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是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用于监测土地表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情况。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着重规范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观测点的选择、数据处理等各方面,以确保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观测方法1.观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类型和施工过程中的土体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包括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数学模型法等。
2.观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需要进行连续观测。
二、仪器设备1.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和稳定可靠的特点,能够满足观测的要求。
2.仪器设备应经过校准和检验,并有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
三、观测点的选择1.观测点应根据工程区域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工程部位,以及周围的监测点。
2.观测点应具备代表性,能够反映整个工程范围内的沉降情况。
四、观测数据的处理1.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采集和记录,包括观测点的坐标、沉降量等数据。
2.观测数据应进行校正和修正,排除仪器误差和环境因素的干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观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绘制相关图表和图像,以便于观察沉降趋势和变化规律。
五、观测报告1.观测报告应包括沉降观测的目的、观测方法、观测点的选择、仪器设备的使用、数据处理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2.观测报告应具备可读性和科学性,必要时还应提出相关改进和建议。
总之,沉降观测规范要求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沉降观测提供了详细、准确的要求和指导。
只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观测,才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数据,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障。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2024

引言概述:高层建筑沉降观测是对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沉降进行监测、记录和分析的过程。
准确的沉降观测可以提供重要的数据,用于评估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指导维修和加固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包括观测设备、观测方法、观测频率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观测设备1.1观测设备的类型和选择1.2传感器的安装和校准1.3数据采集系统的选择和配置1.4安全措施和设备维护二、观测方法2.1观测点的选择和布设2.2观测点的标记和测量2.3观测时间的确定2.4观测过程中的环境控制2.5观测数据的记录和保存三、观测频率3.1初始观测3.2周期观测3.3事件观测3.4特殊情况下的观测频率调整3.5观测频率的变化原因和处理方法四、数据处理4.1原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4.2数据的质量控制4.3沉降曲线的绘制和解读4.4沉降速率的计算和分析4.5沉降监测结论的汇报和分析五、质量控制措施5.1观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2数据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3结果的质量控制和验证5.4质量控制措施的改进和优化5.5监管和审核机制的建立总结: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对于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观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观测方法的确定、观测频率的把握、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采取等方面,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只有科学严谨地进行观测和处理,才能获得准确的沉降数据,为建筑物的维修和加固提供可靠的依据,并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因此,建筑行业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的观测水平和质量,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建筑沉降观测是建筑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旨在评估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沉降情况,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建筑沉降观测规范是为了保证沉降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一、背景和意义建筑沉降是指建筑物在其自身重量和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垂直位移。
沉降观测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监测建筑物的沉降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过大的沉降导致建筑物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筑沉降观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二、观测设备和要求在进行建筑沉降观测时,需要使用专业的设备和工具。
常用的观测设备包括沉降测点、测量仪器、传感器等。
沉降测点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预测沉降量的大小合理设置,以确保观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测量仪器应具备较高的测量精度和可靠性,以获取准确的沉降数据。
传感器的选择和安装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三、观测方法和频率建筑沉降的观测方法包括水准测量法、激光测量法、全站仪测量法等多种方法。
不同的观测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工况,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需要确保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沉降观测的频率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新建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观测,而老旧建筑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四、数据处理和分析观测得到的沉降数据需要进行正确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可靠的结果和结论。
首先,需要根据观测数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数据的整理和筛选,排除异常数据和误差。
其次,需要采用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来对数据进行处理,如平均值、标准差等统计分析。
最后,需要将观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和预测值进行比较,判断建筑物的沉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结果报告和建议基于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需要编制出相应的沉降观测结果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观测的目的、方法和设备,观测结果的处理和分析过程,以及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建议部分需要根据观测结果,对建筑物的下一步维护和修复措施进行具体而针对性的建议,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标准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准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承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纯熟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详细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p 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展平差计算,按时、快速、准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展,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展,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展。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可以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那么“五定”即沉降观测根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根本一致;观测道路、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和验收规范是对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评定标准的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的实施和评定。
一般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和验收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观测设备和方法:对于沉降观测所使用的设备和方法进行规定,包括土壤沉降仪、激光测距仪、测斜仪等设备的选用和使用方法。
2. 观测方案和点位布设:确定观测的起始时间和观测阶段,选择观测的点位和布设方式,保证观测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规定测量数据的采集方式和频率,确定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流程,包括数据计算、误差分析和整理等。
4. 数据评定标准:制定沉降观测数据的评定标准,包括沉降量的测定误差范围、观测点位的合理性评定等。
5. 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沉降观测数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包括数据的提交、审核和评估等环节。
6. 报告编写和提交:要求编写沉降观测报告,并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包括观测数据的总结和分析、沉降趋势的预测等。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制定可以确保沉降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建筑物沉降的评估和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标准和规范的执行也可以提高沉降观测工作的操作性和可比性,促进沉降观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保障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标准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
1. 观测设备选用,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时,应选择精度高、稳定可靠的观测设备,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观测设备包括水准仪、全站仪、测斜仪等。
2. 观测方案制定,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前,应制定详细的观测方案,包括观测时间、观测频次、观测点位、观测参数等内容,确保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观测数据处理,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建筑物沉降观测验收规范。
1. 观测设备检定,在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前,应对观测设备进行检定,确保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2. 观测人员资质,观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观测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确保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观测记录和报告,观测记录和报告应详细、准确,包括观测数据、观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等内容,确保观测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4. 观测结果评定,观测结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5. 观测报告审查,观测报告应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确保观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意义。
建筑物沉降观测是对建筑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沉降引起的安全隐患,为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在建筑物沉降观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沉降引起的安全隐患,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稳定。
同时,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结果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发展趋势。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相关规定及要求
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其影响的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1)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层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5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及复工时应各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情况,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2)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存,并应附有下列各项资料:
①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②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观测点位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地基荷载与连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布曲线图。
③计算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量、对弯曲和相对倾斜值。
④水准点的平面布置图和构造图,测量沉降的全部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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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
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
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
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
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对其它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
压缩性确定。
5.5.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根据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5.5.7-1)
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 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
按(5.5.7-1)式计算。
但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5.5.7-2)
式中 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si、sj—基础端点i、j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
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
按(5.5.7-1)式计算。
5.5.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u-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可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E)。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