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56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容积率设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

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第十二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计 划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98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计划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5日 2018年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计划安排

一、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聚焦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压降行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打击行动,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年攻坚计划。(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7月底前完成) 二、防控法人银行机构风险 (二)开展法人银行机构系统流动性、不良贷款尤其是隐性不良贷款、股东方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风险点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亳州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各县区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6月底前完成) (三)按照风险导向,实施机构风险分类,因类施策制定法人银行机构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案。(亳州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各县区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6月底前完成) (四)对不良率较高、风险突出的农商行,实行包保责任制,点对点结对督导帮扶;对个别风险点多且严重的高风险机构,强化监管跟进,及时派驻工作组驻点指导帮扶。力争到2018年末,全市法人银行机构不良率控制在5.5%以下。(亳州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各县区农商行、村镇银行,各县区政府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五)健全法人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法人银行机构系统流动性风险互助机制。(人行亳州市中支牵头负责,市政府金融办、亳州银监分局,各县区农商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要求,设置文昌市统计局。文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事项 加强职责: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投资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涉外调查活动、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政策、规章、规划、计划,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镇(农垦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普查计划、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

xx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xx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单位经费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的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不断优化收支结构,严格控制会议费、接待费、旅差费、邮电通讯费、公物购置费、汽车燃修费等弹性支出。 1、进一步完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所有开支凭证需由科室负责人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呈主任审批;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主管财务的领导报送财务月报表、年度报表。超出年初财政预算的费用支出,必须先编制预算,经主任审核并呈有关市领导审批,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执行,以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2、控制会议费开支。各部门应按照少开会、开短会,

从紧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实行“会前预算、财务审核、会后审批、财务拨款”的管理办法,要按规定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会议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 3、压缩接待费的开支。接待工作实行“三定”即定规模、定标准、定地点,接待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新修定的接待制度办理。接待处招待费支出需经接待处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呈主任审批。接待费必须当月结清,其中较大型的接待,活动结束时就应结算清楚;一些非党政的接待,若能按部门分摊就得分摊给部门,以减少接待费的开支。 4、加强旅差费的管理。坚持按(南财[2011]86号文)《xx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旅差费包括住宿费和车(船)费机票不包括图书资料,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办公费用。其他费用确因公务需要开支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支,不得合旅差费中报销。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亳政办[2011]9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督查责任主体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督查协调分级负责制,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的督查督办主体责任,发挥各级领导抓落实的主体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并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施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谁办文办事,谁负责督办”的原则,对职责内事项进行督办并反馈。 (五)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承办的督查事项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分管负责人负责督查事项的落实和催办工作,承办单位或业务科室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二、突出督查工作重点 以推动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交办事项落实为重点,着力发现和解决决策实施中不落实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加以改进。 (一)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工程进展情况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工程招投标环节、资金拨付和安全情况、工程建筑质量、项目用地征收和拆迁安置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单》并跟踪督查。 (二)年度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生办等相关单位,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民生工程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 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 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 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 2030年-2019年文档

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9 2030年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docin/ljk99 《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9-2030年)》 一、规划指导思想 (一)实事求是总结上版规划实施以来亳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的成就与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在深入调查分析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把握城市发展方向和制定相应的策略与对策。 (二)发挥亳州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品牌效应,依托交通、资源优势和已有的设施优势,进一步突出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布局结构。 (三)将现实条件与长远发展的需求与可能性相结合,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使规划更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客观要求和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加强规划的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修编重点 1、明确城市定位,强化中心城市的职能,制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根据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和亳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把握亳州市的特点,合理确定亳州市城市未来的发展定位,研究城市合理的发展规模,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确定今后一段时间的城市发展目标。 2、从资源、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保护出发,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自然、人文资源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划定禁建、适建、限建区,确定城市生态网络和合理的土地开发规模、开发策略。 3、强化城市空间形态变迁的研究,预测城市形态未来演变的趋势。 4、确定城市空间结构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功能定位,合理进行城市用地布局。 结合城市特点,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趋势判断、资源环境承载力、远景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空间拓展模式、用地空间拓展的引导性和控制性因素以及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 5、处理好城市内外交通,构架方便快捷的综合交通体系。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县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团结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和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以及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文字综合工作。

第六条筹备和承办县政府各类会议和县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工作,以及县政府日常接待、公务活动安排。 第七条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机要保密工作。根据文电要求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文电的呈送、承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县政府的印信、文书档案管理和文件交换及县政府各部门印章制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情况,并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反映的重要问题,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情况反映和处理。 第九条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策。 第十条负责做好县政府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并负责县政府和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督促和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特别是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指示、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做好省、州、县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和反馈的工作,负责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和全县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检查指导以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和组织协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亳政[2012]25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精神,提高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面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管理和执法能力得

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我市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地下水仍存在污染隐患,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由于减排指标增项、领域扩大、认定严格、减排项目工程推进难度加大,从2012年起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在加快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推进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点,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抓手,强化污染防治,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到2015年,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4%、7.9%、9.8%和3.8%的目标。 2. 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标。到2015年6月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5%,所有重点建制镇、环境优美乡镇和煤炭矿区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每个县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重庆:大渡口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

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教育局,为文昌市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 (一)普通高中(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三)省管权限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贷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督促本级财政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制定全市的招生、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和指导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科研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市直各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并组织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计划调配、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及基本任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及基本任务 一、县政府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省、州政府指示、决定在我县贯彻落实的行文和县政府向省、州政府报告、请示的起草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其部门转交县政府办理的事项和反馈工作。 (二)负责县属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的签收、送阅、转报和批复工作。 (三)负责县政府各种会议的筹备、组织、联络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负责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公文、简报等的起草、送审、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检查县属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执行县政府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的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为县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报告提供文稿或资料。 (七)协调各部门工作,对部门间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决策。 (八)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搞好专题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九)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 (十)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裁决案件的具体审理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十二)做好中央、省、州部门重要领导同志和其他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并负责县政府领导出访联络等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县政府机关的财务工作及房产、车辆、水、电、环卫等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县政府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及侨务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的外事工作和侨务工作。 (十六)加强与上级的联系,收集信息,发挥好窗口和桥梁作用。 (十七)负责县政府办的人事管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负责县政府机关的值班、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九)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亳州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亳州市金融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70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2 【实施日期】2018.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亳州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2018年度亳州市金融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2日 2018年度亳州市金融工作要点

为有效推动全市金融重点工作,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29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3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亳州市直部门岗位责任目标〉的通知》(亳办〔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度全市金融工作要点。 一、机构建设 1.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亳设点,力争引进1家域外银行、1家保险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辖内农金机构增设4家网点。支持徽商银行设立支行,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规范运营。(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和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信贷投放 4.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年完成300亿元、力争实现330亿元新增信贷目标任务。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继续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试点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何琼妹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云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吕小蕾、潘宇、黄心奋,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文传宝担

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绍壮、陈明杨、朱恩,市编办主任符汪洋、市人社局局长何森、市法制办主任韩海涛、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在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符汪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