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琼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琼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琼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琼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审批或实施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开展系统、科学、有效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落实应对的措施、办法和预案,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稳评工作。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该类决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决策单位、评估责任单位、评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稳评工作。

第五条稳评工作应遵循应评尽评、科学合法、全面客观公开公正、查防并重、权责统一、统筹兼顾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凡属评估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策的制定在调研酝酿阶段、重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评估责任单位启动稳评程序。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拟作出决策的,由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是各级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类社会事件、政策的评估,预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指导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评估范围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社会事件、政策、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其中,社会事件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等;政策方面有包括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安全政策等方面的决策;经济方面有包括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二、评估主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需展开充分研究,了解所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以确立风险程度和发生可能性。

三、评估要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素包括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潜在的风险等方面。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风险程度和发生概率作出综合评估,提出预警或改进意见。

四、评估方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包括现场实地调研、信息搜集采集、数据分析比对等多种方式。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精准把握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所评估的事项作出合理、可靠的评估。

五、评估结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程度、风险概率和风险后果等方面。

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详细列明评估对象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因素和产生的可能性,同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政府关部门在实践中加以引导和处理。

六、评估流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流程包括评估准备、任务分配、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各个环节需要密切协调和配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及时、准确、有效。

(完整word版)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完整word版)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增强政策制定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政策制定稳评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由政策制定引发的社会矛盾,为政策制定实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策制定与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凡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以权威方式标准化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管理、实施、解决某一类或某方面的事项或问题的意见、建议、办法或规定措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包括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中央、省上制定的、由地方落实的政策,由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对这项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进行评估。

市、县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向重大政策决定部门提交《政策草案》时,一并提交《XXX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附件 8: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起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

第三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第四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1 —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成立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

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资府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资府发〔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所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应评尽评、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必须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我国进入到新时代,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于重大社会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事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内容现场勘查重大社会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大社会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的规定及时组织现场勘查,了解事发情况,界定事态影响范围,采集事件相关数据。

1.根据勘查获取的数据,分析社会稳定风险的来源和危害程度,综合评估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预警、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风险管控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程度,消除事态不良影响。

2.加强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真实、准确、权威的信息,防止谣言传播。

3.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社会治理,为应对相关风险做好准备。

风险监测1.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监测和预测机制,对各类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收集,做好预警和预测工作。

2.对社会风险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重大事项发生后,组织现场勘查并采集事件相关数据。

3.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发布信息。

4.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程度,消除事态不良影响。

6.建立风险监测和预测机制,定期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收集。

7.对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增强政策制定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政策制定稳评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由政策制定引发的社会矛盾,为政策制定实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策制定与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凡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以权威方式标准化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管理、实施、解决某一类或某方面的事项或问题的意见、建议、办法或规定措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包括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中央、省上制定的、由地方落实的政策,由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对这项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进行评估。

市、县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向重大政策决定部门提交《政策草案》时,一并提交《XXX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竹安监管[2010]18号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局内各股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和维稳工作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评估通知抄送:市安监局竹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6月22日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及“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依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把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民主决策”的总体思路,对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维稳工作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竹山经济快速发展作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竹山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事项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本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企业的关闭、停产整改等关系到企业存亡职工利益决策、决定。

3、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有一定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审查、审批。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的查处。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典型个案执法等公务中重大决策、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
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九)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可能造成环境现状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四)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可采取普通评估或简易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普通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

(三)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建议,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应急、信访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
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