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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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4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4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拍卖、挂牌等方式,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交易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的书面批准。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我市网上商城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网上商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不断完善,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凡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4日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左右。

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左右、新建项目开工率65%左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35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27万亩,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9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8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46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6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6.4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进改厕1.9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37个。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亳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亳政〔200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建设用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满足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等相关指标的要求。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用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超标准用地的项目,必须进行调整或核减用地规模。

(二)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一征收、统一供应”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流程及其相关制度。

严禁项目单位代征土地。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前期勘查、地籍权属确认及组卷报批等相关工作;谯城区政府作为征地、交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及其相关工作职责。

市政府每年同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区政府的年度效能考核。

二、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加强规划引导,盘活存量土地。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强化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亳政办[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亳政办〔2008〕11号)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第二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函》(皖国土资函〔2005〕100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据统计,我市规划区内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330元和1260元(详见表一)。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260元/亩,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950元/亩。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土地分类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为准,并按当季作物进行补偿。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种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耕地11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棉花、烟叶等)的耕地2000元/亩。

(二)园地的补偿标准:园地2000元/亩,果树、桑树等果木不再另外补偿。

(三)林地的补偿标准:林业育苗地、苗圃2000元/亩,成材林1000元/亩。

安徽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安徽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亳政办〔2010〕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亳政办秘〔2017〕341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城市管理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3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数字亳州公共平台推广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由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市政府成立了亳州市数字城市建设与地理国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2013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要求,建立完善舆论宣传、网格责任、督查考核等机制,坚持自行拆除与依法强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决实现新发生违法建设"零增长"、拆除违法建设"零补偿"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谯城区、亳州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建立并强化"村居为主、街镇负责、区组织实施、市考核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拆违、铁腕整治。

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群众、先自拆助拆后依法拆除的原则,扎实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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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56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容积率设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

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
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

确需变更容积率(0。

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

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第十二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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