益。

2.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发展乡村旅游等,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

3.维护农村村域环境: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美化农村村庄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措施1.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网上登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2.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对于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可以将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者合作社等,实现农地集约利用。

3.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对宅基地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宅基地的监管机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机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四、存在的问题1.不同地区政策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宅基地管理的政策不同,导致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2.宅基地流转问题: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存在一定的限制,制约了宅基地的集约利用。

3.宅基地规划建设问题: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导致宅基地无法合理利用,浪费土地资源。

4.宅基地监管不到位:对宅基地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情况难以掌握。

五、对策建议1.完善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支持宅基地流转:鼓励农民流转宅基地,实现农地集约利用,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3.加强宅基地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宅基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农村地区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且由于土地集中度低、规模小等问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偏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流转程序复杂、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等,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实际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旨在通过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为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供参考,并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与类型:概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剖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类型及其特点。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优势与困境,对流转过程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进行探讨。

3. 流转价格的确定:针对宅基地流转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分析影响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合理的流转价格确定方法。

4. 流转程序的优化:对现有宅基地流转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流转程序优化方案。

5. 国际经验的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地流转经验和模式,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发展方向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相关政策,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方案和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次研究能够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解决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未用问题,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益,同时为农村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创版)目录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2.宅基地转让限制3.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禁止4.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复杂二、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对策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2.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3.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4.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正文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

有些农村宅基地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却没有相应的地籍档案。

这种情况被称为“有证无档案”。

由于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机构合并及业务承袭,国土局应该负起责任,不能忽悠老百姓,说没档案就一推了事。

其次,宅基地转让限制严格。

农村宅基地转让只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对外部人员转让。

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

再者,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被禁止。

土地不能买卖,只能跟房屋一起转让。

因此,空板无房的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最后,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

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票同意后,由村里出证明,到乡派出所开户口准入证,凭此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回来落户。

这一过程较为繁琐,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首先,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流通性。

其次,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政府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宅基地的转让提供便利。

再者,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适当放宽村民身份的申请条件,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方便更多人享受到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红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非常重要的土地资源,它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于提高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许多农民面临着搬迁、置换的问题,宅基地的流转也日益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宅基地流转的实践问题等方面。

同时,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三、预期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得出如下预期的研究成果:1.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为农村土地资源变化的管理和调控提供参考。

2.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例如土地流转的主体、流转方式、流转费用等方面,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建议。

3.系统地分析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资源变化的规律和趋势。

四、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绪论。

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预期成果等。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概念和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法律基础、主体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重点分析土地流转的主体、流转方式、流转费用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分析。

从实践层面分析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措施等方面。

第五章:结论与展望。

总结全文,提出对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方向及建议。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和辅助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造、使用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继承过程中权属不清。

再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流动加剧,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变得更为复杂。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分析(一)继承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是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

(二)继承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空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原则、继承方式和权属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二)规范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应规范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权属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利继承提供基础。

(三)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农民依法进行继承。

六、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其中“三权分置”成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方向。

该政策旨在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1. 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等基本权益。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也是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重要依据。

2. 农户资格权的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管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农户资格权确认不清晰、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增加,而资格权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

三、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调整,部分地区农户资格权的确认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的问题。

这导致农民在行使资格权时面临困难,也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权益保护不力部分地区在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重使用、轻保护的现象,导致农户资格权受到侵害。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执行不力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3. 分配和流转机制不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现有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导致资格权的分配不公、流转困难等问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明确资格权确认标准为解决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资格权确认标准,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农民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资格权。

2. 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 完善分配和流转机制为满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应完善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机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的“三权不分离”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为改善农村宅基地问题,推动乡村振兴,我国逐渐开始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1.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三权不分离”的问题来源于我国土地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土地用途和农民的发展空间。

2.改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所有权、农民居住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可以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流转、抵押和承租的权利,实现农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路径1.基本原则: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统筹农村发展。

2.改革路径:(1)界定宅基地功能: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功能的明确界定,提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之符合居住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2)确权登记:对于已建有宅基地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转让和流转:将农村宅基地的进一步利用纳入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宅基地经营权的确立:鼓励农户自愿将宅基地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可以实现宅基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

(5)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流转和经营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体制机制创新1.土地所有权划分: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采取居住权归农户,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方式进行划分。

2.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明确的流转机制和流转价格,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流转,并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减少乱占乱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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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农村 宅基地: 使 用权; 物权法
中的用益物权为逻辑起 点 . 我们知 道 . 用益物权 的取得是所有 权人与 非农村村 民通过法定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 所谓用益物权是非 所有权 用益 物权人 通过协议 的方式约定而得 。事实上 . 一 样可 以取得宅 基地 的使用权 。 如 回乡落户人员 , 即回乡落户 的 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 长期以来 中国 程序 , 退休 、 退 职的干部 职工 、 复员军人 、 回乡定居 的华侨 、 港澳台胞和 政府以社会保障的方式为农民无偿提供一定数量宅基地使用 权 . 宅基 离休 、 地作 为社会保 障的替 代物成为我国广大农 村农 民的基本生活保 障 . 并 外籍华人 以及本村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 员等 需要建房 而无宅基地 的人 物权法》 第5 9 条规定 : 农 民集体所 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属 于本集 以此替代 了以国家财政转移 支付为主 的现代社会保 障制度 但 事实 员 。《 集体决定 土地权利 上. 这样的福利机制运行的几十年里 , 广大农村 大量存在 “ 一户 多宅” 、 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 民集体可 以根据集体的利益 . 事 实上 . 宅基地 的所有权人完全可 以通过 民主程序 , 由全体成 乱占 耕地、 少批多 占等滥用土地现象 , 究 其原因 , 很大程度上是 “ 得 益” 的设定 。 于农村 宅基地 无偿 取得的福 利机 制。 主要 是土地使 用的无 成本使 得使 员集体讨 论决定非本集 体组织成员在 一定条件下也 可以取得宅基 地 现今 . 国家大力支持农村发展 , 实施农 村社会保 障制度和户 用人无 需考虑成本投入 。 不能 形成督促产权人 有效利用 的压力 . 土地 的使用权 。
1 . 农村 宅基地使 用权 的有偿性
从而加快城 乡一体化进程 . 农 民对土地尤 其是宅基地 的 的使 用价值未能得 到充分 的发挥 。 这从根本上 违背 了物 尽其用 、 地尽 籍制度改革 . 土 其力 的社会价值 目标。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 , 一方面有悖 于物权法 人身依 附逐 步减 弱,如果仍然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取得 的身份性 . 因而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用益物 权取得 采用对 价换取 使用 的法理 . 同时造成在土地资源 日益稀 地资 源将不 能合理 配置和有效流动 。 4 . 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程序 缺状况 下存在 大量不 合时宜的土地浪 费 、 闲置 、 荒芜等现象 , 使 土地的 使用 在我国广大农村存 在低效益 , 无法达 到物尽其用 、 地尽其力 的作 对于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程序 , 物权法没有 直接规定 . 而是 用。 采用适用土地法 的方式处理。 如《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 5 3 条规 2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性 定: 宅基地使用 权的取 得、 行使 和转让 .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 国家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法》 第6 2 条第 3 款规定 : 农村村 民住 宅基地无期限 的规定 , 对 于农 民切身利益 的保护并无实益 。 首先 。 有关规定 。《 经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 , 由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 其 中, 涉及 占用 从宅基地使用 的效率 而言 , 如果将宅基地使用 权紧紧与农村集体组织 宅用地 , 依照本法第 四十 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由此 可见 . 我国 成员 的身份联 系在一起 . 必然会导致农 民对 已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用地的 . 无法充分使用使其产 生应有 的经济利益 。 更无 法将 权利通过融资方式 现行法律对 宅基地取得 的程 序是按照 土地 管理法规定 的行政许可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 定是为了满足作 为私有 主体 的农村社会成 支持 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 而仅仅是将获得的宅基地使 用权按照现有 的 序取得 这种体现私益权 利的取得 . 是 土地权利人 与土地使 框架 自己居住 . 不能通过有效利用产生经济利益 。 其次 。 农村宅基地使 员的生活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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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3 6 期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罗 昕
(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期 I 5 1 8 0 0 0 )
I 摘 要】 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提 出: “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 产权是 所有制 的核 心。 健全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 保护 严格 、 流转顺 畅的现代产权 制度 。 公有制 经济财产权不 可侵犯 , 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 同样不可侵犯。” “ 建立城 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 符合规 划和 用途 管制前提 下. 允 许农村集体 经营性 建设 用地 出让 、 租赁 、 入股 , 实行与 国有 土地 同等入 市、 同权 同价 。缩 小征地 范围, 规 范征地程序 , 完善对被征地农 民合理 、 规 范、 多元保 障机制 。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 用范围 , 减少非公 益性 用地划拨 。 建立兼顾 国家、 集体 、 个人的土地增值 收益分配机 制 , 合理提 高个人收 益。 完善土地租赁 、 转让 、 抵押二级市场 。” 这就为我们重新认识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 问题提供 了理论指导
以充分表达土地所有权人 的土地利 益 农 村集体组织 用权无期限与城市居 民住房 中的土地使用权有期 限性 相冲突 . 不利于 用人协调决定 . e +地的所有权 人 , 对农村 土地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 四 城乡土地制度 的统筹安排 。同样使用 国家土地 , 城镇 居民建设用地使 作为农r 在集体土地上设 置宅基地使用权 . 相 当于所 有权 用权却设置 了期 限的限制 。 如果说对农村 宅基地规定 了期限 . 会 引起 项 完整的物权权能 . 以保 障使用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 , 农村土地 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就城市居民而言 .城市居 民建设 用地 7 O年的期 人对 自己所有权进行 限制 , 限. 城市居 民在 购房时都知 道这个大 限. 但并未引起 恐慌或社会 稳定 所 有权人集体组织 有权按照全 体成员的意志决定 是否设立土地 使用 如何设立 以及设 立什么样 的使 用权 , 这完全属 于所有权 主体 权限 问题 , 况且我们还可 以采用到期 自动延期的做法。 因此 , 本着 同地 同权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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