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芝麻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芝麻调和油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芝麻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为原料,经净选、炒制、石磨磨浆、水代法、物理净化制成小磨香油,与一定比例的葵花籽油和大豆油混合,辅以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经混匀、分装等工序制成的芝麻调和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 大豆油GB 188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9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464 葵花籽油GB/T 11761 芝麻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芝麻油的执行标准

芝麻油的执行标准
芝麻油是一种食用油,对于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行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为确保芝麻油的安全性,制定了严格的执行标准。
第一,芝麻油的生产应采用优质芝麻,并经过严格的检查和清洁处理,保证其良好的品质。
所有芝麻在开粒前,均经农药残留检测,不得有重金属污染,保证油质清澈。
第二,芝麻油的生产工艺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并经过严格检测,确保芝麻油的产品品质和颜色一致性。
生产过程中,所有的油品均应经过低温冷冻和精炼处理,以保证油的洁净度和营养成份的完整性。
第三,芝麻油的包装应采用新鲜的材料,选用防潮性好的容器,保证有效保质期,并确保防止腐败。
所有芝麻油应按行业标准进行包装,不得使用生粉、脆粉等添加剂,以确保其良好的品质。
第四,芝麻油的交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芝麻油的运输存储温度应开闭适当,不得过高或过低,以确保其有效保质期。
第五,芝麻油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原产地、原厂家、原规格等信息销售,进行品质检验,并对消费者及时公布芝麻油的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芝麻油的执行标准都是为了保证芝麻油的安全性,确保其质量合格。
优质的芝麻油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了解芝麻油的执行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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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企业标准2020版范例

备案号:QB64/0320S-2019Q/NXLY粮油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XLY 0001S—2019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2019-07-25发布2019-07-25实施发布Q/NXLY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确定。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
本标准代替Q/NXLY0001S-2016《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
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胡麻籽为原料,经烘炒、压榨、精炼制成熟胡麻油后,按一定比例加入大豆油或其他油食用植物油、经调配制而成的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35 大豆油GB1536 菜籽油GB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5524 动植物油脂扦样GB/T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5529 植物油检验杂质测定法GB/T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杯签通则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15681 亚麻籽GB/T 10464 葵花籽油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9111 玉米油GB/T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22460 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以熟纯胡麻油为主,适量添加一种或一种以上其他食用植物油,经调制而成的食用植物胡麻调和油,其中熟胡麻油的比例不得低于50%1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胡麻籽应符合GB/T15681要求。
芝麻调和酱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芝麻调和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为原料,分别经净选、炒制、石磨磨浆,按比例配料、辅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混匀、分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芝麻调和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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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标志GB/T 1532 花生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LS/T 3220 芝麻酱QB/T 1733.4 花生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3.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已经备案的调和油标准

Q/***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0001S-2011芝麻调和油******** 发布 *********实施******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发布时间:芝麻调和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召回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成品芝麻油和菜籽色拉油按2:1比例调和后,再经过滤、灌装、灯检及分装后形成的芝麻调和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5688 -2008 动植物油脂中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2008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7376-2008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7-2008动植物油脂测定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7756 – 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 18979– 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7-2003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2008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525 -2008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200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 5530 -2005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的测定GB/T 5538 -200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8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02号令3 指标要求3.1 芝麻油:应符合GB8233的规定3.1.2 色拉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求见表13.3 理化指标理化等级指标见表2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安徽公布芝麻油品质比较试验报告

安徽公布芝麻油品质比较试验报告我国是芝麻种植和生产大国之一,其产量居世界第一位,芝麻油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月11日,安徽省消保委公布芝麻油消费调查与芝麻油品质比较试验报告。
本次测试的54个品牌芝麻油中,麻香园、颐升香、百年褚氏、张家婆婆、西雅厨5个品牌芝麻油存在未达标项目。
54个品牌芝麻油5个品牌有未达标项目为引导广大消费者选用安全健康的芝麻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20xx年9月至12月开展了芝麻油消费调查与芝麻油品质比较试验系列活动。
本次芝麻油消费调查通过线上线下芝麻油市场销售信息采集、消费者上传家用芝麻油照片有奖活动、芝麻油认知情况问卷调查等活动形式,历时两个半月达到了十多万活动点击率,有近万人参与到各个活动中。
在芝麻油消费调查的基础上,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通过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购买了54个品牌的芝麻油,其中国产品牌51个、进口品牌3个。
品牌涵盖燕庄、李锦记、鲁花、太太乐、福临门、胡玉美、金龙鱼等等,产地分布上海、内蒙古、四川、湖北、河南、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台湾等省区市,进口芝麻油的原产国涉及日本、韩国、新加坡。
本次测试的54个品牌芝麻油中,龙溪、金龙鱼、燕庄等49个品牌芝麻油的测试指标符合标准要求,麻香园、颐升香、百年褚氏、张家婆婆、西雅厨5个品牌芝麻油有未达标项目。
商超芝麻油检测结果达标率超九成从购买渠道看,网络平台购买的5个品牌芝麻油检测结果全部达到标准;商超购买的40个品牌芝麻油中,检测结果达到标准的37个,达标率为92.5%;集贸市场购买的6个品牌芝麻油中,检测结果达到标准的4个,达标率为66.67%。
本次测试中,49个品牌芝麻油的酸价和过氧化值测定结果良好,百年褚氏、胡振兴、富味乡三个品牌的酸价存在一些问题。
百年褚氏100%纯芝麻油(标注等级:一级;生产厂家:商丘市株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xx.11.16)酸价测试结果为 2.5mg/g,不符合GB/T8233-20xx标准要求,符合GB/T8233-20xx标准要求;胡振兴黑芝麻油(产地:新加坡,生产日期:20xx.01.03)和富味乡黑芝麻油(标注等级:二级,生产厂家:上海富味乡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xx.11.13)酸价分别为3.2mg/g、3.4mg/g,符合GB/T8233-20xx 标准要求,不符合GB/T8233-20xx标准要求。
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

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芝麻调和油是一种常见的食用油,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来规范芝麻调和油的生产和质量。
本文将就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芝麻调和油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命名与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其中,产品的命名与分类是根据产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进行分类,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产品的特点。
产品的要求包括了色泽、气味、味道、酸价、过氧化值、透明度等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食用安全。
检验方法则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具体方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则是对产品的外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进行规范,以保证产品在整个流通环节中的质量不受影响。
其次,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选择、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参考,力求使标准科学、合理、严格。
通过制定国家标准,可以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芝麻调和油时,也应当注意选择有标准认证的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只有不断完善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执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芝麻油标准gb

芝麻油标准gbGB/T 26371-2010《芝麻油技术条件》是一种综合调整的国家标准,取代了 GB/T 2646.1-1996《芝麻油技术条件》。
该标准规定采用精制芝麻作为原料,分别采用锤碎和磨碎技术,经脱脂、提取、脱硫等工艺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芝麻油产品。
一、总述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精制芝麻作为原料,分别采用锤碎和磨碎技术,经脱脂、提取、脱硫等工艺生产的芝麻油产品。
1.2 引用的其他标准本标准还引用了下列标准中有关的条文:GB/T 191 包装、标志和包装标志GB/T 444《粮油包装材料用塑料试样的制备方法》GB/T 498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5446《食用精制芝麻表面活性剂清洁剂》GB/T 6692 《食品中铅、镉、汞、砷和硒限量》二、术语和定义2.1 术语“芝麻油”:经脱脂、提取、脱硫等工艺生产的精制油脂,具有芝麻特有的清香和淡黄色,主要成分是油脂。
2.2 定义“芝麻油”:已经过脱脂、提取、脱硫等步骤加工而成的油品,主要成分是油脂,它是芝麻的二次加工产物,具有清香、淡黄色的特征。
三、技术要求3.1 成分芝麻油应满足下列要求:(1)油脂含量为95.0%以上;(2)不溶性固体含量为4.0%以下;(3)水分含量为0.5%以下;(4)游离酸含量为0.5%以下。
3.2 外观、气味芝麻油应呈清爽淡黄色,有芝麻特有的清香,无异常气味。
3.3 微生物污染芝麻油应无微生物污染,经检验符合规定。
3.4 包装芝麻油的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止芝麻油受污染或变质的性能和密封性能。
3.5 放射性污染芝麻油应符合GB/T 6692规定,放射性污染项目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值。
3.6 砷类物质芝麻油应符合GB/T 5446规定,砷类物质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值。
3.7 其他芝麻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芝麻油应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生产,不得有添加其他物质;(2)不能有明显的畸变、浑浊、变性及其它变质现象;(3)芝麻油产品不得有任何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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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芝麻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芝麻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香油为基质油,按一定比例,加上一种或几种其它食用植物油,经科学调配而成,具有芝麻油香味的调和芝麻油。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调和芝麻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此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5009.27食品中苯并芘(a)的测定
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524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525植物油脂检验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5528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GB/T5529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方法
GB/T5530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5538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233芝麻油
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9687食用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
GB/T11761芝麻
GB/T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GB/T15688动植物油脂中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17376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17377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22460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ISO15305:1998,IDT)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定义
调和芝麻油是以芝麻油为基础油,按一定比例,加上一种或几种其它食用植物油,经科学调配而成,具有芝麻油香味的调和芝麻油。
4技术要求
4.1原料和辅料
4.1.1芝麻香油应符合GB8233中关于芝麻香油的有关规定。
4.1.2精炼植物油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2加工过程加工过程需符合GB8955的有关规定。
4.3质量要求
4.3.1净含量按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的规定执行。
4.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组织形态透明液体
气味、滋味具有芝麻油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口感良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3理化指标见表12
表2
项目指标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70红11
透明度(20℃,24小时)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0.10
不溶性杂质/(%)≤0.10
酸值/(KOH)(mg/g)≤ 2.0
过氧化值/(mmol/kg)≤ 6.0
溶剂残留(mg/kg)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总砷(以As计,mg/kg)≤0.1
黄曲霉素B1(ug/kg)≤10
苯并(a)芘(ug/kg)≤10
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注:溶剂残留量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4.3.4卫生指标
按GB2716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3.5农药残留
产品中残留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3.6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禁止掺有非植物油和其它非食用油、矿物油等;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不得添加
非食用物质
4.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5DE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2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5525规定的方法执行。
5.3色泽检验
按GB/T22460规定的方法执行。
5.4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GB/T5528规定的方法执行。
5.5不溶性杂质检验
按GB/T15688规定的方法执行。
5.6酸值检验
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执行。
5.7过氧化值检验
按GB/T5538规定的方法执行。
5.8溶剂残留量
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执行。
5.9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5.10黄曲霉素B1
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
5.11苯并(a)芘
按GB/T5009.27规定的方法执行。
5.12农药残留
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抽样按GB/T5524的要求执行。