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与管理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与管理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这对民办学校具体有哪些影响?在这个关键时候,民办学校将如何站队?如何确定自己的本质属性?

一、分类闸阀

如果民办学校办学的目的是营利,是想通过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更多的学费、杂费,可能更愿意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道路。但是,看似自由的选择,却设有闸阀。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你的民办学校是小学、初中阶段,那么你就没有选择的机会,只有一条路可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为将义务教育纳入营利性范畴,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照此推演,如果国家未来把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都纳入义务教育行列,那么,这些民办学校也将不能申请成为营利性民办学。

《细则》第三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条从民办经费角

度对分类选择作了界定。那些民办公助的学校,因为有编制的教师领的是国家财政工资,属于使用财政性经费办学,所以不能选拔营利性办学模式;如果民办学校获得某项捐赠,并用于举办或者参与办学,也只能走非营利性的发展道路。

二、营利性规范

只有坚持公益性原则,才能保证各级各类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民办教育可以盈利,但是盈利部分必须用于发展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民办教育不能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国家、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比如:实行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细则》第二十八条了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一些办得有特色的优质民办学校,不能因为生源不愁,坐地起价,随意提高学费等,更

不能变向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比如:入学分数不够,差一分多交多少钱;或者向学生征收赞助费等。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还要求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不能搞谁投资谁说了算那一套,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的作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三、非营利性保障

据《光明日报》报道,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举办者早在11年前,就做出了将学校财产“全部留给社会”的法律公证;7年前,她主动请求把学校确定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模式改革的试点,承担了“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试点任务;4年前,她联合26所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改革样板。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如何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不以营利为宗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办学终止时,归还举办者投入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教育。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支结余自然不能用于分配,但对办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校,政府应对举办者给予奖励;终止办学时,可在扣除政府投入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

举办者。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这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即将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其中,义务教育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了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总之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

四、差别化扶持

对营利性学校税收优惠、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财产补偿,将实行差别化扶持。《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采取“同”而又“不同”的办法。比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两类民办学校都享受国家财政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两类学校都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对两类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具体表现在: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享受国家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总之,国家将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社保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虽然分类管理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但地方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提高认识,重在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出台,使民办学校的身份界定得以清晰、办学属性能够分明,同时,重申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着力解决“办学不规范”的问题,突出了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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