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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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制度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专利许可制度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专 利技术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 发展。
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 可、普通许可等。
许可期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许可的期限一般为20年。
专利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专利许可制度在 欧洲得到广泛应用
20世纪中叶,专利许可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
19世纪末,专利许可制度在 美国开始兴起
建立国际反垄断 执法机构,加强 国际反垄断执法 合作
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专利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 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发挥重要作用。
专利许可制度也可能导致 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需要
反垄断规制。
反垄断规制应该平衡专利 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促进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
建议加强专利许可制度的 反垄断规制,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
4
专利许可制度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许可制度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
专利许可制度是反垄断规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 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反垄断规制可以防止专利 许可制度被滥用,保护市
场竞争
专利许可制度与反垄断规 制需要平衡,以实现技术
创新和竞争的良性循环
专利许可制度的反垄断规制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研发 促进竞争:防止专利许可滥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平衡利益:兼顾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确保公平交易 透明度:提高专利许可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
制定合理的产业 政策,鼓励创新 和竞争
加强专利许可制 度的监管,防止 垄断行为的发生
促进专利许可制 度的国际合作, 提高专利许可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和滥用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均受到关注。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限制性条款等,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使得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限制竞争;二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垄断行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影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市场活力下降;二是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因此,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应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策略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二是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三是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共享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风险;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六、案例分析以某国软件巨头滥用其知识产权地位,限制其他软件企业的发展为例。

该公司在其软件许可协议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导致其他软件企业无法在市场上充分竞争。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对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会引发垄断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这种现象可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定保护。

反垄断则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当知识产权过度集中时,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商标等方式,将大量创新成果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市场垄断。

这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 挑战: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跨国的复杂性等。

首先,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其次,执法机构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时,往往面临资源有限、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愈发复杂。

四、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反垄断的适用条件。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法合作:应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3. 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单一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反垄断问题的发生。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潮流下,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竞争手段。

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

然而,专利池的滥用却成为了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专利池滥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一、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是指多个专利权人为了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建立的共享专利授权机制,通过将各自的专利合并,形成一种联合控制的专利许可机构,以便实现技术标准的互通和互用。

专利池通常由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或领导机构组织,旨在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二、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1.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但对不同使用场景采取不同的商业条款,让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实际竞争优势。

2. 借助专利池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专利权人进入,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3. 合并多个专利权,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套利等手段形成把其他企业排除在外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市场。

以上是专利池滥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会使得专利的合理使用受到影响,而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制止这种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效果的判定标准。

对于专利池滥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规制:1. 制定专利池的法律规定,规范专利池的使用。

专利池的设立必须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对专利池的运作实施监管。

此外,在专利池的合并和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尊重知识产权等原则,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2. 禁止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

专利池的合并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影响。

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新研发 ,使 自身成为掌握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人 。与此 同时 ,要坚决杜 绝 故步 自封 ,必须积极加人 国际专利池 ,融 合技术标 准体系 的竞争 中去 ,
的基本法。但 由于专利池 的专业 性 和前沿 性 ,当前 《 反垄 断法 》许 多 规制专利池垄 断的条文还 只是原则性 的规定 ,一方面可执行度 和可操作 性不强 ,另一方 面执行机关 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 。与此同时 ,我国 “ 多头 执法” 的反垄断执行体系也亟待完善 ,各部 门联合执法体系降低了反垄 断的实效性 和时效性 。因此 ,国家首先应完善规制专利池垄断 的法律体 系 ,在制定专 门针对规制专利池垄断条款的 同时 ,转变我 国方龙 端的执 行 体制 。鉴 于专利池垄断 的技术性 ,文章建议形成以国家科技部 为核心 的专利池反垄断执行体系 。 ( 二 ) 行 业 强 化 自主 知 识 产 权 意 识 ,加 快 形 成反 专利 池 垄 断组 织 不可否认 ,专利池在 国外发展 了一百多年 ,但在国 内还是一个新 事 物 ,政府部 门、行业组织 、中小企业对专利池的接触还不多 。发 展专利 池 的经验不足 ,对专利池的法律体系 了解不全面 ,是我国企业在 国际专 利池垄断案例 中屡受打 击的关 键性原 因 ,2 0 0 8年无 锡多媒 体公 司 ( 香 港 )和东强 ( 无 锡)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在美 国诉 D V D 3 C专 利池滥用 知 识产权一案就是典 型例 子。因此 ,行 业组 织必 须强 化 自主知识 产权 意 识 ,借鉴发达 国家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加快组建专利池 ,形成 自 己的技术标准体系。与此同时 。要加强各产业链条的技术联合 ,增 强 自 身在技术标准谈判中的地位。 ( 三 )企业聚焦核心技 术创新研发 ,积极 融入 国际技术标 准体 系 企业既是专利池的垄断主体 ,也是规则专利池垄 断的核心力 量。我 国企业要想避免国际专利池的专利许可盘剥 ,就必须 注重核心技术 的创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分析与对策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分析与对策研究

Anti-monopoly Analysis and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ZHAO Dongxu(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Abstract :Compared to general patent holders,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holders have a more significant impact on market competition.Currently,China is at a critical stage of transitioning from high-speed growth to high-quality development.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the agenda of building an innovation-driven country,a series of antitrust disputes triggered by SEPs will become more common.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is issue and promote the steady oper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learn from and summarize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EP antitrust disputes,and improve relevant policy measures and legal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Keywords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anti-monopoly;countermeasures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分析与对策研究赵东旭(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632)【摘要】相比一般专利权人,标准必要专利(SEP )权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更为显著。

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垄断形式,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

在中国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的今天,对反垄断法应予调整的这一特殊领域-专利领域中的专利权滥用现象的研究,却少有人涉足。

鉴于目前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和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专利权和经济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权滥用的构成和防范等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立法设想。

一、专利权的垄断性和反限制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和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

虽然许多国家有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但专利法却是积极地允许垄断,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开了一个大洞。

(注:吉藤幸朔著,宋永村、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从专利制度的实质看,它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作为对价,国家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对发明有权实施合法的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领域不存在反垄断问题。

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界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在专利实践中,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时,附加限制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如附加使用限制、区域限制等。

这些限制本身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一部分。

当限制减少了竞争或构成不公正交易或歧视时,反垄断法不能轻易判其违法并予以禁止。

不过,当专利权行使使所附加的限制“不合理”地损害了竞争时,仍然有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危险。

(注:曾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不难发现,对专利权授予一定的垄断和反限制竞争之间存在着统一和冲突,两者既相生又相克。

首先,从两者相生方面看,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往往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

对这种成果采取独占的方式加以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可能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明确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SEPs)在许多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其在技术交流和产品制造中的关键作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有可能利用其专利权的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这就引发了反垄断规制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几个关键方面。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那些被纳入技术标准,并且该技术在实现该标准的过程中无法避免使用的专利。

由于其独特的地位,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

因此,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创新者的专有权,而反垄断法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背景下,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过度的反垄断规制可能会阻碍创新和技术的传播,而过于宽松的反垄断规制则可能导致专利权的滥用。

技术标准和专利网往往错综复杂,这给反垄断规制带来了挑战。

在一个涉及多方的复杂网络中,准确评估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由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独立的第三方组成,主要负责评估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

在制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政策时,应明确专利权和反垄断法规的关系。

专利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而反垄断法规则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评估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这两者的平衡。

在制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政策时,应重视技术中立原则。

也就是说,不应该因为某项技术是标准必要专利就对其进行过度规制,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反垄断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个议题的重要性只会增加。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政策,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反垄断规制:原则、方法与要素随着科技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SEPs)在各产业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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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詹映2013-06-28 15:26:00 来源:《科技与法律》2011年01期作者简介:詹映(1971-),男,汉族,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要:近年来,美、日、欧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

2007年以来,美国的相关审查标准被不断放宽,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

我国作为国际主流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国,应当尽快制定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并将专利池过高的专利收费作为反垄断规制的重点。

关键词: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规制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构建研究”(09YJC82012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定量测度、理想水平与现实选择”(09SFB302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090461015)及第三批特别资助(201003506)。

一、问题的提出专利池(Patent Poo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协议安排,有时也指这种联营协议安排下的专利集合。

一般认为,专利池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消除障碍专利、减少专利纠纷、加强技术互补的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专利池涉及横向联合,因而也极易滋生垄断风险。

国内对专利池问题的关注肇始于2002年DVD6C和3C专利池在我国掀起的DVD专利收费风波。

2006年1月,张平等五位知识产权教授诉飞利浦DVD3C专利池中专利无效案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规制专利池的反垄断法规却有待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尚有待系统确立。

相比之下,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池反垄断立法则成熟得多,不仅各自出台了专门针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规或反垄断指南,而且仍不断加以调整,甚至呈现出协同之势。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已经在紧密协调他们对待专利池的立场。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秘书长荒井寿光也呼吁欧盟和日本在专利池问题上进行更多的协同[1]。

2007年4月,美国司法部(US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发布了《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的报告[2],它是继美国这两大反垄断机构于1995年4月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之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的最新阐释。

此外,美国对专利池的审查标准还反映在司法部反垄断处自1997年以来先后回复给4个专利池(包括MPEG-2、DVD3C、DVD6C和3GPP)的商业审查函以及U.S.Philips v.ITC案(2007年)和Summit-VISX(1998年)等判例中。

2007年9月28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发布《反垄断法下知识产权利用指南》,取代其1999年发布的《反垄断法下专利和Know-how许可协议指南》,同时对2005年发布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

2004年,欧盟修订了《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及相应的新的《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3],新指南辟出专节对技术池(technologypools)进行了分析,体现了欧盟对于专利池的基本审查标准。

问题是,上述发达国家的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我国应当做出怎样的制度选择?二、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近年来,各国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以下就上述分析要点的相关审查标准逐一进行解析。

(一)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专利许可的一项前提条件是相关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专利,这在一般的专利许可中几乎无需提及,但在专利池许可中则往往需要强调入池专利必须是有效专利,即被专利审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裁定为无效的专利或者超过专利有效期的专利都不得进入专利池。

其原因在于,现代专利池往往汇集了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多个专利族,每个专利族又包含多件专利。

由于专利池通常采用包裹许可方式,一些被专利审查机关授权后又被裁定无效的专利或已过专利有效期的专利有可能被混入专利池中充数。

一些专利池为了掩盖其中的无效或失效专利,有时会凭借其掌控技术标准的优势地位,在专利池许可条款中禁止或限制被许可人对入池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而被许可人为了能进入相关市场而往往不得不接受。

由此,对于专利池许可,反垄断机关有必要强调入池专利的有效性,并且应当禁止专利池通过限制性许可条款禁止被许可人对入池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

美国司法部在MPEG-2专利池审查函中强调,无效专利和过期的专利是不允许放入专利池的[4]。

DVD3C专利池审查函也强调,“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入池专利必须都是有效的专利。

”[5]与此类似,DVD6C[6]、3GPP[7]专利池审查函都将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作为首要的前提条件。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7年4月联合发布的《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中提出,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无效专利入池将会带来严重的反竞争问题。

”日本《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指出,如果专利池在许可协议中禁止被许可人对专利池中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否则就将中止对被许可人的全部专利授权,这种行为将会违反《反垄断法》。

(二)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如果两件专利之间互相依赖,各自构成某项技术或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就可称之为互补关系的专利。

与此相对,如果两件专利实现的功能类似,彼此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它们就可称之为替代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专利。

入池专利的必要性通常是指放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对于实施相关技术(或技术标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不难理解,当专利池中存在替代关系的专利时,其中之一必然不是必要专利。

此外,那些即使与池中其它专利不构成替代关系,但并非实现技术所必需的专利也是非必要专利。

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要求,是发达国家近年来才在专利池反垄断审查中格外强调的。

这与经济学界对专利池的研究进展有关。

曾担任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副助理总检察长的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著名经济学家卡尔·夏皮罗分析得出:“如果专利池集合起来的专利是互补性专利而不是替代性专利,那么将有助于解决‘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s)和‘敲竹杠’(hold up)问题,而不用担心其有垄断之虞”。

[8]勒纳(Lerner)、泰勒尔(Tirole)、斯托杰沃茨(Strojwas)和布伦纳(Brenner)等学者在夏皮罗模型的基础上,采用更精细的博弈分析模型也得到了类似结论。

美国司法部在MPEG-2专利池审查函中公开表示,反垄断分析的出发点是检视入池专利的效力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DVD3C、DVD6C和3GPP专利池审查函均表示,对专利池(反垄断)分析着眼于以下两点:(1)专利池安排所结合的是否为互补专利;(2)如果是,专利池促进竞争的效果是否被损害竞争的效果所超过。

美国司法部在上述审查函中,肯定了设立独立专家评估机制以保证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的做法。

此外,为了保证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上述专利池审查函也要求应当允许被许可人在专利池包裹许可之外向各专利权人寻求单独许可。

美国《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包含有替代性技术的专利池会有增加专利费率的反竞争危害,因此反垄断分析的重要一点是考查入池专利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互补或者是相互替代的”。

日本《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也认为,进入专利池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否则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明确规定,专利池应当仅包含必要专利。

此外,欧盟委员会2002年11月在发给3GPP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安慰函中首先强调,专利池许可协议所涉及的专利应当仅是必要专利。

[9](三)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技术标准下的专利池通常都是开放式专利池,这种专利池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其对外专利许可应当是非排他的和非歧视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或RAND,合理和非歧视原则)的要求。

“公平原则”要求专利池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以限制新的厂商进入;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池对任一被许可厂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拒绝许可。

FRAND原则或RAND原则是许多国际标准化组织所采用的专利许可原则。

例如,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均要求进入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同意在合理的情况下,向全球范围的用户提供非歧视和合理的许可。

[10]正因为如此,许多技术标准下的专利池,如MPEG-2、DVD6C、DVD3C通常都承诺将以合理、非歧视的条件许可其专利。

然而,对于专利池能否针对部分厂商拒绝许可或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各国反垄断机关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也并非一成不变。

美国在2007年之前,反垄断机关一般认同专利池许可应当遵守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原则,但在2007年以后,美国反垄断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中表示,他们“不认为针对不同的被许可人收取差别性的专利许可费就是反竞争的”,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这意味着美国反垄断机关允许专利池针对不同对象采取歧视性定价,突破了此前公认的非歧视原则。

关于拒绝许可,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1988年《专利法修正案》271条(D)款第4项中,将一般情况下的拒绝许可纳入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安全港范围之内。

日本反垄断机关对于专利池无合理理由拒绝许可持否定态度。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下知识产权利用指南》中指出,如果该专利池无合理理由拒绝向新进入厂商或业内企业提供专利授权,则构成联合排斥新进入厂商或妨害业内企业商业活动的行为。

如果以上行为实质性地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属于不正当限制交易行为。

但是,日本《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认为专利池以不同的条件对外进行许可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其对竞争的影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这一问题上,欧盟以专利池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判断的依据。

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规定,如果专利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专利费率及其他许可条款应当是公平和非歧视的,并且许可应当是非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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