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销售面积;(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套)平面图;(四)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等;每单元(套)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七)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八)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九)(预)保留或空置商品房(预)出租情况;(十)拟开盘时间;(十一)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十二)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房屋拆除注销登记证明。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袈袈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螃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螂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罿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羇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蒆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蒂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羁肅袆芃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螈蒇房屋管理芅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羃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衿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螄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螃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羁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羈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膄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蒄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大体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和利用人。
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利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衡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衡宇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
第五条衡宇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路、化粪池及化粪池之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 、__________。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印发《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印发《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大房局发[2000]9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11.13【实施日期】2000.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印发《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93号2000年11月13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档案局(馆)、物业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现将《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加强物业档案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充分发挥物业档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凡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企业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均应执行本办法。
2、物业档案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大连市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并接受大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的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物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检查、考核。
4、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所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5、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专用库房、装具设备等,物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及时解决所需资金和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0]12号
![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0f2b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41.png)
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0]12号2000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登记备案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备案。
第三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商住写字楼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管理;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所在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登记备案管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登记备案管辖。
第三章成立登记备案第七条成立第一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当先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负责组建。
筹备小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所在行政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和成立第一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